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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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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

(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0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修订研讨会,会议集中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进行修订;定义标准属性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形式分海水和淡水养殖方式分别制定“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安排原标准制定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承担《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修订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淡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淡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淡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共收集反馈意见45条。

2018年7月12日,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标委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暨珍珠养殖标准修订研讨会,于会专家对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陈家长:研究员,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为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执笔者。负责

本标准的修订、修订说明的编制等工作。

孟顺龙、范立民、宋超、郑尧、胡庚东、吴伟、陈曦为主要参加者,协助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标准修订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使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到环境中经过自然扩散、稀释净化后,对环境不产生危害(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符合受纳水体的环境要求。淡水养殖尾水排水要求的修订是根据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生物在水中的摄食、消化、吸收、排泄以及微生物的分解、转化作用而对养殖用水所引起的一系列水质指标的变化而确定,同时考虑标准的实用性与经济成本等因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

)、硫化物、总余氯、锌、铜。

5

主要技术内容:通过对我国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养殖水质调查分析,以及受纳水体对环境的要求,修订适合各种淡水养殖模式排放水指标,同时兼顾我国国情及实际养殖情况。

拟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标是在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氮、磷、有机物为主要控制指标。目前我国淡水养殖基本已经从粗放式养殖转移到精养和半精养式,养殖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最大化,多数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投喂的饵料质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养殖业者投喂的饵料加工相对要粗糙,饵料利用率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要大,为了促进生长,养殖业者还会使用一些添加剂、促生长剂,这些对环境也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在养殖过程中,养殖生物的病害防治还要使用各种消毒剂、抗生素等药物,这些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在这些环境问题中,最主要的是养殖过程中由于投喂的饵料质量粗糙、利用率低,造成养殖排放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有机物含量过高的养殖水排入环境中必将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

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养殖业者排放前进行水质指标检测,对达不到要求的水必须进行处理(自然净化、生物处理等),达到养殖水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根据淡水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和淡养殖尾水的特性与危害程度,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与二级标准。

一级标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是指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

二级标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是指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等。

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渔业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美国“Fish Farm Effluent Limitation of State”、澳大利亚“Aquaculture Projects”中的“Waste Discharge”及“Australian Guidelines for Fresh and Marine Water Quality(2000)”,以及国内渔业环境现状与受纳水域的环境现状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经过淡水养殖后,由于投入品的加入、养殖生物的排泄、水生生物的吸收、转化及环境的自净使养殖废水中某些指标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既能保证受纳水体不受养殖废水的污染,又能在养殖负载能力内最大满足淡水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后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远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是以满足养殖生物生长基本条件为前提,养殖水排放前养殖生物生活在其中,排放时以不存在浓缩过程,所以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较大差别。由于养殖过程中一般不会产生重金属、农药、石油、有机毒物等毒物性物质,所以这类指标不作为标准的控制指标。

本标准对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

1、原标准题目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修订后的标准为《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适用范围更广,更能体现我国国情与淡水养殖现状。

2、原标准中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水域,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对排放水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安排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修订后标准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充分考虑到我国绿色发展需要,增加了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原有的养殖要退出,暂时不能退出的要实行养殖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原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修订后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充分考虑到政策的一致性和实用性,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作为主要考量依据,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4、原标准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和Ⅴ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修订后标准中的一般

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主要定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执行二级标准,政策的一致性更强。

5、修订后的标准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

保留的指标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淡水养殖基本已经从粗放式养殖转移到精养和半精养,养殖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最大化,多数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投喂的饵料质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养殖业者投喂的饵料加工相对要粗糙,饵料利用率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要大,造成养殖排放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有机物含量过高的养殖水排入环境中必将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悬浮物

悬浮物质是指悬浮于水中,不能通过0.45μ滤膜且易沉降的细小有机或无机颗料物质。水域悬浮物质对光的散射与阻挡影响水色和透明度,从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谢,严重时会造成鱼、虾、蟹窒息死亡。淡水养殖经过一个养殖周期后,由于饲料的投入,养殖生物的活动(游动、摄食、排泄等),气象条件(刮风、下雨等)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养殖水体中的悬浮物质会有所增加,因此必须对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悬浮物质的养殖水排入水体,势必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美国沿岸水产养殖发展环境管理意见中指出“养殖废水要求进行处理,沉淀法对悬浮物质的迁移是有效的,在沉淀池或养殖池中累积的淤泥可挖出堆放在陆地上或其它地方,另外养殖池中悬浮物质可以通过在沉淀池中放养滤食性生物来达到降解的目的”。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悬浮物质因不同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标准有所差异,采矿、选矿、选煤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300mg/L,脉金选矿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50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为7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

我国地域广阔,本底值悬殊较大,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悬浮物的限量标准,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悬浮物一级排放标准为50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0mg/L。

(2)pH

pH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种溶解的化合物所达到的酸--碱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盐体系对pH起着主要调节作用,

CO

2+H

2

O=H

2

CO

3

=H++HCO

3

-=2H++CO

3

2-,引起水域pH变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

用和生物残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时,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pH 随之升高;当有机质分解时,消耗氧气,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当pH<5时,水体呈酸性,会造成鱼类的酸中毒,造成蛋白变性使组织器官失去功能而造成鱼类死亡,酸性对于鱼有较强的刺激性,因此鱼的鳃部粘液增加,过多的粘液和沉淀的蛋白质覆盖于鱼鳃使鱼窒息死亡,而有些难离解的弱酸可透过鱼体组织,影响血液的pH值,影响红血球与二氧化碳结合能力,降低整个机体的呼吸代谢机能,中毒后的鱼表现为极度不安,狂游、呼吸急促,游泳乏力,鳃部充血,体表及鳃部粘液增多,最后窒息死亡。而当pH>9时,水体呈碱性,对鱼有强烈的腐蚀性,使鱼体及鱼鳃损伤严重,同时,由于刺激性使鳃粘液大量分泌并凝结于鳃部,使鱼呼吸困难窒息,鱼体表面粘膜被溶解,使鱼失去控制水分渗透压的能力而死,碱中毒后鱼体狂游,乱窜体表有大量粘液,甚至可拉成丝,鱼体鳃盖腐蚀损伤等。

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pH监测结果:湖南省为7.20~8.24,武汉市为7.27~8.14,上海市为为7.18~9.44,江苏省为6.7~8.8,珠江三角洲为7.12~9.07,北京市为7.2~8.3,辽宁省辽阳市为7.85~9.00,吉林省为7.3~8.7。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中pH规定为6.5~8.5,《渔业水质基准》淡水为6.5~9.0,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pH为6.0~9.0的范围要求。因此,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

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pH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pH为6.0~9.0。

(3)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的生长。影响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无机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机物,所以以化学需氧量作为水体受还原性有机、无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淡水池塘养殖水中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末被养殖生物利用的饲料的分解,养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种微生物的分解所产生的各种还原性无机物和有机物,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锰酸盐指数反映化学需氧量程度。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4mg/L,Ⅲ类为6mg/L,Ⅳ类为10mg/L,Ⅴ类为1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一般都为100mg/L,根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化学需氧量的限量范围,将其限量指标名称改为高锰酸盐指数,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高锰酸盐指数一级排放标准为15mg/L,二级排放标准为25mg/L。

(4)总磷

总磷包括有机磷和无机磷,它们存在于溶液、腐殖质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种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磷酸盐是水域中浮游植物的营养盐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活性磷酸盐,浮游植物在合适的氮磷比范围内且在过量提供的条件下,生长旺盛,某些藻类的个体数量还会突发增殖,更有甚者藻类的种类会减至二三种,破坏了生态结构,造成缺氧环境。然而,由于影响藻类生长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极其复杂多变,很难预测藻类生长的趋势,也难以定出导致突发增殖产生水华(赤潮)的指标。淡水养殖尾水中的总磷主要来源于饲料中的添加剂、饲料分解物及养殖生物的排泄产物,合理控制淡水养殖的投入品,适当使用水质调节剂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在拟制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考虑总磷的因素是必要的。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0.1mg/L,Ⅲ类为0.2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磷酸盐(以磷计)一级排放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

1.0mg/L,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总磷的监测结果:湖南省为0.02~0.84mg/L,武汉市为0.23~0.47mg/L,上海市为0.02~1.17mg/L,江苏省为0.036~0.39mg/L,辽宁省辽阳市为0.028~0.158mg/L,吉林省为0.13~

2.57mg/L。

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总磷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总磷一级排放标准为0.5 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mg/L。

(5)总氮

总氮是指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的总和,各种形式的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相互转化。无机氮是浮游植物的主要营养盐之一,是浮游植物生长繁殖不可缺少的要素,是细胞原生质重要组成部分,浮游植物按一定比例从环境中摄取氮和磷,当任何一个要素的含量低于或高于一定比例时,都会抑制生物的生长繁殖,甚至中毒死亡。水域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陆源输入,其次是大气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体腐解,因此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变化。当水体中的氮过高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产生水华(赤潮),破坏水体中原有的生态平衡。淡水养殖废水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饲料的投入、蛋白质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0.5mg/L,Ⅲ类为1.0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氨氮为15mg/L,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总氮的监测结果:湖南省为0.32~3.65mg/L,武汉市为 2.20~3.84mg/L,上海市为0.24~4.96mg/L,北京市为0.11~3.66mg/L,江苏省为0.38~3.95mg/L,辽宁省辽阳市为1.031~2.789mg/L,吉林省为0.023~2.66mg/L。

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总氮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总氮一级排放标准为3.0 mg/L,二级排放标准为5.0mg/L。

6、修订后的标准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

)、硫化物、总余氯、锌、铜。高锰酸

5

)性质类似,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取代;原标准中总余盐指数与生化耗氧量(BOD

5

氯指标,当时是考虑到池塘消毒杀菌用的比较多,现在消毒杀菌使用种类繁多,即

使作用氯制剂,等到外排时一般也不会超过原标准值;原标准中锌和铜指标,当时考虑杀虫用得比较多,现在这类药品已经多样化,即使使用排放时一般也会超过原标准。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在制定本标准时除了参考了国内现行的标准,如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中国渔业水质基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外,还参考了国际先进标准,如美国EPA 基准、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加拿大渔业水质标准、前苏联水产用水标准、澳大利亚水产养殖废排放限量、美国部分州水产养殖排废水排放限量等(表2)。力求制定的本标准达到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并突出本标准的特点与创新。

表2 本修订标准参考的国内外标准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我国颁布的《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下达的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质管理的各项管理章程、制度无冲突,在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强调悬浮物质、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锌硫化物等指标。该标准力求与国际

接轨,大部分指标远远严于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建议

淡水池塘养殖水的排放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我养殖排放水的性质及我国具体国情,建议本标准为推荐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本标准建议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各级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应对淡水养殖水域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尤其是淡水养殖池塘水排放之前,并将监测结果即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修订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报批并发布后,原《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将自动废止。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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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SC/T3206-2009替代SC/T320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的修订。本标准与SC/T 3206-200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原辅材料及加工要求; ——产品质量分级改为四级; ——感官要求增加对水发后品质评价; ——理化指标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赵红萍、阎呈国、薛长湖、刘琪、刘天红、江艳华、郭清和、唐聚德、孙建华、赵世明。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206-1988(原GB8583-1988)、SC/T3026-2000。 干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为原料,经去内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328 无公害食品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1-200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标准类--字母代号大全

J是建筑例02J301 G是结构例03G101 S是水例01S123 SS是水设备安装例01SS105 SR是动力供热安装方面的例03SR113 SG是民用结构例05SG109-2 D是电气例00D101-7 X是弱电例02X201-1*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F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国家级标准 ·GB国家标准 ·GJB国家军用标准 ·GBJ、TJ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Bn国家内部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 农业NY 农业部 2 水产SC 农业部 3 水利SL 水利部 4 林业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MZ 民政部 9 教育JY 教育部 10 烟草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鱼油的行业标准与品质鉴别.

鱼油的行业标准与品质鉴别 我国饲用鱼油的水产行业标准已在2000年正式实施,代号为SC/T3502—2000,主要的理化指标规定见表1。其中各项理化指标可评定鱼油的品质。 (1)水分、挥发物及杂质的存在,不利于鱼油储存,使鱼油易氧化变质。 (2)酸价(AV)与过氧化值(POV)是评定鱼油质量的重要指标。酸价是指游离脂肪酸含量,通常用中和1g脂中的游离脂肪酸所需的KOH的毫克表示,油脂在氧化过程中,降解产生游离脂肪酸和低级脂肪酸,对其测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氧化发生的状况,通常新鲜的鱼油酸价较氧化鱼油低。 (3)过氧化值(POV),是反映鱼油氧化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过氧化值是指油脂氧化过程中产生过氧化物的含量,一般用每千克油过氧化物氧的毫摩尔数表示,即mmol/kg。 (4)不皂化物指油脂皂化时,与碱不起作用,不溶于水的物质,包括甾醇、脂溶性维生素和色素等。 (5)碘价(1.V),主要反映脂肪酸的不饱和状况。碘价越高,说明不饱程度越高,鱼油是高度不饱和的,检验它的碘值是衡量原料较为方便的、适宜的指标,鉴于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碘价有很大的差异,植物油脂以单不饱和脂肪酸为主,水产动物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主,是最容易做假的指标。 在鱼油品质检测上,很多饲料厂有自己的一套常规检测方法,主要是酸价、碘价、过氧化值等指标的检测,虽然这些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判断鱼油质量,但对于识别掺假来说就有些棘手,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使劣质鱼油达到上述指标。 (1)碘价:碘价是反映脂肪酸的不饱和状况。鱼油是多不饱和脂肪酸比较高的油脂,碘价从120-190都有。碘的添加必须根据原料鱼的种类、鱼体的部位有所差异。一般掺假的做法是掺大豆油(碘价120-140),菜籽油(碘价110-126)等植物性油脂。如此碘价的参考值就失去明确的方向。 (2)酸价:酸价是评价鱼油的指标。如果在鱼油中掺入一定量的KOH溶液,酸价的指标是非常稳定的,只有水分含量会偏高。因此酸价只可以作为参考指标。 (3)过氧化值:是反映鱼油氧化状况的一项指标。若鱼油掺杂10-20%的一级豆油、菜油、棕榈油、矿物油,其过氧化值的指标不能评断鱼油的品质。 (4)凝结点测试:一般鱼油凝结点在8-10℃,若在此温度没有凝结或少许凝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 (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0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修订研讨会,会议集中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进行修订;定义标准属性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形式分海水和淡水养殖方式分别制定“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安排原标准制定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承担《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修订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淡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淡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淡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共收集反馈意见45条。 2018年7月12日,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标委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暨珍珠养殖标准修订研讨会,于会专家对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陈家长:研究员,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为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执笔者。负责

水产饲料营养标准

Q/QJ A A A A A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J.SH—06—2009 水产饲料营养标准 (淡水鱼) 2009-08-01发布2009-08-18实施 AAAAA有限公司发布

Q/QJ.SH-06-2009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企业产品标准 (7) 6 管理内容 (7) 表1斑点叉尾鮰饲料营养浓度 (4) 表2鲫鱼饲料营养标准 (4) 表3 团头鲂饲料营养标准 (5) 表4 罗非鱼饲料营养标准 (5) 表5 草鱼饲料营养浓度 (6) 表6 鲤鱼饲料营养标准 (6)

Q/QJ.SH-0701-2007 II 前言 为便于本集团各公司开发水产动物饲料提供营养方案,设计水产动物饲料配方,参照国际、国内有 关水产动物营养需要,结合本企业所在市场特点,修订而成本营养标准。作为各子公司制定淡水鱼饲料企业产品标准、配方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在2006版本上更新了饲料配方编号规则,增加了可消化蛋白、可消化赖氨酸、蛋氨酸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AAAAAA 本标准审批人:AA 本标准于2008年8月1日首次发布。

一些标准前的字母代号含义

一些标准前的字母代号含义 J是建筑例02J301 G是结构例03G101 S是水例01S123 SS是水设备安装例01SS105 SR是动力供热安装方面的例03SR113 SG是民用结构例05SG109-2 D是电气例00D101-7 X是弱电例02X201-1*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国家级标准 ·GB 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GBJ、TJ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Bn 国家内部标准 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标 ·JB、JBJ 机械行标 ·SH、SHJ 石油化工行标 ·CB 船舶行标 ·JC 建材行标 ·SJ 电子行标 ·CH 测绘行标 ·JG、JGJ 建设工业行标 ·SL、SLJ 水利行标 ·CJ、CJJ 城镇建设行标 ·JT、JTJ 交通行标 ·SN 商检行标 ·CY、CW 新闻出版行标 ·JY 教育行标 ·SY、SYJ 石油天然气行标 ·DA 档案行标 ·LB 旅游行标 ·TB、TBJ 铁路运输行标 ·DL、DLJ 电力行标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行标 ·WB 物资管理行标 ·DZ 地质矿产行标

·LY 林业行标 ·WH 文化行标 ·EJ 核工业行标 ·MH 民用航空行标 ·WJ 兵工民品行标 ·FZ、FJJ 纺织行标 ·MT 煤炭行标 ·WS 卫生行标 ·GA 公共安全行标 ·MZ 民政行标 ·XB 稀土行标 ·GH 供销合作行标 ·NY 农业行标 ·YB、YBJ 黑色冶金行标·GY、GYJ 广播电影电视行标·QB、QBJ 轻工行标 ·YC 烟草行标 ·HB 航空行标 ·QC 汽车行标 ·YD、YDJ、YDn 通信行标·HG、HGJ 化工行标 ·QJ 航天行标 ·YS、YSJ有色冶金行标 ·HJ 环境保护行标 ·QX 气象行标 ·YY 医药行标 ·HY 海洋行标 ·SB、SBJ 商业行标 ·YZ 邮政行标 ·SC 水产行标 地方标准、台湾标准·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CNS 台湾标准 其他资料 ·HAF 核安全法规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JJG(行业) 行业计量检定规程 光盘类 ·CB 船舶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冻虾仁》编制说明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冻虾仁》 标准编制说明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冻虾仁》标准编写小组 2012年5月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冻虾仁》编制说明 1. 任务由来 2011年5月,浙江省卫生厅下达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承担单位的函(浙卫便函[2011]48号),将《冻虾仁》的制订任务下达给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 为做好标准的制订工作,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在接到任务以后确定了以首席专家郑斌为组长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制订小组,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论证标准制订的涵盖范围、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讨论与其它标准的协调性;确定标准的制订要点,确保标准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冻虾仁是我国出口的主要水产加工品,出口量和出口额均占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前列,我省虾类加工制成品出口每年超过2万吨,其中涉及冻虾仁加工、出口企业近百家,冻虾仁已成为我省出口欧盟市场的主打产品,占全国冻虾仁出口量的60%,舟山口岸年出口冻虾仁达1万吨,创汇达2亿美元。 2001年8月,在舟山出口欧盟的冻虾仁中被检出有氯霉素,导致全国性虾仁出口欧盟受阻,并且直接导致欧盟2002年1月31日开始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严重后果。2011年,韩国等国家屡次通我省出口冻虾仁制品中亚硫酸盐超标的情况。现在农业部发布的标准《SC/T 3110-1996冻虾仁》已经作废,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无冻虾仁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我省许多水产品加工厂规模小、卫生条件差、管理制度落后、生产科技研发能力弱,因缺乏良好的加工操作规范指导,使得冻虾仁的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为恢复我省水产品质量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弥补经济损失,该标准的制定非常必要和紧迫。

各种标准英文缩写

GB 国家标准 AQ 安全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CBM 船舶行业标准CH 测绘行业标准 CJ、CJJ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Y、CW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DLJ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FJJ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GY、GYJ 广播电影电视标准HB、HBMm 航空行业标准HG、HGJ 化工行业标准 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B 海军标准 HJBZ 环境标志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JB、JBJ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JGJ 建筑行业标准 JJF 国家计量检定规范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标JR 金融行业标准 JT、JTJ、JTG 交通行业标准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S 粮食行业标准 L 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QBJ 轻工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SBJ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D、SDJ 水利电力行业标准 SH、SHJ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L、SLJ 水利行业标准 SN 商检行业标准检 SY 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SYJ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TB、TBJ 铁路运输行业标准 TD 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Y 体育行业标准 WB 物质管理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J 兵工民品行业标准 WM 外经贸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YBJ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B 药品包装容器(材料) YC 烟草行业标准 YD、YDC、YDJ、YDN 通信行业标准YS、YSJ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Z、YZN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CAS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HBC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CCEC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HAF 核安全法规 CECS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JG(行业) 行业计量检定规程 CNCA 认证认可委强制认证实施规则SZ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罗氏沼虾人工繁殖技术

前言 人工繁殖是罗氏沼虾苗种生产的核心。为推广罗氏沼虾人工繁殖技术,提高罗氏沼虾苗种生产的产量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罗氏沼虾养殖技术规范”繁殖标准中的第二个标准。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李增崇、余晓丽、唐章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罗氏沼虾养殖技术规范Array 人工繁殖技术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giant freshwater prawn culture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techniqu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罗氏沼虾人工繁殖中的亲虾培育、产卵与孵化管理,以及幼体培育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罗氏沼虾人工繁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SC/T1008-1994 池塘常规培育鱼苗鱼种技术规范 SC/T1033.1-1999 罗氏沼虾养殖技术规范亲虾

3定义 本采用下列定义。 3.1 蚤状幼体zoaea 从第一蚤状幼体期至仔虾期的个体呈蚤状,故称蚤状幼体。 3.2 淡化desalination 蚤状幼体变态成仔虾后,由在半咸水中生活转变为在淡水中生活。为此,向原以半咸水为培育水的幼体培育池中逐渐加入淡水,排出半咸水,使培育水全部被淡水所置换。此过程称为淡化。 4 亲虾培育 4.1 环境与条件 4.1.1 亲虾池的环境条件 亲虾池应建在水源充足、能排能灌、交通方便、邻近本培育池、环境安静的地方;水质应符合BG11607的规定,其中溶解氧应在4mg/L以上,PH值为7~8.5。 4.1.2 亲虾池技术要求 亲虾池总面积与育苗池总面积的比例为2∶1。每个亲虾池的面积以50~100㎡为宜,水深为1m左右。底质以水泥或沙质土结构为好。池底稍倾斜,以利排水。 4.1.3 越冬设施 亲虾池应配有越冬加温设施,越冬亲虾培育池的水温保持在20℃以上。加温热源可利用地下热水、工厂余热等。本标准推荐采用热水锅炉加温,热水通过铺设在池底的回形铁管往各亲虾池循环输送。 4.1.4 增氧设施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介绍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介绍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重新公布,要求有关部门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现将各行业的标准代号介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 农业NY 农业部 2 水产SC 农业部 3 水利SL 水利部 4 林业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MZ 民政部

9 教育JY 教育部 10 烟草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MH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3 兵工民品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TB 铁道部 29 交通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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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 35022000 鱼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 3502-2000 鱼油 1、sCIT3502-2000曰分前「1本标准参照了一些鱼油主要生产国的标准,依据我国鱼油生产现状将鱼油分为精制鱼油与粗鱼油两类。一级精制鱼油的质量指标已到达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争辩院黄海水产争辩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视检验中心、福建高龙实业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尚德荣、刘兆均、陈远惠、刘庆慧。 n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鱼油”c/T3502-2000Fishail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油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章、标志、包装、运 2、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粗鱼油及精制鱼油。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5524-1985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528-1995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GB/T5530-1998动植物油脂酸价和酸度的测定GB/T5532-1995植物油碘价测定GB/T5535.1-1998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1局部:乙醚提取法〔第一方法〕GB/T553 3、5.2-1998动植物油脂不皂化物测定第2局部:己烷提取快速法GB/T5538-1995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T15688-1995动植物油脂中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3定义本标准承受以下定义。3.1粗鱼油rawfishoil直接由鱼粉生产时的榨汁经油水分别获得的鱼油。3.2精

制鱼油puritiedfishoil粗鱼油经脱酸等处理获得的鱼油。3.3杂质impurity鱼油中不溶于石油醚或乙醚的固形物。4要求4.1感官要求鱼油的感官要求见表to表1感官要求Ifil42M灼霖01}.猛禽AiMmOAR*9A;k1A 4、LMANARi}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邮2000一02一22批准2000一04-01实施nSC/T3502-20004.2理化指标鱼油的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20表2理化指标一续不么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5.1.1气味取鱼油试样50mL注入100mL烧杯中,加温至5o*c,用玻璃棒边搅边检查气味。5.1.2外观将抽取的鱼油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取适量于直径25mm的试管中,在光线光明处检查其外观。5.2水分及挥发物按GB/T5528的规定执行。其中空气烘箱法的烘干温度为〔100士2)C,烘干时间为30 5、min,复烘时间为15min,5.3酸价按GB/T5530的规定执行。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平行样检验结果允差不超过0.2mg/g,5.4过氧化值按GB/T5538的规定执行。5.5不皂化物按GB/T5535.1,GB/T5535.2的规定执行。5.6碘价按GB/T5532的规定执行。5.7杂质按GB/T15688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章6.1组批规章与抽样方法以同批号鱼粉制取的鱼油为一检验批,样品的抽取规章和方法按GB/T5524的规定进展。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 6、每批产品必需进展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工程由生产单位确定,应选择能快速、精确

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Did you work hard today, April 6th,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SC/T3206-2009替代SC/T3206-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的修订;本标准与SC/T 3206-200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原辅材料及加工要求; ——产品质量分级改为四级; ——感官要求增加对水发后品质评价; ——理化指标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赵红萍、阎呈国、薛长湖、刘琪、刘天红、江艳华、郭清和、唐聚德、孙建华、赵世明;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206-1988原GB8583-1988、SC/T3026-2000; 干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为原料,经去内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328 无公害食品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1-200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我国四级商品标准实例

我国四级商品标准实例 我国商品标准的四个级别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商品标准是技术标准的一种,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在标准中明确规定商品的结构、化学组成、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生产技术等规定。它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商品生产、检验、验收、监督、使用、维护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对于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提高生产和使用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标准(Standard of Goods)是对商品质量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如商品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储存等)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是评定、监督和维护商品质量的准则和依据。 商品标准分类如下: 1、按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分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2、按商品标准的表达形式分类:文件标准、行业标准、实物标准; 3、按标准的约束程度不同分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4、按标准的成熟程度不同分类:正式标准、试行标准; 5、按商品标准的保密程度分类:公开标准、内部标准; 6、商品标准还可以按性质分类: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管理标准、环保标准、其他标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4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由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标准的分类,目前我国比较通用的分类方法有5种: 1.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来分,则分为上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级。 2. 按标准的约束性来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它标准则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顾采用。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 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警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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