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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smoke control

DGJ08-88-2006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6年4月1日

2006 上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06]112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和上海市消防局主编的《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1.1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8—2006,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是一部适用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范。该《规程》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工程应用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得到了有关部门及设计人员的认同。在执行及应用该《规程》过程中,众多专家将需要修改及补充之处,及时与编写组进行了沟通和探讨。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加速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78号文的要求,对原《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进行修编。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适用于工业建筑防排烟系统的内容;

2.增加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方式的内容;

3.补充并完善火灾类型及排烟系统的计算公式;

4.补充并细化施工、验收条例。

本《规程》在修编过程中,得到了市建委和主、参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得到了众多专家的建议和热诚帮助。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程》难免还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 O 1号,邮编:20003 2),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原《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戌勤 张菊良 朱 鸣 曾 杰

朱哗盛 寿炜炜 刘志繁 朱金鸣

袁 昕 俞 巍 滕伟黎

本《规程》主要修编单位、参加修编单位、主要修订人

主要修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参加修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修订人:徐戌勤 朱 鸣 曾 杰 寿炜炜

朱晔盛 彭 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十二月

目 次

前言 (3)

1总 则 (7)

2术语和符号 (8)

2.1术语 (8)

2.2符号 (9)

3防烟设计 (12)

3.1一般规定 (12)

3.2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13)

3.3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13)

4排烟设计 (16)

4.1一般规定 (16)

4.2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17)

4.3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20)

4.4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21)

4.5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22)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23)

5.1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23)

5.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25)

6防排烟系统施工 (33)

6.1一般规定 (33)

6.2送风、排烟管道施工 (33)

6.3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装 (35)

6.4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 (35)

6.5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 (36)

7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37)

7.1一般规定 (37)

7.2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37)

7.3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38)

8防排烟系统验收 (40)

8.1一般规定 (40)

8.2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 (40)

8.3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 (41)

8.4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 (41)

附录A防排烟系统验收内容表 (44)

附录B本规程用词说明 (54)

条文说明 (55)

1总 则 (57)

2术语和符号 (58)

2.1术语 (58)

3防烟设计 (59)

3.1一般规定 (59)

3.2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60)

3.3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60)

4排烟设计 (64)

4.1一般规定 (64)

4.2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65)

4.3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65)

4.4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67)

4.5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68)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70)

5.1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70)

5.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70)

6防排烟系统施工 (77)

6.1一般规定 (77)

6.2送风、排烟管道施工 (77)

6.3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装 (77)

6.4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 (77)

7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78)

7.2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78)

7.3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78)

8防排烟系统的验收 (79)

8.1一般规定 (79)

1总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通风natural ventilation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

2.1.7 中庭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OOm2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 储烟仓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 挡烟垂壁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 清晰高度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 轴对称型烟缕axisymmetric plume

远离四周墙壁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3 阳台型烟缕balcony spill plume

烟气上升到达楼板(吊顶)后,沿着阳台或其它大的水平突出物边沿溢出的烟缕。

2.1.14 窗口型烟缕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5 墙型烟缕wall plume

靠墙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6 角型烟缕corner plume

靠墙角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7 防火风管refractory duct

采用不燃、耐火材料制成,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

2.1.18 排烟窗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19 自动排烟窗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20 手动排烟窗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1 排烟防火阀smoke fire 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1.22 临界排烟量critical Volumetric flow 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2.2 符号

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A1——门的面积(m2)

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z)

A F——送风口总面积(m2) ’

A V——排烟口截面积(m2)

A W——窗口开口面积(m2)

A 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z)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β——无因次系数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m)

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O.5

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土墙体时,取值O.5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 V——排烟口流量系数

C 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d b一—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

f——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

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

F′——门的总推力(N)

F 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F4——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窗口开口的高度(m)

H q——最小清晰高度(m)

K——系数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L 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n——指数

N1——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 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V crit——临界排烟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1——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Z B——阳台之上的高度(m)

Z——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3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疏散楼梯间。

2前室、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3.1.2 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

3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问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5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消防电梯前室。

6 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问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合用前室。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问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建筑高度低于1OO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OO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O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

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O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9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10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3.1.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2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问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超过20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上下部位对送的方式,上下送风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值或表3.3.7—1、3.3.7—2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2.OO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问顶层设有不小于O.80m2的自然通风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OOm2。

3.2.3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3.3.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

3 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外)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h的隔墙和1.5 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 h的不燃烧体。

4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2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 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式送风口或采用空气幕形式。

3.3.3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 m/s。

3.3.4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O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5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O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6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1.3计算确定。

3.3.7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7—1、3.3.7—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

表3.3.7--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加压送风量(m3/h)

7~19 25000~30000

20~32 35000~40000

表3.3.7—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7~19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32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注:1 表3.3.7—1与表3.3.7—2的风量按开启2.OOmm × 1.60m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可乘以1.50~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O.7m /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8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3.9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问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0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 计算。

3.3.11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 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的送风量为

1350m3/h计算。

3.3.12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问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 公共建筑的中庭、大堂。

2 商场、餐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空间办公室。

3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4 高层建筑的办公室、人员集中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及走道。

5 地下建筑的办公室和可燃物品贮藏室。

6 汽车库。

7 舞台、演播室。

8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厂房和仓库。

4.1.2 在4.1.1所述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

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 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中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

3 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大堂。

4 机电用房。

5 机械立体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单层汽车库。

6 面积小于5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及面积小于3OOm2甲乙丙类仓库。

4.1.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通风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注: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自行熔化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

4.1.4 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机械排烟系统;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5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

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1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2 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

高度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4.1.7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O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8 设有排烟系统的部位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

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9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0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1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lOO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和排烟量应分段设计。

4.2 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4.2.1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风量之和计算。

4.2.2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

5.2.2计算或表4.2.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Om 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4.2.3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由公式

5.2.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设有喷淋的客房,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通风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4.2.2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

5.2.2计算或表4.2.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Om 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4.2.3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由公式

5.2.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设有喷淋的客房,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通风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无喷淋的客房,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OOm2且设有喷淋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当走道两侧自然通风面积均不小于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 隔问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4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 隔间面积小于5 00m2的车间、库房,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

4.3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4.3.1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 宜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与防火墙的距离应不小于2m。

4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 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3.2 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

5.2.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小于70~H寸,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面积计算。

4.3.3 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两层以上的商场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

4.3.4 采用自然通风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4.3.5 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房间至少设置一组。

4.3.6 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增加一倍。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增加一倍。

注: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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