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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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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北京永信永事务所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稽处﹝2008﹞1号

【发文日期】2008-01-08

【实施时间】2008-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7年6月14日~2007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2002年5月~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列支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你公司于2003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协作费用支出280775元,在2004年~2006年期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合计1312741.96元。其

中,2004年1005311.46元,2005年180000.50元,2006年127430元。造成2003年免税期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0775元。同时,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311.46元、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80000.50元、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7430元。

(二)你公司以咨询费名义支付他人回扣款并列支成本,共计7940196.80元。其

中,2004年支付北京德润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合计1750000元,2005年支付北京通宝利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4045000元,2006年支付北京德和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

费2145196.80元。经核实,上述咨询费实际是你公司支付他人的回扣款,并指使对方虚假开具“咨询费”发票列支成本。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000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

额4045000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2145196.80元。

(三)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你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将字轨为(03)乙1,号码为0151779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发票金额为150000元。经查,此份发票为重号假发票,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四)你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期间,分别从北京中器影视器材贸易公司、北京星光道

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华杰世林信息咨询公司、北京百草丛集商贸中心取得项目为“咨询费”的发票,金额合计2269305元,其中2005年1091805元,2006年1177500元。经查,上述发票是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为换取现金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的。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91805元,应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177500元。

(五)你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31日列支房屋租赁费1950000元,2006年3月30日列支房屋租赁费1200000元。经查,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变更过办公地点或租赁过其他办公地点,上述租赁事实不成立。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000元,应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

额1200000元。

(六)你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多家公司,将取得的劳务收入转移到互为关联的免税企业,共计转移应税收入8100000元。

1.2006年6月,你公司协同北京华融和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签订代理业务协议书,同年7月出具加盖“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的审计报告,共取得业务收入4800000元,将其中4600000元转移到华融公司。

2.2004年11月16日,你公司协同北京德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公司)签订办理核销历史欠税业务的代理协议书,当日由咨询分公司将预收款2000000元作收入并开具发票。由于合同未履行,又于2006年1月协同北京德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西城信息咨询分公司与中建一局二公司重新签订协议书。直至同年8月才由咨询分公司退还中建一局二公司预收

的1500000元,并将余款500000元转入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作收入并出具发票。在此期间,一直由你公司委派本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3.2006年6月1日,你公司与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瓶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6月15日由华融公司收取1500000元并出具了3000000元的发票,同时作收

入3000000元。2006年12月26日,你公司协同华融公司与壹瓶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后,由华融公司收取余款1500000元。在此期间,一直由你公司委派本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现已查明你公司与华融公司、咨询分公司、西城分公司都为同一法人,在资金、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互为关联企业。其中华融公司在2006年期间为免税企业,你公司利用对其的实质控制权,将自己的收入转移到免税公司欲以逃税,转移收入合计8100000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54500元。

综上,你公司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905311.46元,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266805.5元,应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304626.8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三)、(四)、(五)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因2003年为免税期间,应调增2003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80775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二)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六),你公司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并提供了实际应税劳务,你公司应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得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计应调增2003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80775元,应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

税958752.78元、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654090.99元、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3003701.85元。

(四)你公司曾于2007年4月2日自行补缴2004年~2006年企业所得税2198542.50元。根据税收饶让原则,从2004年起逐年抵顶应补税款后,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4301.27元,2006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3701.85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18003.1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偷税金额为3418003.1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时间为税款的实际入库日。同时,对因你公司自行补缴而抵顶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958752.78元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

税1239789.72元,加收滞纳金545426.80元。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本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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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第一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咨询电话: 82573419 邮编:100089 公交线路: 乘851、运通114、运通109、394、664、992路公交车至巴沟南路站下车。 第二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2-01-16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 A类企业名单 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4.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6.北京三星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7.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8.北京蓝岛大厦 9.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ABB贝利控制有限公司 14.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15.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16.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17.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18.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20.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21.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 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三星数据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 24.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6.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27.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8.北京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制造厂 29.北京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0.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 31.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32.北京国华电力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33.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 3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3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6.法制日报社 37.北京青年报社 38.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4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2.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一、2010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印有密码,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b47937507.html,)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二、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发票真伪的新版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仅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使用)、用手工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未开通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功能。 三、没有密码的普通发票包括:旧版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保留,式样不变。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六、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网上购买商品收款方提供发票的,建议:应先核对发票真伪后再付款。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发票流向查询咨询电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提请的减免税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更正、补齐。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清缴期后7个月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和结合自身实际,对于不同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软件操作手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网上办税软件操作手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

目录 目录 (2) 第1部分总体概述 (3) 1.1前言 (3) 1.2环境要求 (3) 1.3适用企业 (3) 1.4系统特点 (3) 第2部分系统安装与启动 (4) 2.1系统安装 (4) 2.2启动与登录 (4) 第3部分软件功能介绍 (5) 3.1我的 (6) 3.2业务 (6) 3.3.1 申报业务 (7) 3.3.2 发票业务 (8) 3.3.3 优惠备案 (8) 3.3.4 税务登记 (9) 3.3.5 退税申请 (9) 3.3搜索 (10) 3.4资讯 (13) 3.5订制 (14) 3.6咨询 (14)

第1部分总体概述 1.1前言 北京国税办税服务软件利用网络优势,为纳税人提供网上轻松办理业务的平台。目前包含新开户业务引导、纳税申报、海关票稽核比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所得税税收优惠、发票业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退税等多项业务。 1.2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WINXP/WIN7/WIN8/WIN10; 电脑配置:推荐CPU处理器1.8GHz(含)以上,RAM内存4GB(含)以上; 1.3适用企业 网上办税软件适用于在北京国税办理业务的企业办税人员。 1.4系统特点 便民服务因您而变,北京国税为您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服务系统,包括专项窗口、一键通办、引导式服务、定制浏览器、智能查询、消息推送、办税日历、个人税务家园等多项贴心服务。 ?特色窗口 北京国税根据不同时期推出特色服务窗口,让企业及时了解新业务的办理流程,比如新开户业务、纳税申报、营改增服务业务、年度汇算等业务。 ?一键通办 办税人员一键安装软件一键登录系统后,所有业务可以通办,包括纳税申报、海关票稽核抵扣认证、发票申请与领用、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退税申请等多个业务。 ?引导式服务 税务专员理清业务事项的来龙去脉,列出每一笔业务需要办理的前置事项和后续事项按顺序排列,让企业办理看得懂的业务。 ?定制浏览器 定制属于北京国税的浏览器,把需要环境配置提前设置好,使得北京国税的业务不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北京国税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的规定,我市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 在首页“网上办税服务厅”下方找到“取消认证”选项并点击。 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地址”网址进行登陆:https:// 注:具体操作手册可在该界面点击下载。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企业名册可在该界面点击查询。 确认是否可使用网上勾选方式认证的方法:

如果纳税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勾选方式抵扣的单位,可以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按照流程指引及检测环境操作后,录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证书密码进行登录,如果登录成功,则说明您可以使用勾选抵扣法。 下面附上几个主要界面的截图以供参考: 日常系统登录 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然后使用IE浏览器或使用360浏览器,浏览器栏中应包括https的前缀。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注意:每次使用本系统时均需确保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处于连接状态,否则登录系统时可能会出现提示:“未检测到金税盘或税控盘设备!” 如果出现如下提示,请确认纳税人是否属于纳税信用A 级或B级企业,如果属于A级或B级企业,则可能为税务局端的档案信息同步不及时导致,此类情况需联系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核实和补录。 提示: 1、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如已成立满一年未有纳税信用评定等级,请联系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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