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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乌苏市畜牧兽医站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委关于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市委四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畜牧兽医站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畜牧兽医局201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局党委签订的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以身作则,带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经常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依法行政,积极开展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杜绝在执法中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发生。

四、严禁在行政执法中有收受他人礼品、现金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五、全面推行“光明工程”公开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严格出具财政统一票据。

六、收费罚款要有法律依据,法律文书填写完整、清楚、齐全、不准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违者后果承担其法律责任。

七、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利用公款请客送礼。重大开支必须经党支部研究决定。

以上制度全站党员干部必须认真执行违者追究其责任。

乌苏市畜牧兽医站党支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2012年畜牧兽医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畜牧兽医站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使我站的党风廉政建设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中,使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这些活动中,都能视端正党风为己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这样一种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责任范围

l、党支部对本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支部书记、站长为畜牧兽医站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三、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站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站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三)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本站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五)严格按照标准,选拔任用干部。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站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对本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书记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模范,以实际行动推动本站党风廉政建设。

(二)组织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半年一次分析检查畜牧兽医站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主持开好每半年一次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秉公执纪,严肃查处案件。对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并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五、行政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

站长对学校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副站长对分管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端正教育的指导思想,做到秉公办事,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二)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站的廉洁规定,并将廉政建设纳入站工作目标管理,要有部署,有检查。经常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防腐拒变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执行。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四)对教育干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要为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提供条件。在提干用人问题上,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

六、财会人员对畜牧兽医站财务工作、财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遵守财会工作的规定,执行财会管理工作制度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对站经费的运作合理、合法、有效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对票务、原始凭证与实际支出帐务相符合负责。

(四)对站的财产和设施保管负责,保证站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站党员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学校党员中层干部要自觉地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党员标准和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凡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二)对本部门党员负有教育、帮助、批评和协助纪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

(三)对本部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应提出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要求。杜绝损公肥私、贪污受贿和小团体主义的现象发生。

六、责任考核

(一)党支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党支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

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律委员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本责任制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本中心小学,本责任制由美林中心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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