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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散基本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散基本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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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仅发给上述收件人,并可能载有机密或法律内容,非指定收件人请勿复印、使用或公开本文件之内容,亦不得依赖本文件内容而采取任何行动。若因误投而收到本文件,敬请从速通知我们,并以妥当的方式归还本文件,我们将补偿您为此而支付的邮费,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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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散基本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基本分为三个部分:(1)股东会决议;(2)清算程序;(3)注销登记。

一、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据此,拟注销的一人有限公司应由其股东作出书面的解散决定,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别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3、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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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2)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sodocs.net/doc/cb14828703.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因为北京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拟解散企业应新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步骤是:首先登录北京工商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cb14828703.html,/,点击网上登记一栏,进入后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然后填写要求的资料,系统会自动生成进行下一步需要提供的信息,及需要填写的表格等。

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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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据此,拟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应同时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在60日内在北京市级报纸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风险,建议同时在主营业务区域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告的次数,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公告不少于三次。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提供的债权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的规定: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所谓的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认可。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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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

4、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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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完成以上五个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署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三、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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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贵司拟解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完成清算工作后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但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应办理开户银行销户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股东签署的书面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5、经股东签署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一般包括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等。

以上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参见清算组备案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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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最新公司章程注意事项资料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 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

清算解散企业程序

以下是整理的清算、注销程序及具体操作步骤说明,分为二部份:第一部份为清算程序及具体操作说明,第二部份为注销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说明。粘贴如下: 一、清算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2017年最新版

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2017年最新版 销代理费:详情咨询创业天地专业服务平台,时间大概最快6个月左右,因为税务局要查账;查公司近三年的账。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公司注销的条件,只有满足一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流程: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0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章 6、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四、工商注销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 4、公司清算报告 5、注销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公章 五、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 六、银行注销 需要材料: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3、营业执照正本 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印鉴卡 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支票本 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2、销户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是许多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召开的注意事项不甚了解,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类型及召开时间: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如何出席参加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本人参加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按什么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何表决通过?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 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散公司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 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

内审技巧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内审技巧 1.编写内审计划的注意事项 1.1要覆盖标准的所有条款。 1.2要以手册中的职能分配表为依据编写各部门的审核条款(主条款和通用条款)。 1.3 不能机械地按GB/T19001-2000标准的条款分配时间,而应考虑各部门的过程多少. 1.4最高管理层也应审核,但审核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审,请外单位审核员,但提倡接受内审). 1.5懂专业的内审员可分配到专业性较强的过程和部门去审核(如生产车间,品质部). 2.进入一个部门时,先审核5.5.1,请受审核部门领导介绍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的基本情况,查有无岗位职责等。 3.掌握时间。先审主条款,再审核通用条款(如销售部先查7.2/8.2.1/5.2再 查:7.5.1f/7.5.3/7.5.5/8.3/8.4a)b)) 。不超过规定的时间。一个部门的审核时间有限,应突出审核重点,兼顾其他。

4.通用条款如何审核和取证: 4.1从该部门职责入手,抽查相关的通用条款。(销售部门相关__7. 5.1f)/7.5.3/7.5.5/8.3/8.4a)b)。)4.2通用条款必查的有: 质量管理体系: 4.2.3/4.2.4/ 5.4.1/5.5.1/ 6.2.2/8.2.3/8.5.2/8.5.3 其中8.2.3/8.5.2/8.5.3.不一定每个部门都查,有的 可少查。但生产部,质监部,供应部,销售部必查。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4.3.1(环境因素识别/危险源辨别)/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结构和职责)/4.4.2(能力、培训和意识)/4.3.3(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4.4.5(文件和资料控制)/4.5.3(记录和记录管理)/4.5.1监视和测量(绩效测量和监视)/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其中,4.5.1绩效测量和监视/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不一定每个部门都查。有的可少查。但生产部,质监部,安全环保部,供应部,销售部必查。 5. 审核方式及注意事项: 5.1向受审核方提问,听对方回答时,审核员边听边看文件,查对方是否按文件执行了.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完整版)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吸收合并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1)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合并公告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A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B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合并登记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的登记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依据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内审准备工作

内审准备工作 1. 首次会议的准备 首次会议前要准备:签到表、不合格项报告表格、领导讲话提纲、纠正和预防措施表、现场审核检查表、审核准则并安排会议记录人等。其中:编好内审工作计划、成立审核小组、对内审员进行培训、审核沟通是开好首次会议的关键。 1.1 编制内审工作计划 按照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的要求,编制年度内审计划。在每次进行内审之前,还要编制详细的内审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准则、审核时间及审核日程安排表、审核组及注意事项等。例:XX年第X次内部审核工作计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①审核目的(确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对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适宜、充分、运行有效,为迎接外审做准备等); ②审核范围(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如:生产部门、工术部门、机械制造部门、物资供应部门、科研开发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开拓部门、办公室及生产制造车间、物资仓库、图书档案馆等场所的质量活动); ③审核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执行性文件、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文件); ④审核时间与地点(XX年X月X日开始,具体时间详见〈内审日程安排表〉;地点在办公楼第X会议室); ⑤审核组(组长:XXX 组员:XXX); ⑥相关事宜 各部门领导如果对审核时间及审核员的安排有异议,请在审核开始日期前三天与XXX部门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考虑给予调整;本计划呈报公司领导,发至被审核部门及内审员)。由编制人(审核组长)签字、审核人(职能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批准人(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即可发放。内审日程安排表要清楚地列出:日期、时间(含首末次会议、内审组工作会议)、审核部门、审核内容、审核员的对应关系。 1.2 成立内审组 由于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涉及到企业管理和运作的每一个方面,涉及企业的硬件质量和软件能力,内容多、范围广、工作量大,只有在严密的组织领导下(也是标准的要求),挑选即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内审员,进行客观、公正、认真细致的工作,才能达到审核目的。因此,在内审员的任用上,要选择取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

注销公司流程详细2021

注销公司流程详细2021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八步: 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社保注销→国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印章注销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文库 2、公司股东会决议文本(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 2.1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清算方案。2.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 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所需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三、注销社保 所需材料: 1.《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2.最近一次缴纳社保单据 3.营业执照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指定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当地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 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八)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企业内部竞聘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企业内部竞聘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内部竞聘,重点在“竞”字上,参与竞聘者在相同的竞争规则面前,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充分展现自己的综合素质;组织者在所有参与竞聘者中发现适合企业的人才,选取其中的佼佼者。因此,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就成为内部竞聘最大的关注点。内部竞聘的步骤分为确定竞聘的岗位、制定并公布竞聘方案、考评参与竞聘人员、公布竞聘结果及善后工作等。 一、确定竞聘的岗位 必须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结合企业未来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氛围,对公开竞聘进行系统准备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竞争聘用体系,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公开竞聘。在选择公开竞聘的岗位的时,应该考虑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否符合企业岗位需要,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企业未来的组织结构变化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二,空缺或需调整岗位是否适合做公开竞聘,一般说来,中高层岗位才适合用来做公开竞聘;三,是否符合企业文化习惯和要求,必须考虑拿出来做公开竞聘的岗位、相应的人力资源配套政策是员工可以接受的。 企业内部应该已经形成了能上能下、不会为竞聘失败而对落选员工另眼相看的文化。外资企业的内部竞聘因何比较成功,就在于其企业文化鼓励员工参与竞聘,即使参与竞拼失败了,部门内的员工仍然持欢迎的态度,而不会像一些民营企业,认为参与其他部门的竞聘,是对部门主管个人或同事的不尊重与离弃。同时要注意,竞聘成功后,人力资源部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对成功竞聘员工原部门提供支持?如果出现新的岗位空缺,原主管不放人等,都会导致竞聘的失败。 二、制定并公布竞聘方案 公布竞聘方案的办法很多:张贴布告、电子邮件、网上公布、下发通知等等。如何在众多的办法中选择其中最适合自己的,首先必须对每种竞聘办法有一个比较细致的了解,了解它能够检验出参与竞聘者的哪些素质以及它的优缺点等。同时必须对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分析,企业内部特别是普通员工对竞聘的认识程度和期待程度、竞聘岗位的层次及所需文化水平、参与竞聘人员范围、评审者对参与竞聘人员的熟悉程度、可以用于内部竞聘的时间和精力、打算在竞聘工作中投入的财力、企业希望通过公开竞聘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什么等等。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内审技巧及注意事项

内审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内审应准备或熟悉的文件及辅助工具 1、审核依据的标准,如标准条文、相关法律法规等 2、审核依据的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3、内部审核相关程序。 4、审核计划。 5、上次审核不符合报告单(记录审核所发现的缺点)。 6、内审查检表 7、笔记本、书写工具。 二、审核技巧: 1、检查表的使用: 审核时应灵活使用内审查检表,正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可以临时向内审查检表中增加检查项目、可以暂时把内审查检表放一边去检查其它项目,过后再回头按照内审查检表进行审核,或者也可以决定不审核检查中的某些项目。内审查检表的目的主要是使审核员能够计划和控制审核工作。 2、进行审核 进行审核时,活动的顺序如下: —通过与被审核方人员会谈、查阅文件、记录、观察受控状态下的过程、检查物料和设备等确定事实; —记录事实,作为审核时发生的事情之证据; —对事实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存有不符合项的客观证据――合格还是不合格; —根据不符合项对管理体系和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对其进行严重度分类――观察项、轻微、严重三类。 3、确定事实 主要是通过与被审核方人员会谈和查阅证据的方式来确定事实,面谈对象可以是该组织的各级人员。 一次成功的面谈必须遵循4个关键步骤。这些步骤可能显得有点过于简单,但不时地想起这些步骤会对审核工作极有帮助。这4个关键步骤如下: (1)介绍你自己; (2)解释审核的目的和重要性,并请求被审核方提供协助,以便达到审核目标。 (3)进行提问,以获取信息,解释并记录你观察到的任何结果,对你报告的任何不符合项,要征得被审核方确认。 (4)感谢对方的合作。 另外就是查资料和记录时,应做到三三原则:查看三份以上的记录、查看三处。这样可以查到是点还是面的问题。 4、记录事实 审核员要清楚、完整和准确地作笔记,这一点很重要。内审查检表确定了要审核的样本,但笔记才是记录实际评审过的样本。笔记可提供信息,以纳入审核报告中。还可提供信息供日后参考,如果笔记与其它审核员关心的问题有关,还可交由他们进行调查,并且可用于计划以后的审核。 要记录观察到或陈述的问题之实际详细情况。记录的信息必须可以追溯。如果报告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迫切需求,正促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那具体来说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1.《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的其它股东,没有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质的,只要两个股东之经协商一致即可,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质押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质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质押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质押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质押。 2.程序: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内部登记:将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外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1、内部登记的效力 原《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际是修改了原《担保法》的规定。 但将股权质押事项登记在股东册上仍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实践中,因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以后,极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为防止公司对其股东已设置的股权以各种理由对质押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应要求股东履行股权质押的内部登记程序。因为内部登记有足够对抗公司及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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