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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 88 2006)

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DGJ08-88-2006

1 总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0.3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

2.1.7 中庭 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m2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 储烟仓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物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 m 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 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

远离四周墙壁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3 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

烟气上升到达楼板(吊顶)后,沿着阳台或其它大的水平突出物边沿溢出的烟缕。

2.1.14 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5 墙型烟缕 wall plume

靠墙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6 墙型烟缕 corner plume

靠墙角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7 防火风管 refractory duct

采用不燃、耐火材料制成,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

2.1.18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外窗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19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20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1排烟防火阀 smoke fire 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

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1.22 临界排烟量 critical volumetric flow 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2.2 符号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Al--门的面积(m2)

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2)

AF--送风口总面积(m2)

Av--排烟口截面积(m2)

Aw --窗口开口面积(m2)

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2)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β—无因次系数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 m)

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0.5

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土墙体时,取值0.5

Co--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db--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

f—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

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

Fˊ--门的总推力(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F4--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高度(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K--系数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流量(kg/s)

n--指数

Nl--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Δ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o--环境的绝对温度(K)

Δ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Vcrit—临界排烟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l--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l--火焰极限高度(m)

ZB--阳台之上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 疏散楼梯间;

2前室、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3.1.2 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3十八层或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5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

6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合用防电梯前室。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9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10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3.1.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2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过20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上下部位对送的方式,上下送风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层。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值或表3.3.7-1、3.3.7-2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3.2.3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

3.3.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

4、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

电动风阀。

3.3.2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风口或采用空气幕形式。

3.3.3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4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应不小

于1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5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6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1.3计算确定。

3.3.7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

5.1.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7-1、3.3.7-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

表3.3.7-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

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加压送风量(m3/h)

7~1925000-30000

20-3235000-40000

表3.3.7-2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 7~19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

20-32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

注:1.表3.3.7-l与表3.3.7-2的风量按开启2.00mxl.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一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8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3.9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

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0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1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2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 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 公共建筑的中庭、大堂。

2 商场、餐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空间办公室。

3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4 高层建筑的办公室、人员集中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及走道。

5 地下建筑的办公室和可燃物品储藏室。

6 汽车库;

7 舞台、演播室。

8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厂房和仓库。

4.1.2 在4.1.1 所述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 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

3 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大堂;

4 机电用房;

5 机械立体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单层汽车库;

6 面积小于5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及面积小于300m2的甲乙丙类仓库。

4.1.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通风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注: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自行熔化并不产生溶滴的可燃材料。

4.1.4 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机械排烟系统;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宜设机械排烟系统,中庭与回廊之间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5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 m。

1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划分。

2 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的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4.1.7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8 设有排烟系统的部位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9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0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1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和排烟量应分段设计。

4.2 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略)

4.3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4.3.1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l/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 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与防火墙的距离应不小于2m。

4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 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面积小于300 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3.2 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

5.2.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面积计算。

4.3.3 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两层以上的商场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

4.3.4 采用自然通风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4.3.5 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房间至少设置一组。

4.3.6 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增加一倍。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增加一倍。

注: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减半。

4.3.7 当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 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 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3.8 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设置面积应达到4.3.6条第一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设面积之和应达到4.3.6条第一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设面积之和应达到4.3.6条第二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4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4.1 排烟风机应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4.4.2 排烟风机宜设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4.4.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 m m 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管。

4.4.4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4.5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6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关闭状态。

4.4.7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 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4.8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4.4.9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 排烟口应常闭,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0 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 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

注:采用格栅吊顶的房间的隔墙应隔到上层楼板底部。

4.5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5.1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5.2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3 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2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5.4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5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略)

6 防排烟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防排烟系统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认可。

6.1.2 防排烟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1.3 防排烟系统施工、调试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4 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6.2送风、排烟管道施工

6.2.1 送风、排烟管道可采用镀锌钢板等金属材料,或采用混凝土砌块等非金属材料制成。

6.2.2 金属送风、排烟管道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送风、排烟管道的最小壁厚应按表6.2.2-1选用:

表6.2. 2.1-1金属送风、排烟管道的最小壁厚(mm)

类别/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圆形风管

矩形风管

送风系统排烟系统

B≦3200.50.50.75 320

450

670

2 风管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6.2.2-2、6.2.2-3选用

表6.2.2-2圆形风管法兰

风管直径(mm)

法兰材料规格

扁钢角钢

B≤14020x4---150

280

500

1250

表6.2.2-3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mm)法兰用料规格(角钢)螺栓规格B≤63025x3 M6 630

1500

2500

3 风管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水平安装,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400mm时,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或等于400mm时,不应大于3m;

2)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但每根立管的固定件不应少于2个;

4 机械防排烟系统的矩形风道的接缝应采用咬口形式,接逢处须保持密封;

5送风、排烟管道的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中的规定。送风管道允许漏风量应根据工作压力确定。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定。

6 管道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烧材料的柔性连接;

7 管道穿越隔墙时,管道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沙浆等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塞;

8 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进行隔热(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

6.2.3 非金属管道的制作及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混凝土或砖砌块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应保证管道的

气密性,灰缝必须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应平整。

2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金属低压风管规定值的1.5倍。

3 当采用玻璃钢等其它材料时,内壁要求平整。连接的法兰规格应分别符合表6.2.3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应大于120 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应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表6.2.3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风管长边尺寸B(mm)法兰用料规格(角钢)螺栓规格B≤40030x4 M8 400

1000

6.3 送风机、排烟风视的安装

6.3.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但不应设减震装置,若排烟系统必须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震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震装置。

6.3.2 送风机、排烟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6.4 送风机、排姻风机与管道的连接

6.4.1 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方式应恰当,以减少风量的损失。

6.4.2 送风机与管道连接时,在管道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5 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

6.5.1 送风口、排烟口应可靠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

6.5.2 送风口(阀)与排烟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弛、运行可靠。

6.5.3 消防控制中心给出的动作信号或现场手动操作,必须能使送风口、排烟口及自动排烟窗可靠地动作。

6.5.4 走道排烟口(阀)及前室常闭送风口(阀)手控缆绳安装长度不应大于6m,90°弯曲不应多于3个,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手控缆绳的预埋管不应有死弯及瘪陷。

6.5.5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

7 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防排烟系统在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试。

7.1.2 系统调试所1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它单位。

7.1.4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调试记录表应按附表一至附表五规定执行。

7.1.5 防排烟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供电正常。

2 系统的设备、组件、管件安装完毕。

3 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1.6防排烟系统的测定和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7.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7.2.1 对常闭的送风口(排烟口)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执行机构动作应灵敏,脱扣钢丝的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7.2.2 对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其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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