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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安石本体论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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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801-805 Published Online November 2016 in Hans. https://www.sodocs.net/doc/a29649604.html,/journal/ass https://www.sodocs.net/doc/a29649604.html,/10.12677/ass.2016.55113 文章引用: 莫东林. 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J].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801-805. Material Ontology Is the Ontology of Marxist Philosophy Donglin Mo Department of Marxism,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Received: Nov. 8th , 2016; accepted: Nov. 22nd , 2016; published: Nov. 28th ,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sodocs.net/doc/a29649604.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ontology in Marxism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debate in academia. Marxist ontology is the material ontology, because Marxism, starting from the practice, carries out the material ontology to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fields; Marxism is more concerned about people, emphasizing the human sensibility; and the material ontology of Marx has a distinct value orienta-tion. However, practical ontology has its limitations. Keywords Ontology, Material Ontology, Existence, Practice 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 莫东林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8日;录用日期:2016年11月22日;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是否存在本体论这一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是Open Access

2018年秋东方思维高三物理第一轮复习课时跟踪练:第十四章第六讲实验十五:测定玻璃的折射率 Word版含解析

第十四章波与相对论 第六讲实验十五:测定玻璃的折射率 课时跟踪练 1.(2018·九江模拟)如图所示,用插针法测定玻璃的折射率的实验中,以下各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P1、P2及P3、P4之间的距离适当大些,可以提高准确度 ②P1、P2及P3、P4之间的距离取得小些,可以提高准确度 ③入射角θ1适当大些,可以提高准确度 ④入射角太大,入射光线会在玻璃砖的内表面发生全反射,使实验无法进行 ⑤P1、P2的间距和入射角的大小均与实验的准确度无关 A.①③B.②④ C.③⑤D.①④ 解析:因为实验中的入射光线和折射光线都是隔着玻璃砖观察在一直线上的大头针确定的,相互间的距离太小,容易出现偏差,①正确,②错误.入射角适当大些,相应的折射角也增大,折射现象较明显,容易测量些,③正确,⑤错误.由于光通过玻璃砖时,各相关角

度互相制约着,其出射角恒等于入射角,而对于入射的界面,光线是从光疏介质射入光密介质,折射角必小于入射角,当入射角趋于最大值90°时,折射角也趋于最大值θ2max,而对于出射的界面,在玻璃砖内的折射光线的入射角最大值也只能为θ2max,根据光路可逆原理,出射角最大值也趋于90°,即始终能透过玻璃砖看到入射光线,④错误.答案:A 2.(2018·洛阳模拟)“测定玻璃的折射率”实验中,在玻璃砖的一侧竖直插两个大头针A、B,在另一侧再竖直插两个大头针C、D.在插入第四个大头针D时,应使它______.如图所示是在白纸上留下的实验痕迹,其中直线a、a′是描在纸上的玻璃砖的两个边.根据该图可算得玻璃的折射率n=________(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解析:测定玻璃折射率的实验是利用大头针得到进入玻璃的入射光线,在另一侧插入大头针挡住前面的A、B的像来确定C,同样插入大头针D挡住C及A、B的像,C和D确定了出射光线,利用入射点和出射点的连线来确定折射光线,作出法线FG,连接OO′,以O点为圆心画圆,分别交AB、OO′于E、Q两点,分别过E、Q向GF作垂线EG、FQ,并用毫米刻度尺测其长度,如图所示,根据n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 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第二,“养之之道”。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 *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王安石的政治梦

苏东坡--“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于1079年,“车盖亭诗案”发生于1089年,都是两次文字狱,前后相隔10年。“乌台诗案”与事主苏东坡的名声成正比,在历史上影响非常大;“车盖亭诗案”的事主蔡确虽然贵为宰相,但文名远不如坡公,又被宋史列入“奸臣传”,所以,“车盖亭诗案”几乎被历史遗忘。其实,如果说“乌台诗案”作为一个政治事件,还能算事出有因的话,“车盖亭诗案”则纯属捕风捉影、无限上纲;“乌台诗案”是改革派打击保守派,“车盖亭诗案”则是保守派打击改革派,它们都是北宋知识分子之间的政治倾轧,给我们留下一条从无耻走向更无加耻的政治轨迹。 苏轼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监狱受审,汉代御史台官署内曾经遍植柏树,柏树上常有数百只乌鸦筑巢,所以,人们又把御史台称为“乌台”,苏轼一案也就因此被后人称为“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起于《湖州谢上表》。元丰二年三月,苏轼由徐州市长调任太湖之滨的湖州市长,按照北宋官场规矩,得上表谢恩。苏轼在《湖州射上表》中发了几句牢骚:“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可牧养小民。”其中“新进”和“生事”两个词是有背景的:司马光为了反对王安石变法,给王安石写了三封信,其中指责王安石变法是“生事”,王安石以《答司马谏议书》反驳;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把王安石提拔的年轻改革官员称为“新进”。——《湖州谢上表》是在朝廷报纸上公开发表的,由于文坛领袖苏轼的巨大影响,那些“生事”的“新进”们便成为帝国官僚集团私底下的笑柄。于是,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出面反击,他摘引“生事”和“新进”等语上奏,给苏轼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 仅凭《湖州谢上表》当然兴不起大狱。恰巧此时苏轼又出版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监察御史里行舒亶潜心研究四个月之后,从中找出几首诗,掀起对苏轼的第二次攻击波。舒亶上章弹劾苏轼:“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及事,应口所言,无形不以讥谤为主。” 随后,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前后脚杀到,声称必须因其无礼于朝廷而斩首。李定编了四条理由说明应该对苏轼处以极刑。 三波攻击之后,宋神宗也觉得苏轼诗歌中确有讽刺新政的内容,苏轼又是当时文坛领袖,如果任由其诗歌传播,对新政的推行肯定不利,于是决定派太常博士皇甫遵到湖州拘捕苏轼。得到消息的附马王诜赶快派人告诉苏辙,让他通知苏轼,所以苏轼家里在皇甫遵到达湖州之前,已经烧了大部分与友人的通信和手稿。钦差大臣皇甫遵到来之后,苏轼吓得六神无主,还是通判让他穿着官服见皇甫遵。 苏轼在被押解到京的途中,经过扬州江面和太湖时都曾想过自杀。 7月28日被捕,8月18日被送进御史台监狱,20日被正式提审。苏轼在监狱里的四个多月,监狱内外,朝廷上下,像一出戏一样热闹上演。 苏轼在监狱里的日子肯定不好过,被严刑逼供,在那个时代也是家常便饭,史料记载“诟辱通宵不忍闻”。儿子苏迈往监狱为其父送饭,然后相约一套暗语:如果送的是蔬菜和肉食,那就证明一切都还正常,如果送的是鱼,那就是被判死刑的信号。有一天,苏迈因为银钱用尽了,需要出京去筹借,就委托朋友给苏轼送饭。这位不知“暗语”的朋友,好心地给苏轼送了一条熏鱼,结果惹来苏轼大惊,以悲伤之心,为其弟苏辙留下两首诀别诗,其中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法理学问题 第五章 本体论

第二编法律的本体论第五章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 本体怀疑论 在第一编中,我主要是把法律客观性问题当作哲学的一个分支即认识论问题来处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建立(或摧毁)知识的基础和保证。认识论与处理存在(如果不那么引人争论的话,处理“是什么”)问题的本体论紧密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这一事实,即提出有争议的、本体论的实体,这经常是作为一种工具,为的是努力解决认识论问题。如果我们同意柏拉图,认为有一个大写的正义形式存在,有一定才能和经验的人就可以达到,那么,我们也许就会相信,我们可以与大写的正义形式做个比较,以此测定某个法律判决是否成立;如果我们认为上帝曾以一种人的理性可以达到的方式在自然之书中规定了司法的诸多原则,我们就同样可以进行比较。我们甚至无需要求那么高,只要能够显示每个有关法律的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我们也许就会认为,我们可以保证好的法官有能力正确决定疑难案件,[1]尽管对究竟哪个答案正确还会继续争论,甚至无休无止也无妨。相反说来,如果能显示律师和法官在努力理解这些有用实体时会遇到严重的困难,那么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得到强化。 长期以来,哲学家都对非物质的“东西”困惑不解,尽管他们对这类讨论的热情正开始减弱。我们也许会暂时同意,芝加哥和纽约算是东西,或者是一些东西的集合。但芝加哥在纽约西部,这个“事实”难道也是一个东西么?那么另一种关系,比方说毕达哥拉斯公理呢?这也是东西吗?它显然没有时空位置;而且,就算是,如果从来没有人发现它,它又是不是呢?数字和其他数学实体是客观的,在一定意义上疼痛和颜色却不是客观的。但在一定意义上数字是不实在的(actual),而疼痛和颜色却是实在的。因此哪些东西更为“真实”呢?印在这纸上的字是东西,这些字所表述的命题也是东西吗?一匹马是东西;那么“柏伽索斯[2]是神话中的一种马”这句话中(这句话还刚好为真)的柏伽索斯又是不是?当人们声称某种东西不存在之际,难道我们不也可以认为这就意味着它是一个什么“东西”吗?把水加热到一定温度水会沸腾;这就使得因果关系也成为一种东西了吗?那么水会沸腾的性能(capacity)是不是东西呢?更一般地说,一些性质(颜色、豹猫[ocelot]静止时的速度、稳定的巨大砾石的重量、暴躁者的脾气)是否东西呢?意图是东西吗?人是否具有物质的(躯体)和非物质的(心智,或者如果你更愿称之为灵魂)两部分?一只兔子是一个东西;法律是不是一个东西呢?还有那些道德“实体”呢?“善”是实在的吗?“正义”呢? 思考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但这还只是刚刚开始。如果反思一下,甚至物质和非物质东西之间的区别也很模糊。一个“坚实的物体”,例如,一张桌子,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它大多是由虚空组成的(其原子内以及原子之间的虚空);一群鸽子也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在其组成的各部分之间有明显可见的空间。“美国城市”是另一个非连续的、却多少具有物质性的东西。但“纽约的一只鸽子与芝加哥的一只麻雀”却不是一个东西;并非所有

锻炼幼儿逻辑思维课程

锻炼幼儿逻辑思维课程 “逻辑是西方的基础,而辩证法是东方思维的核心。”个人并不觉得作者说的有道理,西方人对于逻辑思维的掌握,比东方人更加直接简明,东方人逻辑思维更显得保 守内敛。 锻炼幼儿逻辑思维课程 数学学得好,逻辑推理能力强,物理、化学也就会游刃有余的学的好?不一定。逻辑思维的建立,是自我认知能力的一种体现,很多人习惯自我的思维逻辑,自我轴心 往往会误入思维陷阱,如何逃离和跳开这些思维误区和陷阱,作者给我们一些建议和 答案。 心理学的书籍,我一直喜欢翻阅,这部书也不例外,虽然看上去挺深奥,但实际 阅读起来没什么难的,书中的一些心理构架和心理推测,会让人有催眠的感觉,不要 紧张,并不是作者施了魔法,让你昏昏欲睡,也不是作者写的枯燥乏味,是你跟们没 有走进心理学的情境当中,就我来说,从生活纷杂的情境里,立刻进入到平静的情境 当中,我需要过度,听听音乐、聊聊天,运动运动啥的,不可能立马就扭转思维惯性,改变情境带来影响。阅读也是如此,每天忙忙碌碌,下班饭后,有些翻看书籍的时间,你会错过一场球赛、你会错过和家人唠嗑的时间,你会放弃和朋友吹牛侃大山的时间。但这又如何?阅读书籍带来的乐趣,只有沉浸其中,才晓得其中的快乐。这部书,专业角度看,我看不懂,甚至有些很生涩难懂的段落,让我摸不着头,觉得想放弃阅读, 但毕竟思维惰性,比不上人懒的惰性。为了不给阅读扣上半途而废的帽子,还是看完 了整部书。其中的一些论点和说词,还是很有道理的,对自我心理的矫正还是起到了 一些作用。最起码在看待事物变化的时候,会用反向观察的方式,来解释读取心理症结。诚如作者说的,我们已经习惯在环境因素、情境因素条件下,被动的受影响。让 自己焦虑、暴躁甚至有些措手不及,打乱阵脚。 从这部书当中,会学习到成本—收益、典型性启发法、基本归因谬误等心理学推理,在推理过程中,情境暗示会让自我迷失方向,做出误判和纠结的表现。作者用大 量的数据、论证来求得真实与虚假的逻辑辩证,而其中的很多门道,只有设身处地的 去思考和实践,才真正理解消化心理学的逻辑。 “逻辑是西方的基础,而辩证法是东方思维的核心。”个人并不觉得作者说的有道理,西方人对于逻辑思维的掌握,比东方人更加直接简明,东方人逻辑思维更显得保

论王安石的政治理想

从王安石的咏史诗透视其政治理想 【摘要】王安石作为北宋的政治家,强调文学为政治服务功能的实现。他创作的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此,其在咏史诗上的深厚造诣,以深邃的历史忧患意识见胜,体现了王安石进步的政治关与历史观。本文在对其咏史诗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探究咏史诗中所包含的王安石进步的政治思想,以及其在实现自身政治理想过程中体现的坚韧与豁达。 【关键词】王安石;咏史诗;政治理想 引言 咏史诗是以历史人物、事件作为歌咏的对象,歌咏时寄托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表达作者对于该事件、历史人物阐述的某种见解或者言论的诗歌作品。其最关键的作用时利用典故反映的史实,阐述作者的见解。我国古代的咏史诗作者众多、作品丰富。咏史诗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咏史不仅达到抒情、诵人的作用,还通过咏史达到以史咏怀,以史治史的功效,体现了诗人们通过对古史的认识与掌握,实现诗人本身讽喻现实、感怀今世内心情感。 作为北宋一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文学家,王安石勤学好问,刻苦读书,而且读书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子百家之外,以至《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他创作了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而,他的咏史诗从对历史体认的角度上看,更加注重的是历史给人们带来的启示,其咏史诗表达的思想远远的超出了一般的士大夫及一般的读书人。 王安石的一生,与变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其咏史诗最主要的也是关注其求新求变、改变现状的政治主张。体现了一位站在时代高度的政治改革家对历史人物和政治事件的认识和评价,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和时代特征。王安石就是咏史诗的代表性人物,其对于咏史诗不仅继承了前代咏史诗的优良传统,还对其作出了新的开拓,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还是艺术的成就上,都具有当时鲜明的时代特色。李东阳谓其咏诗绝句,极有笔力,当别用一具眼观之[1]。展示了王安石这一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兼诗人特有的风貌王安石的咏史诗,大多是直接的表达自己关于政治的见解与主张“学术见解,伸张正义,讥刺邪恶,抒发优国优民名情,表达安边御侮和改革弊政,以期富国强兵的愿望与决心”,表现了别具一格的宋诗特色。 一、变法前王安石的咏史诗及其表达的政治理想 宋代学术自由,疑古风气兴盛,文人更为关注思辨,因而诗人皆具好议之癖,整个文坛也呈现出了自由议论于批判的精神。王安石的这种自出新意的议论就是在这样深刻的时代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对于诗人而言,若要获得别人赏识,就需精于议论并且有所创新与发明,表现在诗歌思辨性上就是要具有异于普通士人的的、强烈的风格。王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各地,目睹了人民生活的艰辛,对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青年时期便立下了“矫世变俗”之志。 - 1 -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问题研究综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问题研究综述 丁钊,李栋梁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研究,一直是中国哲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讨论的焦点性问题之一、。此问题的讨论,首先源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教科书体系的批判和反省。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讨论到“主体性原则”的讨论,再到国内80年代中后期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学术界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进行整体反思的过程中形成了物质本体论和实践本体论的激烈论争。现将这一问题的研究综述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问题研究的由来分析 “本体论”是我国最为流行的对ontology一词的译名,但中国哲学乃至中国语文中都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概念。马克思在叙述自己的哲学时,也从未正面使用过这一概念。中国哲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不使用“本体论”这个概念的。80年代初在讨论哲学基本问题时,有的学者提出,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主要讲的是本体论问题,第二方面主要讲的是认识论问题,而认识论是以本体论为前提的。这样,“本体论”这个术语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中从正面去使用。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本人在自己的哲学思考中,并没有对物质的本体论地位进行论证,这一论证首先是由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来的。列宁则在《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中对恩格斯的思想从认识论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正是通过恩格斯与列宁的分析,认识论的唯物主义原则与物质本体论获得了逻辑的统一性,并且在马克思哲学研究中,以自然为本体的物质本体论构成了马克思哲学体系的基础。而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对物质本体论的地位进行了最为系统的表述:第一,它将辩证唯物主义理解为是对自然对象的唯物的、辩证的理解;第二,“世界按其本质说来是物质的”,“自然界、存在、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思维、意识等都是从物质中派生出来的;第三,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应用与推广。 由此,有的学者认为教科书作为哲学的体系化,并非马克思所制订,而是苏联学者以斯大林1938年9月发表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为蓝本编写的,是“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2009年8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第11卷 第4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ati on College Vol.11 No.4【财政与金融】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王 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王安石变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有名的变法之一,也称熙宁变法,变法中很多理财思想与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谋而合,但变法却难逃失败的命运。将近一千年后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这段变法的历程,不难发现王安石财政思想的局限性。本文正是基于现代的视角分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失败的原因,并以史为鉴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财政思想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9)04-0003-05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共有三次比较大的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此次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下获得巨大的成功,短短二十几年让秦国由弱到强,傲视群雄,因此商鞅变法是很成功的;第二次是西汉末年,公元9年左右,王莽篡汉后进行的所谓的王莽改制,此次变法王莽只是单纯附会《周礼》,托古改制,是历史的一种倒退,难脱失败的命运;第三次就是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86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进行的变法,这次变法虽然在思想上有很大的先进性,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容,也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及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的变法发生在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时期,史称“熙宁新法”。他的新法总计近二十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选人用人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理财。他试图通过变法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状态,达到充实国库、富民强国的目的。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历史际遇的客观原因和统治者的主观原因,没有形成汉、唐时幅员辽阔的强大帝国,“卧榻之旁”尚有辽、西夏等国虎视眈眈。在兵制上,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实行募兵制而军费基本上依靠朝廷财政供给的朝代,这一制度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防御西夏、契丹的进犯,宋廷多次增兵添将,以致军饷浩繁。军费之外,数量巨大的官吏队伍,频繁无节制的祭祀开支,皇室的奢侈浪费和真宗、仁宗时期先后与辽夏订约而输送的岁币,都造成了惊人的耗费。为了满足数目庞大的支费需求,宋廷在财政上多方增加收入,除了那些过于苛急、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一些手段之外,前朝在较为正常的条件下所实行过的聚财之术,宋朝在其前百余年中几乎都陆续采用过了,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竭泽而渔的倾向。然而,用尽取民之法,财政仍有不足之处,初期改革的措施也屡受挫折,军事上积贫积弱的局面一直无法扭转,朝野上下为此忧虑不安。在严峻的形势下,20岁的神宗赵顼继位, 收稿日期:2009-05-23 作者简介:王 波(1987-),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务。 3

马克思本体论思想的方法论

马克思本体论思想的方法论 自古以来,哲学作为一种形而上的学问,其本体论的探求是不可能被取消的。马克思 主义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形态,当然不能没有本体论,尽管在具体表述上仍有不同看 法(如存在论等)。目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没有本体论, 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由于任何理解总是和它特有的方 法联系在一起的,因而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必须注意考察马 克思研究本体问题的方法论。通过这样一种方法论的考察,也许会有助于深化我们目前的研究和讨论。 马克思关于本体论问题的方法论,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但 马克思有关本体论问题的这样几个方法论观点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 一、从“关系”的观点看待本体问题 所谓“关系”,主要是针对“实体”而言的。传统的形而上学,无论是旧唯物主义的 自然主义形而上学,还是唯心主义的主体性形而上学,都是关于超验性的“存在”之本 性的理论,它力图从一种永恒不变的“实体”出发,即从一种“终极存在”或“初始本原”出发来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性以及人的本性和行为依据。马克思对于本体问题的研究,当然离不开对存在问题或世界观问题的探讨,但马克思所探讨的世界并不是离开人 的生活的抽象的自然界和绝对的观念世界,而是人的“现实世界”和“现存世界”。既 然是“现实世界”,肯定离不了人与他所处的周围世界,或者说人与自然界。这就必然 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社会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马克思正是由这种“关系”来审视 问题的。在马克思看来,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只能是“抽象的自然界”,而现 实的自然界必然是与人的生活交融在一起的自然界,是“人类学的自然界”。正因如此 ,马克思无意于考察那种先于人类存在、作为万物始基的自然界的本性问题,而是将关 注的重点聚焦于自然界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上,进而“把人们的全部注意 力集中在自己身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这就必然要求从 人与自然的内在关联上来看待自然界。也就是说,既要联系自然来观察社会,又要联系 社会来观察自然,二者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然史和人类史不是 对立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3卷,第20页。)。在人类世界中,自然与社会从来就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第49页。)。人类世界就是在这种关联中行进着。 这样讲,是否意味着传统形而上学根本没有“关系”的观点呢?毋庸否认,传统形而上 学在本体问题上也大谈“关系”,但这种关系不过是超验的实体在后来演化出来的关系 。无论是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本身的自我对置、自我矛盾,还是费尔巴哈自然主义中自然 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矛盾,都是这种实体现下的关系。马克思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超越 ,恰好是实现了这种思维方式的倒转,这就是不是从超验的实体出发来谈关系,而是从 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来谈本体,将本体问题置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关系中。因为,只有 从关系分析入手,才能真正把现实世界讲清楚,离开了关系,很难避免误入抽象的本体 或实体的歧途。可以说,马克思在本体论问题上的革命变革,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实现了这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摘要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人,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而且也是一位卓越的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改革措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都有其独创性并占有重要地位。他在教育改革中所创立的太学“三舍法”,对改革北宋科举制度和教学制度,对培养变法革新的人才,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就“三舍法”的产生、内容、特点及其影响等方面,做一些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教育改革“三舍法”科举制度 一、“三舍法”的产生背景 “三舍法”是宋代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的简称。为王安石“新政”之一。当时,进士科重诗赋,明经科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王安石的“三舍法”,是根据当时变法革新的需要而创立的。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改变自宋真宗统治以来六十多年的积贫积弱、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将宋王朝的统治从越陷越深的危机中,挽救过来。因而他提出要从“大伦大法”即从根本上和各个方面变革法度,力图革新。于是改革教育和改革科举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才能将这两项改革紧紧连接起来,“三舍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王安石认为,改革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思想,培养变法人才。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学校教育是关键。所以,王安石上任后,扩大太学规模,增加学生名额,吸取了宋代教育家胡瑗重教学内容的实用和分科教学形式的成就,在太学创立了著名的“三舍法”。把人才的培养与选取均放在学校,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特别是由学校届期贡士直接参加殿试,学校具有了取士权,打破了多年来科举取士的垄断。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二、“三舍法”的内容及特点 当时,进士科举重诗赋,明经科举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在一定的年限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直接授官,中等者直接参加蓼试,下等者直接参加省试。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30名积分最多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关于本体论的研究

关于本体论的研究 一,定义 1,哲学史上关于本体论的最早定义。 哲学上关于本体论的定义最早始于德国哲学家沃尔夫,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其说如下:本体论,论述各种抽象的,完全普遍的哲学范畴,如“是”以及“是”之成为一和善。在这个抽象的形而上学中进一步产生出偶性,实体,因果,现象等范畴。(见中文本贺麟,王安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189页,商务印书馆,1978年)由此而可以看出在沃尔夫的定义中,本体论最初是西哲史上的一种形态。 2,百科全书上关于本体论的定义。 (1)《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关于本体论的定义。全部引述如下:本体论:关于“是”本身,即关于一切实在的基本性质的理论和研究,这个术语直到17世纪时才首次拼造出来,然而本体论痛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所界定的“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是同义的,由于后来形而上学也包括其他的研究,例如,哲学的宇宙论和心理学,本体论就毋宁指对“是”的研究了,本体论在近代哲学中成为显学,是由于德国理性主义者克里斯蒂安·沃尔夫,依他的看法,本体论是走向关于诸是者之本质的必然真理的演绎的学说,然而,他的伟大的后继者康德却对作为演绎体系的本体论,以及作为对上帝的必然存在(当做最高最完善的“是”)所作的本体论证明作了有重大影响的拒斥,由于20世纪队形而上学的革新,本体论火本体论的思想又变得重要起来,这主要表现在现象学家以及存在主义者中,其中包括了马丁·海德格尔。 (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则认为,“本体论在西方哲学史和中国哲学史中分别具有各自的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中,指关于存在及其本质和规定性的学说。”又说:“在古希腊罗马哲学中,本体论的研究主要是探究世界的本原或基质”,还说:“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本体论叫做‘本跟论’”等等。 在我国哲学界,还有许多关于本体论的说法,它们大体都可包括在我们上面所引到的几条说法中。而且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和《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关于本体论的说法比之沃尔夫关于对本体论的定义更为被大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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