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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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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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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自治区国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税收政策法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年”活动,积极构建“大征管”、“大教育”工作格局,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理论研究,提高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能

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根据阿克苏地区局政策法规工作的安排,温宿县国税局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

指示,专门成立以马晓辉局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研究小组。小组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

改进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认真听取了纳税人、县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近几年来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同时布置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尖子对收集

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筛选,进行了全面地讨论和研究。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为国家鼓励产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性、复杂性、特殊性,政策执行中存在着认识、协调、落

实上的不足,有些政策并没有实现其制定初期确定的目标和效果;同时,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设立,也违背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原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

度,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不足日益凸现。

(一)增值税优惠形式繁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

从现行增值税优惠形式上看,减税、免税、税务退税和财政返还等多种形式并存,少数货物(化肥、农药产品等)还存在征、免、退政策经常变化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

性,且一种优惠形式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同提法,如对民政福利企业采用“先征税后返还”和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即征即退”,其含义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但提法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现行增值税的免税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

极大的扭曲。目前大量免税规定的存在,使原来上一道环节缴税下一道环节扣税的原则遭到了破坏,

形成了“不缴税却扣税”或者“为多退税而少扣税”的现象,最终导致了整个扣税链条的“断裂”,

使增值税偏离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加大了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力度,违反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由于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如对投资主体、

生产规模、组织形式的限制,使同一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福利企业、

粮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等。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和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质量的产品往往只能选择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和营销策略,从而导致了经营利润的差异,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方向。

(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陈旧,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我国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是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

的产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国家两次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但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始终处在调研阶段,对于日益涌现的如污水处理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作为公益事业由企业化运作的配套政策,未能尽快出台扶持政策。

(四)部分优惠政策操作难度较大

从我们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如:(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既有农产品的加工(或其它),同时又有小部分的农业生产时,处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经营时,使得我们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也因政策本身的缺陷,加大了基层管理难度。

(五)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没有给税法设定的受益群体带来真正的优惠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其税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某些行业或产品属于免税范围,但是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从中获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但事实上某些避孕药具虽然免税,而依然价格不菲、暴利惊人,在实务中,我们就曾发现某些安全套的零售价为其进货价的近10倍。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这里,用一个实事来说明这个问题:温宿县国税局管辖区内农业生产者企业从1994年的5户发展到现在的28户(其中牧场5户、林业3户、其它20户)。从农业生产者发展的纵向看,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大力鼓励农业生产者,使从事一线生产的农业生产者得到重点发展,这种较快的发展势头主要源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但从其横向看,就单个企业的发展情况看,并没有达到国家政策预期的目的,在发展中走了型、变了样。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款,并没有把大部分减免的税款用到企业发展上来,国家减免税这一政策的目的,并没有对农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部分农业生产者企业,采取以农业生产者为名的挂靠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以便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农业生产者企业租赁或承租别人的土地,自己并没有真正从事一线的农业生产,而是在从事农业产品的加工、冷藏等业务来生产,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由于该

类似企业具备“有土地证、有自产的农产品”的特征,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员无法对其按照其它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依法征税。

(五)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与优惠政策下受益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的行业发展不平衡,使得税收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发挥的不明显。例如:我局所管辖区共有农业生产者(企业)共有28户企业,其中果树业4户、牧场5户、林木业3户、粮食种植业16户,从表面上看:农业生产者(企业)发展快,数量多,但从整个农业生产者(企业)来看,不同行业发展是不平衡的。就来我县辖区来说,果树业与粮食种植业两种行业来比较:果树业数量虽少,但发展的速度较快,而粮食种植业数量虽多,但发展的速度却较慢。追其原因:一部分与水果和粮食的价格有着直接的关系,另一部分与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追求经济效益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有着直接的关系。如粮食种植业企业采取租赁或承租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把收上来的粮食进行初级加工后,再卖出去,却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与行业的发展不匹配,导致从事一线的生产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实惠。而从事其服务的行业却从中得到了很好的利益。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就拿我局辖区来说,现从事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企业就有一百六十多户。国家减免农资产品的增值税,就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实际上,农民购买农资产品的价格仍然比较贵,而从事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中获得较高的利润。

(七)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的积极作用,在部分行业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在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中也普遍存在,水泥生产企业退税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凭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来确定其掺废比例,但实际上检测部门主要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企业实际的用废情况究竟如何,却缺少权威部门连续的、具体的监督,税收优惠的作用是否真正发挥难以衡量。

(八)对我们基层的县级税务机关来说,在具体的减免税审批中,诸如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使用的文书等等的细化工作上还不是特别地规范、准确、全面。

二、改进意见。

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立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使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规范。

(一)取消或重新制定影响纳税人公平竞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以增值税为例:制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以行业、产品、产业标准为原则,规避因地域、投资主体、经营规模、组织形式等要件对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影响。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衡量这些政策的利弊,实事求是地评估法定受益人从各项优惠政策中得到的利益。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和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优惠政策要坚决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予以取消。对于确实需要扶持的产品和项目,国家应当限制使用直接减免方式,代之以“先征税后返还”方式,以加强对这些优惠政策的控管,确保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

(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明确:“以经济目标为主”

优惠政策目标应与经济政策相配合,而不应将经济、社会目标都纳入调节范围,社会目标由其他经济手段去解决。如目前优惠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与循环经济、环保经济政策相适应,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应与科技政策相配套,让科技成为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当前我国提出应当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那么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从这方面加以引导,如加大对高新技术、生物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中国创造”呢?由于经济政策目标众多,在确保国家财力前提下,应按轻重缓急排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具有明确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将政策实现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和风险一并考虑

现行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如制定的一些比例在鼓励用废程度、农产品自产自销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税务干部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把握。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无法对纳税人形成有力的监管,给不法分子造成偷逃税机会,带来了征纳风险。同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才能执行好政策。因此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之初,深入考虑政策实现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和风险,细致调研政策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基层税务部门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做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而真正实现优惠政策的调控和导向目的。

(四)缩小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和规模,以所得税优惠政策取代,我国已经加入WTO,如果还是过多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话,极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国家以违反公平竞争规则为由,加以反对甚至干涉,以前的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就碰到类似问题。我们现行的某些增值税优惠政策,似乎也存在这方面的隐患。我们认为,应当逐步缩小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和规模,国家要加大对某些产业的扶持力度,不一定要通过对流转税的减免来达到目的,如果一定要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可以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加以引导,因为所得税的征收更多的体现为国家内政,所以遭到其他国家反对或者干涉的可能性较小。

(五)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明确到具体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从事的具体项目上来。比如:我们认为,对于农业生产者的界定,要做到具体的明细化,在对纳税人进行明确税务登记时的同时,还要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税务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的条件比照“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进行,在进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主管关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书;2.纳税人与从事一线具体的农业生产者(即从事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的生产工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从事一线具体的农业生产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从事一线具体的农业生产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予进行资格认定的条件为:因自己有土地而向外租赁或自己没有土地而进行承租别人的土地又进行向外租赁者,这都属于自己不进行农业生产而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的,都不在认定的范围之内。

(六)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要与具体从事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除了国家必要的财政补贴而外,对生产资料的价格要进行全面地监控,例如: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减免增值税,从生产厂家到农业生产者,这一系列的流通环节,最终到农业生产者后的价格上,是不是真正起到了减免的效果,是不是真正落实到了国家扶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要与从事的具体减免项目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减免的目的,就是促使我们纳税人要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这些资金的来源,其中就包括减免的税款。类似情况比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机构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这就是一个很好范例。

(八)税法税收优惠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审批中,所涉及到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所使用文书上,我们要做到规范、准确,要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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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缺制度有待细化。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未明确容缺办理适用的业务和执行口径,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难以执行。 二、税费政策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一)市、县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市、县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无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等宣传内容;有的市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对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更新明显滞后,或存在相关链接无法打开等情况。(二)精准宣传不够。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等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未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有的医院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不了解医务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的不清楚具体操作流程,影响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质效。 三、“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还需优化 (一)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发布不及时。截至3月10日,仍有个别省税务局尚未发布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不够准确。如,有的地区发布的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中,将更正申报等事项列为全程网上办理事项,不符合实际情况,清单内容不够清晰准确。 四、调整的税收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 (一)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核准较慢。个别地区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速度较慢,纳税人2月16日申请,直至核准期限最后一天即3月6日才核准同意,且仍有大量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电话访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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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限塑令”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建议 2008年,国务院发布“限塑令”: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然而,已施行九年的“限塑令”效果不佳。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免费塑料袋仍在普遍使用。以个体商家为主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仍在普遍使用免费塑料袋,在一些生鲜市场和小型超市,“限塑令”明令禁止的超薄塑料袋也在广泛使用。 (二)收费对需求的调节作用弱化。塑料袋收费太低,导致价格对供需的调节作用不够明显。各地大型超市大都能严格落实“限塑令”,执行塑料袋收费政策。虽然收费能够减少使用量,但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对塑料袋的价格并不敏感。 (三)新兴消费方式成“限塑令”新盲区。近年来,外卖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商家在外卖配送时通常会使用超薄塑料袋包装,塑料袋的消耗也成了一个天文数字。“互联网+”的消费场景往往是商家与消费者直接“点对点”,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这给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快递业也是消耗塑料袋的“大户”。2016年度中国快递领域绿色包装发展现状及趋势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快递业共消耗了82.6亿个塑料袋。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政策效能不足,处罚威慑低。“限塑令”本身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它在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闭环,如何引导民众、监管市场并促进良好消费和循环系统的形成,需更详细地分解任务,将激励和制裁措施真正运用下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限塑令”涉及的部门包括发改委、质监、工商、环卫、环保、科技、财政、税务等,然而不少基层部门对本部门是否负有相关监管职责并不清楚。不同地区之间监管力度不均衡并缺乏监管协作机制,刺激超薄塑料购物袋、非环保塑料袋在一些监管较松的地区生产,再流向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的地区使用,对后者的监管工作造成冲击。 (二)垃圾分类“肠梗阻”致塑料袋难降解、难资源化。因价格、技术等原因,能实现全降解的环保新材料塑料袋市场拓展困难。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体系尚待建立的现状,导致不可降解塑料袋难以资源化利用,而全降解塑料袋也难降解。 三、对策建议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2002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意见》。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单位的努力配合下,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下,帮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了“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帮、机关单位对口帮、党员干部结对帮”的特点,受到了困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拥戴和盛赞。尤其是职能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成为帮扶活动的主渠道,许多困难职工从中受益,摆脱了贫困。为了进一步深化帮扶活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帮扶活动办公室近期就我市帮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汇报如下: 一、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市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 4、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对困难职工实行医疗卫生保障帮扶的通知》。 5、市房管局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8、市司法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市职工法律服务站的通知》。

9、市财政局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落实的总体情况 以上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基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就医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制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帮扶机制,强化了帮扶活动。 1、领导重视建立组织 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都能充分认识到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帮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漯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来抓,努力做到服务帮扶活动、服务困难职工。为了加强领导,均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帮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活动,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化帮扶活动的开展。 2、采取措施落实政策 为了使与困难职工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帮扶活动中的作用,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创造良好的帮扶环境。如市工商局通过开辟困难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自我消化富余人员的能力等四条途径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岗、困难职工开展了“零就业”家庭援助、就业渠道援助、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等。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组织开展与特困学生结对救助活动的通知》,对各学校明确要求,

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 各有关企业: 为跟踪调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方便企业更好、更便捷地享受到政策优惠,我们特设计了本问卷。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将妥善使用贵单位提供的宝贵信息,并保证不向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透漏。问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请于2013年11月15日前登陆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dc6002169.html,)填写和提交。为保证问卷质量,税收政策部分(前两项政策)建议由贵单位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共同填写。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1—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2013年10月◆填写说明:选择题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2. 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3. 企业所在技术领域:_____________ 4.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_________ 5.企业的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 □港澳台企业□其他(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 6.贵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 7.贵企业是否为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是□否 如是,属于以下哪类: —2—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区、市)级创新型企业□省(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8.贵企业按规模分类为: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1000人,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从业人数<1000人,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企业(20≦从业人数<300人,3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9.贵企业2008年以来是否曾获得中央或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是□否 10.贵企业2008年以来是否从事了以下创新活动(可多选): □由本企业自行承担进行的研发活动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 校进行的研发活动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或自制机器设备、软件及其他资本品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从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获取专利、非专利发明、版权、技术诀窍和其他类型的技术 □为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 □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时进行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 □对新产品进行外观设计 □与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工装准备等其他活动 —3—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 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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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地问题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其成因的分析 HHY 政策执行是政策方案被采纳之后,把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在整个公共政策的生命周期之中,政策执行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决定了公共政策产生的直接而又实际的效果。纵观我国目前公共政策执行状况,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从而使得政策在执行中产生偏差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即当需要执行的政策与负责执行的机关、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时,执行机关就有可能制定与上级机关公共政策表面相一致,实际上相违背的执行措施,妨碍公共政策的全面实施。“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形”,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单位对上级政策指令或命令进行过滤,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规定执行。合自己“利”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利”的就不执行,在执行中“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一些单位置国家的利益于不顾,站在小团体利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子,“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极大程度妨碍了上级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是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执行部门为了本地利益往往采取一些土政策,或附加一些原目标所没有的内容,致使政策不能准确执行到位而出现政策失真。特别是一些地方,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旗号,另立一套规定,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严重阻碍了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四是“阳奉阴违”象征性执行。有些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具体措施,对国家的公共政策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象征性的执行,直接使政策被搁置,使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五是“虎头蛇尾”敷衍性执行。实施政策要坚决贯彻、善始善终,但在现实中,有些部门、有些地区对上级政策虎头蛇尾、前松后紧,敷衍塞责、延宕推拖,消极执行,致使一些政策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有时会出现负面效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六是“相互争权”矛盾性执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有时有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因部门之间的权与利的争夺,部门间的红头文件或执行文书相互打架,政出多门,而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一项公共政策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时,有时还会出现两样结果,使政策对象难以适从,不知听从那一个部门的执行意见或决定。

生物质发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实行难点

政策引导及税赋专题汇报材料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目前,由于人均能源资源紧缺,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下去,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付出的代价过高。生物质发电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有效增加能源供应,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此,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然而,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生物质发电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得到体现,与燃煤发电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加之生物质发电是一个新兴产业,设备价格和生产成本较高,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才能解决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生存问题,才能保证生物质发电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生物质发电企业更好地为改善社会环境、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和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目前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常规电价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

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2006年之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价。 2、临时电价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008] 640号),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3、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4、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 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07年(2008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08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 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 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必需项目如蔬菜的种植、谷物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给予免税待遇;无关基础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实施减半征收。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规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层次多,操作复杂,不利于节约征纳成本。纳税人须区分不同项目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既从事减半征收的种植、养殖项目又直接进行初加工,需要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则进行核定分摊。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也难以做到精确合理。二是门槛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目前政策只对最基础必需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等都只能享受减半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如花卉、茶等项目早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较为不合理;

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总结

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总结 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让最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帮助,群众最盼望的事能够及时办好,群众最不满意的事能够得到纠正,结合区局职能,我局安排实施了一系列方便纳税人的政策措施。 强化纳税服务。严格执行《文明礼仪标准》,强调微笑服务;加强自我学习及部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采用一机双屏,使纳税人可以同步看到办理流程,提高办税透明度及准确率;设立服务评价器及意见簿,采取纳税人评议的方式,对办税员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纳入工作考核。 简化办税流程。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外,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在征收大厅先办后审,强化后续管理的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多头跑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税收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市集集中地、基层调研、蹲点服务、稽查及管理下户、征收大厅等,不定期宣传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定期举行税企恳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纳税企业进行税收宣传。通过宣传使纳税人明白纳税,纳明白税。 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购进体育运动器材及设施,通

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缓解员工工作压力,增进员工的团结协作。 扎实推进帮扶行动。摸清单位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台账,通过组织单位人员定期到困难家庭慰问劳动、自筹及向市局争取特困职工救助等形式,对家庭困难职工给予精神及物质的关怀。 创新服务方式举措。通过自助办税终端,使纳税人可以不用等待,自行进行办税处理;购置业务查询机,集纳税宣传、办税流程、税收政策、地税局简介及各科室分工及人员介绍查询与一体,利用现代科技服务纳税工作,服务纳税人。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残疾人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纳税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积极给予落实,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在情况属实的情况下,根据政策规定,准予其延期纳税。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

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督察指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审计署近年来重点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督察内容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二)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允许其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 2.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应减免而减免了税收优惠。 3.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明显疑点的(包括超额享受和不应享受而享受),税务机关是否及时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是否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 一、“十一五”时期荆州市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明显 “十一五”时期,是荆州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减税让利最多最大的五年,也是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最多的五年。“十五”时期,全市共组织国税收入 亿元,税收优惠累计亿元,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为。而“十一五”期间,税收优惠累计达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的。五年间,税收优惠总额增长了两倍, 占国税收入的比重提高了近个百分 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国税系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户次。按税种分,其中增值税减免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车辆购置税减免万元、办理出口退税亿元。据统计,上述亿元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出政策导向和税收调控职能。其中,用于固定资产基础建设投资亿元,用于技术改造亿元,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亿元,用于改善民生等支出亿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引导性作用。从政策时效性和区域经济特色考虑,我们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等三个重点优惠政策项目,通过采集相关数据,运用评估模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转型改革两年多来,荆州市企业共计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万元,占同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总额的,占同期应纳增值税总额的,历年抵扣税额相对均衡。同时,固定资产抵扣的行业性、项目性、区域性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分行业看,占比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 其次是化 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这三年间,我市固定资产抵扣相对集中在荆州城区,集中在几个大项目上,带动城区的抵扣额占到全市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年新《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全市共有家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有家,均为工业企业,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先优势,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认定时间分,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按所属类型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户,资源与环境技术户,新材料技术户。户企业中,有户企业在实施新法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新法实施年来,家企业累计享受所得税减免万元;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万元,其中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万元。新法施行前后,企业减免税额和加计扣除额增加的幅度相当大,年减免税额较年增长; 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较年度大幅增长。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数计算,户企业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税负率为。 (三)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到年底,荆州已建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省级龙头企业个。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的企业家。全市农业产业化优惠具有“范围广、数额大、不平衡”等特征。“范围广”指农业产业化涉及的一揽子非专有税收优惠类别和项目,在全市企业中均涉及。“数额大”指税收优惠的额度相当可观,在“十一五”期间,家企业共实现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亿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出口退税亿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德炎水产享受出口退免税万元。“不平衡”指税种优惠的不平衡,目前所得税直接减免的力度相对薄弱; 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平衡,由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有户龙头企业几乎没有享受到直接的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创业成本低、吸纳就业能力大、发展见效快等特点,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强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机会、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既有直接由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又有为解决融资难等问题而间接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规定和执行层面存在缺陷。1、“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目前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共有三种:一是企业所得税角度,二是流转税角度,三是税收统计角度。这三种角度分别对“小微企业”做出了定义且定义大不相同,这样容易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也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产生误解,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而且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贯彻落实。2、税收优惠力度不强,未考虑行业差距。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面和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来说一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不足万元,对于资金薄弱的小企业仍属“杯水车薪”;二是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仅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减免税对象,未考虑行业差异,对于金融、制造等行业来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税标准过低,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流转税优惠政策受

到起征点临界税负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制约,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边际效果随着优惠标准的提高而减小,相对于所得税,流转税具有更大的减税空间。 (二)对小微企业管理缺乏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1、税收管理难度大,风险高。小微企业税源户数较多,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收入、成本取得难以核实,交易活动频繁、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些都造成税收管理难度较大,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较高,征管效益低。2、日常管理存在轻视。由于小微企业税收收入贡献小,与大企业管理相比,税务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上对其进行管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加强管理得不偿失,因此对小微企业的管理仅浮于表面,忽略了深层次管理,没有把税收征管着力点放在中小企业管理上。 (三)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存在“先天不足”。1、经营稳定性较差。小微企业成立多为家庭式、父子式、夫妻式、合伙融资等方式,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经营者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2.财务会计核算混乱。一是部分小微企业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关账簿,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管理不规范;二是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而兼职会计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缺少了解,只就单证做账,企业经营的真实性无法控制。三是个别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现阶段,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门槛越来越低,不法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利用拆分资产和从业人数的方法,人为的将工厂的多个车间办理为两个企业,以达到小微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 (四)间接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效果有限。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更多体

落实创业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pdf

关于对当前我县创业就业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对解决当前就业困难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针对当前我县在创业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了解,我县在落实创业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思路少、技能低,缺乏创业意识。其原因大致有三点:一是思想守旧,观念落后,加上缺乏必要的创业资金,希望创业,愿意创业,又怕担风险,不敢创业。二是无技术素质,洞察市场的能力差。创业教育体制不健全,没有创业教育和相关培训机会,对创业者忽视了创业能力的培养。三是想创业又觉得没有适合的“好项目”,对市场把握不准确,严重制约创业者投资意向和创业积极性。 第二、扶持创业政策不够具体明确。在政府扶持和帮助方面,力度不够,如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宣传、生产经营场地审批办证扶助不十分到位。对创业带动就业(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者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第三,创业就业供求信息不畅,没有搭建完善的信息互通平台,资源不能共享。各相关单位缺乏沟通,各自为政,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劳方上岗难,资方招工难,有投资意向的找不到项目人,有技术立项的找不到投资者的情况,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组织的协调联络机构,导致就业创业和用人脱节。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一是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 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二是营造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创业宣传教育,提高下岗失业及返乡农民工创业意识。特别是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引导,使其转变恋家、不愿外出他乡务工的固步自封的意识。 2、制定配套机制,改善创业环境。针对创业就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首先要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对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二是制定出台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为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要典型引路,选树一批创业典型,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数额的创业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扶持。以奖代助营造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3、加强培训,提高创业和再就业能力。首先是借助国家阳光工程、劳动、工会等下拨的培训经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进行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建议企业在停产期间采取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技术技能提档升级就地培训,再就是抓住机会进行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基地扩建,想方设法吸纳消化本单位人员,不使他们下岗失业。 4、畅通就业渠道,推动劳动力转移。一是外输,二是内销,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矿企业和城镇关停企业,为停产失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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