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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第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

C14040转融通业务介绍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转融通业务中,不需要由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对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的是()。 A. 配股 B. 收购 C. 分红派息 D. 派发权证 二、多项选择题 2.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两种。 A. 双轨制 B. 集中式 C. 分散式 D. 单轨制 3.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其资金可以来自()几个方面。 A. 短期融资券 B. 公司债和其它债务融资工具 C. 次级债 D. 自有资本

4.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为转融通借入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A.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B.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C.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D.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5.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转融券融入业务与融出业务分段办理 B. 转融通业务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一运营 C. 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分开处理 D. 转融通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 6. 转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进行权益补偿。 A. 分红派息 B. 送股/转增股 C. 派发权证 D. 配股 7.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进行调整。 A. 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B. 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C.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D. 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 三、判断题 8.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分别为分散式和集中式。分散式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没有集中式的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9. 2012年 8月,我国的转融资业务试点正式启动。2013年2月,转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正确 错误 10. 我国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分段处理,两者在业务流程、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上是完全分开的。() 正确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 (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 (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转融券业务介绍

转融券业务 盼望已久的转融券业务将于2月28日正式推出。 转融券业务是转融通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证券公司在提交保证金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其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以供证券公司经营融券业务的活动。 图:转融通与融资融券业务示意图 转融券标的证券90只股票,即上证50指数和深成指40只成份股。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 股流通市值的近50%。具体成份股见附表。 转融券期限共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五个固定期限档次,对每个期限档次实行有所差别的利率结构。证券金融公司从证券出借人融入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1.5%、7天期1.6%、14天期 融资融券 出借人 证 券公司 有交易单元 ?基金?保险?券商自营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 ?信托?社保?企业年金 无交易单元 ?其它法人机构?境内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投 借入人 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 归还 转融通 证券公司 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1.7%、28天期1.8%、182天期2%;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 表:转融券相关费率 转融券证券出借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不计费用。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转融券出借人在业务试点期间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 出借人不需要新开证券账户,仅用普通证券账户即可进行证券出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五)开展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规制度。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券商把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出借给客户,转融通则是券商向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实质上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在转融通业务中,作为中间介绍人的证券公司代表市场的需求方,是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融资融券客户的需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证券借贷平台将资金或者证券借入,然后出借给需要的融资融券客户。 为保证证券公司可以随时借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需要预先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一定数量的担保品,并申请一定的信用额度。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或者融券时,如果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则在信用额度的范围内,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和资金的借贷。当客户归还融资或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归还给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的影响 1、转融通业务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中国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 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 ——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 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 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 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 将得到迅速扩大。 2、同时,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 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 例参与转融通。 3、此外,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 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 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4、转融通业务将拓宽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同时利好证券公 司和保险公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转融通业务将刺激融资融券业务 总量的增长。 证券金融公司“利差”收益在1.5%~2.5% 目前暂定的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和融出合约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介入人都可申请对融资和融券合约进行展期。而不同期限,转融资(券)的费率也不尽相同。转融资费率将与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挂钩,不能低于基准贷款利率。目前初定费率为上浮10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的,不同期限转融资费率分别在6.3%到6.5%之间。转融券的费率也是根据不同期限厘定,融入费率暂定在借入股票总市值的1.5%到2%之间,融出费率暂定在3.5%到4%。证券金融公司便靠融入和融出费率之间的利差获取收益。 转融通推出后关注事件驱动型机会

宗教事务条例2018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5题)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 A )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D.民政部门 2.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 C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本土化 B.现代化 C.中国化 D.国际化 3.新修订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 A )起施行。 A.2019年5月1日 B.2019年5月31日 C.2019年6月1日 D.2019年6月31日 4.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 C )。 A.不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B.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C.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接受境外宗教团体的指导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D )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

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B )。 A.工作部署 B.财政预算 C.年初预算 D.政府报告 7.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法委托( A )对辖区内的宗教进行管理。 A.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村(居)委会 D.宗教团体 8.( B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A.乡级 B.县级 C.设区市级 D.省级 9.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B )的

C14040中证协转融通业务介绍测试题目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00分 1.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其中集中式又可以细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以下国家或地区转融通市场为双轨制的是()。 A. 韩国 B. 美国 C. 中国台湾地区 D. 日本 二、多项选择题 2.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 A. 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所 B. 借入人 C. 证券金融公司 D. 证券出借人 3.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其资金可以来自()几个方面。 A. 公司债和其它债务融资工具 B. 次级债 C. 短期融资券 D. 自有资本

4. 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B.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 C. 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D. 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 5. 境外证券借贷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等几方面的目的。 A. 满足套利交易需要 B. 满足证券交割需求 C. 建立空头头寸 D. 满足做市需要 6. 卖空交易可以分为()两类。 A. 有担保的卖空 B. 融券卖空 C. 融资卖空 D. 裸卖空 7.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为转融通借入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A.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B.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C.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D.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判断题 8. 转融通业务分为转融资和转融券。() 正确 错误 9.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正确 错误 10. 根据境外证券借贷的概念,证券出借期间,标的证券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借券人,期间产生的除投票权以外的经济利益,包括红利、红股、配股权等,借券人需在到期时归还给出借人。() 正确 错误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 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 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 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 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 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 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 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 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宣传贯彻工作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培训内容 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宣传不够,知晓度不高。(二)配套制度措施不 健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较短,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尚不健全,造成新修订 《条例》中规定事项无法操作。(三)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宗教工作体制 不顺、工作繁重、人员不足,宗教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仍有差距。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方面还有差距,基础设施 建设滞后。宗教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三、工作建议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在线测试题 一、单选题 1.(C)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C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B)。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 C)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 C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

C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 C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 )。 A管理 B使用C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C)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 B享有可以 C不享有不得 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 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D)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 B2017年10月1日 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二、多选题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ABCD)的原则。 A制止非法 B遏制极端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调研报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关于,国务院,新修订,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工作报告中查看更多范文。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根据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XX年2

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转融通业务介绍 课后测验100分

转融通业务介绍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其中集中式又可以细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以下国家或地区转融通市场为双轨制的是(A )。 A. 中国台湾地区 B. 美国 C. 韩国 D. 日本 二、多项选择题 2.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ABCD)。 A. 借入人 B. 证券金融公司 C. 证券出借人 D. 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所 3. 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ABCD )几个方面。 A. 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B. 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 C. 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D.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 4.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其资金可以来自(ABCD )几个方面。 A. 自有资本 B. 公司债和其它债务融资工具 C. 短期融资券 D. 次级债 5.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为转融通借入人需符合以下(ABCD )条件。 A.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B.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C.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D.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6. 境外证券借贷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ABCD )等几方面的目的。 A. 满足套利交易需要 B. 满足做市需要 C. 建立空头头寸 D. 满足证券交割需求

7. 卖空交易可以分为(AD )两类。 A. 裸卖空 B. 融券卖空 C. 融资卖空 D. 有担保的卖空 三、判断题 8. 转融通业务分为转融资和转融券。(正确) 9.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正确) 10. 根据境外证券借贷的概念,证券出借期间,标的证券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借券人,期间产生的除投票权以外的经济利益,包括红利、红股、配股权等,借券人需在到期时归还给出借人。(正确)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 条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 传。 本条是关于遏制宗教商业化的规定。 关于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享有任何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要求其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而不是为了取得经济回报。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条例明确,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捐资行为完成后,捐资人即丧失了对捐资财产的财产权利,即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关于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设立或者修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质决定的。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20XX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XX〕41号)指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为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教敛财,遏制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关于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行为人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1 / 1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1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A任何组织 B 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B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

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 B使用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 B享有可以不享有不得 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 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D )起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1 (C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1.(C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2.(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B市C县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B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C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B党组织C乡级人民政府D村民(居民)委员会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B自己家中C体育场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A省B市C县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 )。 A管理B使用C管理和使用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C )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B享有可以C不享有不得D享有但不得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D )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B2017年10月1日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ABCD)的原则。 A制止非法B遏制极端C抵御渗透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ABCD),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新)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本条是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规定。 关于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几项基本原则,是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乃至社会各界的基本要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旨也必须与这些原则相一致。 关于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当地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如果没有此需要,就没有必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此项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切实际地盲目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的地方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能够满足当地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但是为了攀比或者吸引境内外捐赠而建立寺观教堂,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的地方不是出于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而是某些组织或者个人出于吸引游客、发展经济等目的修建一些寺庙宫观作为游览项目。上述这些情况都不符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关于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要有专人主持宗教活动。这一点是信教公民所需要的,也符合各宗教的习惯。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专门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有两类,一类是宗教教职人员;另一类是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基督教符合规定的义工传道员。 关于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这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备的条件,资金的数量应与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和类型相适应。同时,资金的来源合法,不能是擅自接受境外资助的,不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不合法的手段等取得的。 关于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信教公民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场所与场所之间应该有一定的间隔,以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至于信教公民的数量和场所的布局,因为全国各地情况复杂,各教情况不一,有的地区人口密度很大,有的地区则是地广人稀,所以布局合理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场所设置还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方,在为信教公民提供方便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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