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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篇一:软件收入确认

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

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

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

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

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

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

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

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

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

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

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无销售成本。

(2)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成本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外包成本,系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分包服务、采购软硬件和地理数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服务分包支出。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中的非核心子系统开发以及设备安装服务等,公司从经营效率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对外分包。②软件产品或硬件产品采购支出。公司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以及服务器、PC 机、显示屏等硬件设备。③地理数据采购支出,主要是采购各类商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外包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总

成本的40%。二是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直接人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人工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的60%。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表》,记录项目发生的成本。其中:人工成本按月据实结转;分包劳务产生的成本根据技术开发服务主合同的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

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

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①软件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软件成果

的使用权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合同

的总收入、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项目有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该项软件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完工进度)确认软件收入;

③对在资产负债表日软件开发劳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定

制软件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

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对系统集成中包.

含自行开发软件销售收入,按以下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2)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

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公司在

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

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

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

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公司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于技术开发项目投入用户试运行或取得用户的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发行人目前的收入主要由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

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3 类收入构成。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1(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包括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和定制软件

收入。

①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

自制开发的软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部分电子政务软件和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时,在交付并经购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

②定制软件收入

定制软件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政务软件以及协同管理软件。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比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参见“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方法/1、收入确认原则”。

③如系统集成项目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则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以下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

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

流程”。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

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①在初验完

成后,

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现象,因此,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初验完成时,本项交易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②在项目初验完成后,系统集成项目即投入试运行,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已经由客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只承担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与公司相关的维护责任。③从合同收款条款来看,一般在初验合格后收款比例占合同金额的比例都超过50%。

④在初验完成后,一般合同的收入成本金额都已经非常明确,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的系统集成项目以初验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合理的。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向进出口企业提供

的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的运维服务,该项业务为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为其他服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性能优化、硬件维护与备件更新、技术与应用咨询、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公司签订的服

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入总额、收款条件及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

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

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

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

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

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具体地,本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1)系统集成项目收入:(1)一般系统集成项目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即服务已经提供,并经接受服务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的收

款依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2)复杂(分阶段)的系统集成项目为分阶段确认收入,即工程项目服务已分阶段提供,接受服务方或并工程监理第三方,根据工程进度检验情况确认工程

结算报告,公司据此开出结算票据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

认收入实现。

2)技术服务项目收入:主要是指为各类系统集成项目提供后续的维护、改造及支持服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根据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维护及支持服务已提供并验收合格,公司开出结算票据或已取得收款的依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主要是指公司自主或联合研发的软件系统技术已转让并,根据技术转让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转让项目。.

验收,与合同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收款的依据,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商品销售:主要指公司销售的光通讯产品,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公司产品已经发出,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

制权,相关的收入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其中自

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软件及集成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系统维护收入合计数为上图中的技术开发及服务收入。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业务是指由本公司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进行核算。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

本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

②定制软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定制软件业务是指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和客户委托

开发业务。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进行核算。开发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开发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③系统集成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是指按照客户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通过本公司产品和外购原材料(设备等),以工程形式对

整体解决方案进行实现。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减去本公司产品金额后进行核算。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确认相关的收入。

④系统维护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系统维护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出售的产品在一年免费

服务期后的技术服务、二次开发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为客户(包括使用非本公司产品)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其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按签订的系统维护合同进行核算。在系统维护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神州泰岳

再回头来说说上面的数据差异。一个很直观的感受是:两

任会计师对2006年和2007年收入确认有分歧,并进入导致两份报告对同一期间的成本/费用也产生差异,相应地资产负债表的部分科目自然也有差异。.

考察神州泰岳2006年~2007年的收入构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以飞信为代表的技术服务收入在2007年已占到接近三

分之一的份额,但在此两年期间,软硬件销售和系统集成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作为前任券商员工,本人亦曾短暂参与过神州泰岳的上市

工作,因此大致了解,以“系统集成”名义销售的硬件产品曾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多个半公开培训场合,本人也多次了解到证监会会计部郭旭东对IT企业通行的系统集成

收入确认原则有异议。

篇二: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

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其他支出

篇三: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结果确定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有收入A. 。( ).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

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

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

程之中。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案例1]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2001年底底已预收款项22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人员的工资140000元,估计还会发生60000元。[要求解答] 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计算分析] 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40000÷(140000+60000)×100%=70% 2001年确认收入=300000×70%-0=210000元 2001年结转成本=200000×70%-0=140000元 [会计处理] 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际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140000 贷:应付工资 140000 ②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220000 贷:预收账款220000 ③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 贷:劳务成本 140000

[案例2] 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为客户订制一项软件,工期大约5个月,合同总收入4000000元,至2001年12月31日已发生开发人员的工资2200000,预收账款2500000元。预计开发完整个软件还将发生成本800000元。2001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开发程度为60%。 [要求解答] 该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的完成程度。 [计算分析] 该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确认收入为: 劳务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4000000元×60%-0=2400000(元) 该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确认费用为: 劳务总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2200000+800000)×60%-0 =1800000(元) [会计处理] 该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2200000 贷:应付工资 2200000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400000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 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会计要素中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第三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会计要素收入定义的是()。 A.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B.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C.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 D.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A 【解析】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活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符合收入的定义;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和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不属于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符合收入定义;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核算的内容。 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费用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B.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C.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答案】ACD 【解析】费用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不同类型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目前药品生产公司、医药公司都是根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即各种销售业务形式都体现在公司收入中,但其中确认的某些收入或收入的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收入准则》,因此,需对不同类型医药企业的收入作具体分析后再予确认。 1.退货的风险及收入的确认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要满足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医药公司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及换货、配售等含有商品发出的业务,商品所有权虽然已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医院、诊所、药店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只要是客户还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一般都有退货的权力。因此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能转移给买方。由于医药公司可以将由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还给药品生产公司,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真正由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医

药公司在药品销售后确认收入是基本满足《收入准则》的。代写论文 药品生产公司在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还存在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制范围,因此仍然可以确认收入。在非正常状态下,如医药公司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大量的退货,此时,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货风险。因此,药品生产公司销售药品能否确认收入要充分评估其退货的风险后再确认。一般认为,销售药品后应该确认收入。 2.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 3.过票业务收入的确认 大多数过票业务没有真实的物流,不构成医药公司销售资源的真实,仅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 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的问题 、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 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 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 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 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 (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 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 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 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 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 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 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 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 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 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 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 ;在以CFF 或CIF 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 FOB 介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 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 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 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 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 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 换言之, 企业与供应 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 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 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 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 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 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被认定 为交易的一方,从而需要按总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 (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分录处 理 来源:上海会计网编辑:上海会计网发布时间:2010-07-07 查看次数:1972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下,本期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及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公式中的劳务总收入通常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劳务的完工进度。1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工进度的方法。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22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4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完成安装任务还需发生安装费用6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40000÷(140000+60000)=70% 2007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 =300000×70%一0=210000(元) 2007年12月31日确认的费用 =(140000+60000)×70%一0=140000(元).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140000元: 借:劳务成本 1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40000 (2)预收劳务款220000元:

借:银行存款220000 贷:预收账款 220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 贷:劳务成本 140000 【例2】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为客户研制一项软件,合同规定的研制开发期为5个月,合同总收入为400000元,至2007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180000元,预收账款25 0000元。预计开发完成该项软件的总成本为250000元。2007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完工进度为70%。假定合同总收入很可能收回,研制开发软件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18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80000 (2)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该项劳务的本期收入和费用:若按专业测量师测量结果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则2007年应确认的收入为: 400000×70%-0=280000(元) 2007年应确认的费用为: 250000×70%一0=175000(元) 借:预收账款 2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75000

销售收入实质性程序

四、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 根据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注册会计师李全、马安确定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实质性程序,如表6-10所示。 表6-10 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测试程序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

(一)执行分析程序 1.重点审计领域分析 在对该公司2007年度与2006年度利润表进行分析后,认为利润表的重点审计领域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所得税。原因在于:第一,2007年度的经营形势与2006年度比较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却增长了77.08%,营业成本增长了71.35%;第二,2007年度的经营形势与2006年度相比,在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为27%;第三,所得税与利润总额比例仅为11%,远小于33%。

2.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分析 比较2007年度各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波动情况,如表6-11所示: 表6-11 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分析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2

(二)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检查 真实性检查的起点是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即从明细账中抽查若干笔销售业务,追查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记录,以验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录的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虚列收入的情况发生。检查的要点包括:(1)与业务合同、客户订单内容性质一致;(2)与销售发票核对内容一致;(3)与产品开出票据、运输单据、劳务移交确认手续内容相符;(4)与收款凭证核对一致;(5)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6)期后已收到款项。 两位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抽查到12月份以下重要的销售业务,具体见表6-12: (1)销售给益华公司计算机2台,共计1872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暂不付款,安装完毕,试运行1个月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9日发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销售发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确认该项营业收入。 对于销售给益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认为应于验收合格后确认。因此,提请戊戌公司调减已入账收入。 (2)销售给尔华公司计算机3台,共计2808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暂不付款,出具安装验收报告后付清全部货款,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发货。实际执行情况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确认该项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取得该项销售业务的发货单据,戊戌公司做出解释的理由为供货单位接受戊戌公司指令直接将货物发运至新运公司。 对于销售给尔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进一步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相关发运凭证后,证明确已发货;通过检查安装记录及费用的发生情况,并向购货单位函证,证明此笔销售业务确已发生,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应计入2008年1月份。因此,提请戊戌公司调减被审计年度已入账收入。 (3)销售给武华公司计算机合计22台,货款合计196 548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货款合计30 000元,货物发出后支付货款合计60 000元,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实际执行中,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向武华公司开具发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戊戌公司已经收取货款90 000元,并确认2007年度该项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注意到,上述货物尚放在戊戌公司仓库,戊戌公司为此提供了武华公司2007年12月13日的传真各一份,内容为:“由于本公司原因,自贵公司购进的计算机暂存贵公司,货物的所有权即日起转移至本公司。” 对于销售给武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向该公司发出询证函,函证其是否欠戊戌公司购货款,并同时函证传真的真实性。武华公司没有回函。因此,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笔收入不能确认。 (4)销售给思达公司计算机60台,货款共计44 676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给武星公司计算机130台,货款共计967980元。发货单、销售单、安装验收报告、销售合同核对后无异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收到货款。2007年度,戊戌公司确认上述两项为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对思达、武星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时,两家公司回函均表示已经退货。经检查,戊戌公司已于2008年2月10日分别冲减了当月营业收入和相关销售成本。 注册会计师认为销售业务不能成立,应冲减2007年度营业收入。 表6-12 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检查情况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3 会计期间: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复核人:马安日期:2008年2月7日页次:1/1

如何做出口会计分录

自营出口销售 1)一般贸易的核算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 借:汇兑损溢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不得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运保佣冲减。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第二种方法: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按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依据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她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她出口销售销售中冲减 第一种,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第二种,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与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第三种,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不作价时: 第一步:转加工时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第二步:支付加工费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 第三步: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收入确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规范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加强销售相关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销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实物的所有销售与收款。 第二章具体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三条管理方法。 一、财务处理流程 1.客户资料的新建和维护: 按经销售部门过批准客户资料表新建和更新表,在财务软件中新建和更新客户编码并录入相关信用期、开票信息、账号信息等相关资料。 2.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的条件: 收入确认原则: 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 2)收入已经赚取时才予以确认。 3)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5)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95%) 7)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具体业务财务收入确认条件: 1)商超 依据各业务员对应门店销售系统提供的对账单据、商贸通中已经生成的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确认书、纸质出库单(由供应链部提供给财务部)。以上四项齐备或达到后,方可确认收入。 2)团购 商贸通中已经生成的出库单、纸质出库单、专用票要附增值税发票确认单(普票不需要,但业务员要自行登记)。 3)网上销售 网上销售根据商贸通已记录的出库记录,纸质出库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和应收款,根据客户的需求选择是否开具发票。 (3)具体开具发票的流程 1)核对商贸通记录、纸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确认单。 2) 确定发票种类及发票上的各项金额,需要录入采购订单号及要打印明细清单的要特别说明。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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