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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admin9年前(2012-08-23)法律法规规范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

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主要基于三种认识:一是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将其征为国有;二是国家没有必要用巨额资金征为国有予以闲置;三是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公路沿线群众仍可以种庄稼、搞养殖等。

四、国外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法律规定。从国外立法看,在处理干线公路与沿线建筑物的关系上,多数国家也是通过划定建筑控制区域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在加强控制的同时,这些国家也注重采取疏导手段,通过完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并做好与过境公路的有效衔接,确保互不干扰。发达的乡村内部交通网络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使得居民没有必要紧靠干线公路两侧建房,忍受噪声和尾气污染。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公路及运输法》规定,未经部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城市、乡镇或村落外的部属公路的38米内,建造、放置结构物或固定设备。《加拿大新布朗兹维克省公路法》规定,经政务会副总督同意,可以从公路用地的中心线算起划定不超过180米的控制线,任何人不得在控制线范围内建造或放置楼房、建筑物、构造物、储藏油罐、车道,或者除篱笆、告示牌之外的其他物体。《日本道路法》规定,为预防损坏道路结构和防止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可按照相关标准,将与道路相连接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但不得将道路一侧20米外的区域指定为沿道区域;道路管理者指定沿道区域后,应及时公布其区域;当沿道区域内的土地、竹木或设施有损坏道路结构或妨碍交通的危险时,其管理者必须设置防止危险的设

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道路管理者可在责令该土地、竹木或设施的管理者,设置防止危险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意大利第729号法令关于新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规定》规定,根据已通过的法律方案,在高速公路沿线及入口处50米内禁止建造、翻建及扩建任何建筑。

五、与《公路法》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内容相比较,本条例在以下方面予以了补充和明确:

(一)关于划定主体。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主体,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多,且分布很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千差万别,因此,公路及公路两侧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不相同。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实际,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同时,本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这主要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熟知公路运行安全要求和有关公路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熟知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此外,还有一层意思,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时,必须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权属登记证明,规划部门不得在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规划等。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

地方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不具有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权力。

(二)关于划定原则。本条例对《公路法》确立的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原则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保障公路发展需要的原则。主要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时,还要充分考虑今后公路拓宽、扩建的发展需要,否则将会大大增加公路升级和拓宽的难度,国家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拆迁费用,而且造成公路两侧建筑二次建设,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三)关于划定规则。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也从公路边沟外缘开始起算。这就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存在重叠,即公路边沟外缘起至少1米的范围既是公路用地,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强度,必然造成执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问题。据此,本条例重新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从公路用地外侧起向外开始起算。

(四)关于距离范围。《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国务院的规定主要是指《公路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这是国务院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得少于国

务院规定的法定最小距离。需要指出的是,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是公路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其结构的特殊性,对安全视距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划定其建筑控制区范围时,不能“一刀切”地按照法定最小距离划定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而是应充分考虑安全视距等要求,适当扩大划定的距离范围。

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关于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xxx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切实保障辖区内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现状,XXX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界定工作。 一、农村公路的定义 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乡(镇)、其他建制村、更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通道或建制村内主要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及依据 (一)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 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admin9年前(2012-08-23)法律法规规范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

公路控制区

公路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 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控制区)的整治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散乱和不周延,无疑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使为此而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因此,加强对公路控制区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控制区概念的界定 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二、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 第二、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以建成公路为前提,即先有公路后有控制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原则性,即同一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是相同的;同时又具有灵活性,即不同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别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不同。这些主要是由于划定的主体不同,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是,所有公路控制区划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类别的公路控制区均不应少于法定标准,即保底不封顶。 三、公路控制区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并非实际征用地 公路控制区有别于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公路建设之前应先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 定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二)城镇规划布局,要按照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禁止沿公路条状发展,把公路变成街道。由于历史及其它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只能设置进出道口。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于2018年12月27日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批复(中发改审批〔2018〕184号),于2019年2月1日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中交〔2019〕32号)。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公路用地范围划定。本项目路线起于坦洲镇,与坦洲快线一期终点以桥梁对接,路线沿既有坦神北路向西南对现状路进行四改六建设,在马腰岭附近与古神公路二期共线,终于神湾镇斗门大桥和神湾大道的平面交叉口。路线全长11.045公里(长链189.7米,K2+089.679=K1+900),沿线设龙塘互通,渠化平交口8处(上含立交范围),主线(包括立交主线桥)共设置大桥838米/1座,中、小桥126.4米/4座,桥梁总长964.4米,占路线长度的比例为8.73%;立交区含主线地面桥共设大桥838米/1座,匝道桥3438.423米/5座,辅道桥611.2米/2 座;全

线共设涵洞21道(新建涵洞3道、利用5道,旧涵接长13道)。沿线镇街:坦洲镇、神湾镇。公路用地划定范围为道路红线内划定范围(详见附件)。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该项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低间距要求确定为10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在规划、出让、审批公路两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协调沿线镇政府、有关单位、村(居),加紧开展道路红线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沿线镇政府应当协调项目法人进入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勘建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坦神北路建设工程公路用地范围图.rar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路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含答案

路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含答案 路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含答案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我们最离不开的就是试题了,通过试题可以检测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什么样的试题才能有效帮助到我们呢?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路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含答案,欢迎大家分享。 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BD)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A、逐步规划 B、保障公路运行安全 C、保障公路畅通 D、节约用地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BD) A、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当事人有急事,要求当场收缴的 D、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 3、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BCD)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公路路政管理行为,简称路政行为,是指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受路政管理法规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路政行为的特征,是一种(A、C、D)

A外部行政行为 B内部行政行为 C具体的'行政行为 D要式行为 5、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是(ABD)。 A、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ACE),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事实 B、证据 C、理由 D、内容 E、依据 7、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CD)。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C、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D、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8、《路政管理规定》中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C) A、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B、不按路政处理决定赔偿路产损失; C、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不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ABD)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 2 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在高速公路两侧经过严格划定的范围内, 为了维护行车安全、环境保护和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区域。这片区域不 仅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使用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对周边的居民和环 境带来了诸多利益和挑战。 首先,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高 速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内,建立起严格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设施,例如道 路标志、隔离带、交通标线等,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控制区内的行车速度限制也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因此,高 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控制区内,建筑物的规划和布局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最小化。在建筑物的选址和设计中,需要考虑到降噪、防震、节能等 多个因素,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此外,控制区内也要设置相应 的生态保护设施和绿化带,以促进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这 些环保措施既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也能为人们提供一个优美、绿色的生活环境。 另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还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起到积极的 推动作用。通过对控制区内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规划,可以合理布局城 市的功能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还能加 强城市的连接和交流,促进城市之间的经济合作、人员流动和资源共

享。这种立体化的城市发展模式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还能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条件和更好的生活品质。 然而,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划和实施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划定需要进行科学、全面的考虑,以避免过度侵占土地资源和破坏自然环境。其次,建筑控制区需要与周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以实现有序发展和良好的社区环境。最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设施和建筑物需要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其功能和价值。 总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维护行车安全、环境保护和推动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控制区,能够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从而为人们创造更加安全、舒适和可持续的交通和生活环境。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划和管理,以适应城市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求。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公路保护空间范围

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 ——混乱的概念与《条例》的规定 一、为什么需要明确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 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公路管理与路政执法的中心任务,然而我们传统上的路政管理是以公路的路基、路面、附属设施为核心的,侧重于公路设施本身的完好,这反映在工作中就是“保护路产”,但是对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关注不够。例如,对与公路净空与地下部分的保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这是与公路的安全畅通密切相关的内容。这与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密切相关。 从法律上看,处理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关键是调整公路的相邻关系。《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原来标准规范中存在的“公路建筑限界”和“保安矿(煤)柱”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扩大了重要公路设施的特殊保护范围,形成了以“公路路线”为中心的立体式保护空间,这个空间具体分为公路净空区、公路建筑限界、路面地下保护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集镇控制区、桥隧等特殊设施的保护区等。这几个概念在实际运用中,也是比较混乱的,《条路》对此进行了界定。 二、公路净空区

关于公路净空区,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中,就有明确的定义。标准是在对“公路建筑限界”的定义里明确公路净空概念的。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界限,又称公路净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路净空是一个空间立体概念。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也涉及到了公路净空保护,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与边界。公路建筑限界一般特指公路车道和硬路肩以上的一定空间范围。必须注意的是,公路净空区是在路面之上的范围内,也就是“路内”。 建筑限界的管理,注意四个方面: 1)公路标志管理:不得侵入。不管新建,还是增补。 2)非公路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设置设计规范》《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3)跨越公路设施管理:安全技术评定。 4)路面障碍物管理: 三、公路地下范围的保护

道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制度

道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是加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为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提高公路使用效率,根据《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简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指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局是道路管理的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市管辖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辖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道路管理部门的道路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行车安全和绿化美化公路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五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在县道、乡道两侧建设控制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市、县(市、区)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傅莹办发〔2006〕78号文件执行:主干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及主干道收费站至城区段控制区范围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高速公路公共连接线的控制区域为50米; (4)道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须满足《公路发展远景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为立体交叉的要求。天桥控制区距离通道边缘50m (5)规划公路沿线,建设xx镇、开发区、商务区、学校、医院。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公路沿线修建永久性建筑相关规定

公路沿线修建永久性建筑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禁则)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罚则)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禁则)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 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 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 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 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 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公路红线违法建筑及执法主体权限

二划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主体及部门参与之间的 法律关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由此,我们得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是责任主体。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参与,如涉及铁路、航道、水政、流域等职责交叉的区域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明确以上部门参与的目的首先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其次,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湖南省实施《公 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等依法依参与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行政行为,也就随之赋予了对划定的特殊区域相应管理义务。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构筑物等行为时,必须制止或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辖区或特殊区域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可责令退还非法用地或限期拆除或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或限期改正或拆除或拒绝办理相关权属登记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 三、交通、国土、城乡规划对辖区内同一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了共同管辖权利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1 00-200米为单位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村镇。规划、新建村镇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 (试行) 二O一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基本要求 (1) 第二章办法编制依据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 (7) 第四章安全设施 (11) 第五章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21) 第六章二、三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31) 第七章平面交叉口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38) 第八章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48) 第九章收费广场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52) 第十章特殊气候条件下安全作业要求 (56)

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试行) 前言 为保障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规范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对三级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边通车边施工、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区域布置与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对于三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一、在施工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项目部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五、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期间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路路面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七、作业期间,安全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安全控制区范围,以保证作业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八、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九、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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