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

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

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九条招标采购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招标投

标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

额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除特殊规定外,一

般由省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际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

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

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

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收到采购申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应依照公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具体招投标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

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中介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在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1/3以上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

(四)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经济、技术、法律专业

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

(五)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招标投标业务资料库及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良好的资金能力和财务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在申请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供

应商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有行政隶属

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具体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

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

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中介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工作,采购人无正当

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采购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采购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而未招标的;

(二)采购内容与采购申请不相符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业务的;

(四)与招标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二年内不得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开标后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三十条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审查确定招标中介机构或供应商条件的;

(二)对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

(三)对当事人的举报或投诉逾期未做处理的;

(四)批准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采购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不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4.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便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供应商投诉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得虚假、恶意投诉以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投诉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采购人注册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查询采购合同备案

目录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3) 1.1采购人注册 (3) 1.2采购人登录 (8) 1.2.1使用口令方式登录 (8) 1.2.2使用电子钥匙登录 (9) 1.3个人信息维护 (11) 1.4采购人信息维护 (13) 二、采购计划管理 (13) 2.1采购计划申报流程 (13) 2.2采购计划申报 (14) 2.1.1新增采购计划 (14) 2.2.2录入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14) 2.2.3修改采购计划 (18) 2.2.4删除采购计划 (18) 2.2.4提交采购计划 (19) 2.3采购计划查询 (20) 2.3.1查询采购计划 (20) 2.3.2查看采购计划明细及审批记录 (21) 2.3.3打印采购计划申请表 (21) 三、采购计划审批 (22) 3.1主管单位审批 (22) 3.2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23) 四、合同备案管理 (24) 1起草合同 (24) 1.1采购人起草合同 (24) 1.2供应商起草合同 (29) 2合同备案查询 (31) 3合同备案提交 (32) 4 合同信息查询 (33) 4.1合同信息查询 (33) 4.2支付申请表打印 (33)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1.1采购人注册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sodocs.net/doc/388289294.html,/henan) ●在左上角的?会员登录?处点击?立即注册? ●进入角色选择页面,页面如下

●选择?采购人?角色,进入?注册须知?页面 ●勾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注册须知?,点击?下一步?,进行采购人信息 录入(带?*?号项为必填项)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温馨提示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温馨提示 一、请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我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具体内容见我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等规定提交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 二、对属于★号要求的,请明确★号约束的范围(以段落为准)。需求中属于★号要求的,不再列为评审内容。 三、属于政务信息系统类的项目,请采购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的相关规定,提交符合该办法的采购需求。 四、设置采购需求、评分等须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 项目操作说明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采购人注册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查询采购合同备案 目录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采购人注册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在左上角的“会员登录”处点击“立即注册” ●进入角色选择页面,页面如下 ●选择“采购人”角色,进入“注册须知”页面 ●勾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注册须知”,点击“下一步”,进行采购人信息 录入(带“*”号项为必填项) 提示: 1.注册区域的选择,采购人注册区域应选择为“河南省省直”,注册区域 选择方法如下: ?点击“注册区域”右侧的黑色小箭头 ?弹出区域树,点击“河南省省直” ?在“注册区域”列表框中显示所选择的区域信息

2.上级预算单位的选择(上级预算单位的选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 为采购人本身为一级预算单位;第二种为采购人为非一级预算单位 ?点击“上级预算单位”右侧的黑色小箭头 A.采购人为一级预算单位 ?进入“选择上级预算单位”页面,显示已注册采购人的相关信息,当 前的“是否一级预算单位”默认值为“是” ?点击“确定”,在“上级预算单位”框中显示为“一级预算单位” B.非一级预算单位(对于非一级预算单位在选择上级预算单位时 必须确定其上级预算单位已经注册,否则请联系上级预算单位 先行注册) ?在“选择上级预算单位”页面中,“是否一级预算单位”选择为“否” ?在“单位名称”查询框中输入上级预算单位名称的关键字,点击“查询”, 快速定位至目标位置(也可直接在预算单位中进行选择) ?选择中上级预算单位,点击“确定”,在“上级预算单位”列表中显示上级 预算单位的名称 ●采购人信息录入完毕,单击“下一步”,进入管理员信息设置页面 (带“*”号项为必填项) ●点击“注册完成”,弹出登录账号(做为办理电子钥匙的依据) ●点击“确定”,提示您注册成功,至此完成网上注册 ●网上注册完成,等待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环保厅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规范采购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规划财务处职责: (一)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指导、协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 1 —

(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并上报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质疑答复工作。 (六)协调配合省财政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采购单位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二)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等。 (四)选派采购单位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项目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将采购的货物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 (七)负责项目信息的统计上报及资料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八)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工作。 第七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受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河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标准

河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格式) ***(招标采购单位)关于***(项目)的招标公告(标题) 标书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具体内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 招标文件售价: 其他有关事项: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其他有关事项: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其他有关事项: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标书款汇款地址:(如需要的话) 汇款银行及帐号:(如需要的话)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 (招标采购单位) 年月日 附件二: 河南省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 ***(招标采购单位)关于***(项目)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 一、邀请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邀请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包括具体内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四、资质预审材料提交信息: 资质预审材料开始接收时间:

资质投预审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资质投预审材料接收地点: 资质投预审材料接收人: 其他有关事项: 五、邀请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招标采购单位) 年月日 附件三: 河南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格式) **(招标采购单位)关于**(项目)的更正公告(标题) ******(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已于年月日在***(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由于原因现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 原招标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采购人五大主体责任

采购人五大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那么,采购人主要有哪些主体责任?采购人又该如何落实责任? 今年3月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了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变化、执行方式、执行要等。结合《实施方案》及法律法规,总结出五项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需求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首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等。《实施方案》指出,项目委托前,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技术需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购需求的设置不能有指向性、倾向性,采购需求的设置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此外,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实施方案》里提道,国采中心将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

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但相较于广大采购人的庞大采购数量,产品抽查的方式还是杯水车薪的。这就要求各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责任,提升供应商履约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的内控机制。积极落实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政策功能的目标是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支持本国产品。政府采购需要考虑能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结合《实施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而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自财政部2015年发布《关于做好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方案word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某某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精神,需要建立的泉州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 近年来:泉州政府在外网开通了采购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在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初步的成果,这说明了信息化在采购工作中是十分必要、重要的。 但是,泉州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自己的服务器,没有自己的采购业务管理软件,网络带宽小;没有专业的防黑、防毒管理系统。制约某某市采购信息化工作的发展。 目前,急需开发计划管理、专家库管理、资金管理、网上招标、网上询价接口。实现采购计划申报、主管单位审核、采购业务处审核,采购办业务处理,资金收入记录、采购资金支付、节余资金退回或转入国库等业务处理。急需开发以下功能: 1、建立自己的政府采购服务器系统 2、政策法规 3、采购信息发布 4、、采购公告 5、、中标公告 6、开发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7、资金管理系统 8、政府采购网站

9、专家库管理系统 10、车辆维修、保险管理方案 11、加油站数据查询方案 12、网上询价及音视频投标评标会议系统 13、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软件 14、采购身份认证系统 1.系统目标 本系统的设计目标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组织政府网上采购、信息的发布、招投标等日常交易活动,改变以往点对点的单一交易模式,建立一套面向社会的统一平台。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服务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使政府采购做到依法采购、规范操作、体现效益、注重效率、强化监管,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了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提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量,降低采购过程的运行成本,增加采购批次,缩短采购间隔时间,拓展政府采购网上办事功能,成为连接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一座超越时空、畅通无阻的网上采购桥梁。 把采购方、采购办、财政、采购中心、供应商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网络高速传递信息,进行采购事务的处理。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 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豫财购〔〕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省财政厅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将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实行网上采购。现就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商城采购的实现方式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电子化平台。平台以承诺准入方式引入电商,通过数据接口接收电商的商品信息和价格,实现与电商商品价格的同步更新,借助电商的资源优势、竞争优势和便捷优势,建立与市场同步的政府采购价格体系。采购人以“网购”方式登录网上商城平台,对所需商品在不同电商之间进行比价,选择合适的商品下单采购。实行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不仅有利于利用网上商城价格监测功能,动态校验网上商城价格与电商平台价格,有效避免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问题;而且可以实现采购计划备案、网上比价、下单采购、合同备案、验收等全过程无纸化网上操作,增强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 二、实施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见附件一)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见附件二)范围的货物,万元以下的均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办公机具、空调、电视、网络设备、商业软件、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类个品目,原则上都要通过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内办公耗材、电脑配件、办公用品等类个品目,属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是方便采购人日常零星采购而上架的商品,鼓励采购人根据需要网上采购。 (三)《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网上商城采购,如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现网上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仍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使用口令和密码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货物的,在采购方式上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方式,系统自动将该采购计划推送至网上商城。 (二)选定商品。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人对比。 (三)确认下单。采购人确定商品后放入购物车,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告知电商出具发票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电子下单采购。 (四)电商供货。电商确认电子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电商根据电子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如需书面合同,从系统生成打印双方签字盖章。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