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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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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中世纪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西欧中世纪政教冲突

西欧中世纪政教冲突,在长达12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中,教会权与王权孰强孰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斗争中呈现互有消长的马鞍型;最初是教会权从属于王权,继之是教会权凌驾于王权之上,随后是教会权走向衰落和专制王权的崛起。

目录

教会势力初起

王权下的教廷

政教冲突高潮

地区发展不均

冲突的三阶段一、酝酿时期

二、教权与王权的对垒

三、王权加强教权衰退

教会势力初起

王权下的教廷

政教冲突高潮

地区发展不均

冲突的三阶段

一、酝酿时期

二、教权与王权的对垒

三、王权加强教权衰退

教会势力初起

当罗马教皇的权力向天主教各教区延伸的时候,以国王为首的世俗权力也要求对所在地区的教会行使权力,这样就产生了如何调整教会权与王权关系的问题。涉及这一问题的理论,首推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在公元5实际提出的“双剑说”,即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宗教权力,由上帝交给教皇执掌;另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世俗权力,由上帝交给皇帝执掌;双剑论问世的时候,正是拜占廷帝国把持教会权力的时代,此时的教皇从政治地位上只是皇帝统治下的臣民,还难以在教会事务中与皇帝抗衡。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双剑理论,不仅含有排斥帝国皇帝统治教会事务的意味,而且也使“君权神授”的观念显露端倪。

公元751年以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拜占廷皇帝失去了对中部意大利的控制。教皇司提反二世借机提出了接替拜占廷统治意大利的要求。为了替教皇的领土要求提出理论依据,罗马教会伪造了一份文件——“君士坦丁的赠礼”。从当时的政治形势看,罗马教会伪造这份文件的目的恐怕不仅仅是为了得到意大利中部的领土,而是为了得到对整个帝国西部的世俗统治权。在11世纪下半叶之前,王权在与教会权的相互关系中占据着绝对有利的地位,王权把持着教会权,国王为了加强和巩固封建集权统治,获得教会的支持,加强了与教会的联盟,达到了集权统治的目的,但同时又使教会的权势在王权的支持下扩大了,成为封建统治集团中较强大的政治势力。

以法兰克和德意志为例:

王权下的教廷

8世纪中叶,矮子丕平为了篡位,用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温王朝,需要罗马教会给以政治上的支持,为其篡位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与矮子丕平为代表的大封建阶级有着类似经济基

础和相同政治利益的罗马教会,要摆脱长期以来所受的拜占廷皇帝的控制,消除伦巴德人入侵的威胁,需要寻求新的世俗君主给予军事上的帮助。各自的需要建立起了西欧王权与教会权的最初联盟。借助于这个联盟,天主教逐渐抬头,并靠“丕平献土”建立起了教皇国。教皇由单纯的天主教世界的精神领袖兼任世俗君主,并消除了伦巴德人的威胁,摆脱了拜占廷皇帝的控制,压制了罗马贵族的叛乱。矮子丕平及其继承人也依靠这个联盟不仅当上了法兰克国王,而且将势力扩展意大利,做了罗马人皇帝,成了西罗马帝国传统的合法继承者,可与拜占廷皇帝平起平坐,但是,这个联盟虽然使双方受益,但联盟的主导者仍是王权而非教会权。到查理大帝统治时期,主教和修道院长的任命完全由他一人决定。查理曼之后,主教的任命已成为国王独有的特权,推选教皇的权利原操在罗马城教士和教友手中,但在查理曼统治时已成为世俗政权控制。

10世纪初,德皇利用教会加强和巩固集权统治,实行“奥托特恩权”,因此加强了与罗马教会的联盟,并支持罗马,教会的改革。罗马教会的改革是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权增长的起点。教会权的增长是以削弱王权的集权为代价的,必导致王权与教会权的摩擦,加剧了地方封建势力与王权的冲突。德意志王位是因反对外部敌人这一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被确立、承认的,一旦这种外部威胁减弱或消除时,这个共同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就出现各大公爵企图扩大势力与王权相对抗的局面,奥托一世即位后,曾多次经历了氏族公爵的一再反叛,促使其承袭查理大帝的教会改革,培植教会势力,以削弱世俗大公爵的势力,奥托完全垄断了教会权力,重要教区的大主教由奥托的直系亲属担任,不仅教区内的宗教事务,同时还被委任执行国家权力,广泛地参与国家的重大事务,掌握司法大权的重任,即“奥托特恩权”。奥托把主教纳入官职的等级制度中,因主教制没有组成一个世袭家族的危险,减小了对王权的威胁,加强了王权的核心。因王权集权的需要,奥托二世建立了国家教会制,这种教会制还是在王权的控制下。

如前所述,封建统治者对天主教会之所以大加干涉和控制,是因为天主教会及其教士在实现封建化,完善封建制的过程中能够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例如,加洛林王朝实行的是伯爵辖区制的行政制度,而代表王权的地方行政长官伯爵则多是当地大封建主,他们有很强的自主性。为了严密控制他们,查理曼就借助于教会力量,在实行伯爵辖区制的同时设立主教区,给予主教在辖区范围内的司法权,以限制和削弱伯爵的权限。不仅如此,他还派遣宫廷教士和官员担任“巡阅使”,全权代表王权监督和阻止地方官员对土地的贪婪。教会和教士在封建化过程中被赋予的这种重要的职能,使其获得了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国王的大量增予及权益。正如查理曼所说:“凭那份进款和那份地产,凭那所修道院和那所教堂,我就可以使得某个臣属效忠。”而这些主教和修道院长同样要为国王提供兵役、徭役和宫廷所需物品。世俗大地主阶级和教会是法兰克国家的两大支柱。这种统治格局对西欧封建统治权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教会的国家机构职能,必然强化王权对教会的控制。首先,查理曼以王权对教会圣职的任免取代宗教法规规定的教会选举权,随时罢免他认为不称职、不符合王权利益的主教。在德意志地区,圣职的授职权,一直是王权的属性。教会是王权实行统治的一个支柱。其次,王权还控制着教会对内外的立法。再次,为了防止主教因地产和权势的增长而危害王权,查理以教会法规来束缚教士的生活,很显然,法兰克的君主把罗马天主教看成是可以强化君权、维护君权统治的一种力量。

在西欧封建化的过程中,教会权的低落,不仅体现在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上,而且还表现在教皇对其世袭领地教皇国治理的失控。9—10世纪,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各地豪族如堡主、伯爵各自为政,教皇统治权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

政教冲突高潮

如果说当初教会获得独立的权力只是为了自我保持的话,那么后来当教会的权力发展到足以与世俗王权相抗衡的时候,控制和支配整个国家的欲望则成为教会权力的目的。到11世纪中期,随着王权的进一步强化和教会权力向世俗国家的渗透,并已成为国家的支配势力的时候,教皇与世俗皇帝的对抗达到顶峰。一方面,教皇认为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国王认为他才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西欧中世纪,在教会权与王权争夺最高领导权和充当世界霸主的斗争中。教会权摆脱其不利的地位是从11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发生这一改变的深层次原因当然是天主教会在王权的阴影下不断扩大统治范围,使西欧天主教化,并逐步获取天主教世界管理权的结果;其直接原因则是教会改革运动克吕尼运动深入发展的结果,克吕尼运动始于10世纪的克吕尼隐修院,到11世纪下半叶逐成燎原之势,其核心人物格里高利七世、利奥九世等人。利奥九世上台后,他要依靠教皇的权势,在罗马教廷巩固自己尚不稳固的地位,就先要把国家教会制带进罗马教廷。皇帝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在王权的集权统治下,诸侯与王权的矛盾已不断的激化,逐渐形成了一股潜在的反对王权的地方势力,1056年,亨利三世卒然去世,其子亨利四世年仅6岁,皇后阿戈尼斯摄政,软弱无力。各大公爵瓜分了皇室的领地,教会在亨利三世的支持下,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教会改革,国家教会制得到充分发展,培植了教会封建主阶层,教俗封建主对德意志皇室领地和政治权利的瓜分,大大削弱了皇权的集权统治。格里高利七世扩大教皇的权威和亨利四世重建德皇的集权,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国家教会制是德意志皇权进行统治的一个支柱,也正是国家教会制培植了一批具有丰厚经济实力的教会贵族,他们瓜分了皇室的权力,动摇了皇权集中的基础。格里高利七世扩大教皇的权威和亨利四世重建德皇的集权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在政教之间以争夺主教授职权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的斗争中,德意志的教俗贵族因自身利益而支持罗马教皇。德意志皇帝被教皇所废黜,德皇的被迫忏悔,在理论上削弱了王权的权威性。

以克吕尼运动为代表的教会改革运动到11世纪下半叶取得了极为重要的成果。在主教职权的斗争中,教会权从王权手中赢得了来之不易的胜利,拥有圣职任命的发言权,从而使神职人员(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长)与世俗贵族相分离,杜绝了圣职买卖的弊端,通过斗争的胜利,教会权愈益强化,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教会权至上说由神学理论变成了社会的政治实践,教皇成了居于西欧诸王之上的主宰教会权与王权的强势人物,西欧各国一切重大事务都必须得到教皇的同意。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动员欧洲各国教会法学家帮助确立“教权至上的地位”。他策动了第四次十字军东征,攻陷了君士坦丁堡,组织了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的十字军。在教会内部,他实行专制统治。他运用政治手腕,利用德国混乱的政局,左右神圣罗马帝国的选举。在法国,他迫使势力强大的法王腓力二世就范,被迫同废后英格堡复婚。阿拉贡的佩德罗二世、莱昂的阿方索九世,葡萄牙国王桑乔一世,波兰国王瓦迪斯瓦夫三世,都被迫匍伏于他的脚下。教权此时如日中天,盛极一时。但英诺森三世以后的50年间,虽然教皇们继续努力捍卫教权,但由于时事的变易,教会权在与王权的较量中无可奈何地滑向低谷。卜尼法斯八世虽然力图步英诺森三世的后尘,重建逐渐丧失的教皇最高统治权。但在与法王腓力四世的斗争中死去,严重削弱了教会权,而对正在崛起的王权则十分有利。接着中世纪奇迹人物腓特烈二世登场,逼得教廷远避法国,从而开始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阿维农之囚,教会权更是一蹶不振,直到席卷整个欧洲的宗教改革把罗马天主教对西欧统治的一统天下彻底打破。

以上表明,中世纪西欧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教会权凌驾于王权之上的永恒现象,客观实际是教会权与王权两者在相互联合和斗争中因世事的变易而彼此消长。编辑本段地区发展不均

中世纪的西欧,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不仅从时间上考察彼此在斗争中互相消长,而且

从空间上考察这种消长在各国各地区也不是铁板一块、完全一致的。在刚刚步入封建社会之时,新建的诸日耳曼王国中,只有西罗马帝国的原居民罗马高卢人信奉罗马基督教,新入主的日耳曼各族均信奉原始多神教或阿里乌斯派(亚流派)基督教,罗马派基督教不仅对这些蛮族新王国无法施加影响,反而被新的主人视为罗马帝国的同路人而屡遭打击。面对这一新的情况,虽然以格利哥里一世为代表的一批执着于罗马基督教事业的教会人士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手段来强化和扩大教会的势力,并且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终使整个西欧天主教化,但是,这一过程不仅充满了艰辛和反复,而且在各地发展也极不平衡。

英格兰接受天主教就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随着国王的更替几经反复后才终成正果。西北欧的乌特勒支、弗里西亚到8世纪才逐渐天主教化,至于萨克森人,他们反对法兰克人的征服,因此也敌视他们的宗教。真到772年至803年查理大帝发动一系列战争,最终迫使萨克森人臣服时,萨克森才皈依了天主教,斯堪的纳维亚各国以及摩拉维亚、波希米亚于10至11世纪才缓慢地天主教化。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天主教化的路程尚未走完时,教会权是无法凌驾于王权之上的,相反,教会权威的确立完全仰仗于王权的支撑。并且,还由于天主教化进程的不一,天主教会的权威在同一时期内在不同地区理所当然的也有强弱之别。

冲突的三阶段

政教矛盾和冲突贯穿了整个西欧中世纪,对西欧历史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于教会权与王权之间的这场尖锐复杂、旷日持久的斗争,本文试从中古西欧历史入手,分三个阶段来分析,以期能了解两者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和对西欧历史发展的影响。

在西欧中世纪的历史中,政教矛盾一直存在,政权与教权一直是此消彼长,处于激烈的斗争中。开始,罗马教皇和神职人员总是从属于世俗的君主或领主的。但到十一世纪末,其地位大大改观。教会利用世俗封建主的相互格斗和厮拼而有力的增强了经济和政治力量,希求确立对整个欧洲的统治。不过世俗的皇帝和君主们是不甘心充当教会走卒的。他们对教会的支持与合作,说到底,无非是个利用。所以,一旦他们感到教会势力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时候,便要采取断然措施相抗衡,以至于不惜诉诸武力,总之,在中世纪,教会权(神权)与王权之间的斗争是尖锐复杂、旷日持久的,

二者之间的斗争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是五至八世纪的酝酿期;

第二阶段是九到十三世纪,教权高涨,与政权形成对垒之势,期间教权达到颠峰状态,随后便开始由胜转衰;

第三阶段是随着君主国家的形成和各国人民民族意识的萌发,王权逐步得到加强,教权节节败退,王权在这场斗争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一、酝酿时期

中世纪伊始,基督教教会和基督教国家二者,只不过被当作统一社会的两种基本的职能机构而已,它们只有分工的差别,并无不同社会性质的对立。它们并没有料到嗣后彼此之间会发生多大的冲突。尽管如此,在某些神职人员的思想理论中,已显露了夸张神权的苗头。盖拉西(492——496年为教皇),是最早提倡教政二元主义的理论家之一,他提出所谓的“双剑”论。他说,在基督那里,本来是君主、教主合为一体的;但基督深知人的弱点,便在尘世中将这两种职能分开,将两把剑一给君主,一给教主,并令他们互相提携。盖拉西说:“治理现世有两大系统,一为教士的神权,一为人主的君权。在‘最后判决’中,就是君主也必须由教主代向天主负责。就此点而论,则这两种权力中,教士权力的分量较重。”又说:“耶稣·基督在规范这两权各得其所的方法和尊严中,又区别彼此的职务……既:为使来世的永生,信

教皇帝应需用教士,而教士应用皇法也是为了尘俗事务的缘故。”⑴由以上可以看出,在中古初期,神权开始觊觎世俗权力,并为以后染指世俗权力寻求理论上的依据。在公元六七世纪时,罗马主教趁拜占廷皇帝对意大利的控制削弱之机,首先统治了罗马,继之又在意大利中部占据了大片土地,在格列高利一世(590——604年)任罗马主教时,对西欧教会开始有了较强的影响,此后罗马主教逐渐独占了教皇的名号。在751年,教皇与西欧新兴封建主法兰克国王结盟,支持法兰克王丕平篡夺王位后,后者在754年战胜意大利北部伦巴德人时,强迫伦巴德人把侵占的意大利中部的一片领土交给教皇,教皇从756年起,在这片领地上形成了一个世俗国家,俗称“教皇国”。这样,教皇在宗教权力之外,又获得了相当大的世俗权力,这为盖拉西“双剑论”的推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以后神权与王权的斗争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力量。

二、教权与王权的对垒

随着十一世纪欧洲经济的增长,教会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大,逐渐想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表现为这个时期兴起的教会内部的改革运动——克吕尼运动。改革者要求严格教会管理,反对世俗政权对教会的操纵。克吕尼运动加强了教会的组织力量,最后由改革者与教廷建立起联系,而打破了数世纪以来,政教之间虽有矛盾,但相安无事的局面。1073年,克吕尼修道院修士希尔得布兰德当选为教皇,即教皇格里戈利七世,由此开始了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分庭抗礼。皇帝作为世俗封建主的首领,教皇作为教会封建主的首领;一方主张教权至上,一方主张皇权至上,形成了二者对垒的局面。导致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是,教会要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但是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皇帝和教皇政策中的“世界主义”倾向,即双方都想确立对整个基督教世界的统治。教皇认为自己是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理应控制和指导世俗君主,教皇以开除教籍和褫夺教权为武器,来操纵世俗政权,实现其帝国野心。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也四处干涉,以俗界领袖自居。双方斗争的焦点是主教叙任权和对意大利的控制权。这两点对教皇和皇帝推行他们的“世界帝国”政策至关重要。

首先,教皇视主教叙任权为摆脱世俗政权、培植教廷的驯服仆从的工具,皇帝则一向通过任命主教来控制教会,并把自己控制的教会看作是帝国的重要支柱;

其次,教皇要通过控制意大利来捍卫罗马,皇帝则想通过控制意大利来壮大自己的力量。教皇格里戈利七世与皇帝亨利四世(1056——1106年)开始的争夺主教叙任权的斗争,最终以皇帝亨利五世(1106——1125年)与教皇签订妥协的《沃姆斯宗教协定》(1122年)而告终。按照协定,皇帝放弃主教叙任权,主教由教士选举产生,但皇帝有权出席选举,并在有争议时作出最后的决定,教皇则将授予新主教权标,以象征领地和行政权力的重要特权让与皇帝。从表面上看,教会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废止世俗君主的主教叙任权,但实际上皇帝对教会仍有较大的控制权。教皇要控制整个基督世界的企图尚未实现,因此,从十二世纪后期起,教皇又与皇帝为争夺意大利的控制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斗争。结果,皇帝腓特烈一世于1176年莱尼亚诺战役惨败,而几乎放弃了在意大利的一切要求,教皇权威终于在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达到了极盛。

⑵英诺森三世在中部意大利建立教皇国以拱卫罗马;他任命皇帝,英国向他屈服,法国与他结盟;他镇压了南法阿尔比异端,提倡新僧团的福音等等。而且在那个时代,任何不符合神学正统的思想学说,都被斥责为“异端”而受到禁止和迫害。总之,那时“基督教使西欧封建社会各个方面都染上了宗教色彩。”

⑶英诺森之后教皇势力由盛转衰。后来神圣罗马帝国霍享斯陶芬王朝的灭亡,教皇受控于法王,宣告了皇帝和教皇的“世界帝国”幻梦的破灭。

三、王权加强教权衰退

从十二世纪起,西欧城市发展迅速,商品经济繁荣,到十四世纪西欧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最初萌芽。经济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消除封建割据,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王权,统一国家。另外,在皇帝和教皇的争霸过程中,教皇插手世俗事务,削弱了教皇作为西欧精神领袖的地位,日益等同于一个世俗君主。为适应插手世俗事务的需要,在教会管理上,教廷被迫借助于世俗的方式,尤其是一整套税收和财政体系。并且,既然教廷没有一个教会税收体系,因而教廷不得不像世俗国家那样,运用它的司法权力作为一项税收来源,这就必然造成对世俗法权的干涉。教廷的世俗化,它对各国教会的控制、对国家司法的干涉,以及它苛重的税收,都必然加深教皇与普通基督教徒之间的鸿沟,引起西欧各国王权的不满,所以只有彻底摆脱教皇的控制,西欧国家才会得到真正的发展。从十二世纪起,西欧各国国王便以宗教宗主权为武器来加强王权。所以西欧王权加强的每一步都伴随着与教皇的斗争。王权逐步加强教权节节失利,这个过程在法国的历史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来。在路易九世时期(1226——1230年),国王实行司法、货币和军事改革,促进了经济统一与中央政府权力的加强。到腓力四世时期(1285——1314年),王权继续加强。腓力四世为夺取附属的城市伊兰得尔,推行战争政策,经常感到财政困难,他便向法国教士征收捐税,因此和教廷发生冲突。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在政教斗争激烈时死去,新教皇克莱芒五世是在法国国王直接压力下当选的。教廷从这时候迁到了法国阿维农城,总共住了七十年(1308——1378年),史称“阿维农之囚”。

⑷腓力四世继续和教皇作斗争,于1307年没收圣殿骑士团财产。1312年教皇正式宣布解散神庙骑士团。腓力四世得到完全胜利,教权受到了重大打击。“阿维农之囚”事件充分的表明了教权在这一时期衰落的趋势。王权能最终取得胜利要归因于在王权与教皇的斗争中,西欧各国的民族意识开始了最初的萌动。十二、十三世纪开始的西欧王权的加强,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运动,到十五、十六世纪大体完成。这一漫长过程的结束,终结了教会在中古盛期所确立的“万流归宗”的地位,王权的加强、民族国家的胜利必然意味着教皇势力的衰落。总之,教权与王权的冲突,以王权的最终胜利而告终。教皇作为西欧最高效忠对象的地位消失,各国王权成为各国臣民最高的效忠对象。王权的加强,民族意识的萌动,是西欧经济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中世纪文学

第二章中世纪文学 第一节概述 一、中世纪历史 从公元5世纪至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是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中世纪是欧洲封建制度形成、发展和衰落的时期。 二、中世纪文学的文化背景与基本特点 (一)、基督教神学统治的文化 中世纪的文化特点是宗教文化,即基督教神学统治的文化。封建制度较之奴隶制,毕竟是更进步的社会结构,我们不能对中世纪文化全盘否定。 基督教产生的历史条件 公元二世纪中叶,在罗马帝国的镇压下,犹太人被赶出了住地,流亡散居欧洲各地。处于?散亡?中的犹太人把信奉的基督教散布于?散亡?之地。这为基督教成为全欧性的、世界性的宗教提供了社会土壤和种族土壤、欧美普遍信奉基督教。中世纪时,基督教正统教会成为封建社会的支柱,一切学术、教育都置于神学的控制下 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统治,指的是天主教,它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并把哲学、政治、法律等,置于天主教神学的控制之下。天主教会企图将封建制度神圣化,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形成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教会和王权共同统治,教皇对世俗政权也有最高权力。

(二)、基督教基本观点 ★原罪观:基督教教义的核心观念是原罪观。 ★救赎观:上帝派耶酥基督为人类的罪代受死亡,流出宝血以赎相信者的罪。 ★救世主意识:救世主观念指的是耶稣降生世间,为拯救人类脱离罪恶,得到永生。 (三)、教会伦理 教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有:爱、宽恕、勿抗恶、禁欲主义、信仰等。 中世纪文学的思想特征 1、基督教思想制约文化 2、歌颂爱国主义英雄主义 3、出现反映特定阶层思想内容的文学作品 中世纪文学的艺术特征 1、文学表现内容拓展 2、艺术形式更为成熟 3、艺术表现手法得到开拓 4、情感性强 中世纪文学的基本类型 教会文学 英雄史诗 骑士文学 城市文学

中世纪教堂建筑风格及演变

中世纪教堂建筑风格及演变 艺术设计07-2班李慧15075759 中世纪教堂建筑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罗马式 罗马式教堂建筑采用典型的罗马式拱券结构.它是从古罗马时代的巴西利卡式演变而来.罗马式教堂的雏形是具有山形墙和石头的坡屋顶并使用圆拱.它的外形像封建领主的城堡,以坚固、沉重、敦厚、牢不可破的形象显示教会的权威. (1) 建筑结构:罗马式建筑风格继承了古罗马建筑券拱结构,构成筒形或隧道性的拱顶和肋状拱顶. (2) 外部造型:教堂墙壁厚实坚固,只开很小的窗,而且离地面很高,门与窗采用半圆的券拱结构.高耸的塔楼(塔是罗马式建筑的标志)平面布局为拉丁十字,两厅交叉处一般还有高大的穹隆顶. (3) 内部装饰:有大量的浮雕(宗教内容)作装饰. 罗马式教堂具有浓厚的宗教肃穆感和压迫感.教堂内部光线幽暗,门廊和柱头装饰雕刻的宗教内容更加强了阴郁和神秘的气氛 公元12世纪罗马式建筑样式遍及全欧洲,但在不同民族和地区又有其独特的表现.在法国有各种地方学派;德国以形式质朴为特色;英国和西班牙都是接近法国罗马式的;意大利的罗马式发展对西欧建筑样式的发展有巨大影响. 罗马式教堂建筑艺术 早出现的一种叫“罗马式”,它是由更早的“巴西里卡式”演变而来,其外形像封建领主的城堡以其坚固、敦厚、牢不可破的形象显示教会的权威,如意大利的比萨教堂。 自公元1096年开始的十字军东侵,使欧洲兴起宗教的热潮,封建主对宗教的狂热达到如醉如痴境地,他们全力为自己领地兴建规模壮观的教堂和修道院,建筑史上称这种新形制为“罗曼内斯克”即罗马式。而这个时期的其他造型艺术如雕塑、绘画等都成为与教堂不可分割的装饰部分,因此在美术史上统称为“罗马式”。罗马式教堂建筑采用典型的罗马式拱券结构。它是从古罗马时代的巴西利卡式演变而来。罗马式教堂的雏形是具有山形墙和石头的坡屋顶并使用圆拱。它的外形像封建领主的城堡,以坚

外国文学 第二章 中世纪文学

中世纪文学 一、单项选择题 1.中世纪的欧洲在精神文化领域内占有统治地位的是()。A.封建主阶级的思想B.基督教神学思想 C.世俗封建贵族精神D.新兴市民阶级思想 2.欧洲文学史上的“中世纪文学”指的是()。 A.初期的中期的文学B.末期的文学 C.中期和末期的文学D.初期、中期和末期的文学 3.教会文学的题材主要来源于()。 A.历史B.民间传说 C.圣经D.现实生活 4.骑士抒情诗的中心主题是()。 A.行侠B.护教 C.忠君D.爱情 5.最有名的普罗旺斯骑士抒情诗是()。 A.牧歌B.夜歌 C.破晓歌D.怨歌 6.中世纪欧洲城市文学最发达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 C.意大利D.德国 7.中世纪后期英雄史诗的中心主题是()。 A.爱国B.忠君 C.护教D.爱情 8.中世纪后期英雄史诗反映的社会生活是()。 A.氏族社会瓦解时期B.封建社会形成时期 C.封建社会繁荣时期D.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9.中世纪骑士文学反映的思想意识的阶层是()。 A.教会B.贵族妇女 C.市民D.世俗封建主 10.中世纪城市文学中讽刺故事诗的代表作是()。 A.《驴的遗嘱》B.《卡勒瓦拉》 C.《列那狐的故事》D.《玫瑰传奇》 11.中世纪城市文学中一部风格独特的长篇故事诗是()。A.《玫瑰传奇》B.《列那狐的故事》 C.《驴的遗嘱》D.《卡勒瓦拉》 12.《罗兰之歌》这部史诗的基本主题是()。 A.爱情B.护教 C.行侠D.爱国 13.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最有名的谣曲是()。 A.农民医生B.罗宾汉谣曲 C.农民舌战天堂D.神父阿米斯 14.《神曲》的主要内容取材于()。 A.历史B.神话传说 C.圣经D.意大利现实生活 15.但丁创作《神曲》的目的是()。 A.表现宗教思想B.歌颂人类美好的感情 C.为人类指出一条从黑暗走向光明的途径D.宣传人文主义精神

历史语境中的宽容_四_12世纪西欧教会法论异端和绝罚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Capital N ormal University 2001年第6期 (Social Sciences Edi tion) (总第143期) 西欧中世纪史研究 历史语境中的宽容(四) )))12世纪西欧教会法论异端和绝罚 彭小瑜 (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100871) 中图分类号:K560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1)06-0020-07 收稿日期:2000-12-15 作者简介:彭小瑜(1958) ),男,浙江杭州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1P.Anciaux,La th o lo gie du sac ramen t de p nitence au X IIe si cle ,Louvain: E.Nauwelaerts,1949,pp.176~ 208,pp.286~312.安西奥正确地指出,格兰西虽然触及了神学家就忏悔圣事所形成的上述两大派别,但他的5论忏悔6(Tractatus de penitencia = C.33,q.3)所关注的主要是悔罪的必要性,而非口头告解这一悔罪的特殊形式。另见J.Gaudemet,/Le d bat sur la confession dans la Distinction I du -de peni tenti .2Decret de Gratien, C.33,q.30,Zeitschri f t der Savigny 2Sti f tung f r Rechtsgeschichte ,Kan.Abt.71P 1985,pp.52~75; E.H.Fisher,/Bussgewalt,Pfarrzwang und Beichtvater 2Wahl nach dem Dekret G ratians 0,Studia G ratia na 4(1957),pp.185~230.费希尔的意见是,格兰西承认在正常的情形下罪人必须向神父做口头告解。 五、异端分子与教会之和解 教会具有赦免已悔改的异端分子的权能,在法律上,这种赦免意味着停止对他的绝罚,与他和好。5教会法汇要6所设定的罪人归正过程透露出,格兰西从牧民的考虑出发,希望神职人员显示出慷慨和仁慈,不要过于僵硬地要求补赎。宽仁地帮助罪人悔改也就是促成他皈依上帝、获得永生。格兰西很清楚,忏悔圣事有其相应的律法规则,有固定的礼典,因为这毕竟是借外在的、有形的标志将基督的恩宠赋予教友。但是,他同时也明白,法纪的刚性在合适的场合需要有仁慈的调和,法律条文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神职人员救治罪人的职责 有不少12世纪的早期经院哲学家,诸如阿贝拉德,相信内心痛悔是获得上帝宽恕的充足条件,向神父认罪是有益的,但不是必要的。另一些神学家,诸如圣维克多的休及其门生,认定神职人员从上帝那里得到赦罪的权能,没有对神父的认罪告解,罪人是不可能摆脱罪恶的束缚的1。格兰西对忏悔圣事的见解大体处于这两派之间。他一方面承认口头认罪的必要性以及神父在赦免罪人中的权能,另一方面非常重视阿贝拉德的意见,也就是内心痛悔可以恢复罪人与天主的友谊。他警告神职人员,悔罪的教友已经得到神的赦免,不可有任何妨碍他们与教会和好的意向。 尽管对于口头认罪的有用性和神父在忏

中世纪教会与王室权利之谜

08外汉俞露露 80213013 论中世纪教会与王权之谜 在我看来,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存在,可以说是一把双面刃。一方面,它可以作为维护王室尊严权利的屏障,它帮助政权稳定,人民信服,但同时,作为欧洲政界的另一大势力,与王室又有着权利之争。 欧洲,长期处于教会和国家、王权与神权的二元统治制下,政教之争是中古西欧政治史上极重要的内容。王室与教会作为并存的两大政治力量,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并存。中世纪前期,王权与教会的关系错综复杂,两者既相互为援,又不乏激烈的权益纷争,处于对立、统一状态;中世纪中期,教会的实力不断增强,“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之间展开了长期的以争夺最高统治权为核心的政治斗争;进入中世纪后期,王权在与教权的合作与斗争的制度化进程中走向强大,而教权则日渐没落。 在权利的更迭之中,唯一不变的是,不论斗争输赢如何,基督教,确实是作为一种全民性的信仰而千百年的流传,至今仍源源不息。 除去在政权的争夺上,教会在某些方面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单是自然科学,人文学科上的诸多进步,被教会野蛮掩盖,甚至扼杀。多少启蒙的进步的思想,被狠狠扼杀。海帕西娅,贞德,哥白尼,布鲁诺,伽利略等等,都遭到教会的残忍对待,或是被严刑,或是被剥夺人权,罄竹难书。

但,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提,教会对于蛊惑人心,得到“太平”社会,又有着一定的贡献。比如,大家都坚持做礼拜,相信会有地狱与天堂之存在,坚信人的一切都有身在看,会有终极审判的存在。所有人在做着任何事的时候,也许会想到,一旦违背法律,违背规则,又会为自己添下多少罪域。于是,大家,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对外界的任何都保持一种进而远之的距离,以策安全。以此,社会,又怎么可能不会出现一段时间的稳定。 为什么说是一段时间的稳定呢?自然是因为人,作为万物之主,世界之灵魂的所在,在受到巨大的压力大打击之下,虽然会被镇压,但势必会反弹地更加厉害。于是,在欧洲历史上,也并不是一直太太平平。 公元10至11世纪,格里高利一世在改革天主教会时,所提出的新理论代表了中世纪天主教会的社会理想,即在尘世建立起一元化的神权统治,实际上是建立起教皇权的一元化统治。从此,欧洲王权开始滑向教会。而在,英诺森三世时期,随着他登上彼德宝座,教皇的奥古斯都时代开始了。教皇的权力达到一个巅峰的状态。一直到不断有欧洲国家把基督教定为国教:丹麦、波兰、立陶宛、匈牙利等。 但这样到了16世纪,天主教教会的荒淫行为遭到了人们的反抗,再就是马丁路德的改革·瑞士加尔文等人的改革。英王亨利8世成立新教,而不是听于罗马教廷。再就是最后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封建实力与资产阶级的过度了。 风云际会,惊天变。教会的势力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此,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

中西方翻译史对比

中西方翻译史对比 Western translation history 翻译在西方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出现过5次高潮。 第一个高潮是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当时最著名的译作为《希腊文旧约圣经》(Septuagint). 据说该译作由72名学者在72天内从希伯来语译为希腊语,以满足讲希腊语的犹太人学习《圣经》的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希腊丰富的文化遗产吸引着发展中的罗马,罗马文学家将荷马史诗《奥德赛》(Odyssey)和大批希腊戏剧作品译为拉丁语或用拉丁语改编希腊戏剧,打 开了欧洲翻译的局面,使古希腊文学得以传播和继承。 第二个高潮发生于公元4世纪至6世纪之间。它与基督教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圣经》 是基督教的经典,要传播基督教必须将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写成的《圣经》译为拉丁语才能为罗马人所接受,于是各种译本相序问世,其中杰洛姆(Jerome)翻译的《圣经通用本》(the Vulgate)最具权威性。出于对宗教的狂热和对上帝的敬畏,当时许多译者认为忠实地传达 原文意思必须采用直译的方式,所以他们的译文难懂,而杰洛姆(Jerome)的思想比较开明,他坚持“在不损害意思的前提下,应当使译文符合译语的韵律和各种特征”,因此他的译文流畅自然,易于读者接受。 第三个高潮是11世纪至12世纪之间。由于基督教与穆斯林对彼此的文化深感兴趣,大 批作品从阿拉伯语译成拉丁语,希腊语译成古叙利亚语,西班牙的托莱多因翻译活动的繁荣 成为欧洲的学术中心,这一高潮持续了近一百年。 14-16时机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思想、文学和艺术的革新,引 起了翻译的第四次高潮,翻译活动的高潮,又推动了思想、文学和艺术等众多领域的发展。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将《圣经》译为民众喜闻乐见的德语,为现代德语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路德翻译《圣经》的原则之一是:“译者必须同家庭主妇、街上的儿童和市场上的 普通人谈话,了解他们怎么说话,在此基础上进行翻译,使民众明白并意识到有人在用德语 同他们谈话。”路德的这一原则体现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精神,是圣经翻译摆脱宗教 思想的禁锢,顺应民意的重大突破。他的人文主义观点,无疑影响了《圣经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的译者。1611年英王詹姆士一世钦定的这一《圣经》译本,以通俗、优美、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文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

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其 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

中世纪教会史读后感

《中世纪教会史》读后感 今年4月份,我利用大半个月的课余时间读了《中世纪教会史》这本书。这本书是《教会史》中的一卷,它以客观的角度详细地介绍了中世纪教会的方方面面。这本书是由毕尔麦尔等一批以严谨著称的德国学者合著的,是一本了解中世纪历史的、很好的工具书。 这本书层次清晰,主要分为早期中世纪(692年一1073年)的教会,中世纪全盛时期(1073 -1294年)的教会,中世纪晚期(1294-1517年)的教会三个部分。这本书以中世纪教会的历史为主线。但它不仅介绍了教会的历史,还写了许多有意思的地方,例如:教会的文化、教会的制度。 中世纪的教会历史是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教会最初是由一些虔诚的传教士的隐修生活演化而来。他们是一群像陶渊明一样的义士,出淤泥而不染,在黑暗的、四分五裂的欧洲仍保持坚定的信仰。他们跋山涉水,历尽千辛万苦将深邃的基督教义传播给无知、纯朴的欧洲人民。这些传教士的行为让我感动,他们就像中国的孔子一样。随着基督教义的传播,这种宗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百姓信己的心交给伟大的耶稣,而皇帝为了更好地统治万民,他给予教会的高层人员以爵位、特权,来笼络他们,而教会也趁此机会发展壮大,逐渐和皇帝平起平坐,甚至超越皇帝,成为中世纪欧洲的真正统治者。当然,皇帝并不甘心自己的统治地位被撼动,他们发动一次又一次反击,二者成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我们熟知的阿维农之囚事件就发生在这背景之下。1294年,专横顽固的教权至上论者,卜尼法斯八世任罗马教皇。这时候,具有强大王权的统一民族国家正在欧洲普遍兴起。1308~1377 年,教廷长期迁于法国边境阿维农,七十年间,教皇一直受皇帝控制。同时教会面临着许多强大的敌人,例如:伊斯兰教、异端学说。面对伊斯兰教,虔诚的教众化身为忠诚的战士,他们组成隐修者和骑士结合而成的、代表宗教精神的骑士团等组织,在皇帝的支持下进行一次又一次英勇无畏的十字军东征。面对异端学说,他们采取严酷的手段来打击。早期中世纪一般都是信仰坚定的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比较有影力的异端仅仅在东方的希腊教会中出现,而西欧没有。在那些新兴的格尔曼一罗曼国度中当然也开始有一些神学家在思想上不小心或高估理性的能力,所以他们走人一些误区,出现了关于"圣餐"的争论。然而,第12 世纪是一个充满宗教热火的时代,所以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反对教会的群众运动,它们们以不可思议的速度传布到欧洲的广大地区。其中影响最大的教派是清洁派。基督教会对这些异端教派采取了残酷镇压。 基督教有过两次大分裂。一次是1054年,以罗马为中心的西方教会与以拜占庭为中心的东方教会决裂,前者称为天主教;后者称东正教。另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由于宗教改革,基督教分裂出一个更加民主、廉洁的新教。许多人都认为这是基督教的一次衰弱,但我认为这是基督教的一次新生,这次改革使基督教会更符合现代的需求。 教会的文化与制度是这本书的另一部分,它们很有意思。两千多年来,基督教依靠它先进的管理制度一步一步壮大。在1073 -1198 年间,罗马宗座对西方教会的首席权获得了全面的发展。教宗成了整个教会的元首,也成为人间最高的立法者、裁判者和管理者,他对教会的一切成员,无论是圣职人员或平信徒,都拥有充分的权力。另外,宗座逐渐成为教会管理的中心,这一点符合那个时代的需要,虽然也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在12 世纪,主教获得了更大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意义,而在德意志帝国中的大部分教会长上都成为完全的"地域王侯" ,就是说在他们的领土上拥有很多世俗权利比如造币.收税权等。同时,主教们在在教会上的权力减少了,这不仅是由于教宗权威上升,也有别的原因。当时,主教大堂圣.团的影响增长-这些圣职团的成员是那些长期在大堂任职的圣职人员,而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1.3刑法制度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1.4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中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甚至大多数强有力的世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皇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与价值。

中世纪教堂建筑风格的演变

中世纪教堂建筑风格的演变 摘要: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以后,各自的教堂建筑风格都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继承古罗马的建筑风以外,两个新帝国的教堂建筑都体现了很好的创新精神,而且都形成了各自成熟的建筑风格。 关键词:罗马风、拜占庭建筑、哥特式 古罗马建筑是古罗马人沿习亚平宁半岛上伊特鲁里亚人的建筑技术,继承古希腊建筑成就,在建筑形制、技术和艺术方面广泛创新的一种建筑风格。古罗马建筑一般以厚实的砖石墙、半圆形拱券、逐层挑出的门框装饰和交叉拱顶结构为主要特点。 公元4世纪下半叶起,古罗马建筑潮趋衰落。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基督教也随之分裂。其东部以君士坦丁堡(即拜占庭)为中心,称东正教;西部仍以罗马城为中心,称天主教。从此,东西两边的教堂建筑风格都发生了变化。主要分为拜占庭建筑、罗马风建筑和哥特式建筑三种。 拜占庭式建筑风格 一、发展概史: 兴盛时期(4-6世纪),主要是按古罗马城的样子来建设君士坦丁堡。在6世纪出现了规模宏大的以一个穹隆为中心圣索菲亚大教堂。 中期:(7-12世纪),由于外敌相继入侵,国土缩小,建筑减少,规模也大不如前。其特点是占地少而向高发展,中央大穹隆没有了,改为几个小穹隆群,并着重于装饰,如威尼斯的圣马可教堂。 后期:(13-15世纪),十字军的数次东征使拜年占庭帝国大受损失。这时建筑既不多,也没有什么新创造,后来在土耳其入主后大多破损无存。 二、拜占庭建筑的风格 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屋顶造型,普遍使用“穹窿顶”。这一特点显然是受到古罗马建筑风格影响的结果。但与古罗马相比,拜占庭建筑在使用“穹窿顶”方面要比古罗马普

遍得多,几乎所有的公共建筑成性建筑都用穹窿顶,而古罗马建筑虽也有此类形式,如万神庙,但还不普遍。 第二个特征是整体造型中心突出。在一般的拜占庭建筑中,建筑构图的中心,往往十分突出,那体量既高又大的圆穹顶,往往成为整座建筑的构图中心,围绕这一中心部件,周围又常常有序地设置一些与之协调的小部件。 第三个特点是它创造了把穹顶支承在独立方柱上的结构方法和与之相应的集中式建筑形制。其典型作法是在方形平面的四边发券,在四个券之间砌筑以对角线为直径的穹顶,仿佛一个完整的穹顶在四边被发券切割而成,它的重量完全由四个券承担,从而使部空间获得了极大的自由。 第四个特点是色彩灿烂夺目。用大面积地用马赛克或粉画进行装饰,在色彩的使用上,既注意变化,又注意统一,使建筑部空间与外部立面显得灿烂夺目。在这一方面,拜占庭建筑极丰富了建筑的语言,也极提高了建筑表情达意、构造艺术意境的能力。 谈到拜占庭建筑,就不能不谈到君士坦丁堡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因为它不仅综合地体现了拜占庭建筑的特点(包括风格特点),而且也是拜占庭建筑成就的集大成者。 这座教堂的整个平面是个巨大的长方形。从外部造型看,它是一个典型的以穹顶大厅为中心的集中式建筑。从结构来看,它有既复杂,又条理分明的结构受力系统。从部空间看,这座教堂不仅通过排列于大圆穹顶下部的一圈40个小窗洞,将天然光线引入教堂,使整个空间变得飘忽、轻盈而又神奇,增加气氛,而且也借助建筑的色彩语言,进一步地构造艺术氛围。大厅的门窗玻璃是彩色的,柱墩和墙面用白、绿、黑、红等彩色石拼成,柱子用绿色,柱头用白色,某些地方镶金,圆穹顶都贴着蓝色和金色相间的玻璃马赛克。这些缤纷的色彩交相辉映,既丰富多彩,富于变化,又和谐相处,统一于一个总体的意境:神圣、高贵、富有。从而,有力地显示了拜占庭建筑充分利用建筑的色彩语言构造艺术意境的魅力。这座建筑也就当然地成为了中世纪,乃至人类建筑史上璀璨夺目,光耀千秋的杰作。 二、罗马风(Romanesque)建筑

第八章 教会法

第八章教会法 第一节概述 Canon Law 一、基督教的历史P.77-78 三大宗教之一,佛教、伊斯兰教 (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 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交通要道。 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比伦、马其顿的统治,公元1世纪起,又遭罗马帝国的侵略。连年战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 (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 (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优秀青年被吸入到教会中,他们热衷于教义的传播,对罗马法的研究兴趣就逐渐降低。 (四)公元4世纪-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活动的主要形式 (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 分裂为东部教会(即东正教,中心在君士坦丁堡,现为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西部教会(天主教,以罗马为中心)。 基督教分裂的影响巨大,现代欧盟成员国的增加,东欧西欧的划分逐渐模糊,但是就宗教的划分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现代,传统观念中的东欧包括俄罗斯等国以东正教为主,西欧的国家主要以天主教为主。 (六)15世纪后,教会权力开始衰弱,管辖范围缩小

衰弱原因: 经济上,教会鼎盛时期,土地占西欧的三分之一,教会的土地制度及生产方式与逐渐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冲突。 政治上,教会及传统教义有许多迫害进步分子的制度。 思想上, 二、教会法的概念 Canon的本义为工匠所用的规尺,引申义为规矩和规范。 教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法律史上的含义一般是指狭义而言。 广义教会法,是指整个基督教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 狭义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一般的法制史教科书所讲的教会法,主要是指狭义教会法,天主教,中世纪时期。 三、教会法的渊源 作为教会法,其渊源与世俗法的渊源有许多差异,教会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教会典籍。 (一)圣经 《旧约》中的第二卷“出埃及记”有“摩西五经”,其中“摩西十诫”体现在第20节中。P.35 (二)教皇教令集 1、《格拉蒂安教令集》,产生于1140年前后 被看做是教会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教会法不成体系,在此之后教会法逐渐完善,体系化。 第一部分,由101节组成,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至百多条教规。

中西翻译理论的比较陈敏达

中西翻译理论地比较 翻译是人类不同群体间借以相互交流、沟通地工具, 是人类社会所拥有地共同活动, 因而必定具有许多共同地属性.纵观中西方两千余年来地翻译历史, 我们有趣地发现, 虽然两地相隔遥远、民族迥然有异, 语言文化也分属于截然不同地表音体系和表意体系, 翻译实践和翻译理论地发展轨迹却有着诸多惊人地相似之处.其最显著地特点是: 虽然实践并不以理论地存在为先决条件, 但其发展却离不开理论地促进和提升, 其最初形态从一开始就已具有了一定地指导原则, 尽管译者当时对这些原则未必会有明晰地意识. 一、中西翻译理论 中国传统译论地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具有较大地模糊性, 严复地“信达雅”说、傅雷地“神似”说、钱钟书地“化境”说、许渊冲地“三美”说等皆是如此.拿“信达雅”来说, 译者翻译到什么程度才叫“信”, 叫“达”, 叫“雅”严复先生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地界定.译界由此引起地近百年论争也就不足为奇.以“雅”为例, 有人说它是“古雅”、“高雅”之意;有人说它指“风格”、“文风”;有人说“雅”指“修辞效果”有人说“雅”是指“美学价值”.另外,“神似”、“化境”两个语词本身就具有飘忽不定地模糊特征. “三美”也不例外: 由于艺术中地“美”是一种主观体验, 人们审美心理地差异使得“意美”等标准难以明确界定.相比之下, 西译论则有较大地明晰性.我们知道,西译论地核心概念“等值”原是数学和形式逻辑领域里地专业术语, 这个概念地引入本身就标志着西译论地明晰姿态.为了明确翻译研究中地“等值”概念, 卡特福德根据韩礼德系统语法中地层次、等级和范畴等概念作了详尽地论述; 而奈达在自己地理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后改为“功能对等”) 地区别;克里斯托又将形式等值归纳为六个层次: ) 语音等值;)音位等值;) 形态等值;) 词汇等值;) 句法等值; ) 语义等值.西译论讲究分门别类地精确特点由此可见一斑. 二、中西翻译理论地相似性 对中西翻译理论地历史发展加以剖析, 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 两者竟具有共同地演进模式, 也即: 两者都是从最初地对于翻译过程中所出现问题地附带式

浅析基督教如何在中世纪欧洲占据主导地位

浅析基督教如何在中世纪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 基督教精神是欧洲文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从公元初期以来欧洲人普遍接受了基督教的思想观念,所以欧洲人的社会文化、道德观念、思维方式、政治原则等都是“基督教式”的,都是按照基督教所提供的思想资源来构造的。在基督教刚刚产生和传播时,它只是一个影响很小的教派,当时的欧洲各种宗教和信念体系林立;那么为什么基督教能在其中脱颖而出,迅速成为最有影响的宗教乃至最终在思想上一统欧洲呢? 基督教产生于古罗马时代。古代罗马帝国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血腥的对外扩张史,流血冲突不断,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犹太人的生活是极其悲惨的。就在这种暗无天日的痛苦里,流传着关于弥赛亚(即救世主)的预言: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弥赛亚即将降临,到那时,弥赛亚的统治将得到普遍承认,他公正的意志将在人们心中和生活中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将发起一场审判,在这场审判中,罪人都将灭亡,所有统治犹太人的王国和民族都将灭亡,犹太人将统治其他民族。在这种预言式宗教里有一派激进者,他们组织武装,用军事行动来反抗罗马统治者,以迎接弥赛亚王国的早日到来。耶稣则代表着“温和派”,这位生活在公元前后、加利利南部拿撒勒的青年人,充满着爱心。他在犹太人中间四处讲道。他宣称的弥赛亚王国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人们在死后就有可能进入这个天国,享受永恒的幸福。他呼吁人们爱上帝,同时又互相之间相亲相爱,这样才可以在死后进入天国。逐渐地,耶稣的影响越来越大,信徒越来越多,每当耶稣讲道时,来自四面八方的群众不断聚积,情绪越来越激烈。当地的罗马总督彼拉德十分焦虑,他害怕发生暴乱。终于,他判处了耶稣死刑,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耶稣虽然死去,但他的使徒们继承了他的事业。彼得和保罗继续到处传道,而且补充、完善和发展了耶稣的思想,并开始建立基督教的组织。 应该看到,基督教在欧洲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既有为人们提供精神慰籍的一面,也有奴化百姓的一面;它既是欧洲人互相认同的纽带,也是欧洲人互相征战和对外征战的旗帜;它既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意识基础,又阻碍了新道德的生长;它既援助救济了大量穷人,又迫害了大量异端份子;它既主张人人都是上帝的信徒,所以应该相亲相爱如兄弟,又支持奴隶制度,不主张隶农们反抗国王贵族。总之,基督教贬低现世,主张生活真正的、也是唯一的意义,就在于和上帝沟通并获得拯救,只有这样才能进入天国,才能享有永恒的荣耀、光明和幸福。这是对无奈而痛苦的现世采取一种带有强大力量的消极态度。 在罗马帝国时代,乃至在欧洲中世纪,占人口80%以上的,是平民百姓。基督教能广泛流行,最重要的就是被这80%的人广泛接受。事实上,基督教从发端到盛行于罗马帝国,一直就是在被压迫的犹太人、然后是罗马帝国的奴隶以及下层百姓中流传。后来国王、官僚、骑士、商人等等都接受了基督教。那么基督教为什么会在罗马帝国、以及后来整个欧洲中世纪盛行呢? 一方面,基督教在开始时没有得到行政力量的帮助,相反,罗马帝国在她刚刚流行时对她进行了残酷镇压,然而她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不可能来自其他地方,只能来自于她的教义所具有的精神力量。 基督教的最大优势,就是能给信徒们带来很大的精神安慰。给予其信仰者以现世中没有得到的尊严,给所有犯了错或犯了罪的人以原谅,给信徒们以生活的目标,使贫苦百姓们在信仰中感到了公平。物质生活悲惨,社会地位低下,人的各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所有这些原本都是令人痛苦的;但在基督教的教诲下,这些反而具有了积极意义。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禁欲、苦行、对现世的漠视,是获得永恒幸福的唯一途径。基督教给罗马帝国以及其后中世纪的欧洲贫苦大众,带来了尊严、生活的目标、公平感、永恒幸福。但所有这一切都不是在现世所能得到的,她们只能在天国中才能获得。在现世中,人们则应该禁欲、忍耐、爱别人、勿抗恶,最好能做到别人打你的左脸,你把右脸再送上去。所以耶稣从一开始就不主张反抗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 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33.《圣经》(名词解释) 08年10月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 A.《圣经》B.教皇教令集 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 E.世俗法 08年1月 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 A.一夫一妻制 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 C.禁止离婚 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 07年10月

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会 07年1月 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 A.刑法B.婚姻家庭法 C.诉讼法D.国际法 06年10月 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 A.14世纪 B.15世纪 C.16世纪 D.17世纪 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 总结: (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 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注意单选) 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 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 5、“十诫”(注意名词解释、多选) 相传为犹太教创始人摩西制定,是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十诫”即教徒必须遵守的十条诫命: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孝顺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十诫”对基督教法律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6、《格拉蒂安教令集》(注意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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