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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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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非法

2012-10-29 8:51:14

违法与非法

案例:某上诉人于一九八四年停止经营采石场后,采石时没有用完的火工品被当作闲散物品放在家中楼上未作处理。二零一零年元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书的实体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上述三项法律规范均以“非法储存”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因而,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储存”还是“非法储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违法不同于非法

“非法”和“违法”是人们常用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解释,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常常被人们忽视或淡忘。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非法”即不合法,“违法”即不守法,这种解释仍然费解,无法有效

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罪名的设置,涉及“非法”行为的罪名有56个,涉及“违法”行为的罪名有4个,从这些罪名的比较中,可以概括出如下情况:(1)违法行为可能是故意行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非法行为则都是故意行为。

(2)违法行为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非法行为则都是积极行为。

(3)违法行为总是与特定的职务或业务相联系,其本身是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又不符合法律规制的行为;非法行为与合法的职务或业务无关,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件中,使用了如下表述:“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这里使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表述,正是因为在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分包”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

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

根据上述对相关刑法罪名的特点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上诉人存储、使用的民用爆炸物,是直接为其依法从事的采石经营活动服务的,通过了正当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所得,用于正当合法

的经营目的。其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疏忽性一目了然,既不存在恶意,也不具有积极追求长期保存的主观故意,只是一时疏忽忘记处理了。

上诉人以原有方式储存爆炸物,是从经营采石场时就开始的。如果一开始就是“非法储存”,那么,当时“合法”的储存方式是什么?是由哪一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如果“非法储存”是从采石场经营结束之后的一九八四年开始发生的,那么这一年开始未用完的民爆物品该如何处置?这种处置方式又是由当时的哪一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如果“非法储存”行为是从《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实施的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开始发生的,那么此后上诉人并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储存行为”,何以构成犯罪?在上诉人停止采石场经营后,对原有的火工品再没有采取过任何积极行为,如果认定是其消极行为导致了“非法储存”,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还找不到任何依据。

三、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该条例规定,“违法储存”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充分条件,只有“违法储存”并且“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显然,“违法储存”是一种应当接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也不成立犯罪;至于“非法”,则更是无稽之谈。

刑事指控事关公民的基本人权,理应慎重对待,一审判决没有具体分析说理和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将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显然有网罗入罪之嫌。

非法和违法的区别

(2009-03-25 16:39:49)

文件里,总说到非法和违法,又有新提法是打非治违,到底什么是非法和违法呢?简单说,法律事实分为三种状态,即:合法、违法、不合法但也不违法。所谓不合法也不违法就是非法。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相近似的概念,但还是有所不同的。

1、对应范畴的区别:非法的相对概念是合法,而违法的相对概念是不违法。如果直接区分非法与违法是很难的,但如果区分非法和违法的概念是以区分合法和不违法是否属于

同种范畴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

2、内涵的区别:不违法往往见诸私法和刑事法范畴,因为“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则不受约束”,不违法往往是指法律没有对行为进行规制与约束,更多的反映了法的自由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这一概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义务,而不违法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权利。所以,违法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法律规制以外的行为,如政府违宪等等。

3、法律后果的区别: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或其他部门法中的惩罚条款,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还有一个简单理解,非法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法和违法的区别

2010-03-19 17:14:12| 分类:法学园地

文件里,总说到非法和违法,又有新提法是打非治违,到底什么是非法和违法呢?简单说,法律事实分为三种状态,即:合法、违法、不合法但也不违法。所谓不合法也不违法就是非法。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相近似的概念,但还是有所不同的。

1、对应范畴的区别:非法的相对概念是合法,而违法的相对概念是不违法。如果直接区分非法与违法是很难的,但如果区分非法和违法的概念是以区分合法和不违法是否属于

同种范畴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

2、内涵的区别:不违法往往见诸私法和刑事法范畴,因为“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则不受约束”,不违法往往是指法律没有对行为进行规制与约束,更多的反映了法的自由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这一概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义务,而不违法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权利。所以,违法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法律规制以外的行为,如政府违宪等等。

3、法律后果的区别: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或其他部门法中的惩罚条款,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还有一个简单理解,非法就是不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违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装修违规处罚规定

商场装修违规处罚规定 一、安全保卫制度 1.所有人员进场必须配戴施工证,否则罚款50元/次。 2.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不穿衣服罚款50元/次。 3.严禁在商场内抽烟和使用明火,否则罚款100元/次。 4.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乱插电线、电源,须用正规插头接电使用,用电必须经现场的专职电工同意统一安排。 不得用短线头接电,否则罚款300元/次。 5.营业时间内使用电锤、电钻作业,不能影响商场营业,否则罚款50元/次。 6.严禁乱倒余泥、渣滓、水泥桨、油漆等污染物,否则罚款100元/次。 7.不按规定使用电梯的,罚款100元/次。 8.装修现场不按要求围蔽的,罚款100元/次。 9.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罚款150元/次。 10.施工现场无配备消防器材或私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罚款150元/次。 11.需电焊和切割东西,必须把场地清理干净,并配备灭火器。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次。 12.不按要求清运余泥的,罚款200元/次。 13.营业时间内施工产生粉尘污染、影响周围营业秩序和,罚款200元/次。 14.营业时间内进行天那水、喷漆、涂料产生浓烈气味影响周围营业秩序的,罚款200元/次。 15.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罚款200元/次。 16.营业时间搬运物料,影响周围营业秩序的,罚款200元/次。 17.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私自进入规定装修以外商场,否则罚款300元/次。 18.损坏商场设施、设备的,按价赔偿。 19.擅自拆除公共设备的(如:烟感、喇叭、无线通信天线、消防指示牌等),按价赔偿。 20.不按审批图纸要求施工,擅自加装、改装修,阻碍公用设备房通备房通道,影响商场布局的,按审批整改。 21.越权装修的(超越物业部批准的权限进行装修),暂停装修。 22.施工期间,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施工方负全面责任。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施 工方负责。 二、材料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组织,由公司监理人员按指定品牌验收后进场,所有材料只许进场,不许出场。特殊情况 必须由公司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2.装修材料须经公司设备科、保卫科认定,符合消防规定及商场和监理人员规定的装修标准,做到装修材料、 规格符合要求。 3.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破坏场内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三、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场地生火作饭,乱掉垃圾,施工和拆顶清理后,日常卫生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2.施工人员不得在场地乱涂、乱画、随地便溺,否则罚款50 元/次。 3.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使用厕所由商场指定。施工方安排人员管理,手纸扔入纸篓,不可把废纸、杂物扔入便 池,便后冲水。否则造成堵塞由施工方负责疏通,并罚款50元/次,恶意损坏冲水装置的罚款200元/次。 4.施工结束后,装修垃圾由施工方指定时间、地点统一清理。 四、协调管理 装修期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监理人员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不服从管理都取消装修资格。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违法储存(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 法储存与违法储存(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违 法储存(新版) 胶州市安监局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一门头房销售危险化学品。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时,发现该公司门面房后院内另有一间房屋,里面存有危险化学品。对这一行为该如何认定,是否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是非法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呢?还是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对这一案件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谈一些个人意见,与同行商榷。 一、是否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

对这一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查看其《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是有储存经营还是禁止储存经营;其次,查看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房屋是否为专用仓库,即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设立安全审查、设立批准、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且该房屋是专用仓库,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 2、如果是禁止储存经营,那么要查看该房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如果只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且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可以将该房屋认定为是经营店面的一部分,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还是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但该房屋不是专用仓库,那么应当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1. 1.1为了预防和惩戒违反企业规定和有悖于企业文化行为,强化集团监督约 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保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格兰系企业违纪违 规行为处罚办法》、《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特修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外聘员工、临 时工在岗期间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1.3按照《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责任划分的规定,上一级对下 一级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以及具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 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全员均具有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举报和揭发的责任和义务。 2. 2.1本办法所指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开公布的方式,对违纪违规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方式。 (2)行政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开除。 (3)经济处罚:对违纪违规者给予罚款的处理方式。

2.2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3对违纪违规行为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3)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2.4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参照执行下列程序: (1)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有关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呈交上级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罚、免予处罚或者撤销的意见; (5)将处罚意见报请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6)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罚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7)将处罚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罚人档案。 3. 3.1各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直接、间接从亲友或亲友管理、持股的企业采购 物资以及为其亲友经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已经采购的物资若价格高于市场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 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 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方式 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 (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与非法

违法与非法 违法与非法 2012-10-29 8:51:14 违法与非法 案例:某上诉人于一九八四年停止经营采石场后,采石时没有用完的火工品被当作闲散物品放在家中楼上未作处理。二零一零年元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书的实体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上述三项法律规范均以“非法储存”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因而,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储存”还是“非法储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违法不同于非法 “非法”和“违法”是人们常用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解释,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常常被人们忽视或淡忘。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非法”即不合法,“违法”即不守法,这种解释仍然费解,无法有效

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罪名的设置,涉及“非法”行为的罪名有56个,涉及“违法”行为的罪名有4个,从这些罪名的比较中,可以概括出如下情况:(1)违法行为可能是故意行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非法行为则都是故意行为。 (2)违法行为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非法行为则都是积极行为。 (3)违法行为总是与特定的职务或业务相联系,其本身是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又不符合法律规制的行为;非法行为与合法的职务或业务无关,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件中,使用了如下表述:“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这里使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表述,正是因为在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分包”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 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 根据上述对相关刑法罪名的特点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上诉人存储、使用的民用爆炸物,是直接为其依法从事的采石经营活动服务的,通过了正当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所得,用于正当合法

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个月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个月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三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界定如下: (一)情节较轻:非主观故意违反,影响围较小,且结果未造成经济损失; (二)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或存在主观故意,或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对资金违规行为可单独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视违规情节并处一定罚金。 第五条资金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罚): (一)故意泄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 (二)命令、要胁他人违反制度、流程操作资金业务。 (三)在有权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存在隐瞒、拒绝、阻挠、拖延等行为。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七条凡贪污、挪用资金,或在资金收支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蓄意瞒报、擅自篡改证账表等行为的,无论职位高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司法刑事责任。 第八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进行批评教育,下述同一行为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资金有关账务处理不及时,未积极和业务部门沟通协商。 (二)资金相关报告、报表、计划等信息出现迟报、错报、漏报,档案、人员等信息变更不及时。 (三)档案资料保管不符合要求。

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9-04-28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统计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27条违法行为 (1)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试吧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篇一:《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

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员工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辅导班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辅导班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辅导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制定以下例条。 2:名词解释: [A01] 开除:被解除合同。 [A02] 员工:所属辅导班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员工之间相互监督义务及奖励 1:根据《员工违纪违规处罚条例》所定的标准,只要有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该条例当中的行为,发现者必须及时向甲方如实举报。 2:举报属实后,被举报者此次被罚款总额的60%(百分之六十)奖励给举报者。 3:被开除的负责人,其罚金为其所有分成;被开除的派单员,其罚金为其所有提成;被开除的辅导人员,其罚金为其实际工资的1/2(二分之一)。 4:发现者如若包庇违规者,则发现者与被包庇者受同等的处罚。

5:监督举报奖励由甲方秘密单独发放给举报者。 第三条:违规;处罚;改正措施条例 1:适用于所有员工条款如下: (1)工作时间抽烟;喝酒。责令立即熄烟并嚼块口香糖; 如若不服从,立即开除。如若服从,每抽一支;每喝 一瓶(点燃一支;打开为一瓶);罚款 50 元。(2)工作时间,着装不整者。根据不同的情节,罚款不同。 [A01] 穿较丑的没有鞋把的拖鞋(女同事的没鞋把的拖鞋比较时尚漂亮的话,可以穿,男同事一律不 准穿没鞋把拖鞋)。违规一次(每半天当中出 现的任何次数为一次)罚款20元。 [A02] 穿比较暴露的衣服,袒胸露乳(男女同事的衣服不能是透明的,可以从外面看到里面皮肤的那 种,除非透明衣服里面又穿了一件不透明的衣 服(胸罩不算衣服)。而且衣服都要有袖子,并且 女同事的衣服要能够盖到肚脐)。违规一次(每 半天当中出现的任何次数为一次)罚款40元。 [A03] 穿比较短的裤子,裤腿只能够盖到膝盖上面的部分(女生可以穿长裙或超短裙,但必须穿安全 裤)。违规一次(每半天当中出现的任何次数 为一次)罚款10元。 (3)工作时间,仪容糟蹋者。根据不同的情节,罚款不同。

《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李伟》

《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李 伟》 学习《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心得体会——李伟 我局认真、深入地开展了《处理规定》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的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 通过对《处理规定》的认真学习,我看到了上级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我们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执法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行禁止。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要以深入学习《处理规定》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几

个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处理规定》,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外挂”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的检索报告

关于“外挂”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的 检索报告 检索总结: 检索案例: 关键词: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罪 有效检索结果: 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杰、陈珠非法经营二审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冰点传奇”“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盛大公司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董杰、陈珠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被告人董杰、陈珠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

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综上,被告人董杰、陈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经营活动,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珠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活动。且“外挂”程序系未获得许可和授权,通过破坏他人合法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从而在游戏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作弊程序,非法侵入。鉴于“外挂”等行为对国内游戏产业的侵害和对合法经营秩序的危害,2003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门亦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外挂”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但原审对上诉人董杰、陈珠罚金刑量刑过重,应予纠正。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数额应在违法所得一倍以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1814196209.html,)/总结报告/整改措施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 览 下面是31doc整理的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供各位查阅,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更新精彩内容发布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惩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 第五条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

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经济赔偿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 第七条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的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土地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五大类,即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非法批地类、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责任一览表 违法 行为 种类 违法类型法律依据法律责任 违法转让土地类未经批准,违法转让、 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 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 四、四十五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四十六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六十七条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涉及房 地产转让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六条;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解读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 吊销执业资格证,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施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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