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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

关于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机零币配发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

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上交要求:

1、确定时间:由联社大库出纳根据自身工作,合理安排基层网点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上交工作,原则上要求一天不超过两个单位,基层网点上交残币人员要等待大库出纳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验收合格的即时兑换新币,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现场进行整理也可带回去再整理。

2、基层网点整理上交残币要求:要求基层网点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理,整理完毕后方可上交大库,严禁未经整理就打包上交。

四、零币配发:

1、联社大库出纳根据上级行配发我社的零币数量,按照基层网点业务量及柜员数量,在留足备用零币的基础上合理配发基层网点零币,确保基层网点零币兑换工作。

2、基层网点接收的零币数量较大的,要按照零币整点要求整理完毕后上交大库,严禁未经整理,打包上交。

五、其他

对基层网点未按上述要求整理上交残币及零币的,大库出纳有权拒绝接收,对连续出现未按规定整理上交残币零币的,大库出纳应向会计结算部报告,由会计结算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 相信大家平时都有收到过残损币,即损坏的人民币。下文是小雅收集的关于残损币的兑换管理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北京分行绿色通道轻松兑换小面额残损币 残币能在窗口优先办理,速度快,也方便!刚才把家里存的那点残币都换完了。农行残损币兑换的绿色通道服务确实方便了我们!"农行北京崇文支行营业部残损币绿色通道兑换服务正式启动当天,一名刚刚兑换完残损币的顾客对记者说。 据悉,居民家中都或多或少地留有花不出去的残损币,到银行兑换要取号排队,为图便捷,绝大部分居民放弃兑换,既影响了客户感受,又对市面流通的人民币整洁度造成影响。农行北京分行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高人民币整洁度,在北京50家营业网点率先设立了有“残币兑换”标示的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小面额残损币兑换业务。 据了解,为了做好小面“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真正为老百姓兑换残损币提供便利,农行北京分行利用自身网点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优势,在各城区及远郊县均设立了绿色通道,确保老百姓能够选择就近网点办理业务。老百姓来到绿色通道网点要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时,热情的银行引导员会主动引领到摆放有“残币兑换”标示的绿色通道窗口办理残损

币兑换业务,老百姓残损币兑换的等候时间大大缩短了。客户可以通过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站查询开通绿色通道的农行兑换网点,也可以通过拨打农行95599服务电话来查询农行北京分行绿色通道网点的情况。 北京分行此举,既是认真履行残缺人民币的兑换义务的体现,也是服务于民,勇担社会责任的真实写照。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学习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 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 停止流通人民币的销毁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 第四条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全部熔化。 第五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条件是: (一)符合销毁工作要求的复点、销毁和保卫人员; (二)具有负责复点和销毁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科级以上); (三)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库房; (四)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五)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六)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章计划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五、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六、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信用社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信用社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信用社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损伤票币,经复点后,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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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客户办理残损币兑换的风险提示

关于为客户办理残损币兑换的风险提示 一、情况简介 近日,一则客户到银行兑换残币被要求开具“非人为损毁证明”,派出所“霸气回应”,涉事银行“登门致歉”的消息,持续引发关注,再次将银行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件情况如下:2017年2月3日,客户田某持被其小孩烧缺了一角的100元到鹤峰县农行营业部提出兑换,工作人员却告之需要去派出所开立证明,证明这钱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当地派出所经再三考虑,为其开立了带引号的“证明”:一是指出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上述事项不由公安机关证明,且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二是列出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相关规定,指出银行有无偿为公众兑换的义务;三是进一步称国家“三令五申”,不要让百姓开所谓的“奇葩证明”,让老百姓多跑路、瞎跑路,请银行端正态度,依法依规为老百姓办理业务。事后,涉事银行进行了反思与处理,对给客户带来的麻烦进行公开诚恳地致歉,并承诺今后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 二、问题分析 该事件的曝出,“一边倒”地激起了公众舆论对银行的指责之声。一方面,兑换残损币让客户开具相关证明的做法,的确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相关规定,于

规无据。另一方面,银行防控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须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行,不应该“忽悠”客户以“前移”风险关口。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规章制度为客户办理残币兑换业务。一是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相关规定,仔细甄别“全额”、“半额”、“不予兑换”等不同情形。二是要求加强对柜面员工的内部教育培训,实行残缺、污损人民币首兑责任制,不得推诿或拒绝办理。 (二)加强特种残损币收兑工作。一是要从讲政治和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提高做好特种残损币收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多关注公交系统等小面额货币流转较多的单位。二是要开通特种残损币收兑的绿色通道,发现一张收兑一张,绝不允许流出特种残损币,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要求各网点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出现客户投诉的,应认真听取客户的诉求及建议,寻求合理的方式解决,同时强化舆情监控,对不良舆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臵,共同维护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

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币兑换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现将残损币兑换服务公示如下: 一、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无条件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 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三、金融机构对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商业银行人民币券别调剂服务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无偿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满足市场主体对小面额人民币的需求,是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将人民币券别调剂服务公示如下:

一、小额、零星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 客户可直接持现金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兑换,也可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客户事先填制《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预约登记表》,按约定时间兑换。 二、大额或定期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 对于客户定期或大额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客户事先填制《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预约登记表》(一式两联),明确兑换的券别、金额,向营业网点柜员或大堂经理办理预约确认手续。并按事先约定睥时间到营业网点兑换。 欢迎客户对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残损币兑换、券别调剂服务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22350613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

关于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机零币配发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

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上交要求: 1、确定时间:由联社大库出纳根据自身工作,合理安排基层网点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上交工作,原则上要求一天不超过两个单位,基层网点上交残币人员要等待大库出纳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验收合格的即时兑换新币,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现场进行整理也可带回去再整理。 2、基层网点整理上交残币要求:要求基层网点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理,整理完毕后方可上交大库,严禁未经整理就打包上交。 四、零币配发: 1、联社大库出纳根据上级行配发我社的零币数量,按照基层网点业务量及柜员数量,在留足备用零币的基础上合理配发基层网点零币,确保基层网点零币兑换工作。 2、基层网点接收的零币数量较大的,要按照零币整点要求整理完毕后上交大库,严禁未经整理,打包上交。 五、其他 对基层网点未按上述要求整理上交残币及零币的,大库出纳有权拒绝接收,对连续出现未按规定整理上交残币零币的,大库出纳应向会计结算部报告,由会计结算部给予相应的处罚。

假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兑换办法

假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兑换办法 一、单位和个人收到假币如何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将持有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应予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向持有人出具收缴凭证。持有人对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银行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 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持有或继续使用假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中规定了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在兑换过程中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残损币兑换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 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关于假币收缴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假币收缴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自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为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和冠字号等行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提升本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和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 ___》,我行由渠道运营部牵头,组织人员对全行假币收缴和残损币兑换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我行营业网点设立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公示举报电话,按规定在营业网点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及《中国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流程》,在营业场所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点验钞机具,并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及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2、按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学习和培训,临柜人员熟练人民币支付业务整点挑剔,备付金质量充足,无对外付出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情况,并由总行制定了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内部考核,并建立健全ATM加钞流程内控制度,通过调阅监控后柜员认真执行相关流程制度;点钞机、ATM机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并通过厂家定期升级;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 1、是现金从业人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时有火烧、拼凑、标准掌握不严。 2、是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仍然对假币存在意识淡薄的情况。 3、是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不报警,怕麻烦。 三、改进情况 鉴于在自此次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XX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

XX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人民币现金业务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XX银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我行各级营业机构均应按人民币相关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章兑换标准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兑换程序 第六条各级营业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采用人工、仪器手段分别鉴别真伪,在此基础上辨清面额、点清张数,并严格按照兑换标准进行兑换。 第七条各级营业机构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告知持有人兑换标准、认定的兑换结果及其享有的对认定结果表示异议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不予兑换的,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八条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营业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营业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九条各级营业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中发现故意毁损人民币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当地监管部门。 第十条持有人所持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属于可兑换范围或不符合兑换标准不予兑换的,应向持有人说明理由,并将不能兑换的残损人民币退还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损伤、残缺人民币的挑剔及兑换标准

损伤、残缺人民币的挑剔及兑换标准 1、什么是损伤人民币? 损伤人民币是指人民币在流通中因自然磨损、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坏了其票面完整性的票币。如纸币破裂、油浸、熏焦、水湿、污染变色、虫蛀、鼠咬、霉烂、火烧等,金属币出现严重磨损、破缺、变形等。 2、损伤人民币的挑剔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2)票面裂口超过纸幅1/3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的。 (4)由于油浸、墨渍造成票面肮脏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6)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的。 3、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①票面残缺1/2以上者; ②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③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

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规定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 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 停止流通人民币的销毁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 第四条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全部熔化。 第五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条件是: (一)符合销毁工作要求的复点、销毁和保卫人员; (二)具有负责复点和销毁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科级以上); (三)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库房; (四)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五)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六)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章计划 第七条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编制分金额与券别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总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结合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年度销毁计划,编制下达全国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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