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HBQY-RL-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以便正确评价我处中层干部工作业绩,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增强竞争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考核,一是看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是看本人廉洁自律及个人作用发挥情况,三是看所分管的工作有无显著成绩或较大失误,四是看年度内本人有无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或处分等。
第三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条对考核为优秀等次中层干部将给予表彰和年终奖,对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层干部进行撤换、调整,并适当或全部扣除年终奖。
第二章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的对象是项目办、管理处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六条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主要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依法办事的表现。
第七条考核等次划分标准
优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很好地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群众中威信度高,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本年度所主管(分管)的工作领导交办的其它重要任务。工作饱满,业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领导的表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重大责任事故。
合格: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较好地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在群众中威信良好,年内基本达到了考核目标的要求,业绩明显,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一般,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
不合格:在工作中不能发挥领导作用,在群众中威信较差,年内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或标准,年度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第三章考核时间、考核程序
第八条考核时间一般定于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的2月底结束。另外,人事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干部的日常跟踪考核和不定期特别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程序
1、中层干部对自己年内主管(分管)的工作进行总结。
2、听取汇报。由考核组主持召开考核会。机关中层干部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处属各单位中层干部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述职。
3、民主评议。述职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对述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被考核人在民主评议中回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表》对机关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处属各单位职工填写《民主测评表》对本单位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4、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结合述职报告,核实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核实的重点是年度内所取得的重大成绩、主要数据、受表扬及奖励情况和未完成任务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个别座谈。为全面客观了解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考核组要分别与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单位)各类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个别座谈。座谈的主要内容:一是了解中层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业务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二是考察中层干部目标完成情况;三是了解中层干部工作方法及在群众中的威信。
6、考核评价: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实绩及民主评议、座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奖惩
第十条考核与评优相结合,当年考核为优秀的中层干部可优先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00—3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给予调整或撤职,并扣除年终奖。
第五章考核组织
第十三条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处成立考核小组,具体领导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组由党政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人事科、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人事科为考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组的职责
1、根据厅党组、项目办党委和管理处要求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2、负责主持、召开被考核人员的全员会,听取中层干部的述职报告;
3、组织被考核部门群众对部门领导进行民主测评;
4、在考核中,对群众提出的或在民主测评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领导班子汇报;
5、完成考核后,及时写出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第十七条考核组成员须坚持客观、公平、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纪律,实事求是地评价被考核对象,涉及考核组本人的测评可交叉或回避,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反考核规定、考核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