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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引言:结合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各个问题,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的结合案例来加深在坐各位的印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公司各部门能得以良性发展。

第一阶段工程招投标阶段

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讲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它有利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得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具有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那么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人为风险,其中包括

(1)招标方原因带来的风险

①违法招标(规避招标,例如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

(招标文件有排他性内容)

(招标方式擅自改变)

(招标主体或项目的非法性)

②评标不规范

(2)投标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①标书内容不真实(主体资质不够/施工能力、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及主要业绩和社会信誉不足等)

②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不合法

③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系违法违规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

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我们国家由于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从中获取好处,以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串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第三种常见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信息等。更有甚者,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800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80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我们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幅度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可以据常识断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正是考虑到标底在招标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泄露

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招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

具体到《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警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实施的一种书面的谴责和告诫。

(2)可以并处罚款。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等。

(4)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投标中心提出来的:泄标底时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来规避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行政责任包括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有: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例见附件一)

防范:强化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二、政策和社会风险(略)

三、自然及环境风险(略)

第二阶段即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我们所讲的送达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件送达尤为关键。其中今天我们就会结合个案来说明在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效的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承包人是否有效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显得尤为关键。

为了在送达问题上避免纠纷,为能收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将来诉讼过程中有利的证据,我们讲当事人切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方式及收件人,在送达方式上,我们一般的经验即采用专递的方式,同时,一定要在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送达的主要内容。同时,近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必要的时候,由于标的额较大,时间又较紧迫,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就公证处本身而言,其因为带有国家的公信力的组织,其作出的对于送达的整个过程的公证是最具有公信力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即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非

对方能以其他证据来辩驳。

首先,我们先纵观看一下在整个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阶段:

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合同主义是否恰当,合同文字严谨与否,是否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这里我们简单回复一下办公室提出来的关于在例行审核中没有细看就盖章的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这没有规避的办法,因为本身我们要做的盖章之前就必须认真仔细的审核合同,一但引起纠纷了,你总不能说,法官我们没有看到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这个条款对于我们不生效。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即是对合同所有文字内容效力的确认。当然,我们说在合同法中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说法,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要主张这一权利的举证是非常难的。况且撤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即若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瑕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否则撤消权消灭。因此,我只能说最妥善的规避方法唯有在签订合同前核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防被欺诈。

结合案例二(附件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2、合同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由于许多负责履约的项目负责人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损失。因此,在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招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有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项目部和办公室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4)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例如《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大多数的签约方都不回行使。例如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怕单方面停工要承

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垫资施工,导致发包人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就象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一但发现进度款没有及时支付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汇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支付请求及告知法律后果,其中,涉及该书面通知应确保送达对方。这样,就能够免除之前的担心和顾虑。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讲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是原始的,(并不是复印件或者其他复制品,这里讲一下传真件的效力,理论上传真件、包函电子邮件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规则中规定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我们国家对于上述两项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的认定还是非常谨慎的。因为我们说传真件与电子邮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几率非常高,因此,为了能够在将来的诉讼中能取得较有利的位置,建议公司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尽量能够获取书证的原件。其次,证据必须是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说了再严格一点,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那么,仅结合这点,我们来展开谈一下盖章,签名等效力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同时呢,也能让在坐的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例如(园林公司之前的欠款事宜如何签还款协议的事宜中,到底是负责人盖章还是单位盖章,还是主要的经办人盖章的问题)。通常做法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或者授权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在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情况下最起码要有单位的公章,原因就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主张权利方经常要运用表见代理来认定盖章及签名的效力。

其次,我们引申到市场部在之前提出的关于如果项目部章被项目负责人做为合同章来签订一些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该如何来规避?

尽管我们认为项目部可能本身不具备签约的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理论上来讲合同章、财务章、技术部门的章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确告知章的使用范围的情况下,简单的说,只要你不是明知该章的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签订的一些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书面文书的效力基本被认定,除非被告方能证明被诉的合同是虚假的,没有被实际履行等情况的发生。

插入→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

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那么仅就这个问题,我们说防范措施有哪些呢?首先,我们认为,在公司签订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告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范围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这样可以相当程度的规避项目部章被滥用的风险。其次,我们认为即使项目章的正确及严格管理,也不失为防范章被滥用的一个招数。再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委托管理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担保金,以防项目负责人滥用项目部章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我们综合一下如何提高风险防范的主要途径。首先,就是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再是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制。进行定期的检查,动态控制,及时调整,来完善合同的管理。最后,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做的即企业内部的各个部分与外部的法律顾问之间的及时沟通。

第三阶段,我们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的风险防范1.我们针对工程部提出的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如何处理?案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doc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

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6年1月10日竣工。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双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判决: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施工单位是否按期竣工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15天,其中扣除因台风等原因顺延工期5天,故系争工程的竣工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月15日。开天公司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尚未竣工,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至符合验收条件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建设单位是否构成拖延验收工程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收尾工作尚未完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竣工报告后,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

律师建议

实际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当然

认为工程已备竣工验收条件,二审判决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已经达成竣工验收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问题: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怎样判断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般认为,达到如下条件,可以交付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所以,施工企业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得不注意的。如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零星工程未完成,所以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则是相反观点。

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没有约定甲方不进行验收的法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用的了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恶意不进行验收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竣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恶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所以作为企业,应根据自己工程施工的经验,结合是经常出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实用、防风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2.综合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的特点,我们简单讲解一下其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见附件三

最后,我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讲述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承包经营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从理论上来讲由于总承包人要就分包

人(针对公司而言我们称之为项目承包人)的行为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人在选择项目承包人时应当相当慎重,要特别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并且应该在“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强化经济制约手段。那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通常称为“戴帽工程”,大部分的企业根据项目承包经营模式来实施操作。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容易将表面为项目承包关系演变成实质性的戴帽行为,因此,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公司想要达到的效果,控制和防范风险。说得再透一点,至少签订的承包合同得象个内部承包关系。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1)与戴帽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变为内部承包关系。当然,前提是前约的个人应该有项目经理证书并且其资质等级与项目要求相符。

2)严格财务管理,在规定上缴固定利润的同时,将剩余部分的利润由双方约定处理方式,如可以以承包奖励的形式给付项目承包人。

3)完善劳务管理,应当督促项目承包人为其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

4)设置履约担保金,甚至还可以增设担保条款,让公司考察合格的有经济能力的代三人介入到承包关系中来,为项目承包人可能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相关问题的解答:

结合市场部提出的项目负责人在外地,不能及时支付劳动工资和其他应付款,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由于项目负责人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行事,因此,不可避免的是一旦上述纠纷发生,被告无庸质疑的成为公司。更何况近几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点,是各级政府着力整治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法院审判的审判精神和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且通常情况下认为劳动者主张的成立。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对于较敏感的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仲裁及诉讼,增加公司及项目承包人不必要的诉讼费

用等。那么,如果发生上述所说的诉讼后,公司应如何应对呢?通常讲,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担保金及其他担保条款,及追偿条款。以便在完成上述诉讼后,及时想项目负责人追偿。

相应的,结合工程部提出的在低价标工程中,项目负责人拖延工程进度,该怎么办?首先,正如以上所说的,公司在选择怎么样的内部承包人时应当从前面提及的几个方面来考虑: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其次,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奖励金,风险控制金来监督项目负责人的拖延行为。1.工程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转包即为非法转包。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转包人收取高额的转包费,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劳务分包不以当事人主张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而确认无效。

法律后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罚款视其情节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的5%-10%。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说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被法院收缴非法收入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法院决定依法收缴该公司分包工程的非法收入两笔共8万多元。

江油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将其承包的江油市境内国家物资储备局四川二五五处安全改造工程中的装卸区油泵房及消防水池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个人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4万多元。该公司还将装卸区警消综合楼、汽车装卸平台分包给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4万多元。

江油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作出决定,收缴被制裁人约定取得的两起非法收入。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何为实际施工人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挂靠行为、违法分包行为或转包行为而未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因此,实际施工人既包括挂靠施工的挂靠人(单位或个人),也包括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包括非法转包情形下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基于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考虑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而作出规定的。 (二)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1、因工程质量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需要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下列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下,没收违法(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或其他商事行为,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往往需要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采购材料、租赁周转材料、设备以及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来实现人财物的配置,从而完成工程项目,因此,实际施工人的下列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概括起来讲有:一,劳务分包或聘用农民工的行为;二,买卖材料的行为;三,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四,借贷资金的行为。 实际施工人的上述行为将会导致从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因第三人对施工企业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甚至短时间内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其次,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如果实际施工人资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该部分损失往往不能从实际施工人处百分之百的追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0年6月24日10:1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EPC合同等等这些在建设项目中名称不一却又具备相同重要性的合同,经常出现在我们的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我们理解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维持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项目中,类似的合同可能以不同的名称出现,结合项目特征,又可能具备了不同的细化条款,如何把握其中的共性、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是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我们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一般性风险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做浅显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程基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殊性具有显着特点。一般而言,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议标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 一)??? ?议标 议标,实质上即为通过谈判进行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达到采购交易(建设工程承包)达成的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

则允许就报价、技术性条款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议标方式针对性、目的性强,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广泛被部分小型建设项目所采用;另外,针对服务招标,鉴于其价格难以公开确认,同时,合同对于服务品质以及要求也适用谈判进行具体沟通和解决,议标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当之无愧的成为恰当的采购方式。但是,仪表方式也具有固有的缺陷,即不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腐败成为议标方式的副产品,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除政府间合作项目外,目前采取直接议标形式获得项目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大部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采取招标形式。 二)??? ?招投标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着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者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条件从综合角度进行比较,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取工程项目报价较低、技术力量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同时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方作为项目中标者,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招投标因其上述所具有的优越性,迎合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条件招标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提出招标投标的的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具体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重要评标、决标和开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易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不是有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时候乙方开不了票?)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一种方式: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元人民币(大写:)。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3、余款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二种方式: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使用晨曦软件,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 1、甲方于支付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如下浅薄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条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其他条款中同时约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一条以三项列举的五种合同,均属于违反了《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本条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否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上) 发表日期2009-12-23 作者: 钟晓东* 王林辉*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常见案件类型之一,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其纠纷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处理是否恰当也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在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受理的案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和防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是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有关仲裁实务的研究课题之一,本文作为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将分两期在《仲裁研究》上刊登。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但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其缔约过程也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直接签订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人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正因为招投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也就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力推广的主要方式,《建筑法》就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才可以直接发包[①]。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都是通过招标发包的方式订立的,因此,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性质进行定性,了解其招投标程序,分析该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确定相应的防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项目投标是建设项目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从合同上来讲,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建筑工程招投标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序。通常认为,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招标一般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具有要约的效力。而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质而言,投标属于要约,因此应具备要约的条件并发生要约的效力。所以,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时生效,同时对招标人发生效力,使其取得承诺的资格。但招标人无须承担与某一投标人订约的义务,除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有明确相反表示外,招标人可以废除全部投标,不与投标人中的任何一人订约。定标是招标人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从法律性质上看,定标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但是,招标人的定标也可以不完全同意投标人的条件,需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主要容进一步谈判、协商。此时,招标只是选定合同相对人的方式,定标不能视为承诺。一般认为: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开标应公开进行。开标后,招标人须进行评标,从中评选出条件最优者,最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之选定意味着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条件完全同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即告成。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分为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建设投标、开标、评标与中标三个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近年来,建筑市场繁荣,发展很快。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行为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从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角度予以阐释,以供各部门在订立、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参考。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发包方委托订立施工合同的受托人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一定要具体明确,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合同文本内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也要仔细斟酌,使其适合于合同指向的具体工程。在合同订立以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设计的变动等等,都有可能随着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情况都涉及原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均有书面的记录,并让发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签字确认。在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与施工方 1 口头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无书面记载,工程完工产生纠纷后,缺乏证据,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近年来,多数企业也采取签证方式对变更的内容加以确认。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到建设工程完工后,发生纠纷时,则证据不足。本质上,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变更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都

应当有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并由发包方、施工方有权签订合同的人签字或盖章。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后来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注意发包方对协议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如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还载明合同从发包方、施工方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实践中,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些合同有盖章,但盖的是单位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因此,往往产生这类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另外,要注意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因为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案例一、如2007年原三公司在青海西宁新区承建的宇洁气体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丁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 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 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另外,这种环境和技术风险还体现在地质条件变化和设计出入较大,增加工程难度和工程量,有设计以外的障碍物或文物;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有隐患或者拆迁滞后,图纸供应不及时给工程形式造成困难;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漏洞或缺陷,有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而业主要求又过于苛刻,在合同中未加约定,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又没有对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处理约定等等。 对于环境与技术风险,首先应作好施工现场环境的调查,包括自然条件情况、经济条件情况、地下障碍物的调查与处理;其次要作好与外部单位的联系协调,包括与业主方通报工作,解决临时生产及生活用地,确定大型设施、设备及大宗材料的进场;与社会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主要是建委、公安、交通、街道、城管、园林、环保、电力、煤气等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 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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