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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知识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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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中推行“谁主张、谁主证”的证据制度,但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对诸如病情诊断、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方手里,患者距离证据来源较远,取得证据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受害人,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举证责任推卸:(1)作为患者的原告仍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即他必须先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实,再者,如果患者隐瞒对已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医疗机构毕竟是掌握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操作规程的主体,它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患者有必要聘请一至二名专业人员就被告作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被告对质,从而将结果引向于已有利的一方面。通过庭审中医患双方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最后,谁赢得了证据,谁就赢得了官司,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和原告打官司的包赢不输。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除《若干规定》中提到的以上二大情形外,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损赔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和医疗鉴定的提出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道理同样緣于医患双方对医疗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对患者病情进展的举证能力上。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处于举证劣势的患者一方的地位,规范了医疗行为,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改进。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了呢?是否意味着患者只要发生了医疗纠纷打了官司、递交了诉状后就包赢不输呢?笔者认为不然。

1、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一般来说,法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即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为裁判。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时效是否届满应由当事人举证。在医患纠纷中,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首先,医疗机构是加害人,其次,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它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及损害发生的时间的举证能力上强于作为原告的患者,而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损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故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出发,法官应将证明诉讼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医疗机构。

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第23卷第1期2010年1月 医学与社会 MedicineandSociety V01.23No.1 Jan.2010 ‘27‘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柏宁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疗责任保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基于我国医疗行业的实际状况,结合国内外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成效,分析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02文献标识码ADO!.10.3870/YXYSH.2010.01.010 DiscussionofthePracticalSignificanceontheIntroductionofthe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 BaiNing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ofHarbinMedicalUniversi钐Harbin,150086AbstractWiththeriseinmedicaldisputesinrecentyears.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asdrawntheattentionofboththemedicalprO-fessionandthelegalprofession.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ofChina’Smedicalindustry,combinedwiththeimplementationsituationandtheactualresultsofforeign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weanalyzedthe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oftheintroductionof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includingeffectivedispersionofmedicaloccupationalrisks;relaxonthedisputebetweendoctorsandpatients;promotionofnewtherapeuticsandtechnologyandadvanceoftheoveralllevelinmedicalfieldinChina. KevWord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ospitalmanagement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患矛盾的加剧,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医疗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l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开展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是一个较新的险种,理论界对于其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当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患者/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都是个人投保,这是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但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存在重机构而轻个人的现象。 医疗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50-6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得到迅速发展,至70年代已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其有效地保障了医院、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也为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作出了贡献。医疗责任保险已发展成为国外职业 作者简介:柏宁,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课题项目:黑龙江省卫生厅项目“关于黑龙江省开展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编号为2009.27l。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尽管在国外医疗责任险很常见,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医疗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和探索。我国的保险市场推出医疗责任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内包括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几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1998年,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了试点。而后深圳、江苏等省市陆续实施,其他一些省市则还在研究阶段。目前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市寥寥无几。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是最早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从1998年起就开始以“自愿投保”的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但效果并不显著,参保的医院非常少脚。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以“统一投保”的形式向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截止到2006年底,北京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共339家。 2我国加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在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分散、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患关系的改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  万方数据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

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一、保险涵义潜入心: 80年代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人身保险的发展很不稳定、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偏低且不稳定、人身保险的承保率低以及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因此应针对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使保险涵义潜入心。 二、保险知识永记牢: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二)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金华市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间:一年 (六)责任限额: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提纲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 (一)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概念关系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性质在实践中的几种不同理解(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二、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一)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三要件 (二)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 四、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民法通则》与《条例》的效力关系 (二)《条例》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五、解决医疗损害风险的对策——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现实的必要性 (二)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同,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涉及医学专门技术,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患双方冲突激烈,加之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协调统一,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实践做法也不完成一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由于学术上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论述较多,而对医疗纠纷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研究有所欠缺,本文以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入手,试图从广义上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浅显分析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为实践中正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平等保护患者方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不妥之处,请予斧正赐教。论文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二、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五、解决医疗损害风险的对策——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 正确认识和准确界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性质是研究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诸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理论前提。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相比,医疗侵权责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医疗损害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的;医疗侵权发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权责任是基于医疗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一方是医疗机构,另一方是患者; (2)医疗侵权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3)医疗侵权责任是基于医疗行为有过错。因实践中医疗故意侵权毕竟是少数,不具有普遍意义,故本文只论述医疗过失产生的侵权责任。

保险专业论文题目参考

保险专业论文题目参考 1、农业保险政策性运作的经济学分析 2、构建保险监管的国际国内协调机制 3、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之现状及对策 4、机动车新报废标准对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影响 5、保险合同质押贷款初探 6、地铁保险市场分析 7、我国体育保险的供求矛盾及对策 8、浅议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规则 9、我国石油化工业的保险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分析 10、海上吹来保险风 11、体验营销在保险业中的运用 12、我国省级区域保险业发展评价:基于保险业绩指数的分析 13、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2007爱心之旅”活动侧记 14、“保险组合模型”发明专利简介 15、从人际传播角度看传统营销的优化 16、保险营销创新的国际绝招 17、如何撰写高质量的风险评估报告 18、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与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研究 19、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20、财务再保险的兴起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21、欧盟再保险监管的区域化协作发展理念及启示 22、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召开2007年度工作会议 23、加强保险基础风险研究科学发展保险业 24、保险公司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及意义 25、试论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中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发挥 26、浅议长寿风险对养老金计划的影响及管理方法 27、保险人对工程险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 28、车险“双外包”的可行性与实务分析 29、我国保费虚增的根源及防范对策探析

30、借用机动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相关思考 31、独立策展人责任保险研究 32、买分红险真的不如买中国人寿吗? 33、如何使你的财富有效增值? 34、灵活运用竞争策略拓展国内财险市场 35、死亡率下降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影响 36、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介绍 37、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 38、基因测试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39、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40、投保人失踪后谁可退保取决于该合同的继承权归属 41、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及原因探析 42、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43、“3.15”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44、中国平安回归A股成功上市 45、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 46、论金融化趋势下再保险发展新模式的构建 47、对寿险公司直接开办责任保险的质疑 48、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 49、建筑工程保险的营销实例 50、政府保险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51、谈谈紧急救援保险 52、中外遏制保险诈骗犯罪立法之比较 53、脉压差太大的危害 54、用心把好涉外理赔关 55、保险中介业务理赔管理任重道远 56、交强险“伤而未残”误工费该不该赔偿? 57、保险企业供应链管理研究 58、西部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发展思路与策略的研究 59、从医疗理赔零投诉看保险人的企业文化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责任保险为了医疗责任纠纷提供了便利和帮助,那么我们就需要承担保险费,那么,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是多少呢?很多人都想知道保险费这个问题,那么小编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元/人; 床位基准保费:450元/床位;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元/人次

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医护人数4人(含)以上或病床数20张(含)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_______________ 通过, 自___________ 起施行。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_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__________________ 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

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 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___________ 等病历资料。 8、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9、患者有损害,因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晚上10 点,急诊室送来一位胸闷、气急,超声显示有大量心包积液的患者,需急诊行心包积液引流术,但当时患者家属正在赶往上海的火车上,且电话联系不上。只有送患者来院的工友在场,并且其认为不能承担手术风险,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该如何处置?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苏华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有多年,它在充分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可谓医疗侵权立法上的又一次进步。 〈1〉我国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查看相关的论文文献,我认为主要争论的焦点是《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什么;还有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题 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 冷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理由如下: 一、举证责任倒置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措施; 三、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① 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晏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取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该法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 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也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该法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 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② 晏文中认为今后医疗事故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方向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的规则有日益弱化的趋势。因为: 举证责任倒置本是医患关系的强弱对比极不平衡的现状之下, 一个过渡性的策略。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法律上落实得越好, 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就越少。③ 李果锐、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李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应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一、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 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患方举证困难; 二、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 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 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增 ①冷冰.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以医疗纠纷诉讼为例[J].科技信息,2010(33) ②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③晏妮、马德宾.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J].重庆医学,2009(17)

保险学论文参考精选范文范文2篇

保险学论文参考精选范文范文2篇 保险学论文范文一:商业保险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研究摘要:本文以国内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模式为借鉴,以辽宁社会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为基点,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资源与优势,提出了未来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一、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简介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由于城镇居民与新农合的保险在基金筹集与运作方式极为相似,我国有地区将两个板块医疗保险合并运行,如浙江嘉兴和江苏常熟,未来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统一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经济形成后两种保险制度合并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经办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各地陆续在原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河南新乡为代表的业务委托管理模式,即将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商业

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收支风险,是一种管办分离的保险运行机制,这种模式有效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服务优势,减轻政府办医保的增员增编困境有效提高政府效能,不足之处是缺乏风险共担机制,未能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第二种模式是广东湛江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划拨保险资金的15%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并强化了医疗服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之处是商业保险只局限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管理,未能涉足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管理。第三种模式是以平谷为代表的共保联办型,该模式是政府将所有医保基金的50%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双方各承担50%的基本医疗赔付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效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与充足的管理资源,同时又发挥了政府管理上的强势和权威作用。从而提高基金利用率和报销额度;并强有力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与商业保险公司资源情况分析 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2013年末辽宁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624.8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19.8亿元,支出29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年末城镇两项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34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

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08级经济法律事务一班

毕业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文摘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置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看似很好的解决了患者和医方不平等地位的问题,但其实质却并没有改变。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目录: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五,文章总结 绪论:目前我国关于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问题大多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从客观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我国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确定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推定过错原则来认定行为人的过错;另一方面是患者作为个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而医方更了解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很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让其举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

医疗责任保险论文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摘要 医疗职业风险客观存在。医疗职业风险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医疗属于高技术、高风险领域,疾病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的高风险性。过高的职业风险易促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如在诊疗过程中做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和化验、采取短期治疗行为、不敢实施有风险的治疗措施、回避收治高危病人等。这些行为不但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更造成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阻碍医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建立健全医疗职业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在医疗行业中常用的风险管理战略有: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采用风险回避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医院不能拒绝救治病患。风险承担常见于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小或者医院经过核算认为自己承担风险比购买保险更加合算的情况,这种方法优点在于节省开支,缺点在于分散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医疗过失发生的可能,但由于医学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较短时间内想要大幅度地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只能采取转移的方法来减少风险的发生,医疗责任保险就是有效转移风险的工具,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十分不成熟,且面临较多的发展障碍和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和发展对策。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对策

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黑龙江大学学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院(系):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专业:法学年级: 09级 姓名:何乃明学号:20097643 指导教师:房忠敏 xx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设计)评语

摘要 现在因为医疗纠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大原因是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0年7月实施开始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社会上的反响不一。但是大多数人都偏向于患者一方,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是法律尤其要保护的对象。但是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看到了其施行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给医方带来的消极影响。为了改变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位置,提升患者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必须合理的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现状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分析,从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医疗举证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关系影响

目录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 (3) (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 (二)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 (4) (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 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 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影响 1.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积极影响 2.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消极影响

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摘要】:本文介绍了现行法规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而阐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并且从理论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对比分析了境内外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比较法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讼的日益增多,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弊端日益凸显。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人拟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入手,结合国外法学界关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性质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其第2条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本人认为,一方面,医疗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的一系列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医疗服务合同,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患者在医院挂号后,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患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以后,因医护人员的过失对病人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又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患者并不了解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无法向医方索赔,所以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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