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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规范征信管理方案

银行关于规范征信管理方案
银行关于规范征信管理方案

村镇银行关于规范征信管理方案

小微贷款中心、征信管理、使用相关人员:

近期,市人行征信中心对我行的征信管理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及报备情况;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和使用情况;征信用户的注册、变更及报备情况;个人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情况;征信异议处理情况等,检查结果是问题较多,征信管理极不规范,风险较大。为了规范我行征信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修订征信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部在11月10日前,认真仔细研究《征信管理条例》、《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人民银行的相关征信管理制度,对比我行现有制度中不完善的内容、不完整的内容,不规范的内容,完善修订,确保制度完善,符合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

制度修订后及时发布,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要求全部客户经理、数据查询人员、报送人员和异议处理人员都要认真研读制度精髓,并严格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规范用户的注册、变更和报备管理

管理人员根据制度规定,及时注册数据报送人员、异议处理人员、查询人员,确保征信管理岗位齐全。

对所有用户人员建立登记薄,明确记载注册日期、变更日期、修改日期、停用日期和备案日期等,确保用户信用变动与实际一致,并得以详细记载。凡用户信息变更后在2个工作日内均应向当地人行备案(保留有人行回执的备案表)。

三、规范数据查询

(一)停用部分客户经理的查询权限,只保留客户经理小组长的查询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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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资格考试题库

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 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 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 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 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2011年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 。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标准版、银行异议版、征信中心版、社会版、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 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 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 两次向 征信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非依法公开 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 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 万 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 用户、数据上报 用户和查询 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50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 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 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 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 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 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 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 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 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 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辖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 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做好信用 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

一图一解央行个人征信报告

一图一解央行征信报告 (链家抵押贷款温馨提示:个人征信真的真的很重要~~!!) 征信报告分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 征信报告主要包含3类信息,分别是: ?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三是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第一部分是身份信息,包括本人及配偶信息。涵盖个人基本状况、联系方式、教育背景、户籍地址、通讯地址

?配偶信息比较少,因为不是主要的查询对象。有些已婚个人由于没有提供过配偶信息所以也是空白的。 ?居住信息有可能是多条的,涵盖个人居住数据的所有更新记录。 ?居住状况是对居住地点房产性质进行的说明,包括自置、按揭、租房、亲属楼宇、未知、其他等。 ?编号排列顺序是由近到远进行排序,具体时间显示在信息更新日期。 ?职业信息上办部分是个人单位和地址信息,时间排序也是由近到远。所以最近更新的总在第一行。 ?职业信息下半部分是与上半部分对应的个人职务信息,是按照人行的分类标准填写的。

?职业信息基本反映了个人职业经历,但不是最准确的。 贷款信息概要 (一)信用提示 ?贷款汇总信息反映了个人使用贷款的整体情况。 ?笔数,是指被征信人有几笔贷款。 ?贷款法人机构数,是被征信人所有的贷款所属的不同贷款法人机构数量的合计。 ?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都是贷款本金金额。 ?信用卡汇总信息反映了被征信人使用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的整体情况。?信用额度,是按照准贷记卡、贷记卡等信用卡类型统计的被征信人所有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合计。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 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

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 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个人征信考试题

个人征信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A)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部门是。 A.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 征信服务中心 C.各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C)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A.人民银行 B.银监局 C. 商业银行 D.借款人 3、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C)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 个人信用数据库 D. 企业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B)内给予答复。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C. 2个工作日内 D.当日内 5、个人基本信息是指(A)。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 6、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A)。 A、征信服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不准确信息所属主体 D、公安部门 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A) A、书面授权 B、口头授权许可 C、身份证明材料 D、贷款卡 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A)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征信服务中心 B、法院及公安部门 C、金融机构 D、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办公室 9、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可以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C)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征信服务中心 B、商业银行 C、异议申请人 D、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B)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A、1 B、2 C、5 D、7 11、征信服务中心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A)。 A、标注 B、删除 C、关闭,禁止查询 D、不做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129号 ,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 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和权限 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 ,二,用户的创建 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 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 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 ,三,用户的管理 1(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职。不得设置“公共用户”。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2(管理员用户应该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及个人信息。

{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外联业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

{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外联业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

央行征信系统 1央行征信系统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随客户要求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注意力逐渐转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中来。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接触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因而具有极高的市场

价值,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也扩展到直销和零售等领域。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是来自直销或数据库营销,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运用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2005年7月1日起,央行力推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联网。2005年年底,我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将联合起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企业征信系统开发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直接领导下,对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的升级改造。通过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改造,通过信贷管理系统采集数据,自动生成上报文件,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征信服务中心直接报送数据,扩充信息量,提高了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企业征信系统升级工作,年底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四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近期将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新系统实行全国集中建库,各金融机构一口接入,从而实现了全国所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

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

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位数字组成。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作相应调整。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贷款种类 5.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更新1次。 A.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征信实务及风险管理

课程背景 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经济转轨时期,传统道德的约束力削弱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缺位,在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企业信用状况堪忧。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资金周转速度减慢,致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信用风险频繁发生。信用秩序混乱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领域充斥着“守信吃亏,失信用有利”的错误观念,使失信成为普遍现象,形成所谓的“赖账经济”,进而危害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征信工作是解决我国目前最严重的企业信用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银行的征信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银行信贷风险的防控能力。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评估交易风险,选择诚信的交易伙伴,减少违约、拖欠货款的发生,是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 培训对象 银行对公业务部、信用管理、财务部、合同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中高层管理者、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培训时间:18小时 达到目标 了解银行征信管理的流程和重要性,掌握必要的信用数据采集、归类和分析的技术和方法,掌握“5C”/“5性”等征信管理技术和工具,并把这些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明确征信管理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职责,能够有效识别企业存在的信用风险,并能够根据这些风险的状态制订出不同的管理策略。了解信用报告的撰写方法,把银行风险控制在预设的容忍度范围内。为银行经营、合规、报表三大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培训方法:课堂讲授、实战演练、案例分析、多媒体教学、互动游戏等。 培训大纲 模块一、企业征信基础知识 一、征信基本知识和理念 1、什么是信用 2、什么是信用风险 3、信用风险的两大类别: 1)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 2)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 4、什么是征信 5、征信的本质特征 6、征信的必要性 7、企业信用的传递方式 1)非中介模式 2)中介模式 壱

征信相关知识复习指引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相关知识复习指南 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它的信息包括三大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没有按照协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也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中,并成为其以后信贷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1.什么是征信? 征信在本质上就是信用信息服务。“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指为了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2.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它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3.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书面文件。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产品,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4.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信息首先是告诉商业银行“你是谁”,即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提醒你再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更新你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你作出快速、准确的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村镇银行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

2019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以下简称)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 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 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员统一进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管理查询用户,管理权限

最新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个人征信模式的介绍着手,对他们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得出究竟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而定,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们要在权衡两种征信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二者的长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私营征信体系征信体系 一、引言 目前各国征信体系,在征信主体、发展模式、框架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征信体系,其特点和优劣各有不同。当今国际上较流行的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由于不同国家的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方面:卡罗·奇萨(2004)对比了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优劣,提出公共征信主要有三点优势:第一,能覆盖各种情况,覆盖面比较广;第二,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能对总体有清晰认识。第三,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长期而且稳定的服务。罗伯特·开普勒(2004)提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可以高效率共存的互补体。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满足需求,而且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征信机构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他同时提出,在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共存的情况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保障两种模式有效运转的关

键。任兴洲(2004)认为,公共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而私营模式则主要在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信用和咨询服务。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1.私营征信体系 2.公共征信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Governors of the ECB)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征信体系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在机构安排、搜集数据种类以及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数据的典型政策方面,都有着许多共同特点。公共征信最典型的代表有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 多数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没有私营机构参加。征信机构的运作也不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为金融监管而服务。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比如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中央信贷登记进行公共征信。这些国家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体系下,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管理公共征信系统的规则是通过法规确定并严格被执行的,而不是像私营征信那样,由参与者之间通过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是公共和私营两个征信系统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公共征信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 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 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 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国内征信监管机制全面解析

国内征信监管机制全面解析 征信监管机制是指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监管机关、征信机构、征信市场、征信参与者之间,在法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有序的组织结构和稳定的运行规律,并在相互作用下产生良性的社会功能。我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主抓征信业的管理、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的管理架构,以尽可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从而推动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我国的征信业是从信贷征信起步,逐步发展到经济领域征信,金融机构是征信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和产品使用者。考虑到征信业与金融业的紧密关系,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由“管理信贷征信业”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管理职责没有法律保障,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也不够。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使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同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的征信机构及其征信业务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制定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接受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组织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甩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检查等。《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有效地掌握征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征信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威海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威住〔2007〕15号附件1: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信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

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及有关部门的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信用信息属客户的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征信业务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技术科负责协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各管理部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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