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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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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1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京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8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区域和城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与上海、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南京与周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52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根据南京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做好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03号)要求,坚持规划先行、改革先行、法治先行和生态先行,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与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逐步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努力走出一条创新驱动、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建设道路。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依托水系形成生态隔离廊道。要加强对钟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七、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整体保护历代都城格局及其所依附的山水环境,重点保护好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颐和路、梅园新村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依托南京山水相间的自然形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彰显文化古都、滨江城市、人文绿都有机融合的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南京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南京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京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7月3日

——结束——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顺利开展《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背景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担负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现行《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于1990开始编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并于2001年依法进行了调整。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地指导了我市近二十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市域城镇体系、都市发展区内新区建设、老城保护、综合交通等规划目标均已达到或超过规划预期。 由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将于2010年到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在更高水平上谋划城市发展,市政府决定并经建设部同意,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我市2008年城市建设和管理奋斗目标责任书,成为我市今明年重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构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围绕“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谋划新一轮发展,形成南京2020及2030年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 (二)基本原则。 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一是本次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参与。二是充分发挥专家领衔咨询、政府科学决策制度,借助专家的力量,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就总报告、专题研究、专项(专业)规划编制的各阶段的主要技术问题以及成果进行研究、审定。三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加强公众参与;最终成果经市四套班子审议通过后,上报审批。 三、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环发〔2011〕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综合防治,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

体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规划衔接和项目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落实企业责任,综合推进规划实施。对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支持。 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方案。 《规划》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和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地下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规划与开发总则

第一章总则(负责人:) 一、规划范围 方山风景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内,紧靠江宁大学城和高新企业区。规划范围东接弘景大道,西靠秦淮河,南至弘景大道与秦淮河交汇处,北达天印大道。规划面积约15平方公里。 图1-1 方山风景区区位图 二、规划期限 《方山风景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时间期限为: 短期规划2020——2025年。 中期规划2020——2030年。 长期规划2020——2040年。 三、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市场导向原则; (四)发挥特色原则; (五)协调一致原则; (六)生产效益原则; (七)政策性原则。 四、指导思想 方山风景区的规划与开发,应立足于乡村振兴政策,坚持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结合方山自身的区位及自然资源优势,注重的资源配置、利用、节约和保护。逐渐推进景区发展现代化,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方山风景区的规划与开发应面向江宁区,最后辐射到周边城市。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优势,重点开展文化旅游,配以观光旅游,进而开展一系列丰富的主题活动并提高娱乐旅游和购物旅游内容,使绿色方山、文化方山、休旅方山的形象深入人心。 五、规划依据 (一)上位规划 1、《南京方山片区(NJNBe05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NJNBe050-04规划管理单元图则调整(2018年) 2、《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90号(2018年) 3、《江苏江宁汤山方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修编(2018—2025年)》 4、《南京市江宁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 5、《江宁区2019年城乡建设计划》 6、《江宁区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 7、《江宁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2018年) (二)政策法规 1.《南京市旅游条例》(2017年版)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9号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1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京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8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区域和城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与上海、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南京与周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16~2021年)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 案(2016~2021年)的批复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发改设施发〔2015〕8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南京江北新区建设,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同意对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及目标进行调整。鉴于2016年作为起始年,将规划期限确定为2016~2021年。 二、规划调整内容 (一)调整方案 同意新增4号线二期工程、11号线一期工程和S8线南延工程,线路总长度39.2公里。 4号线二期工程自龙江至珍珠泉站,线路长9.7公里,设站6座,投资78.95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11号线一期工程自马骡圩至浦州路站,线路长27公里,设站20座,投资181.7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7~2021年。 S8线南延工程自泰山新村至大桥站,线路长2.5公里,设站2座,投资17.1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7~2020年。 预计到2021年,形成11条运营线路、总长373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除上述调整外,原二期规划的其余批复内容不变。 (二)主要技术标准 4号线二期、S8线南延均采用最高运行时速100公里的B型车,其中4号线二期采用6辆编组,S8线南延采用4辆编组;11号线一期采用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的A型车6辆编组。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三、资金安排 项目总投资为277.78亿元,其中资本金占20%,计55.56亿元,由南京市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并辅以多元化融资。 四、下阶段工作 (一)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 (二)做好主城区和江北新区轨道交通线网融合工作,进一步研究南京市轨道交通功能层次和技术标准;做好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促进城市交通一体化发展。 (三)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研究建设市域(郊)铁路,以解决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交通需求。 (四)创新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五)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江北新区规划,进一步落实调整新增项目的建设用地。深化研究4号线二期工程江心洲岛设置车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附件: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16~2021年)示意图(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日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 一、都具有答复功能 《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能。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 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 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1.4 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 从市民角度出发,由满足人的基本功能需求转向满足审美、认知及体验需求,促进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引导慢行交通出行,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1。4。2 特色美观 在南京特有山水环境、人文背景下,建立城市空间秩序,突出城市整体空间形象,彰显城市空间特色,美化城市景观环境。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正文: ----------------------------------------------------------------------------------------------------------------------------------------------------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南京江北新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

南京江北新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2) 1.1任务由来 (2) 1.2评价目的 (2) 2规划方案概述与分析 (3) 2.1规划方案概述 (3) 2.2规划分析 (11) 3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1) 3.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1) 3.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2) 3.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2) 3.4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2)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 (13) 4.1环境影响识别 (13) 4.2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 (16)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 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17) 5.2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 5.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18) 5.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 (18) 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预测 (18) 5.6土壤环境影响预测 (19) 5.7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9) 6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综合论证 (19) 6.1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合理性分析 (19) 6.2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性分析 (20) 6.3空间布局合理性分析 (20) 6.4基础设施设置合理性论证 (20)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1) 7.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21) 7.2水环境保护措施 (21) 7.3声环境保护措施 (21) 7.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22) 7.5增强环境风险防范 (22) 7.6开展退二进三企业用地土壤整治 (22) 7.7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2) 7.8区域生态环境修复补偿 (23) 8环境管理监测计划及跟踪评价方案 (23) 8.1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23) 8.2成立专职的环境管理机构 (23) 8.3导入生态循环经济理念 (24) 8.4环境监测计划 (24) 8.5跟踪评价 (24) 9评价结论 (2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01 •【字号】苏政复〔2018〕90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9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宁区淳化街道等10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8〕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东山街道、汤山街道、谷里街道、横溪街道、江宁街道、湖熟街道、秣陵街道、禄口街道、麒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

471.8678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35.9478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22.830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04.701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63.846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76.802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221.1382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增加 221.138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本次规划修改追加江宁区规划流量指标280公顷,增划了280.9608公顷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你市要督促江宁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

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一、“引述来文”部分的构成要素“引述来文”部分由哪些要素构成?多年来,以“来文名称+发文字号+收讫语”方式对来文进行引述渐成一种定例,一些教科书认为这三个要素次序固定,且缺一不可。这种模式长期以来被认为“有法可依”,因为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前已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曾明文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但是如果至今仍将该模式作为引述来文的法定标准或规定范式,则未免有些不妥。2018年7月1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并无引述来文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而只是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的审核重点包括“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但是引文时如何标注,或引文格式怎么才算准确,并未具体说明。因此,在旧公文法规“失效”、新公文法规“失语”的情况下,引述来文是否还要严守“来文名称+发文字号+收讫语”这种固定化的要素组合方式,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下面以中国政府网(https://www.sodocs.net/doc/4819180812.html,)“政府信息公开专栏”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所登载的11篇国务院办公厅函和66篇国务院批复为样本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在这11篇函中,引述来文时未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函共7篇,

占函总数的63.6%,属多数情况;引述来文时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函共3篇,占函总数的27.3%,属少数情况;未引述来文的函有1篇,占函总数的9.1%,属罕见情况。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8〕81号)为例,引述语为“你们关于报送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引述来文时不标发文字号,写法相同的还有“国办函〔2018〕24号”“国办函〔2018〕25号”“国办函〔2018〕26号”“国办函〔2018〕27号”“国办函〔2018〕28号”“国办函〔2018〕115号”函,数量居多。与此相反,以“你委《关于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西部〔2018〕1552号)收悉”这种“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方式引述来文的只有“国办函〔2018〕92号”“国办函〔2018〕66号”“国办函〔2018〕89号”函。此外,公开登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8〕40号)全文未见引述来文,开篇即直接陈述审批依据和审批意见,未交代来文名称,更未写明来文的发文字号。作为一篇被动答复的审批公文,必定对应主动制发的请批公文,此处对来文信息的缺省,具体原因笔者虽不得而知,但考虑到该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敏感问题,所以估计可能是出于保密需要而进行了文字层面的技术处理。在66篇国务院批复中,引述来文时未标注来文发文字号的共29篇,占批复总数的43.9%,虽属少数,但因超过四成,仍属显著。以《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50号)为例,引述来文仅是“你

关于国家批复设立新区最新消息

关于国家批复设立新区最新消息 前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要求“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而就在一周前,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新区的批复》(国函〔2016〕31号),正式宣布成立第17个国家级新区———长春新区。下文是关于国家批复新区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我国24年17个国家级新区获批部分被指沦为空城 国家级新区,是指新区的成立乃至于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国务院统一进行规划和审批,相关特殊**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 自1992年第一个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成立至今,国务院共批复了17个国家级新区,分别是: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肃兰州新区、广东南沙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以及长春新区。 2014年以来,共有11个国家级新区获批,批复速度加快,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批复了5个,2016年至今已批复1个。而1992年至2013年的22年间,一共才批复了6个。这些获批的国家级新区数华东和西南地区最多。G D P多呈快速增长趋势,甚至出现爆点。获批后,有些新区大兴土木,个别新区被诟病沦为“鬼城”。 即便如此,表态欲申请国际级新区的城市仍不在少数。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9个地方明确表态申请国家级新区或有意向申报。 分布 华东和西南地区 国家级新区最多 国家级新区主要分布在东西两侧。这些新区的设立并非随心所欲,它们皆肩负着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

中国城市发展大事记(7月1日6月30日)

中国城市发展大事记(7月1日~6月30 日)

2018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指出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应从完善规划管理规定、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风险管控、完善规划和项目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2018年7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53号),要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完善城镇功能布局,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018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8〕1148号),指出要提升苏南地区一体化发展水平,支撑苏州市域城镇体系快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2018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指出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因此必须坚持遵循规律、产业立镇、规范发展、典型引路、优化服务等原则,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释放城乡融合发展和内需增长新空间。 2018年9月13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80号),对海南省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新组建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管理职责整合,不再保留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批复的最新范例5篇

批复的最新范例第1篇 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下面是小编推荐给 大家的有关批复的范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有关批复的范文一各有 关单位: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 关材料收悉。... 第一篇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国函[1993]113 号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欢迎来到第一范文网,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xx年批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xx年批复范文1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xxx〕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 请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xxx年二Oxx年)的请...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批复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关于批复范文1xx县农委、财政局:你委《关于申报xxx5年xx市地 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崇农农〔xxx5〕32号)收悉。... 撰写批复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行文的针对性。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 2、批复的观点要明确。无论审批性批复

还是指示性批复,上级机关的态度要明朗,不能太原则,更不能模棱 两可,以免使下级机关无所遵循。... 撤销中学批复市教育局批复同意撤销慈溪市巷城初中近日,市教育局 对周巷镇《关于要求撤销慈溪市巷城初级中学的函》进行了批复。批 复同意撤销慈溪市巷城初级中学,并入慈溪市耕民初级中学。合并后 的慈溪市耕民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36班。... 撤销自助银行的批复xxx分行:你行《关于撤销北京西路省政府长廊 自助银行的请示》(信银洪字[20xx] 6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撤销位于江西省政府大院2-3号的北京西路省政府xxx 自助银行。... 市教委关于修建师范学院教学楼的批复师范学院:你院关于修建教学 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教学楼面积为8000平方米。 二、投资400万元,分二次拨款。不足部分请自行解决。三、建筑材 料和施工力量请自行组织。... 一审批性批复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民行批 [1993] 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关于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补充请示收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4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6〕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

指引,围绕江北新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目标定位,立足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江北新区自身产业和政策优势,突出服务贸易在推进供给侧改革和贸易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主动在服务贸易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坚持“高端定位、特色发展、专业服务”原则,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挖掘服务贸易新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加快转变对外贸易与利用外资方式,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新高地,促进江北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服务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占利用外资的比重提升,以技术贸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规模明显扩大,服务贸易企业明显增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服务贸易发展载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6%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新区对外贸易比重年均提高2%左右。在创新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服务贸易集聚发展、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并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为全市服务贸易发展新引擎,成为“长三角”具有影响力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基地,打造与“三区一平台”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探索完善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江北新区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贸易领域法制建设。在《江北新区条例》草案中,增加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内容,探索出台全市服务贸易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经营秩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立服务贸易促进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机构精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服务贸易促进服务体系,发挥好各级贸易促进机构积极作用;成立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推进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流转、一枚印章审批、一份清单定边界”的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服务贸易行业协调机制。成立江北新区服务贸易行业协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产业联盟),实施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证制度和联系管理制度,打造江北新区服务贸易行业协调机制。创新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创新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和数据采集方式,积极探索服务贸易企业“一表式”统计,建立服务贸易企业动态数据库,探索建立对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模式的全口径统计。 (二)不断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探索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新型服务贸易模式监管方式,努力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探索放宽服务领域投资准入。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推进教育、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逐步放宽服务贸易各领域在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准入限制。探索扩大服务业开放力度。主动对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复制改革试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 2010)实施回顾与评价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 实施回顾与评价 (初稿)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课题组 2 0 0 0 年 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开展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的必要性 (1) 二、总体规划回顾与评价的主要结论 (2) 第二部分回顾与评价 一、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4) 二、人口与城市化 (8) 三、城镇空间布局与发展方向 (9) 四、产业空间布局 (14) 五、交通设施 (16) 六、市政设施 (18) 七、城市生态环境 (22) 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6) 九、城市公共设施 (29) 十、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 (34) 第三部分问题分析 一、规划不足部分 (36) 二、相关影响因素 (39) 第四部分对南京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建议 一、对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 (43) 二、关于总体规划方法论方面的调整建议 (51)

第一部分概述 一.开展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的必要性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是1990年编制,1992年编制完成,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南京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际,正好迎来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经过“三年面貌大变”和新三年的城市建设,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圈空间格局已基本拉开,道路交通骨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等近期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对南京的城市建设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现行总体规划编制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在当时是难以预料得到的。从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之间,存在着由适应——不适应——重新适应的动态平衡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需要不断的滚动调整、完善、提高,是正常的,也是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的。 根据国内外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一定时间、或者社会经济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时,都要定期或在需要时进行回顾与反思(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称之为检讨),如新加坡在“规划法令1985”中明确规定,“总体规划图每五年必须至少检讨一次”;深圳市也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至少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讨;广州市也正在计划以年报的形式,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其共同的目的就要使城市总体规划不断地适应和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南京开展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回顾与评价,了解城市动态发展的状况,分析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距离,还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确定对现行总体规划调整的重点 2.为今后五—十年政府决策城市建设重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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