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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概念

在犯罪学中,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人[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已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2]。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手段,既可以通过器械、武器、爆炸物等,也可以借助于犯罪人本身的体力。

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自然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暴力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犯罪,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犯罪。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此外,放火、爆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凭借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也占相当比例[3]。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0-5-24 来源:《赤子》2009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京辉 [导读]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刘京辉(燕山大学党委宣传部,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安宁。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剖析,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新的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了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己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成年人犯罪。 1.1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0%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1.2犯罪形式以团伙犯罪居多,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 团伙犯罪受到青少年的青睐,主要取决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生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年龄小、身体力量较之成年人薄弱,为了保证犯罪过程中的绝对优势,确保犯罪成功,青少年势必聚集在一起,积攒力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的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从心理上惧怕孤独,惧怕不被人重视,加之青少年的情感需要在家庭内难以满足,转而投向青少年团伙,从“哥们义气”这种盲目、愚昧的志趣取向中寻求情感寄托和安慰。 近年来,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加之青少年自身的模仿性强,带有封建帮会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教”等违法犯罪团伙呈上升趋势,团伙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低下的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认定 新刑法第285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现就这四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技术攻击(technologicalattack),即使用技术打败技术,而不采取其他方法,比如猜想程序,猜出口令等。进行技术攻击的主要目的是绕过或取消硬件及软件存取控制机制以进入系统。 (三)后门(backdoor),后门一般是由软件作者以维护或其他理由设置的一个隐藏或伪装的程序或系统的一个入口。例如,一个操作系统的口令机构可能隐含这样一个后门,它可以使一定序列的控制字符允许访问经理的帐号。当一个后门被人发现以后,就可能被未授权用户恶意使用。 (四)陷阱门(trapdoor),也叫活门。在计算机技术中,是指为了调试程序或处理计算机内部意外事件而预先设计的自动转移条件。陷阱一般只有制造商知道,不告诉用户。程序调好后应关闭陷阱。如果厂商交货时忘记关闭陷阱,就会被人利用而绕过保护机制,然后进入系统。 这种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这些“侵入者”可按其犯罪故意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叫“计算机玩童”(naughty)。他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是出于好奇,或者是为了恶作剧,有的则为了检验自己的计算机技能。另一类叫“计算机窃贼”(hacker),也译“赫尔克”。这些人“侵入”纯粹出于犯罪目的。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行为犯,只要有“侵入”的事实,即构成犯罪既遂。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功能。所谓采集,是指在数据处理中,对要集中处理的数据进行鉴别、分类和汇总的过程;所谓加工,是指计算机为求解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数据运算,也叫数据处理;所谓存储,是指将数据保存在某个存储装置中,供以后取用;所谓传输,是指把信息从一个地点发送到另一个地点,而不改变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在我国,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14岁到2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主体年龄也有所放宽;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主要采取广义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书本内容:各国青少年犯罪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盲目性大,纠合性强,诱发快,蔓延广,,可塑性和反复性大,反社会倾向性强。 一·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主体特征为上看,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明显,在校生、流失生犯罪增多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上升 1·性错罪是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 2·女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受害开始的 3·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比较长 4·女性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腐蚀性 5·犯罪恶习的顽固性 二·从犯罪的行为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手段狡猾、结伙性强 (一)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 1·财产犯罪突出 2·暴力犯罪严重 3·淫乱型犯罪持续增多 4·毒品犯罪急剧传染 (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趋于智能化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是团伙犯罪 三·以犯罪的心理特征为视角 从犯罪的心理特征上看,青少年犯罪易受外界影响,突发性强,反复性大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网上找的: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书本内容: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展、心理矛盾与违法犯罪 特点:思想单纯、兴趣广泛、好奇心和模仿力强、精力充沛、什么都想尝试、容易接受外界事物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1·活动能量增大,精力过剩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青少年暴力犯罪

试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成因 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所谓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自然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 青少年是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群体,同时是一个充满危险的的年龄阶段。在青少年阶段,由于年龄、心理、生理等特点的影响,拒腐蚀能力较差,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不及成年人。 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青少年暴力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严重的危害了国家及个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青少年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教育专家分析说,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

路的内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乏则是不容忽视的外因。对青少年来说,对社会、他人以及自己危害最大的还是暴力犯罪。 其实,暴力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一个社会或一类人群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状态。青少年暴力案件的增加是和现在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中的暴力倾向密不可分的。现在孩子的暴力倾向最简单的例证随处可见,比如说,过去的孩子斗嘴时最爱说“我打你”,现在的口头禅变成了“我杀了你”! 另一个方面,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暴力文化的商品化自然成为商家的最大卖点。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中都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此还基本处于放任状态。青少年暴力犯罪与财产型犯罪、性犯罪等犯罪类型相结合,形成了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导,暴力性犯罪、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罪及其他类型暴力犯罪并存的特征。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现状和趋势

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设计 题目: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现状和趋势系\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工程方向) 姓名: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 年月日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现状和趋势 摘要: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人民的生活方式,但是伴随着网络进步的计算机犯罪也组建增多,严重影响了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本文的研究就是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在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详细的探讨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并且重点对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现状进行了探讨,根据当前信息犯罪现状,本文对计算机犯罪的趋势进行了预测,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于了解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以及现状,为相关决策者制定出合理的预防手段和措施起到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现状

目录 前言 (1) 1. 计算机犯罪概念 (1) 2.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 2.1 犯罪的高智能性 (1) 2.2 犯罪的高隐蔽性 (2) 2.3 犯罪的强危害性 (2) 2.4 犯罪的广地域性 (2) 2.5 诉讼的困难性 (2) 3. 计算机犯罪的现状 (3) 3.1 犯罪数量上升 (3) 3.2 色情犯罪突出 (4) 3.3 侵犯财物与人身权利犯罪上升 (4) 3.4 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日渐严重 (4) 4. 计算机犯罪的趋势 (5) 4.1 有单机犯罪向网络犯罪转移 (5) 4.2 由金融领域向政府机关产业渗透 (5) 4.3 从个体犯罪向团伙犯罪转变 (5) 4.4区域内犯罪向跨地区和跨国犯罪发展 (6) 结束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7)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计算机犯罪

浅析计算机犯罪 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它不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也使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以及如何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立法缺陷立法完善道德 一绪论 浅析计算机犯罪这篇论文是严格按照论文之要求结合实际阐 明其论点。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作出了论述,分析了计算机的犯罪构成和社会防范。其间深入社会调查,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文献资料的检索和查阅。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完成了这篇论文的写作。在此警誓人们:科学技术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科学技术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

计算机犯罪并非新事物,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兰就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1]二十一世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二十一世纪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2]其中包括了多种观点,大致可分为滥用说、协助说、相关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犯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青少年暴力犯罪

论青少年暴力犯罪 摘要: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其中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此类犯罪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各种青少年暴力事件特别是杀人、抢劫等恶性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青少年暴力犯罪,究其原因,无不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不当,以及社会上暴力文化的过度渲染等因素密切相关。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 近年来,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龄相对提前。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此外,放火、爆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凭借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在青少年暴力中也占相当比例。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必然受到一定因素支配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也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由轻到重,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等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发展。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第一,在家庭结构因素中,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甚至相互殴打,互相揭短、指责从不回避孩子,从而给孩子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养成孩子粗暴易冲动,容易偏急的性格。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 第二,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又不能正确对待,不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勤奋去努力改善困难,而是经常抱怨社会,抱怨他人,不注意教育孩子正确地对待金钱。当孩子要花钱而家长不能满足时,不是正确引导,说服教育,而是粗暴的予以拒绝,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孩子去偷去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待子女的过错及不理想的学习成绩,不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教育,而是非打即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不过问孩子的成长中的一切问题,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在这种“高压”强制下,形成孩子的心理畸形发展。 第四,父母不能以身垂范,言传身教,自己行为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了歧途。 【同期声】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上网唱歌) 【正文】2. 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吃饭,实施了抢劫。(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期声】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

【正文】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懵懂少年被判刑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

浅析青少年犯罪

浅析青少年犯罪 论文简述: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经历短、涉世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色情、凶杀、暴力书刊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一、青少年年龄的界定 从犯罪学意义上看,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的转型时期,这一特殊时期很容易出现许多问题,加上社会影响和家庭的疏忽,导致了许多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1、从犯罪性质看,犯罪类型增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者就是盲目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作案手法,逞“英雄”,往往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2001年至2003年间,青少年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综合三年间青少年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已由2001年的58%,上升到2002年的60%,2003年发展到67%,逐年上升趋势明显。侵犯财产犯罪也由2001年的75%,上升到2002年的80%,2003年发展到81%,同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值得重视的是,青少年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较大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2002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9件17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6%;2003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15 件36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57 %;2004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19

如何预防计算机犯罪

如何预防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我国计算机犯罪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阐述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 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 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涉及计算机犯罪的分类和计算机犯罪的手法,国内外对此看法不尽一致。这里我从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出发,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如下做个简要介绍: (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这个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2)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worm)、特洛伊木马、宏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系统崩溃.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受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加以分析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当然有的人只是非法入侵了但是更多的是操控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非法活动。这一切行为都威胁着国家安全、给网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3)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说道这个方面首先会想到网络盗版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大家没有注意到的犯罪如网络间谍窃取国家机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以及骇客修改私人或者公共数据信息。另外近来国内出现的网络犯罪形式就是冒用他人或组织公司企业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的截取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电磁辐射以获取信息, (4)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要方法:有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有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或者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等;信用卡犯罪例如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口令骗取巨款。 (5)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设施和部门科技电力部门等。这种犯罪形式不用说大家可能也会知道,今天是一个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也正因为如此,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才显得至关重要。研究犯罪心理学不仅仅有助于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更重要的是能从源头上消灭犯罪。 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俨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青少年犯罪开始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强奸占%。

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大部分人的预料。鉴于不断上升的数据与不断恶化的态势,我国正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青少年犯罪,包括主题宣传教育,普法讲座等一系列措施。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就必须要研究其犯罪心理。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以前的研究人员探究过杀人犯的思想后大多认为其暴行系源自于童年时代的某种创伤,但是犯罪人的心理往往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1、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再加上处于青春叛逆期容易冲动,所以容易导致犯罪。具体表现为: A、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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