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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方案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XX年X月X

目录

第一咅盼前言 (3)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概要 (3)

第三部分释义 (4)

第四部分正文 (5)

一、集团的经营方案 (5)

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 (6)

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7)

四、集团的重整计划 (8)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期限 (13)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时间 (16)

******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

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人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后,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朿力。

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消算。第一部分前言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4, OOO万元

**集团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被债权人人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2017)杭商

破字第**号、(2017)杭商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决定对**进

重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与债务人,在根据**集团债权登记、**集

团资产的淸理与评估、财务的审核基础上,征求了多方意见,现提出本**集团重

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概要

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目的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请详

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概要如下:

1、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及对**集团资产的核实与评估,**集团在消算条件下

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16.02%o在重整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22. 51%。

2、出售**集团的部分资产,以变现所得支付破产费用,偿付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选择债转股的

债权人将其对**集团拥有的债权S换为新**的股权,并为选择减债偿还的债权人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担保。**集团的全体债权人,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 集闭或新**不再就未满足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原有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4、**集团的原出资人因**集团净资产为负,其在**集团的股东权益为零。

**集团的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

5、债转股后的新**由其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管理经营公司。

第三部分释义

除非本文义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企业破产法》指经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指经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函公司法》;

《合同法》指经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于1999年10月1曰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集团债务人指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前的******集闭有限公司;

新**指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由新股东变更完成后的******集团有限公

司;

债权人指对**集团享行债权请求权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指对**集团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指对**集团无财产扪保,也无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劳动债权指《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列入破产财产第一顺位清偿

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形成的债权;

建筑工程债权指经审核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可在债务人所拥有

的建筑物变现收入审优先偿付的建筑工程债权;

债权审核金额指经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审核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人拙

有的债权金额

**科技指$。**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2017年4月17日在SD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

债转股指普通债权人以其享有对**集团的债权,与**集团原出资人的股权

进行转换。**集团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

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指在债转股选择期限内,在普通债权人中未能转让

债权的债权人、未能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的债权人、虽选择债转股但未订立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债权人。

**集团的原出资人指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前,**集团在SD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一般保证指《中聿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七规定的“一般保证”;

重整申请受理日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集团进行重整的申

请,并裁定**集团进入重整的日期,即2017年5*******集团笫一次债权人会

议;

第四部分正文

一、**集团的经营方案

(一)**集团的主营业务

1、**集团于2000年3月27日在S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持有注

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开发、

生产和销售,图像传输设备、工业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及外部设备、无线电

摇控遥测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成采转让,安防工程、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防器材、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灯具、汽车、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俾,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止重整申请受理口,**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监控系统、电力变电所无人值

守视频监控系统、公安用动态治安监控系统。

2、**集团曾拥有国内外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项,“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资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等多项证书。

(二)**集团转往**科技的资产

1、2017年4月22日,**集团与**科技订立协议,**集团以皿络视讯事部

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标的投入**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科技承接** 集团的⑷络视讯事业部的人员、技术、品牌、业务:**集团的“全球眼”商标

权以每年10万元的费用许可给**科技使用;**科技无偿使用**集团皿络视讯业务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设备。

2017年5月8 H , **集团与**科技订立补充协议,按2017年4月22日订

立协议的规定,将**集团的球机事业部、电力事业部并入**科技。

2、基于**集团重整保留主业的考虑,**集团将与**科技解除**集团对**

科技的出资协议,收回**科技使用的**集团所有的技术、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该等财产所有**集团。有关人员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

(-)对**集团享有的债权

1、根据**集团提供的《债权淸册》,截至2017年5月20日,**集团的债

权人共计311家,合计债权金额*********元。

2、截至目前债权申报登记,**集团已有231家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

债权金额合计人心币*********元。其中:

(1)在债权审报期内,审报的债权人有200家,审报债权金额*********

元,审核债权金额*********元;

⑵在债权申报期后,申报的债权人有31家,中报债权金额*********元,中

核债权金额*********元。

(二)具体债权状况与分类

截止目前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在债权审报期内,**集团债权状况及分类如

下:

(略)

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清偿比例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的规定,普通债权人的消偿比例计算

公式为:

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用于清偿的资产变卖所得-破产费-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总额)xιoo%

2、山于**集团本次系进行*整,如果重整成功,则**集团将持续经营;如果

重整失败,则**集团进入破产淸算。因此,根据上述公式,在破产淸算条件下及重整成功条件下,**集团有二种不同的清偿比例。

(二)**集团的资产状况(人民币:万元)

(略)

(三)破产费用、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

该部分费用包括:

1、管理人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管理人报酬预计为***万元,(具体见《管理人报酬报告》)

2、聘请的《他中介费用:主要系管理人聘请的资产评估费用,共计**万元。

3、管理人工作的其他合理必要费用:主要系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催收应收

款项及他应收款的邮寄发函费用、管理人聘用的:⑷他管理人员的费用等,共计**元。

(上述费用以人K法院最终确定为准)

(四)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淸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为16.02%o

(五)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与资产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清偿比例为22.51%?

(六)两种不同清偿比例的适用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则根据**集

团重整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人须按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清偿比例调减债权额。如果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导致重整失败,则**集团将进入破产淸算,以全部资产的变现所得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

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记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鉴于**集团在债权审报期满后,仍有债权人中报债权。因此,预计**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新**仍然需要向未申报的债权人按上述规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四、**集团的重整计划

(-)**集团重整方案的原则与总体考虑

1、**集团重整的原则

(1)**集团重整以维持主业为原则,以变现部分资产偿还破产费用和依

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尊重债权人意愿,由普通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

(3)根据重整审请受理日**集团的资产与负债状况及偿债比例,普通债

权人调减债权数额,减轻债务人负担。

(4)**集团的原出资人股东权益为零,由愿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以零价格

受让**集团的股权。

2、**集团重整计划的总体考虑

(1)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满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建筑工程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依法享

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由普通债权人根据己的意愿实行债转股。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在

根据清偿比例调减债权额的前提下,由重整后的新该等债权人偿还减债后的债权,并由新**的债转股股东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转股完成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在债转股选择期限内,未能转让债权、未能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及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债权数额的普通债权人,作为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的债权由新**在调减债权额后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偿还

(4)**集团的原出资人与债转股的新股东订立《股权无偿转让协议》。** 集团的原出资人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债转股的新股东受让原出资人的全部股权、放弃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且**集团在债转股完成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

集团或新**不再就债权人未满足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原有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6)债转股完成后,新**的生产经营,由新**的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集闭重整的步骤

1、根据**集团的资产状况,考虑到实际情况。有关的资产处理原则如下:

(1)变现资产,主要将**集团的部分资产进行变卖出售,获得相应现金。

资产变现以满足偿还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基本原则,根据资产对**集团未來经营的重要性來决定变卖资产先后次序。

(2)用上述资产处理后所获得的现金,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的规定先行支付破产费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和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如果上述部分资产变现后现金不足以偿付上述第(2)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则考虑:首先,由债转股的债权人提供现金借款(该现金借款不作为重整前的债权),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与借款方订立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由重整后的新**全额承继:其次,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协商,由有财产扒保的债权人保留部分借款,并由债转股的新股东按债转股后对新**的出资比例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担保或仍然以财产提供但保;再次,由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引

进其他的投资者提供资金(可以借款或入股资金)。

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实施,则继续考虑出售计划保留的资产,若仍不够偿付上述第(2)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的,则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集团破

产淸算。

2,各债权人债权的处理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集闭先用出售的部分资产所得现金先行偿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放弃对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参与债转股;也可以将未清偿的债权进行续展后由债转股完成后的新**承继,(并由债转股的债权人提供担保或由新**提供财产担保)。

(2)普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进行债转股。受《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债转股后新**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3)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在债转股后持有新**的股权比例及转股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A.普通债权人债转股后持有新**的股权比例=债转股钳通债权人的债权数

B.额+全部愿意实行债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总额X 100%o

其中:

①债转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该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其受让的其他

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③全部愿意实行债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全部愿意债转股的债权人的原

④债权数额+其受让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C.普通债权人债转股后对新**的出资额=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债权数额+

D.全部愿意实行债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乂**集团的现有注册资本。

3、**集团的原出资人的处理

(1)重整申请受理日登记在册的**集团原出资人,股东权益为零。在管

理人与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全体原出资人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债转股的债权人。如果**集团的原出资人不愿意转让股权的,则山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变更**集闭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新**将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集团的原出资人有义务出具《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放弃其他

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工商

更登记手续。

(三)各债权人组实施重整方案的内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

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偿债计划如下: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同意**集团出售部分抵押资产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有财产担保债权、建筑工程债权与劳动债权;解除原有在担保财产上设定的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整申请受理日起至偿付日止的利息停止计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再收取自重整申请受理日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偿还之日止的利总。停止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影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请求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偿还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条件解

除全部对**集团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利。

(3)上述偿债计划在**集团以出售资产所得现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出售资产所得的现金,在支付有财产保债权时,可先支付对该出雋资产设定有

抵押权的债权后,再平等地分配给其他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1.2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偿债计划由管理人监督执行。

1.3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按上述偿债计划在出售全部可出让的资产后

得到全部满足,则申请**集团进入破产淸算程序。

2、普通债权人组

2.1普通债权人确认,普通债权人的偿债比例,在清算条件下的,为普通债

权额的16. 02% :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为普通债权总额的22. 51%。

2.2普通债权人,根据是沓选择债转股,分为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与不参与

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

2.3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2017年11月10日17: 00时前决定并书

而通知管理人,是否参与债转股。债权人一旦决定后,不得作改变。

如果愿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人数超过50人,则在2017年11月17日17: 00时

前由债权人之间相互协商转让债权,将债权人人数降到50人以内,如果不能降到50人以内的,则按债权数额从高到低决定债转股的债权人。如果出现并列第50位的债权人有二位以上的。则并列的债权人均不列入债转股的债权人。

2.4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的工作

(1)同意持续经营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人债权总额的22 51%。该等参与债转股普通债权人愿意为未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提供按份(按债转股后对新**的股权比例)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

(2)同意实施债转股,并愿意以零价格受让**集团原出资人的股权,承认并遵守**集团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与其他债转股的债权人一并成为新**的股东。

普通债权人选择债转股并成为新**的股东后,不影响其债权未满足部分向其他责任方行使权利。其未满足部分债权的理论值为,债权额-债权额X偿债比例 22. 51%。

(3)普通债权人可以受让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价格可按偿债比例计算作参考,即,债权转让参考价=转让的债权额乂偿债比例。具体的成交价,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订立转让协议,并在管理人处备案后生效。债权转让结束后,受让的债权计入该受让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额,可作为债转股的数额。

(4)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按债转股后对新**的持股比例与受让出资额与**集团的原出资人在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10天内(或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在该日期前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则作为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处理。

(5)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

(6)如果普通债权人没有人愿意债转股,则本重整计划终止执行,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集团破产清算。

2.5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工作

(1)在债转股选择期限内,末能转让债权的债权人、未能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因股东超过50人而不能债股的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但未订立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债权人,为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

(2)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根据通过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偿债比例先行调减债权,并按减债后的债权数额由债转股后的新**进行偿还,减债后的债权为确认的债权数额X偿债比例。债转股的债权人对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减债后的债权额,

按其对新**的持股比例承担按份的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减债后的债权额在重整计

划监督期满之后起的一年内支付。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在重整完成后未得到清偿的部分,**集团或新**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这不影响债权人其他责任方或其他连

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3,劳动债权人组

**集团发生在重:重整申请受理日前的劳动债权,应当在**集团资产变现后的现金中优先支付;重整申请受理日后发生的劳动债权,由债转股后的新**负责优先于

其他债权偿还。

4、出资人组

4.1因**集闭资不抵债,**集团的原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已经为负数。根据《公司法》有限公思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精神,原出资人不需要对资不抵债部分承担责任(**集团的原出资人有违反《公司法》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行为的除外)。

4.2 **集团的原出资人应通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放弃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拥有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与债转股的债权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零价格转让其原持有**集团的全部股权;并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草案如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将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如果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则**集团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债转股方案的执行

1、乂乂年11月10日1 7: OO前,普通债权人确定是否参与债转股。若参与债转股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则在XX年11月17日17: 00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进行协商,以使债转股后的股东人数降至50人以内。如果仍未能降到50人以内的,则根据债权数额(包括原有债权额及受让债权额,非经申报抒记的债权人受让的债权无效)的大小从高到低确定。如出现多个债权人并列为第50位债权人的,则并列的债权人均不能作为债转股的债权人。

2、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10天内(或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集团的原出资人召开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与**集团债转股的债权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判批准后的10天内(或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前

5个工作日),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签署向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提供按份连一般保证担保责任的《担保函》。

4、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曰内,新**完成债转股后的工商变

更登记。

(二)资产变现方案的执行

1、在本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执行资产变现方案,即原则上将与**集团主营业务无关的房屋与土地进行资产出售。**集团出售的资产及顺序为:(略)。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提供担保的资产需要出让的,则由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在与管理人订立相关优先偿债的协议后,解除抵押物权,由管理人安排进行出售。出让后的资金根据本重整计划及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订立的偿债方案偿付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参考的资产变现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27日通过重整计划

2017年10月30日前,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出售资产的安排

2017年11月10日前,启动资产出售程序

2017年12月10日前,资产出售协议订立

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偿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4、计划在上述资产变现出售后,先行支付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管理费

用、在建工程款债、劳动债权。

(三)偿债计划的执行

1、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应当书面签署《同意函》,并同意为不参与债转股的

债权人按木重整计划的内容出具《担保函》。

2、管理人在债转股的债权人与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的人数与调减后的债

权额确定后,分別制作《债转股的债权人名册》与《不参与债转股债权人名册》,

分别列明债转股的信息与各自调减后的债权信息。

3、管理人在债转股工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不参与债

转股的债权人提供《债权确认函》并附上债转股债权人的《担保函》。不参与债

转股的债权人可按经确认调减后的债权额与《担保函》向新**及其股东主张债权。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本重整计划的完成日,为下列条件全部完成的曰期: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计划偿付完毕:

(2)劳动债权、建筑工程债权按计划偿付完毕:

(3)债转股的债权人完成新**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管理人向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出具减债后的《债权确认函》,并由债转股的债权人提供按份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

2、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系本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

定批准之日起至完成日的全部期间。

(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特別规定

1、本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5、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木重整计划草案可能会对相关各方存在的风险:

1、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而言,本重整计划存在着在重整期内利息+能计算的损失,及最后可能因破产清算而产生债权损失的风险。

2、对债转股的债权人而言,本重整计划并不保证未来的经营收益,可能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投资损失;未在审报期内审报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按本重整计划的偿债比例要求新偿债。

3、对选择偿债的债权人而言,可能会因为新**经营不笹而导致未来债权仍

不能得到清偿。且最终的偿债时会因重整计划的监督期延长而延长。

4、对于所行债权人而言,本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是个理论的计算值,不能保证债务人实际清算后一定达到该比例。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时间

本重整计划由**集团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正式生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己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则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集团破产。

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朿力。

******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XX年十月二十七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企业破产重整规划方案标准范本.docx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 ZC 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释义 1、“FH 法院”指NB 市 FH 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3、“ZC ”、“债务人”指xxx 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 公司”指2016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 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 浙江 HJ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 指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 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 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酒店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一、XD酒店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D酒店或者公司)前身为SZXD酒店有限公司,由X等五家公司于X年3月8日发起设立。经SZ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公司股票于X年1月3曰在SZ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X,股票简称XD酒店。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Z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曰起暂停上市。XD酒店注册资本X元,注所地X号,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按摩业务、经营卡拉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组织机构代码X。 (二)股本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总股本X股,均为流通股,涉及股东24,379户。公司第一大股东为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HM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5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3%。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受让X产品贸易(SZ)有限公司持有的HM投资100%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重整情况 2015年7月24日,XD酒店接到债权人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兴基金)的函,该企业以XD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SZ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出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为,XD酒店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X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新兴基金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SZ市ZY清算事务有限公司、SZ市X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四)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GZL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GZLX号”《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拟重整所涉及的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不含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9月30曰为基准曰,XD酒店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X 万元,其中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的财产评估价值为X万元。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XXX 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2.各部门任务分配 (1)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公司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XX收入;二是XX收入;三是XXX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XXX上升,取决于XX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XX部工作的运转。加强XX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XXX%,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XXX工作方面 XXX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XX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XXXX,XXXX,XXX质量﹑保证充足XX。 3. 开发﹑引进XXX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客户需求,形成多功能xxx,完成营业额_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公司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未来的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市场需求。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复习进程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 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4) 、八―_前言 (5)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4) 六、经营方案 (14)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5)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6)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8)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 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破产重整计划(夏新电子)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前言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公司的概况 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年月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年月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 夏新电子总股本为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从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因夏新电子年至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年月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企业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份已由管理人转让予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方,北京京通海向管理人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040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光明家具迎来新生的曙光。公司收到光明集团转来的由光明集团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重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九五投资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朱要文,注册资本为

破产重整期限详细整理_202010

结论: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3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约1个月。 2、对于法院受理后,审查是否满足破产重整的,无明确法律期限。 3、如申请预重整环节,预重整期限最长为4个月。 4、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包括制定重整计划最长为9个月,债权人表决期限为30日,重整计划通过的法院在30日内裁定予以批准(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合计为9个月+30日+40日,约11个月。 5、自完成制定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法院裁定对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即可对外借款)。 6、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具体由法院裁定。 7、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综上:根据已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裁定预重整,到裁定重整,到可以对外借款,约需要6个月左右(37日+4个月+30日 /25日),不含延长期的话最快约4个月17天左右(22日+3个月+25日)。 环节一、法院受理 一、当申请主体为债务人(需满足《破产法》第二条)时(30日) 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15+15日 2、送达期限:5日 3、裁定结果 (1)裁定受理的:债务人15日内提交债务、债权清册;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25日内通知债权人。 (2)裁定不受理的:15日内可以上诉。 二、当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37日)

1、法院裁定受理期限:5+7+10+15 (1)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3)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送达期限:5日 3、裁定结果同上。 环节二、法院审查是否满足重整要求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重整条件的,宣告破产进行清算。 环节二无明确期限要求。 环节三、预重整(如有,3+1个月)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 环节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9个月+30日+40日) 1、制定重整计划:6+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公司内部表决通过:30日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18月3年2014. 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 亿余元。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09年12月5日、12月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秦岭水泥于2009年12月7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股票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

复牌。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6日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 前言3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3 (一)公司概况3 (二)申请重整情况3 (三)资产负债情况4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4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5 (一)担保债权组5 (二)职工债权组6 (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6 (四)普通债权组6 四、债权受偿方案7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 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 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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