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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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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指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一种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主体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构成要素

客体——劳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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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

●客观现象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如人的生死、物的灭失

2、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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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个体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

律师事务所、民办职业介绍所

民办福利院、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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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李某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李某辞退。李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李某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2)音乐学院为李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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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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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其他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一)调整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除外

现役军人

(二)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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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年龄条件——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外国人18周岁)

劳动能力条件——不能顶替、有人身自由

智力条件

(三)劳动者条件

健康条件

★童工

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人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专业文艺工作者

特种工艺工作者

运动员

除外

条件经监护人同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学生、实习生、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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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被告曹某介绍原告张某(15岁少女)到赵某开办的家具厂工作。2002年1月21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碰到正在高速运转的电锯,手掌当即断裂。经司法鉴定,张某已构成六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赵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业主,疏于审查被招用人的身份年龄,构成了事实上的非法使用童工;且赵某未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电锯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张某人身伤残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曹某将未成年人介绍到家具厂工作,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判决雇主赵某和介绍人曹某赔偿张某各种损失21 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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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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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小王是某大学广告专业大二学生。去年暑假,她到学校附近的一家KTV做服务员,工资为10元每小时,每天工作2小时,工资每周结算一次,还和这家店签了书面合同,其中一条款规定:“迟到一次,扣一天工资。”上班第三天的时候,她因为有事迟到了一次。一周后结算工资时,老板只给了她60元。她去理论,老板却说:扣一天工资是按一天工作8小时计算,所以一次扣8×10=80元。她把这家店投诉到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很是同情,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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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董女士从2000年起在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2007年3月5日,董女士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至今仍需治疗。但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突然停发工资。董女士认为公司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董女士还说,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近8年,但该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女士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某物业公司辩称:董女士是甘肃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退休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故董女士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仲裁委认为:董女士在2003年9月30日退休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自退休之日起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董女士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审理。最终驳回了董女士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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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小李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2005届化学制药系学生,2004年2月16日,她被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实习单位未告知她此项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酸疼,腰部疼痛厉害。经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并经询问得病时的工作情况和化验,最终被确诊为汞中毒。小李在治病前期已花去各种费用一万元。其父代她找到实习的某药业公司,商量让该公司一些医疗费,但遭到拒绝。无奈小李的父亲起诉到了郑州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药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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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工会

(一)概念

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 , 集中斗争力量 , 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阶级性

自愿性

群众性

惟一性和独立性

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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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四)基本职责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种类

1、基层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

2、产业工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3、地方总工会——县级以上地方

4、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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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企业家协会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商会

四、用人单位团体

五、政府

(一)主管机关——劳动行政部门

(二)地位——行政主体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

六、劳动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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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1年3月某科学院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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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的职责

一、政府

(一)促进劳动就业

(二)发展职业教育

(三)制定劳动标准

(四)调节社会收入

(五)完善保险制度

促进集体谈判

帮助解决劳资争议

改进劳动关系的咨询服务

促进协商合作

(六)协调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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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七)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八)提倡、鼓励先进

二、用人单位

(一)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二)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三)支付劳动报酬

招工权

用人权

奖惩权

分配权

(四)参加社会保险权利

(五)建立规章制度

(六)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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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刘英和丈夫同在北京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虽然只是个普通的办公室文员,工作也算是兢兢业业。可就在她丈夫调走的一周之后,单位的人事经理就找到了她。总经理翻开一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告诉刘英企业就有这么一条规定:“凡本单位的双职工,男职工调出,妻子必须一同调走”。因此,单位解除了与刘英的劳动合同,刘英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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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2年王某到某涂料制品厂工作。2005年8月,王某在工作期间抽烟被工厂督察发现。次日涂料厂人事部通知王某,其在车间抽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经厂领导决定,即日开除。王某认为抽了一根烟不属于严重违纪,单位不能将其开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厂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显有失公平,不具合理性,故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工厂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作为一个重点消防企业,这一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工厂也在生产区多处标示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王某也知晓,故工厂按这一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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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0年7月的一天,某食品厂雇佣农民工韩某根据厂方布置清扫成品仓库。韩某在清扫过程中昏倒在仓库内,后被救出,急送至有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调查和临床资料,确认该起事故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为高浓度二氧化碳急性中毒伴缺氧引起窒息。

经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成品仓库内,现场无通风设施,食品厂没有对韩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对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加之韩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致使事故现场二氧化碳浓度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事故发生后食品厂以韩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本企业无过错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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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工会

(一)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三)对用人单位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方面进行监督

(五)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六)就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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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四节劳动者权利

一、法律渊源和特征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

(一)法律渊源

既有对应性又有单向性

具有人身属性

(二)法律特征

范围广泛具有综合性

二、个别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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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就业权

1、含义

指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职业获得权

平等就业权

自由择业权

2、范围

既有经济性又有政治性

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

3、法律特征

4、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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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7年5月,大学毕业的他通过了富士康集团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的笔试和面试。公司通知他去医院体检,费用自理。2007年6月1日,郭林到公司指定的下沙医院进行了体检。当天傍晚5时左右,公司以郭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了他。

在向卫生局投诉未得到满意回复的情况下,郭林又将下沙医院告上法院。10月9日,郭林诉体检医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有了结果。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医院将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补偿金。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隐私侵权获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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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报酬权

1、含义

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相应货币收入的权利

谈判权

支配权

2、内容

请求权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领取

最低工资保障

3、法律保障

以货币形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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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姬小姐被自己所在的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纺织厂担任文员。但工作半年后,姬小姐产生了不满,因为她发现无论自己工作得多努力、多出色,她的工资和奖金水平都是全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作岗位正式员工薪酬的三分之一,还不能享受该纺织厂给予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她还发现,同事和领导也常常因为她是劳务派遣来的非正式员工而对她非常冷淡。姬小姐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双重歧视。经多次向该纺织公司领导争取同工同酬未果,便将该纺织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获得同工同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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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6 年 4 月 17 日,某布料厂职工蔡某等 17 人联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两个月不发给他们货币工资,每人发三套衣服顶替工资,他们多次找厂方要求退回衣服,领取货币工资,都让厂方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给挡了回来。不得已,他们上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厂按规定发放货币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布料厂与当地一家服装厂有供货关系,由于服装厂经营受市场影响,服装滞销,欠布料厂的原料款无力偿还,双方协商由服装厂用一批服装折价代替欠款,而布料厂则把这批服装作价后作为工资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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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休息休假权

1、含义

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时间受到限制以获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法定工作时间总量——每周工作40小时

法定特定时间内休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日休息

2、法律保障

法定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权

1、含义

指劳动者享有的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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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建材公司雇佣40名职工生产水泥。该公司生产车间只有一个大的房间,40个人,10台设备都在其中,十分拥挤。且该厂房通风设备不好,空气污浊,里面电线密布,且未设有任何消防设备。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公司经常强令工人们每天工作10个多小时,且拒付加班工资。某日,厂房内不慎起火,因扑灭及时,才未酿成火灾。工人要求增设消防设备,经理表面上答应,但一直拖着不办。范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情况下,决定不干了。公司以合同期未满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后在多次交涉之下,才发给了范某被拖欠的工资,但扣下 12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视为违约金。范某自然不同意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被公司克扣,遂到公司所在地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申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被申诉人补发被扣的工资及赔偿申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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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安全卫生条件获得权

拒绝权

取得劳动保护用品权

2、内容

定期健康检查和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权

(五)职业培训权

(六)社会保险权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八)劳动者人身权——隐私、名誉

团结权

民主参与权

集体谈判权

集体行动权——罢工权

三、集体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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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2008年3月14日,上海航空四十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等地的14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集体返航飞回昆明,约1500名乘客滞留,西双版纳机场滞留数百人。4月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又有3个航班“因天气缘故返航”,据知情人称,这是飞行员对“3·31”集体返航事件的声援。

4月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召开座谈会,其中关于飞行员小时费的两项要求公司高层当场同意调整。但飞行员所提出的提高待遇问题,公司领导称,暂不能答复。4月3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调拨了一批现金,发放之前拖欠的住房补贴等各项经费,东航参与闹事的飞行员也已经全部开始执行飞行任务了。东航及飞行员均已改口称“集体返航”是“天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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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以下哪些()。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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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

A. 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C.工会与企业行政

D.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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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北京某中央国家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工人,包括计划处副处长2名、干部5名,财务处副处长2名,小车班司机3名。问,该机关录用的12名人员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指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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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下列哪些人员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A、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B、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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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等劳动者。

A.国家公务员

B.企业职工

C.部队军人

D.家庭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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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以下劳动关系中,哪些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A.乡镇企业与其职工的关系

B.某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

D.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E.国有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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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劳动行为

C.劳动行为与物 D.事件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在公民年满()岁时产生。

A.18 B.16

C.14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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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下列法律事实中,哪些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A.劳动者申请调动或辞职

B.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C.劳动者死亡

D.自然灾害

E.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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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周岁

A,18 B,17

C,16 D,15

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

A,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B,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

C,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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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小李于1995年12月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每满一个工作年时,可在年底获得双薪一次”。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并非每年年底都直接向所有员工发放双薪,而是会首先对员工进行业绩考评。并于次年年初,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年终奖,以此代替双薪。

2002年12月19日,小李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合同。在结算工资时,小李提出要求公司发放年底双薪,但单位予以拒绝。小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小李不再是单位职工。“年底双薪”一向是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制定的《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根据其中的规定,年终奖发放对象是2002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小李不属于发放对象。

小李表示,自己在公司从未看到有所谓《关于发放2001年年终奖规定》。对其中关于“发放对象”的规定,根本不知晓。而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该规定已向所有员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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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李伟是南通某棉纺厂职工。2005年11月10日,李伟因家中拆迁,拿了两块价值16元的铁板被企业发现。棉纺厂根据《员工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偷窃棉纱、棉布、原辅材料等物品的”规定,作出了《关于解除李伟劳动合同的决定》。李伟向江苏省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李伟否认其收到《员工守则》并认为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仲裁庭作出裁决,撤销企业《关于解除李伟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棉纺厂对裁决不服,于2006

年4月10日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事情的起因、后果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纪行为显然未达到社会公众所认知的严重程度。对此,如一味过严界定职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背离了《劳动法》的法律精神与原则。故原告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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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北京大中电器公司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三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我们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化名)向记者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

小勤告诉记者,“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

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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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王某于2003年10月同某机床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合同期满后,王某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绝,厂方要求张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本案王某()权利受到了侵犯?

A、自主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休息休假权

D、职业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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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

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问: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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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

A、团结权

B、集体谈判权

C、民主参与权

D、集体行动权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类型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类型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类型 类型即为一种分组归类方法的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构成事物的各种要素的特定属性,将所研究的对象划分为若干类型有助于对研究对象的论证和探索。本章依据类型学的基本方法,对存在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原始积累型劳动关系、科学管理型劳动关系和后工业化劳动关系,分别定义和讨论三种劳动关系类型的特征、条件、环境以及演化的一般趋势。 第一节劳动关系类型及划分依据 一、劳动关系类型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1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1,《辞海》(缩印本)辞海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79年版,第1931页。

1、按照国别或文化传统为标准划分类型。由于劳动关系运行必定与一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将民族国家和文化传统作为类型标准对劳动关系类型进行划分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对劳动关系进行类型划分,可以比较方便地研究、比较国家间或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导致的不同类型劳动关系运行的特点、矛盾处理方式以及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例如美国劳动关系与日本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在日本的劳动关系的运行之中,其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机制非常发达,而美国在这一方面则很薄弱,映射到劳动关系的运行之中,两国劳动关系显然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矛盾处理方式。关于此点,《劳工关系》一书有着这样的描述:“通常认为,导致其(指日本与德国的劳动关系)成功的因素是欧洲、日本与美国产业关系制度体系之间的重大差别。”2当然,依据此种标准划分劳动关系类型确实有助于深刻认识不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特点,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劳动关系模式的差异性,有助于探索协调劳动关系诸方利益差别的有 2,丹尼尔.米尔斯著,李丽林、李俊霞译,《劳工关系》第21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法律条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话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着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推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适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剪的人员中录用。 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 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与劳动关系相近的词汇,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1.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是最传统的称谓。 劳资关系过分强调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通常在私营企业中提得比较多。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群体劳动关系)。 3.劳使关系 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词,表面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 劳使关系的说法比较中立,避免了对抗。 4.员工关系 员工关系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 采用员工关系的说法,可以淡化和排斥工会。 5.劳工关系 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群体劳动关系。 劳工关系的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劳动关系与国外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 1.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行政隶属关系。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处分。这些都是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处理外,一般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所以员工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 【案例】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会给予开除处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和劳动没有 必然联系,超生违反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 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但在计划体制下,政府把对 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权力处分员工。 2002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处罚,全部由行政机关来做,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 问题,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也被删除。当然,企业也不会因为员工的超生行为 负任何责任。 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 计划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色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会有较深的感触。 在计划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有相当强的优越感,员工基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这些权力而有一种恐惧感。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属于服务性质,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服务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计划体制下的优越感。 2.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计划体制时代,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劳动者,虽然政治意义上劳动者是主人,但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 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5-10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 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8-2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 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劳办发[1995]179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0-1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0-18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 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2-1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6-1-16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6-1-30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7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6-5-6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22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6-6-20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6-11-6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 [1997]3号)(劳部发〔1996〕35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第一章 1.劳动关系:是人们为了从事社会劳动而结成的关系,是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或者管理方团体(多为行业协会)与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一般是工会)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和冲突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背景。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双方在劳动力受雇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包含三方面内容:(1)从业关系(2)劳动组合关系(3)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劳动关系核心)。 2.简答:劳动关系的特征? 3. 简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劳动报酬的性质及支付的方式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4.名解: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狭义包括:(1)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 (2)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广义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及其联合体、雇主及其联合体以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的第三方。 政府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 5.名解:管理方:狭义上,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广义上,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6.简答管理方的特征 (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利,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 (3)职权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7.名解:雇员:也称劳动者,我国的广大劳动者是在各种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有组织的社会劳动的人。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人力资源管理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预防

人力资源管理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预 防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原创】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预防 ----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近年来,我们力求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培训,以期帮助企业规避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通过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正在逐步改变观念,不再是一味盲目追求效率了,大家已经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开始重视了。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使企业尽可能的避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预防,供朋友们参考。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愿意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员工也出于种种顾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时间来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加明显。用人单位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虽然没有书

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这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工给付。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归属。虽然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事实劳动关系”将成为历史名词,原有概念将会被“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取代,但我们认为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依然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称呼更便于记忆和掌握。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就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原本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的确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很多好处,但是这样对单位同样也有很多弊端。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基本的一步,对于劳动者来说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性。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也正是这些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是取得劳动法保护的条件。那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呢?365律师小编为您讲解。 一、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此处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包括劳动者提供的从用人单位统一格式的电子邮箱中打印的工资发放记录。实务中,劳动者提供的用普通纸质打印的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工资条”也作为主要的参照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

2018年4月自学考试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6089)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劳动关系中,权力往往集中在 A.政府 B.员工团体 C.管理方 D.雇主协会 2、按照差异化视角的分类方法,与通用人才相适配的劳动关系契约类型是 A.激励约束型契约 B.规范合作型契约 C.交易松散型契约 D.互惠共生型契约 3、影响企业劳动关系诸多因素中最复杂、最深刻、最主要的变量是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 C.技术环境 D.社会文化环境 4、在一切需要之中,最优先的需要是 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 C.感情需要 D.尊重需要 5、提出“通过建立各种明确的规定、条例、标准,使一切科学化、制度化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关键”的学者是 A.亚当?斯密 B.弗雷德里克?泰勒 C.雨果?芒斯特伯格 D.哈罗德?孔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第1页(共5页) 4.现代劳动关系管理的新趋势是 A.冲突型劳动关系 B.协调型劳动关系 C.合作型劳动关系 D.对峙型劳动关系 5.组成雇主协会组织的是 A.企业法人 B.自然人 C.雇主 D.管理方 6.标志着管理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是 A?自主型组织设计的出现B.雇员参与计划的出现 C.全面质量管理的建立 D.薪酬体系的建立 7.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 C?协助政府开展工作D.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 8.自由改革主义的代表是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一般在用人单位与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固然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关于劳动关系的6个法律案例(精)

来源:中国律师人才网 https://www.sodocs.net/doc/9111762277.html, ———————————————————————————————————————————————————劳动关系的6个案例一、能否以“三个必须”解雇员工5 O: 案例老王可是一位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了,他1981年就进入上海某纺织公司工作。1997年2月,公司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老王工作很卖力,公司和他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也给老王吃了一颗定心丸,毕竟年龄大了,他承受不起再就业的压力。 2008年8月,由于公司经营计划的调整和周边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决定关闭南汇的分厂,并安排老王到公司在宝山分厂的仓库从事装卸工岗位。老王觉得新的工作地点离自己的居住地太遥远,公司没有班车,自己上班要换乘3辆公交车才能达到工作地,上下班来回路途上的时间就要花4个小时,所以老王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并要求到公司的总部市区上班。公司认为总部的岗位都是管理工作,没有适合老王的工作岗位,于是拒绝了老王的要求。: 公司和老王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向老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老王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更何况自己年纪也大了,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自己在和老王协商变更其工作岗位未果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于是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老王的劳动关系并无不不当,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2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日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分析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1 本案中的公司于1997年2月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可是到了2008年8月,由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周围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不得不关闭了在南汇的分厂,老王原来的木工岗位自然也就随着分厂的关闭而不复存在。于是公司和老王协商要求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安排老王到宝山的分厂从事装卸工岗位,但是老王却以自己上下班路途遥远且年岁已高为由拒绝到宝山分厂上班。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最终不得不解除了老王的劳动关

劳动关系管理规范

劳动关系管理规范 1

<劳动关系管理>教案 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含义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劳动合同订立 1.订立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中国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就是要求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保护。(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 2

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表示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2.订立程序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要约: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要求的一方为要约方,与之相对应的一方为被要约方,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承诺一旦做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一般要约方往往是用人单位(但要约方也能够是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从法理人可将其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法定内容有:(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 3

如何分辨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如何分辨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我们常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弄混,常常把劳务关系当作是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365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

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

员工管理劳动关系概述

(员工管理)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力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 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和所于单位之间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壹)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于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和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壹方是劳动者,另壹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于单位。 3、劳动关系的壹方劳动者,要成为另壹方所于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二)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于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和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仍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于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和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于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壹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壹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于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壹个标志。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于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里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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