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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

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

(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

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

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

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

1.信息查询员职责:

(1)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

(2)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3)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

(4)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2.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数据上报及反馈文件的处理。

第七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置需填写《**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将扫描件通过OA系统上报,原件作为本行资料留存。

第八条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操作。

第九条风险控制:

(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

(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

(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立即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切责任。

(六)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兼职,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数据报送与修改

第十条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用在线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报文。

第十一条报文报送前,应先通过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后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对未通过校验的报文一律不得报送。

第十二条错误数据的处理。

错误数据按发现所在环节分为校验错误数据和反馈报文错误数据。

(一)校验错误数据的处理:

1.校验错误数据是指本行个人征信上报程序对我行信贷数据源不符合个人征信系统校验规则而提出的数据。

2.对报出的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根据个人征信上报程序所提示错误数据查找该笔业务管户人,并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信息类数据包括:姓名(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单位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地址、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所属行业、职业、职务、职称、本单位工作起始年份、年收入、工资账号、工资账号开户银行、居住地址、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居住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配偶工作单位、配偶联系电话等。

非信息类数据是除信息类数据外的所有数据。

(二)反馈报文错误数据的处理。

1.反馈报文错误数据是指征信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

中心)对本行每日上报报文中数据质量不合格的数据给出相应的反馈错误。

2.对反馈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及时将错误内容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第十三条数据修改。各分支行在日常发现原报送业务数据有错,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填写《个人征信数据修改单》(附件2)并提供相应业务资料(个人征信报告、借款合同、借据等),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如所需修改数据涉及其他相关部(室),数据修改申请单位应按其规定程序报批修改。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查询员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号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查询用户在查询当事人信用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查询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附件3)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审批登记簿》(附件4)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经过当事人授权,但仍须登记《**银行个人征信

系统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审批登记簿》(附件5),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查询。

发生新的信贷业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重新取得当事人授权。

第十六条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查询结果(个人信用报告),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客户本人授权的除外。查询用户和其他相关人员应为当事人个人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查询结果应与客户资料一同妥善保管,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八条各分支行应妥善保管授权资料,有关查询授权资料(含查询审批登记簿)应留存三年。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由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征信服务中心协调信息报送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与纠正的过程。

第二十条本行负责异议处理负责部门:分行为风险管理部、支行为客户经理部。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流程:

(一)受理客户异议处理

个人认为本人征信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并且异议事项涉及本行的可以书面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受理个人异议处理申请,应填写个人异议处理申请表,并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个人信用报告。

1.各分支行在接到本行客户异议申请时应先将相关数据与业务发生实际情况进行比较,能够明确为本行报送数据有误的,受理该客户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查异议内容与业务发生实际情况相符,作好对异议人的解释工作,不受理该客户异议申请。

2.异议处理员负责将受理的异议申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不能自行更正的按本行数据修改程序报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经办行应将异议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并将更正后的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二)受理人民银行异议处理系统转交异议申请:

1.各分(支)行信息查询员应每个工作日登录人民银行异议处理系统,查询是否有涉及本机构的异议事项;

2.对涉及本机构的异议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

3.经核查,异议事项属实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结果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

(三)异议处理期间,异议受理行可根据异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规

定,为其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项证明”)(附件8),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供其在办理信贷业务使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专项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出具机构留存,一份交异议申请人。

各机构出具专项证明应先进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建立“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登记异议信息和核实情况后,再生成专项证明予以打印。

各机构对专项证明所列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在公示系统中予以标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

省外分支行如所在地人民银行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规定用途以外;

(三)未正确选择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途选项;

(四)个人书面授权内容与信贷业务不一致;

(五)个人书面授权要素不完整;

(六)先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取得被查询人授权;

(七)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登记要素不完整;

(八)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推诿涉及本机构的个人异议申请;

(十)异议事项超期未回复或超期未解决;

(十一)受理异议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缺失。

第二十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员、查询操作员和数据上报员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数据的传输应通过专用网络传输。

第二十五条查询操作员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查询,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每次进行查询时应在登记薄上登记,实际查询次数必须和登记薄上记载的一致,不得无授权或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支行使用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支行,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终止其查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在全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章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单位和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行员等级工资;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行员

工资档次、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三)司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并限期纠正:

(一)办理个人授信业务前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进行查询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程序查询信用报告的;

(三)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互相兼职,设置“公共用户”的;

(四)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变动,未按规定报备的;

(五)没有定期更换密码的;

(六)用户管理员未按规定封存密码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客户授权使用个人系统查询的;

(二)向未经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

(四)用户管理员违反操作规程随意创建或停用所辖用户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2.**银行个人征信数据修改申请表

3.委托查询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授权书

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审批登记簿

5.**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审批

登记簿

6.**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7.**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结果

8.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页脚内容- 0 -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总汇编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汇编 一、商业银行报送不实信用信息构成侵权,原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一直未果,遂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对被告报送的不实信用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各持已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载明的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电脑记录的传递、联结而形成的。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贷款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个人信用信息,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非客观的评价,也使原告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贬损。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已给原告造成损害,于是主动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更正信息,并书面向原告道歉,在取得原告的谅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2: 2010年3月,原告焦某至数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焦某信用报告显示其在被告银行有一笔贷款逾期未还。焦某向法院主张,其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被告行贷款4次,但均按时

还贷,请求判决被告行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行称,焦某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1999年3月9日在其下设的某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银行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原告的信用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信用评价被降低,无法再次获得银行贷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行删除焦某的不良记录,恢复焦某的名誉,同时赔偿焦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评析: 这两起案件中,被告未准确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而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不实信息。当原告发现该不实信息,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能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所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虽然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存在,但其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由于被告提供的不实信用信息行为,使原告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造成与原告建立或欲建立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误认为原告有贷款不还的信用问题,使原告的人格、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所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首先应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对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及时、完整。其次,属于商业银行和征信系统等非信息主体原因导致的异议,商业银行应第一时间做好错误数据核查、纠错等工作。再次,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告需要,争取通过异议处理等手段化解矛盾。 二、商业银行未及时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形成“信用不良”,原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支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支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支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

监督检查工作,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ⅩⅩ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 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ⅩⅩ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一、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有什么区别? 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 秒以内。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如:报告编号:20107031600000052583999 查询时间:2010.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二、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 (五)查询记录 三、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

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授信额度、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前者反映个人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 五、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在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内,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并还款后,信用额度会自动恢复,从而可循环使用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及其账户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当任意卡片及账户消费一定金额后,这几个卡片及账户的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均会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某位客户拥有两张同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假

个人征信系统试题

个人征信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A)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部门是。 A.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 征信服务中心 C.各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C)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A.人民银行 B.银监局 C. 商业银行 D.借款人 3、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C)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 个人信用数据库 D. 企业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B)内给予答复。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C. 2个工作日内 D.当日内 5、个人基本信息是指(A)。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 6、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A)。 A、征信服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不准确信息所属主体 D、公安部门 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A) A、书面授权 B、口头授权许可 C、身份证明材料 D、贷款卡 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A)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征信服务中心 B、法院及公安部门 C、金融机构 D、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办公室 9、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可以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C)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征信服务中心 B、商业银行 C、异议申请人 D、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B)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A、1 B、2 C、5 D、7 11、征信服务中心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A)。 A、标注 B、删除 C、关闭,禁止查询 D、不做处理 1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 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A)备案。 A、人民银行 B、征信服务中心 C、银监局 D、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

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 )位数字组成。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作相应调整。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贷款种类 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 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 A. 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A.10 B.15 C.20 D.30 12.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机构办理变更。 A.15 B.20 C.30 D.45

个人征信系统的现状与策略.pdf

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1447万多户企业和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个人征信系统被公认为不仅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开展,并且提高了该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许多银行,特别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很重视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目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已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具体表现为: 第一,信息数据缺乏准确性。一是信息核实不尽力,如有的银行未审核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就制作信用报告,有的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前未尽核实义务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或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上报。二是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片面、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导致不能全面反映信用情况,可能使人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对个人信用权的侵犯。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到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数据经过法定期不及时删除,不能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 第二,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比如,有的银行系统升级,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妥善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形成逾期;有的银行加息后也未及时通知借款人,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也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提醒,导致客户出现逾期记录。上述情况发生,客户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提醒告知或催缴义务而造成自己出现违约记录,而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信贷业务不规范。信贷市场的某些不规范也是造成近年来征信涉诉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及时识破骗贷企图的案例已有数起。例如,某银行就通过经常核对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客户社保信息,发现了多起伪造身份证、虚假单位证明的恶意欺诈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信贷市场不规范,银行贷款发放审核不严,使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有了可乘之机。突出表现在,银行过分信赖其他公司对贷款人资信材料的把关审核和对贷款款项用途的监督,应当由银行相关人员亲自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相关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数据库的生命线,是征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数据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方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完善,还存在诸如部分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系统不够科学等问题。鉴于当前征信系统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征信法》,制定信用信息征集统一规范及标准,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内容,以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数据采集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确立央行征信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检查监督征信业的权利。对不及时报送征信信息、报送征信信息核实不力、信息报送出现重大误差、不及时更新征信信息等违反征信信息采集管理等行为由人民银行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建立信息变更及时告知机制,充分保障个人知情权。知情权是城市信用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反映,它是市场经济形成的规范。信用信息直接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各金融机构要提高人性化服务意识,尽到提醒和告知服务,把方案制定得更完善,让个人方便获得告知而且实际收到告知,同时也方便反馈信息,建立起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形成信息及时告知机制,充分保障个人知情权。因此,及时告知机制可以督促那些主观上没有违约恶意的客户按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和弥补,从制度的社会效益来看,这样更具有积极价值。 第三,规范信贷市场,推进征信宣传教育。只有有效的执法机制,法律规章的效力才能充分发挥。央行应继续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市场,促使各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严格审贷,尽到应尽的亲自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等义务,营造公平竞争、有序服务的征信环境。同时,推进征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征信的认知度并积极参与,培养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尊重合同、欠债还钱的意识,并提醒大家珍惜自己的信用,比如身份证不要轻易借给别人办事情,及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等,为征信系统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本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件一、二),并在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增加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条款。 第十二条各客户部、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工作,并由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在每年年初进行书面授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12下一页征信业管理条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 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 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 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威海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威住〔2007〕15号附件1: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信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

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属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技术科负责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各管理部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精编中国银行征信中心 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千万不要乱查个人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国银行征信中心https://www.sodocs.net/doc/cd16350980.html,/,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银行征信中心https://www.sodocs.net/doc/cd16350980.html,/(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主要职责编辑1、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3、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4、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5、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6、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8、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9、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或者设置“公共用户”。 第九条本行按要求设立一个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并为总行客户部及下辖分支机构设立普通用户。 各业务部门信息查询员由各分支行依据业务发展要求进行设置,并对信息查询员的创建设立台账,注明各信息查询员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提交总行合规风险部。各业务部门可以出书面报告要求总行增设普通用户人数,人数原则上按个人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握,且取得本行征信上岗资格。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普通用户调离征信岗位后,及时上报总行合规风险部,立即停用该用户的所有权限,并报备当地人行。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

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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