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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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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胡海军

(户家乡初级中学,陕西省大荔县户家乡,715105)

摘要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教育权等权利。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本文通过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及承担责任的种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帮助家长、学校和社会对体罚学生现象有一个新的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体罚学生;违法;责任主体

在古代,私塾中学生背不出书有先生打板子、罚站等,有老辈人口口相传,人尽皆知。“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就是传统版教育模式下的体罚者宣言。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笔者于2008年9月17日下午2点45分利用百度搜索器搜索“体罚学生”时,搜索到388500篇相关网页,其中的40%为体罚学生的新闻报道。很显然,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过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①体罚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近、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法令多禁止体罚。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学校实行自觉纪律,坚持说服教育,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人性及其身心发展的规律,还是从教育的本质及教育学生的规律来看,体罚都是不正当的,是严重的病理行为,都是落后教育的产物,是对人性的摧残,是对人格的扭曲。体罚阻碍着人自身的健全发展,也影响着以育人为宗旨的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因而禁止体罚,势在必行。当今世界是儿童的世界,儿童意味着人类的未来和希望,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不仅强调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强调了双亲、社会、国家

①转引自摩罗:《体罚学生是对人类的伤害》,《南方周末》2002年1月25日。

应承担的义务,不仅强调了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强调了儿童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

在目前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分数上去。以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中依然潜藏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制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农村又比城市更为严重。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在民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对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即使严重一点,也不过是个道德问题,根本谈不上违法。他们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适当采用体罚的形式有积极作用,一些家长也都有恨铁不成钢的思想,信奉棍棒下面出强龙,甚至私下与教师沟通要求对其子女进行严格管教,只要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者也认为体罚这种方式固然不对,但管总要比不管好,一旦任学生的毛病发展下去,轻则误人子弟,更影响学校的声誉。所以,对一些体罚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纠政策。我国有近四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我国政府除了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外,还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制度》等国际条约,可以说,我国政府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不仅是作为一名教师的基本要求,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学校及学生的权益。为此,《教师法》专门作出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根据第3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15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这一项基本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做到对学生不分亲疏远近,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教师应当注意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尤其是对有缺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促使他们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为了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教师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教师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作了一般的、基本意义上的规定:首先,确立了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进而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其次,《教育法》第42条从五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1.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享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内容和完成学习任务的基本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有权了解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有权了解和使用学校的设备和图书资料。与此相对应,为了使学生充分享有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则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应当充分保障每一位学生平等地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如授课、讲座观摩、实验、实习、测验和考试等。2.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奖、贷、助学金是为了保障受教育者享受受教育权,鼓励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而设立的。3.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会团,等等。

在学校中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集中在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随意开除学生、因学校设施存在隐患或者学生间因纠纷引发的身体受伤、有些私立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校园暴力等。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体罚中的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等,未必危及其生命、损害其生理功能,但却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如公开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罚劳动等,虽然有人认为只是对学生身体的触及,也即“触及皮肉”,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③

第四,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同样享有人身自由权。教学中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关禁闭,或放学后留学生长时间的做作业、“值夜班”、面壁、罚站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时在某一时间内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五,体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学中因违反学校、班级或劳动纪律而被学校老师逐出教室罚站或劳动等不让学生听课的做法,剥夺了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学生不能进行正常的听课和学习活动,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体罚学生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比如,因体罚学生而使受害人身体伤残或者死亡的,因为侮辱学生而致学生自杀的,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二、体罚学生责任的主体问题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用整个身心和爱去教育学生,体罚学生是封建社会③张善海:《浅谈体罚学生的违法性》,《教学与管理》2001年第8期。

的遗毒,不管教师出于什么目的和心态,都应当予以禁止,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

(一)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再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拒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其已尽到责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则。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事实上,要确定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应清楚界定学校的性质,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学校既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④一般而言,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如一些工厂或机构所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如果不能独立承担的由其所属的法人承担。

其次,要确定学校与在校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在校学生不是监护关系已成定论,那么学校与在校生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而认为“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⑤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学习时,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学校,学校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⑥

笔者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既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监护关系不适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原因除了没有法律根据外,还在于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第12号令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和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而

④杨连专:《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⑤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31日。

⑥王利明主编:《民法之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4页。

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知识文化为目的的机构,学校没有精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如果要求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必然影响到部分学校不敢把校门打开,不敢让学生充分享有教育资源,参与活动。委托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的教育机构除极少数是私立学校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国办教育机构。而且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并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项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因此,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那么,教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教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精神,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学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执行职务或者授权的行为,才为法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经营活动,也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均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体罚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问题

(一)民事责任

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

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尽管学界历来就有“肯定”“否定”之说。⑦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⑧已经昭示了,法人不仅会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了法人与公民一样也具有侵权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动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以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体现出来

⑦前引⑥,《民法之侵权行为法》,第482页。

⑧第106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教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的,教师与学生无怨无仇,除极个别道德败坏者,以教育为借口故意伤害学生外,体罚学生只不过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因而,教师体罚学生属于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

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过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内容究竟是指共同故意还是包括共同故意和过失,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的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⑨另一种观点认为:“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是有共同过错。”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是过失,换句话说,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对于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而言,一般是指学校没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的状态,而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职员教学中的行为引起的,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的状态,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体罚中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他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比如,因体罚、侮辱学生而使受害人身体伤残、死亡、自杀的,就可能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而言,它可能会基于某种原因如提高升学率、制裁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而放任体罚,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三)体罚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都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

⑨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和国教师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外,还在第37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总之,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老师也是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罚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造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本身不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个人的教育行为,违反相应的教育教学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体罚学生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健康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等权利的违法行为,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体罚学生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有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教师体罚学生,也属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致谢

本篇论文在写作、修改、定稿的过程中,得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杜国强老师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论文题目确定后,杜国强老师很细心地阅读了论文草稿,对论文在整体构思、观点的提出及论证方法上给予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使得论文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指导过程中使论文论证的角度不断扩展,在体罚学生违法性问题上进一步从体罚学生行为侵犯学生权益的角度论证;在损害赔偿问题上进一步区分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此,对杜老师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精神,一并表示敬佩和感谢。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 (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体罚,就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就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与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

北环路小学校园欺凌、教师体罚现象自查报告

高新区北环路小学 校园欺凌、教师体罚现象自查报告 根据2018年1月4日社发局关于校园欺凌自查的会议精神,我校对各班级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以及教师对于学生的体罚现象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摸底,至今我校没有发现校园欺凌事件、教师体罚或变形体罚事件的发生。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制定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进行更加细致的排查,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领导,科学部署 1、学校成立了专门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组及具体工作小组,责任分工明确。 组长:刘铁军 副组长:张顺达王金锋王凤娟李运凯 成员:姜振动杨利民张志义赵永及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组长: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负总责。审订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对此次治理活动督查并评定实施情况。 副组长:督促教师宣传教育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召开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知识讲座。 成员: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为学生保驾护航。通过微信、校讯通等平台向家长朋友宣传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知识,确保

学生安全无事故 二、多措并举、专项治理 1、、制定完善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北环路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北环路小学校园欺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2、由班主任老师通过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针对校园欺凌的安全教育,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防范能力,预防、避免、抵制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发生。 3、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校内外信息整合收集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开展校园管制刀具收缴活动,多方合力、多措并举保障学生校内外安全。 4、相关岗位教职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对玩忽职守,对学校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5、当天值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加强对学校门口、厕所、操场、宿舍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做好大门管理等,进一步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6、学校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多观察、勤关心,发现学生有异常情绪及时询问调查。 7、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保安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今时不同往日,在古代通常学生犯错先生多数都是施以体罚,而如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以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不受到伤害。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告诫老师们要用合理的办法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一、体罚学生相关法律规定 体 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 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情况的自查报告

规范教师执教行为自查报告 “三乱一体罚”行为(乱办班、乱收费、乱买辅导资料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直 以来都是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 体育局“关于整治‘三乱一体罚’行为的通知” ,杜绝“三乱一体罚”行为的发生,维护教育系统和广大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教育体育局 和中心学校关于自查规范教师执教行为的安排意见,我校认真进行了教师执教行为自查 工作,以便主动查找问题,及时纠偏纠错,把学校建设成文明、和谐学校。现将学校自 查自纠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我校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召开了学校会议,明确了规范教师执教行为的主要内容,组织全校教师传达学习中宁教体发 【2013】223 号《关于进一步清查违规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紧急通知》和中心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服务和教育质量》以及相关规定,并向各办公室复印了该文件。通过教师大会,学习上级精神,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提出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宣传,使规范教师执教行为成为全体教师的共识。 二、学校行风自评自查情况 1、办学行为(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多年来,我校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十不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加大教育改革力度,制定了我校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从领导作风、办学 理念、教风、学风四个方面强化软环境建设。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接收

辐射区域的儿童入学,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为促进教育公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得到发展, 我校从新生入学开始,无歧视学生现象发生。一至六年级无重点班。(3)智育工作。我 校认真贯彻区、市、区有关规定,开全开足课程,无随意增减现象。学校严格执行节假日 放假通知,严格控制学生 在校时间和家庭作业时间,学生在校不超过 6 个小时,一、二年级按规定家庭作业量不超过 半小时,三到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本学期起,学校规定每周三为无作业日。不在节假日为 学生补课;不乱办班、乱补课;严格控制学 生用书,不给学生购买规定之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2、师德建设情况(1)领导班子。学校领导 班子成员一向重视自身建设,兢兢业业,勤勉得力,严 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服务、廉政、规范、进取”的形象,永葆党员先进性模范带 头作用,用自身的人格力量感染教师、引领教师。在品德上,凡 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吃“苦中苦” ,勤政敬业,和教师“心贴心” ,无私奉献不计 报酬;在广大师生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2)教职工。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自己的师德师风情况查找问题,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尊重学生,热爱学生,严格要求 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没有出现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致使家长上访的事件发生。教师能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在教育学生方面,与家长适度接触,无索要、吃请等现 象发生。教师们都能听从学校安排, 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无有偿家教现象。3、收费管理情况(1)、学校 向家长承诺不进行任何乱收费,严格按“一费制”有关要求进行收费并公示, 学校在显眼位置设立了收费公示牌,使家长对学校任何收费一目了然。(2)、 学校没有强迫学生购买省定书目以外的书籍和资料、学具等情况。(3)、学校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_规章守则.doc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_规章 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 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 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 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月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扣除本人活工资30-50元,并扣除校长10元;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教育成功的国家允许体罚学生

教育成功的国家允许体罚 学生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教育成功的国家允许体罚学生 美国:21个州法律允许体罚 据统计,在2007学年,美国共有22.3万名中小学生遭受到体罚。美国有21个州的法律规定,在学校执行教育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判例法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中规定,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法院认为“教师具有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但是,体罚的理由必须是与教育有关的问题。根据法院判例,美国可以因为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行为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教师、把下流作品和图片带到学校、骂人、争吵和打架以及侮辱教师(包括校内外)等。在与教育无关的个人问题上,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如,不能因为意见不同而打学生等。体罚是否合理的标准要考虑到许多方面,如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学生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 韩国:对女生只能打大腿 在韩国,2002年6月26日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作出体罚。但它同时规定了实施体罚的详细程序: 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 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 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 4.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对体罚手段和过程,韩国还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在体罚中,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世界各国对惩罚学生的规定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法律还对体罚规定了许多明确的细则:(1)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2)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3)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4)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5)刚刚与要受罚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老师不得实施体罚;(6)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7)有些地方规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学校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学校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为做好秋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全体师生的人生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落实省教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的通知》,现将我校安全检查自查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认真部署和落实各类事故防范措施。根据秋冬季学校安全情况,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我校成立了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组长:黄华广(校长),副组长:李竞伟(副校长),组员:李亦明、张运龙、董奇志、陈伟明、罗伟绣、彭福懿、谢文汉、黎春明),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1、学校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第一条: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完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师生健康。 第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了解教师、学生的身体状况,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师生应视情况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不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他们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与其监护人履行告知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严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八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第九条:了解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向学生的监护人履行告知职责。 2、应急预案 第一条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报告。 第二条告知:对学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与其监护人履行告知责任,尽量通过各种渠道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三条处理: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态恶化,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降低伤亡。 二、制定安全责任制度 1、责任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3)课堂:谁上课,谁负责;(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2、责任划分: A、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 B、班主任为本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所安排到各班的科任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科任教师全面负责工作时间自己所涉及教育对象的安全工作。 C、教室、实验室、电教室由教导处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负责;体育设备、设施、场地由体卫处领导负责;水电由总务处负责。 D、教学楼、科学楼楼道、楼梯间安全,由相关年级级长、班主任负责。 E、学生饭堂由黄惠生总管负责;G、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 律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老师体罚学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日下午,张老师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学生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讲话。张老师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张老师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然后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同学回寝室休息。张老师不放心就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后情况进一步严重,张老师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可能脾脏受伤。乐绪龙入院诊断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给张某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经济责任追究)。 案例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小学一年级一位学生家长发帖称,孩子遭老师体罚,拇指和背部有伤。2015年6月29日上午,渝中区教委通报称,当事教师因学生作业错误太多,“情绪失控”,打了孩子手心。事后,渝中区教委认为,该老师周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渝中教育及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在校内外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因而,对其做出了六点处理意见:责令其向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取得学生及家长谅解;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由其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学生慰问、教师代课等相关费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资格;记教育严重违规1次,扣发2015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评析:尽管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但是,个别老师还是将相关制度当成了耳边风,体罚学生的事件屡禁不止。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目前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以下法律都对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福堪镇六合中心小学 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校委会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

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段长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第八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教育局申诉。 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十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以及政教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

小学教师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小学教师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引导文:小学教师是对小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老师;按照职业类型分,教师可分为讲授型和非讲授型两种类型。平常大家所熟悉的讲授型职业,就是通常说的站在三尺讲台上的老师。下面是xx整理的有关。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为扎实推进教师作风建设,按照教育局及学校作风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本人在思想、学习、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表现,对照学校作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评议内容进行了自查,我尽量做到优良的得以发扬,失误、过失毫不遮掩。 从教生涯积累的一些经验: 在依法执教方面本人从教以来,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十不准》等,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依法执教,用法律手段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爱岗敬业只有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才能为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在热爱学生方面爱与责任是师德之魂,体现在既爱“双优”的学生,更多地关爱“欠发展的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我总是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在严谨治学方面要认真研究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地自我充电,因材施教。 三、在团结协作方面我总是和同事良好合作,尊重同事,虚心向他们学习,共同讨论,探索教学规律,我不单单注意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主动调解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摩擦,同时也注意树立其他科任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维护科任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在学生面前议论科任教师的“长短”。就是学生对别的老师有什么误解,我也主动帮助解决。 四、在尊重家长方面人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好孩子,离不开父母的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是多方面的,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教师要想教育好学生,就离不开与家庭联系,共同教育学生,只有主动与家庭联系,才能了解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思想和科学教育方法,共同教育好学生。 五、在廉洁从教方面我一直认真做为人民灵魂的工程师──教师。 六、在为人师表方面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

新编整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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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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