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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广东****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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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 ?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利益冲突 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 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 在外 ?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 、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第四章内容 第一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處理。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人投责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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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

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五、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尚未接受委托的,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当与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共同遵守的诚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而只有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下,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正如江总书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咯守律师职业道德,最终将背离法制建设的轨道。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律师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

识别利益冲突

1目的与范围 1.1为识别并预防员工(潜在)利益冲突,控制和防范人员管理的风险,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维护内部的公平和防止腐败,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定义 2.1 外部利益冲突:是指员工与和本公司有竞争或有业务往来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存在义务、亲属关系或其它特殊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本公司职责时影响员工对问题的判断或决定,导致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2.2 内部利益冲突:是指二个或以上的员工在公司相互检查或制约的岗位上或存在直接报告关系的岗位上有亲属或其他特殊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职责时影响员工对事件判断的公正性、客观性,导致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3管理职责 3.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员工利益冲突管理》,组织实施利益冲突的调查和分析,监督公司各单位的利益冲突管理情况,并对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利益冲突提出处理建议。 3.2 集团公司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利益冲突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处理。 3.3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利益冲突调查及相关工作,在本部门的员工利益冲突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4管理要求 4.1利益冲突调查 4.1.1 调查对象 所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有费用支出、人事审批权限和监督职能的人员必须接受利益冲突调查,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市场销售人员、采购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审计内控人员、人事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具有管理职能和权力的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等。 4.1.2调查内容 利益冲突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员工在本公司合资双方母公司、供应商、客户及竞争对手的投资或权益――员工在与本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商家中的投资或权益――在另一企业或商家中任负责人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合资双方母公司)――在公司以外的企业就业情况 ――在本公司授权的企业或商家中的权益或雇用关系 ――与公司内部人员的业务关系 ――其它的财务或业务关系 4.1.3调查频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年度组织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一次员工利益冲突的全面调查。所有列入被调查岗位的新入职、晋升和调动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利益冲突情况。 4.1.4调查方法 由列入利益冲突调查对象的员工填写《利益冲突调查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员工填写的《利益冲突调查表》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员工利益冲突调查结果汇总表》。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 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 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示范文本) 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使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正确处理 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根据《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规定》制定 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1.3.约束对象 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等。 1.4.术语定义 1.4.1.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以下 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①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 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1 ②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

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⑵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①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 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 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②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 ③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 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 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 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 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⑶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①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 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 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 ②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 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 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4. 2.员工关联人 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014江苏省律协实习律师考试试题

2014年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试卷 姓名:所名:得分 一、填空题(14小题,共30分) 1、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新执业律师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关于加强江苏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意见》规定,为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4、《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

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 一、目的 为了鼓励员工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向公司申报,防止因为在处理个人与公司利益关系时,收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使价值判断和工作方法取向偏离公司利益要求,发生为了谋取私人利益给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员工带来的危害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二、发生利益冲突的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股东、员工涉及工作、职务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董事、股东、员工涉及工作、职务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与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员工。 2、公司的董事、股东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与公司发生关联业务的公司、法人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三、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公司的董事、股东和员工在执行公司的事务中,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事务关联人之间利益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董事、股东、员工权益的情形。 四、职责 4.1 员工的经理有以下责任: 4.1.1评估可能的利益冲突 4.1.2建议合适的行为解决或排除利益冲突 4.1.3通知相应的人力资源部并与之一起解决利益冲突 4.1.4确保公司管理层知道可能的利益冲突 4.1.5监督已披露的利益冲突 4.1.6跟进任何新的利益冲突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的经理及管理层沟通后,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建议必要的行动措施。 五、管理程序 5.1 利益冲突的情况 (a)员工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任何近亲(员工最能判断何人是近亲),在公司的事务中由金钱利益,例如身为公司的董事或合伙人,或大量持有股份,以及担任有报酬的雇佣工作、职位、行为、专业或职业。 (b)员工是某公司、协会、联会或其他机构的董事、合伙人、顾问、客户或雇员,或有其它重要的关联,而该公司正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者要发生业务时。 (c)作为专业顾问,曾以个人或某公司成员的身份向任何人或机构提供意见,或代表人或机构或经常与该人或机构有事务往来,而该人或机构是与本公司的事务相关联的。 (d)员工在处理事务中,业务单位的雇员是其同学、关系密切的朋友,并且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时。 (e)在采购中双方事先有接触,并且是唯一供应商或者没有更多的供应商可以供选择时。 (f)员工打架、斗殴或其他行为,处理或调查者与其中当事者有某种关系时。 (g)商业竞争。员工在职期间应聘于其他与本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公司时。 (h)财政利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他事务以获得财政利益时

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 《律师法》(2007)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律所检查要点

律所检查要点 一、外观 1、是否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 2、办公场所应整洁明亮,并进行功能划分,设置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3、查看副本,律所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否存在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合伙人会议制度。(查看合伙人会议记录本,律所重大事项是否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2、统一收案管理制度。(查看收案登记表和收案审批制度,规范收案流程。收案登记表按民事、刑事、行政、非诉等分类设置,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包括收案日期、当事人及联系方式、案由、承办律师等必要信息) 3、收费管理制度(查看收费登记表,查看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应及时开具发票,不得收费不开票或者开具白条收据) 4、文书、印章管理制度(查看印章使用台账,文书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存在开具空白所函、空白文书情况。

分类制定并严格使用规范的委托合同,由委托人签署权利、风险告知书。) 5、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查看律师是否设有专门的档案室并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业务档案是否符合归档办法的规定并归档及时。随机抽取诉讼、非讼案卷,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6、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制度,收案时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审查) 7、财务管理制度(查看律所会计账簿,会计和出纳是否分设,是否如实反映财务和业务情况,依法纳税情况等) 8、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查看与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9、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查看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及相应讨论记录) 10、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当事人回访和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11、投诉查处制度。(查看是否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和公布投诉电话) 12、年度考核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13、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查看是否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X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 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 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 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 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 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 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 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 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 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 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 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 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 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 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第四章内容 第一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对于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sodocs.net/doc/75840651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详细版投行类业务内控经验分享(100分).docx

投行类业务内控经验分享(100分)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自行 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次。 A.1 B.2 C.3 D.4 我的答案: A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处于后续管理阶段 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证券公司对外披露文件无需履行内核程序的有()。 A.受托管理报告 B.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C.持续督导报告 D.公司年报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担任受托管 理人应当经()审议通过。 ? A.投行业务委员会 ? B.投行业务负责人 ? C.内核机构 ? D.风险管理委员会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对当前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包括()。 A.业务承做管理较为粗放,风险管控让位于业务发展 B.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重视不够,内部控制建设良莠不齐 C.合规风控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介入的广度和深度有所不足 D.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有效性有待提高 我的答案:ABCD 2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以下材料和文件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内核程序。() A.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B.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

C.举报信核查报告 D.会后事项专业意见 E.对首次申报文件的补充披露 我的答案:ABCDE 3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投资银行类业务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其中第三道防线包括()。 A.业务部 B.质控 C.内核机构 D.合规部门 E.风险管理部门 我的答案:CDE 4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处于后续管理阶段项目的风险进行持续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对存续期项目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评估 B.参与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C.牵头业务部门制定存续期项目风险排查方案,每年对存续期项目开展全面风险 排查,并完成排查工作报告 我的答案:ABC 5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投资 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A.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B.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 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C.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 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D.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我的答案:ABCD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 足以下条件()。 ? A.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 B.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 C.来自投行业务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 D.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 E.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内审要素检查表

内审检查表 序号评审内容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需审查部门 及人员 审核结论审核记录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看法人资格证经理√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 法人单位授权。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法人 通常还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 法人通常是工商主管部门颁发“执照”证 书等原件。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等。 经营范围是否只有检测业务。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查看手册相关内容及组织结构图、质量体 系保障图及手册中规定内容是否协调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 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查看经营范围、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及 公正性检查记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 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 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 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 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查看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 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查看经营范围、 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及公正性检查记 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监督员 √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 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 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 密措施。 查看是否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 权的程序查看经营范围、公正性声明和承 诺文件;电子存贮文件是否有措施,文件 借阅等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查看人员一览表、质量手册人员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 √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 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 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查看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 求;是否规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相互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社保培训、宣 贯或内部沟通记录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 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 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 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查看手册的最高管理者岗位职责,规定内 容是否覆盖准则内容,查看公司方针、目 标、公正性声明和承诺文件,管理评审记 录内容。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 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 理人员的代理人。查看手册技术负责人是否规定了职责、任 职条件和符合准则;查看质量负责人是否 规定了职责、任职条件和符合准则要求; 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监督员 √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查看手册授权签字人是否规定了职责、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质量√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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