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

o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则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 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等于既遂标准)。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大体而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完成形态(持续犯除夕卜);而犯罪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

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相对于不同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换言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

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犯罪预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况且,犯罪预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睛)。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不是犯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其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首先,只有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换言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 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

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犯罪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女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才是着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罪,而且词一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选择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裉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

(二)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

例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是以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而杀人未得逞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本身没有实行终了被害人因而没有死亡,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没有具备死亡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刑法总则又修正了分则的规定,即在未得逞的情况下,也得以犯罪未遂论处,故上述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

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巳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成立未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僧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抢劫未遂。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巳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甲将己的丨气车赛窿保险公贾-赔。葆_存;

故坤报(¥?翁充据贫,翁爹暴倮险公3两甲赌,,o 到界&公苛土褛身'1

务室领‘ 20 :

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夺:申锔

列明|5—选项是:kk知第15

" i > " * * - 1 ^ > - % *

题)、?: y 心”?、

\' k:保‘务輪罪耒遂:" 人广::

k 二二匕;“夕丨

^ :”d保险知骗罪裱备/!丨' ' w、£

D.;合同诈、、

【、参翁案灰蝽難示4 A,蛛:予_為¥ (否得k的判蛴,应H桌法盔袭确★細结菜爽審fc 经发生,从雨众?定;知务:先否達i叙填^ 备犯罪的全部枸威;要件v雀未4:中vw誉方姆^ 詾密砵薯,申錡叔罪禾会封:?癃奔碱罪#樣护、扁法益-成鼓炎性的棱粗;—遂_龠的、鬼奢结4 果未皮U菜;险球輪?来银逞,婕芡、能威立fc泰)未姐6 …、r1 S ' ' V'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伏。“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再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砗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实害结果(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实害结果

的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需要指曲的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又由于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所以,上述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1C危害结果发生, 则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例如,在荒山野外, 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幵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再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第四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

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巳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由于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

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综合起来论述。?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 _Lb. o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

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中:下询喊些选杂龛立巍的? (-2tf协年故麵'二破57 、」-11 。'?'

离肴手缂;取;条織被判‘、

議議 ^^|^____^^國_|||

'、、B.、甲?人卢枪劫、時,看到漆把电视正^在播放A审纪实片y意弒斜辄罪要受刑请处罚,于是向梭嘗冬癖乳璲歉后簿开J甲:成義犯審中

i遍_議_|_:麵

;>尤:甲潜入务第原餘条康窃巨,额瑪金室后鳥歡大糞為舞僳秣弃粦齊珥金的禽;?,,

Him圖

止1!二…;> i;, ^ ;; ^ 广 / v

j !??:、甲碜A釣轉食赘翁4考:^匕%^不: ;,止,甲5顿參悔廣轟故贫夺象乙李铒由于v

医辟?4,献料送乙》不会縣。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答务又简果择_】声珏。是麥秦于iT

縴溱‘紅雄終可能;:年表脅象K机淹竦表I考中ip 考则说象属y贫鉍叙卉拜 ^ Ah W中,刼黄tf续雀施和/罪尚mt;抒

为人却勢止耙罪Wk 止。、'c4y

〔中:盘參对灰的#换分的:既g % :d碛中為人铤未4翁敖罪鲒果V发

不▲立袍霏十玉卜’、’?: …’‘'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対被害人产生_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

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弁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但是,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中止形态。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

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旦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SSC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皖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情况减免处罚。所谓“没有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小;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22?24条

难点是犯罪参完成形李的区分问题。犯罪预备替犯罪参恶押冬私在f義否e经肴爭实行犯罪。。犯罪爾争、采k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瘸玫緣_1 丨秦髮_囊_资1人意志。犯部未: 遂、中止与袭葬k麵he别在于走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应略架離、激卖妇女v凡童罪、抢劫罪、贩泰毒4球等常见罪名的未完成形' . 二

2010司考冲刺刑法必背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的区别 1、一个犯罪过程分两阶段:(过程预备和实行;犯罪形态是结局,包括预备、未遂、中止。 ①甲欲杀乙,对乙的床猛砍 50 刀,但被害人在被砍之前已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举刀欲砍,听见有人读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害怕受到死刑处罚,拎刀走了:中止;砍杀的过程中,突念乙是好友,停止杀害行为:中止。 ②甲欲杀乙,在去乙家的路上,甲肚子疼难忍,回家:犯罪预备。 2、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 不构成犯罪, 只有直接故意犯中才有犯罪形态问题。 二、预备: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购买凶器、前往犯罪场所,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发展同伙等是预备。 ▲ A 预谋抢出租车, A 上了 B 的出租车,在检查站警察搜出了 A 身上的凶器, A 交待了欲在某地抢劫 B 的预谋, A 成立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的工具,如:购买枪支,准备刀具,制作刀具等。 ▲在特定的地点等候、跟踪被害人。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寻找共犯、同伙。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 ▲诱骗被害人。如:想报复某人, 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 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 " 。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未遂 1、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 " 着手" 。 ▲ A 偷 B 口袋里的钱包, A 拍了一下 B 的口袋,欲知有多少钱时被抓:预备。 ▲ 198 条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申请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 A 以奥拓车冒充奥迪进行投保,烧车后危害公共安全,被抓。放火罪,既遂;保险诈骗预备,数罪并罚。 ▲抢劫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2、条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杀人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既遂。 ▲盗窃时,有效控制财物时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 控制人质提出勒赎要求是既遂。其他绑架控制人质时既遂。没有勒赎前放人的,成立中止。 3、条件: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犯罪人身能力有限; ②第三者的出现; ③被害人的反抗; ④目的物的障碍:抢劫 B , B 身无分钱,未遂;打开保险柜无钱,盗窃未遂。 ▲ A 在仓库偷东西,骑在墙上,扔到墙外 80 万,墙内 20 万。 80 万既遂, 20万未遂被吸收。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 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018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 年司法考试试 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 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法真题卷》的内容, 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 第一■编总贝U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犯罪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犯罪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刑法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不定项选择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 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5)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 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 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 (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 (2)制造条件:a 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 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 守候被害人到来;e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 排除犯罪障碍;g 商议犯罪计划;h 勾引同伙.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春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三

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三 一、单选题(共 18 道试题,共 72 分。) 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 . 1天 . 3天 . 1天至2天 . 2天至3天 正确答案: 2.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其行为构成()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3. 宣告刑是指() . 刑法规定的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处刑罚的标准 . 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确定的刑罚 . 犯罪分子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罚 正确答案: 4.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刑事责任,解决的途径是() . 诉讼程序 . 外交途径 . 国际法院 . 政府间协调解决 正确答案: 5. 下列物品中,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是() . 不动产 . 提货单 . 无主物 .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正确答案: 6.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根据其表现形式分类,可分为() . 作用于人的行为和作用于物的行为 . 要求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和不要求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 作为和不作为 .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 7. 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少女案的处理() .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 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 由乙单独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8. 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 . 危害行为和时间、地点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9. 某市民政局干部刘某,将负责发放的2万元救灾款挪作私用,进行营利活动,期限达2个月。其行为构成()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 . 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10. 司机甲夜晚行车中,因疏忽大意将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的来车很快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中的乙拖下路边小树林中。甲预见这样乙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乙也可能醒来呼救,或者恰巧有人从林中小路行走时发现乙而将之救护,实际上却是乙未获救护,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属于().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 11.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是() . 5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5000元 正确答案: 12. 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是定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主要根据() . 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行为是否有致人死亡的结果 . 行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 . 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正确答案: 13. 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53)BC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一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解析】 A选项,考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标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在于停止犯罪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自动放弃”,该标准是以行为人“主观说”为核心的标准。行为人自认为当时能既遂、没有阻止其继续实施的障碍而放弃,就是中止;无论客观情况如何。本选项虽客观上郝某未受致命伤,但主观上甲是自动放弃,按“主观说”当然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B选项,“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愿;抢劫未成是因被害人逃走,是犯罪未遂。 C选项,考察“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当以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既遂。本题只盗窃到数额较小的财物,有可能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盗窃罪未遂。 D选项,考察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既未遂标准,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再是帮助犯,既未遂判断无需再根据从属说认定。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身就是正犯,资助行为完成即构成既遂。本选项是既遂。 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5/2/5)(D)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以及贩卖毒品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标准。 A选项,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贩卖”,亦即开始实际出售行为,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卖出。本选项中行为人仅实施了订购即购买行为,还未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B选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收受,既遂标准是收受到财物,不记名、不挂失的现金支票的性质与财物性质相同,已收受到现金支票尚未兑现,应为受贿罪既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既遂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 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甲虽成立帮助犯,但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甲的帮助行为即提供钥匙的行为对于实行犯乙盗车得逞客观上没有起到作用,与偷到汽车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实行犯虽是既遂,但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未遂。当然,根据帮助犯成立中的“物质帮助不成立,也不能认为成为精神帮助犯”的通说观点,不能认定甲成立精神帮助犯。 D选项,盗窃罪的具体既遂标准,小宗物品,拿在手里,放在口袋里即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偷拿到一枚钻戒,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B选项说法错误。 2.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BCD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秋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一

秋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一

————————————————————————————————作者:————————————————————————————————日期: ?

奥鹏17春16秋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8 道试题,共72 分。) 1.下列行为中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的是( ) A.为他人虚开 B. 为自己虚开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D. 让他人为他人虚开 正确答案: 2.赵某为某私企会计,一日深夜潜入本单位会计室,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单位现金2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 B. 职务侵占罪 C. 侵占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3. 下列人员中,能够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是( ) A.个体户 B. 私营企业主 C.国有企业工会主席 D. 合同工 正确答案: 4. 下列情况中,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0年刑满释放,199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B. 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C.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D. 丁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正确答案: 5. 某甲参加恐怖组织后,受头头指派,使用爆炸方法将乙杀死,某甲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 爆炸罪 C. 参加恐怖组织罪 D.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6. 因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违背了(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无辜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 7. 下列行为中,构成伪证罪的有() A.法院书记员因疏忽,漏记了案件重要事实 B. 辩护人伪造证据 C. 侦查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D.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正确答案: 8.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 ) A. 罪犯 B.被关押的罪犯 C. 罪犯亲属 D. 一般主体 正确答案: 9. 因受贿而作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与枉法裁判罪,应() A. 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B.按吸收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 C. 进行数罪并罚 D. 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 10.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 A.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B.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 C.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D.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所有权 正确答案: 11.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 A. 结合犯 B. 想象竞合犯 C.结果加重犯 D. 吸收犯 正确答案: 12.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确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 ) A. 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状况 B. 犯罪情节 C. 犯罪分子家庭的经济状况 D.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 13. 对正在进行中的下列行为可进行正当防卫的是() A. 殴打行为 B.诽谤行为 C.诬告陷害行为 D.贪污行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 罪中止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 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 弃犯罪。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 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 目的正确答案。 众所周知,在历年省直事业单位以及各地市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都是每年的必考点,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考试往往直接考察法律规定,熟记即可得分;然而,对于故意犯罪形 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这四者的区别, 在考试中往往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就历次考试反馈来看,考生在 类似题目的失分率较高,因此,该考点既是考试的重点,又是考试 的难点,需要我们总结做题方法,带大家破解难点,轻松上分。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的区别,我们的做题思路可以总结为三步走。第一步看犯罪结果,如果犯罪结果发生了,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结果没有发生,便可能是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中之一。第二步找犯罪结果没 有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行为人主观上想放弃犯罪,想回头),便是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或者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被迫的),便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第三步,看犯罪有没有着手(着 手的标准看具体罪名中的动词所指示的特定动作有没有出现,例如 放火罪中点火的动作出现,把火点着才算着手),如果犯罪已着手,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张三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准确答案:A 2.蔡某晚上拦路抢劫,从后边拍在前边走的张某的肩膀,让其交出财物,张某回头,蔡某发现是自己的同学张某,便连忙向张某谎称"开玩笑"。以下说法准确的是:() A.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蔡某构成了抢劫罪中止 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未遂 D.蔡某构成了抢劫罪预备 准确答案:B 3.甲看上了自己好朋友乙的手表,乙的手表价值2万元。一日,甲去乙家里玩,趁乙不注意将乙的手表装进自己口袋,准备带走,但甲临走前感到后悔,趁乙不注意又将手表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B.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C.盗窃罪的犯罪中止 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准确答案:A 4.某夜,甲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准确答案:B 5.某夜,甲潜入一别墅内,想要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撬了许久也未打开,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A.甲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B.甲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D.甲成立盗窃罪的预备 准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016年10月自考00245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 C ) A.刑事法 B.公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2.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B.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C.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D.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与合法性的统一 3.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 C ) A.重罪 B.国事罪 C.非亲告罪 D.自然犯 4.下列犯罪中属于法定分类中的罪是( D ) A.法定犯 B.身份犯 C.隔隙犯 D.自然犯 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B ) A.从轻处罚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只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是( B ) A.拘役 B.管制 C.缓刑 D.假释 7.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自由刑是( D ) A.死刑 B.有期徒刑 C.死缓 D.无期徒刑 8.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所采用的方法被称为( C ) A.相加原则 B.吸收原则 C.“先并后减” D.“先减后并”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 ) A.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B.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应当予以训诫 D.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10(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 C ) A.20年 B.15年 C.10年 D.5年 1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可以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 12.下列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的是( D ) A.掺杂、掺假 B.以假充真 C.以次充好 D.非法经营 13.关于走私文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本罪的文物包括所有文物 B.本罪的行为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到境外 C.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D.在内海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可成立本罪 14.关于伪造货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伪造的货币仅限于人民币和在国内可以兑换的货币 B.伪造行为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程度 C.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自然人 D.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15.关于集资诈骗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C.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D.本罪在客观上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 16.关于虚假广告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A.本罪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B.本罪在客观方面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C.本罪仅限于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 D.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17.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出卖的目的 B.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 C.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D.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成年男子 18.关于重婚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的人 B.事实婚娴可以构成重婚罪 C.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重婚 D.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本罪 19.关于伪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3.李某,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某一人在家,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故意犯罪过程、阶段暨停止形态关系示意图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 (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预备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犯罪预备的类型 1、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和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 2、物质的预备和意思的预备 3、自行预备和他行预备 4、障碍的预备和中止的预备 5、实质的预备和形式的预备 实质预备是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但仍然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预备类型。 形式的预备指刑法条文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 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立法例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其具体做法是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应当处罚预备行为的各种具体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得减原则”

王晓民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这14条知识需要掌握

王晓民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这14条知识需要掌握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这14条知识需要掌握作者:王晓民 [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有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或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到来、拟定犯罪计划等等。未能着手的原因一般包括:作案条件不成熟、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现场、为着手便被发现或抓获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1.(1)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表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2)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如果同一行为既为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又为强奸犯罪的预备行为时,不能被抢劫、强奸的犯罪构成所同时评价,也就是说不能同时成立抢劫罪(犯罪预备)和强奸罪(犯罪预备),

而应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467号案例) 2.在犯罪预备阶段为共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即使未参与实行的,也应当承担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949号案例)。如,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仍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刑事审判参考》第750号案例)。 3.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出售行为,开始实施出售毒品的行为才是“着手”。因此,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的,仅属于犯罪预备,不属于未遂。 4.对预备犯是否定罪,如何量刑,是否从轻,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总的来说,要看其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衡量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所准备的工具的类型、制造条件的充分程度等等。(《刑事审判参考》第139号案例) [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实践中,需要把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