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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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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分”中“事实”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此处“事实”为“客观真实”,即案件发生的本来面目、真实情况。另有学者认为“客观真实”说无视诉讼活动的特性,因为“客观真实”的难以达到、无以判断,从诉讼活动的法律性以及自身规律出发,认为应区分客观真实与诉讼真实,裁决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诉讼内的事实,法律上的真实,庭审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③相信贝卡利亚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

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在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的也只能是诉讼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而在不完全证据这种情况下,由于仅仅是把各种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来定罪的,更是可能没有把握住犯罪事实。在实践中,想把所有案件都判成铁案的想法是荒谬的。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去避免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诉讼内通过庭审对证据的采信而认定的事实,是诉讼真实,而非绝对客观真实。但是这些证据至少要在质证之后,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④贝卡里亚在本章中明确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对当时的刑法领域无疑是振聋发聩的呼喊,对后世刑法理念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突破了几千年来疑罪从有的刑事理念,反映了刑法自身应有的谦抑性,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文关怀,成为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中国对于人权就不是很重视,因此只要行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就一概称为罪犯或被告人。但97年刑法修订后,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没有确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前,一概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是一大进步。

在我国刑诉法中,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刑诉法中有着与之类似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例如,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中就能体现出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的公民或者法人。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者检察机关起诉犯有某种罪行,并经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审判的公民或者法人。两个概念以诉讼阶段为划分依据。

我国目前在推进无罪推定原则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没有引入沉默权制度。被告理应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如果最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罪疑从无。但是《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118条却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相当于“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仅仅规定了一半。因此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反对刑讯逼供

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本章中,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他认为,除了强权以外,没有任何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但是,这无疑是无理且可笑的,因为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肯定的,直接适用刑罚即可,交代与否已经没有必要了,就更不用大费周折地折磨他;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不肯定的,就更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刑讯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刑讯逼供更是使无辜者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在刑讯中,无辜者作为被告人的同时又成为控告者,让一个无辜者自证其罪是多么的可笑。其结果极有可能是强壮的罪犯获释,而软弱的无辜者获刑。不管怎样,刑讯都使无辜者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为案件真相蒙上了一层遮羞布。

刑讯会造成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进退维谷,有罪者从中得利。对无辜者而言,承认犯罪就意味着接受刑罚;虽然忍受刑讯有可能被宣布无罪,但实际上已经受到折磨。不管怎样都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有罪者而言,只要他忍受住刑讯的折磨,那么他本应受到的刑罚就会转变为无罪释放,又因为其应受刑罚往往远远大于所忍受的折磨,因此这中间的差值就成为有罪者从刑讯中所得的利益。

(一)我国的现状:

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之所以刑讯逼供无法杜绝,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畏惧而不敢指认等等。

(二)建议:

1.在看守所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审讯主体,也就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如果物理上有屏障,则自然无法实施。

2.实行严格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制度。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应后果。因此实行严格的入所检查制度,将会发现提讯前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3.律师在场制度。律师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如果审讯时律师在场,则能够很好的监督公安机关、检察官,保证合法获取证据。

此外,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押分离原则等等也是可以防止刑讯的有效手段。但是很多地区人财物力不足,在硬件设备上就很难满足抑制刑讯的要求。

一项好的制度的落实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此外,人们的个人素质也参差不齐,让所有人认识到刑讯的弊端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国需要在立法与普法两方面双管齐下,并且应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尽早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四.小结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律、重打击个案轻社会效果的历史传统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积弊严重,不仅错案率高,司法机关的权威难以建立,更重要的是因忽略程序给当事人或无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人权造成威胁,使其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思想和实践还比较落后,公权力的恣意干涉致使个人权利大大缩水,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致使公民权利退让和牺牲,一味追求实体真实致使程序正义被任意忽略或剥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沦为少数当权者的统治工具和治国手段,其思想或实践都与最终及根本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吸收借鉴贝卡利亚的思想,在理论以及实践当中落实程序正义的思想。

值得欣慰的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也让人看到了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希望。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等。但是立法的完善仅仅是第一步,关键还是在于落实。同时,新刑诉法还是有着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的,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读《教学勇气》读后感

读《教学勇气》有感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一书,说实话,手捧此书,很多时候心又游离于书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才疏学浅,我觉得此书所讲的内容不易理解,感觉很深奥,需要专心、投入的边读边想,边想边读。关于教与学,一直以来都是大家一直探索的问题,而在这里,帕克·帕尔默比任何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对于教育者还是其他岗位的人,这本书都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尽管如此,我也不能完全理解,更不能说出自己的多少感悟,只是对书中一些重要的观点有比较深的 印象而已。 人们出于情感的原因选择教师这个职业,他们深爱着自己的学生和课程。但是,教学上的种种要求却常常使得许多教师感到激情消退以致于无力教学。我们能不能也像一些优秀的老师那样,把爱献给孩子们,用心来教,为我们的教学注入鲜活的情感?帕尔默提倡需要发展教师职业的深层愉悦,这种深层愉悦的根基在于将教学工作融入自我完整之中,如果一项工作是我们内心真正想做的,即使辛劳也乐此不疲,工作让生活充实快乐,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自身成长的机会。所以,作为教师要学会与自己的心灵对话,我们经常故意漠视心灵发出的声音,结果心灵变得缄口,对待心灵有如待友之道,不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问询,而是平和、快乐地聆听。

只有教师能和自己的心灵对话,才有可能将心灵呈现在我们的学生面前,真正的教学才能发生。总之作为教师要保持心灵的完整,让教学成为自己生活乐趣的一部分,这是读此书后我最大的收获。 本书的一个最普通的信念:优秀教学不能被降格为技术,优秀教学源自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善。和一个最简单的前提:良好的教学不在于教学技巧的纯熟,真正好的教学源于教师正直、诚实的优秀品质。这让我对教学的实质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读了《教学勇气》,我在作者的引导下逐渐回顾自己的教学生涯,拨开迷雾,认清自己的内心,即使是在寒风中摇曳的一点烛光,也坚信自己的光芒,自己的温暖那是给予一批又一批学生的关爱与呵护。我相信自己有勇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发现。 相信很多老师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我们热爱教育,同时为教育痛苦。我们不辞辛苦,我们乐意学习,我们希望自己的教学生涯充满成功。但现实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有时我们甚至想放弃,失去了继续努力的勇气。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呢?是学科知识的浅薄?是教育方法、技巧的缺乏,还是对学生的研究不够?反思中,我发现唯独缺少了对自己内心的关注。然而,帕尔默告诉我,核心问题是“认识自我”,是自我认同和自身完整。他说:“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们是谁。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的学科。”帕尔默说,要寻找一种与自己本性契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1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1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

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个小时的时间,采用互动互动模式,把英语学科的一周知识复习、思考了一遍,并做了一部分习题,这个班里倒数的女生表现非常好,我们一起提问、讨论,她表现出思维敏捷、学习认真、主动提问等优秀的学习特点,效果非常好。家长当时一直坐在旁边,对孩子的学习表现大为舒心,因为她很少看到孩子有这种表现。 我在思考,达到这个良好的学习效果,是心灵的作用,还是技术的作用,到底哪一个起了关键作用?如果我一晚上跟家长谈教育、谈内心,会有这样的效果吗?我们的内心唤醒,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书中讲到“只要我们稍微给自己内心声音一些注意和尊重,它就会以一种更温柔的方式回应,是我们参与到赋予生命活力的灵魂的对话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遵守的教师职业规则,是否也有和作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读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这时就有必须要写一篇读后感了!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1 有幸读了帕克·帕尔默著的《教学勇气》之后,使我的心灵为之一震,才明白自己对教学、教师认识过于简单,过于肤浅。《教学勇气》使我对教学,优秀教学和优秀教师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 帕克·帕尔默谈到教学中的困惑源自三个方面:学科,学生,还有自己对自我的认识。学科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而更为复杂的是教导自己认识自己。如果仅仅从学科和学生两个方面去认识教学工作的复杂性,作为一个教师只要精通学科知识,学习足够的教学技巧,使得自己处于引领学生精神的地位,我们就可以引导学生去复制这个世界。当我们对学科以及对学生的认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于我们对自我的认识,依赖于关于自我的知识。当我们不了解自我的时候,我们就不了解我们的学生是谁,也就不能懂得我们所教的学科。然而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和同事经常会抱怨现在的学生教起来怎么越来越难了,越来越多“来自地狱的学生”;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都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从这些抱怨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理解教学,我们也是在这个角度上来进行着我们的教学,很少从认识自我这个角度来理解教学,去理解我所教的学科,去认识我所教的学生。在帕尔默看来我们教学的目的就是去简单的复制这个世界,而不是在改造这个世界。 这个世界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要想让我们的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去复制这个世界。作为教师就不能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去理解教学,教师应该去理解自我的知识,认识自我,把自我和学生、学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去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因此,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有精深的学科知识,好的教学方法,正如帕尔默所说的真正的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在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1、教导自已认识自我 “然而另一些时候,教室却如此毫无生气、充满痛苦和混乱——而我却对此无能为力——此刻的所谓教师就像无处藏身的冒牌货。于是敌人远处不在——那些格格不入的学生,那些我自以为熟知的学科,还有那有赖此业谋生的个人苦衷,都与我作对了。”想不到名人也有这种情况出现,我还以为就是我们这些平庸人才会出现毫无生气的教室。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不知遇到多少次是这样的情况,多么沉闷的课堂而又那么无耐,以致我们有时会厌卷教学,怕给学生上课。 “这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体验过快乐和痛苦的时日,而且其痛苦时日承受的煎熬仅仅源自其所爱;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不愿望把自己的心肠变硬,因为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那是肯定的。不“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根本不会想认真读这种书,不会去想改变自我,这样的书不会引起读者的共鸣。 在这里帕尔默讲了引起教师困惑的三个主要原因:认识学科、认识学生、认识自我。“首先,我们教授的学科是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的,因此我们有关学科的知识总是残缺不全,无论我们自己如何致力于阅读和研究,教学对控制内容的要求总是使我们难以把握。其次,我们教的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要清晰、完全地认识他们,对他们快速作出明智的反应,需要融入鲜有人能及的弗洛伊德和所罗门的智慧。”第三个原因:“我们教导自己认识自我” “而就优秀教师而言,认识自我与认识其学生和学科是同等的重要的”。同时阐述三者的关系,强调了认识自我的生要性。“当我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是谁。我只会在我经受不了检验的生命阴影中,透过重重的墨镜看学生——而且当我不能够清楚地了解学生时,我就不能够教好他们。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教的学科——不能够出神入化地在深层次、个人的意义上吃透学生科。” 2.教师的内心世界和外部景观 “教师很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因为他们是如此普通且无反击之力的群体。”的确如此,教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更没有权势。特别是当今的中国,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匆忙的教育改革中,我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我们继续让称职的教师所如些依赖的意义和心灵缺失,仅仅依靠增加拨款、重组学校结构、重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教育名著-读书笔记

爱你需要勇气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有感 隋福太 读了《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这部书,就仿佛跟着作者进入到了教学中未知的“自我”领域进行一次旅行。美国教育家帕克. 帕尔默在一系列富有洞察力和说服力且充满激情的著作中,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教育与受教育者的理解。 帕克在他的《教学勇气》一书中这样说: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很多教师非常热爱教学,但他们却时常遇到很多困难,并因此感到无助和恐惧。是的,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初上讲台时如履薄冰的紧张,辛苦的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时的烦恼,满腔的热忱得不到理解时的苦闷,在理想和现实的巨大落差面前的无奈。有时,那热爱教育的心会怀疑、会动摇、会退缩。 作为一个教师,该如何在热爱教学的同时又不失勇气呢?这种勇气又来自哪里呢? 帕克以他的实践经验给出了我们答案:他提出了作为一个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技巧之外一个特殊的、不被人重视的领域——教师的内心。他指出了好老师与不好老师的区别:他认为,好老师有一共同的特质:一种把他们个人的自身认同融入工作的强烈意识;而不好的老师把自己置身于他正在教的学科之外——在此过程中,也远离了学生。而好老师则在生活中将自己、学科和学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好的教师具有联合能力,他们能够将自己、所教学科和他们的学生编织成复杂的联系网,以便学生能够学会去编织一个他们自己的世界。好老师形成联合不在于他们的方法,而在于他们的心灵——即人类自身中整合智能、情感、精神和意志所在。帕克是这样生动地描述这种联合能力的:“当优秀教师把他们和学生与学科结合在一起编织生活时,那么他们的心灵就是织布机,针线在这里牵引,力在这里绷紧,线梭子在这里转动,从而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精密地编织伸展。”他进一步阐述,对热爱教学的教师来说,教学牵动着教师的心,打开教师的心,甚至伤了教师的心——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教学的勇气在于有勇气保持心灵的开放,即使力不从心仍然能够坚持,那样,教师、学生和学科才能被编织到学习和生活所需要的共同体结构中。 作为一个教师,我们很容易理解他的这种所谓的“联合力”,每一个教师,不论他优秀与否,肯定都过几节自己满意的课,这些成功的课是他把自身、学科和学生结合得最完美的。帕克认为:好的教学来源于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问题比技巧更重要。 作为教师,想要成长,想要做个好教师,该怎样才能找到自身、学科和学生的最佳结合点呢?以我对本书的理解及自己的教学经验,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勤学习。 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教学理论。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生活学习,向我们的学生学习。谈到向学生学习,许多老师可能会皱起眉头感叹:我们的学生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我们的学生真的是一代不如一代了吗?当我们的学生坐在电脑前娴熟灵巧玩着游戏,嘴里唱着周杰伦的说唱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有优于我们的能力。帕尔默的发现是:教师要让自己处于不断的自我更新、自我变革之中。如果不学习,教师很快就会陷入不适应、不稳定、不平静的恐惧之中。正如《孙子兵法》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的知己、知彼主要通过学习。 2)多钻研。 教师要钻研教材、教法、研究我们的学生,特别是在备课的时候,要把握教材的要求、重点、难点,了解学生的实际认知,以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正如那些名师所说:一堂精彩的课,功夫在课外。例如,听名师于漪老师的课,可看出她的功夫全在课外,首先是修身、好学,而后是管理自己的课堂。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实践是教学的主要阵地,帕尔默就是以他的导师为榜样,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寻找到一种与他的本性更契合的教学方式的。 3)保持心灵的开放。 帕尔默认为: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比技巧更重要,作为教师,我们要成长,就必须作一些学术以外的事:交流内心生活。“今天我们怎样当教师?”——许多人都问过于漪这个问题。她的回答是,首先必须追求人格的完美。于漪的这种人格的完美与帕尔默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应该是一致的。一个优秀的教师,他的心灵应该是开放的,他有勇气把他的一切展示给学生,包括他的思想、他的内心世界,他不仅在教学科,而是在教自己——即展示自己。陶行知说: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中有教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 帕克告诉我们,教师的威信、教师在课堂的那种泰然自若的定力,来自教师的内心。当教师唤回了自身的认同和自身的完整时,也就是他的人格趋于完美时,就有机会在学生们的内心获得默契的回应和共鸣。因此,教师应该经常与自己的内心对话,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倾听来自心灵内部的声音,这样我们才有资格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这不只是为了我们的工作,更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正如帕克所说:“方法固然重要,然而,无论我们做什么,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去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我们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 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热爱你的工作,你就是它的主人;如果你恨它,它就是你的主人。”愿我们都热爱自己的工作,愿我们都能找到教学的勇气、保持教学的勇气——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材料文档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 (一)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二)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

不服从。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 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主张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标准来确定。首先,贝卡里亚批判了以犯罪时所怀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说:“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现象的以使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其次,贝卡里亚批判用被害人的身份来衡量犯罪严重性的观点。最后,贝卡里亚认为罪孽的轻重程度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准。 二、贝卡里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主张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_心得体会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教学勇气读书笔记,感谢您的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 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帕尔默《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帕尔默《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是读者将自己在阅读时获得的资料或者心得记录下来的一种文体。写读书笔记是训练阅读的好方法。读书笔记栏目的小编精心为您准备的帕尔默《教学勇气》读书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每当拿到一本书,随手翻两页,总能看清楚书中所写内容,而《教学勇气》却让我遇到难题了。 因为无论我翻开到书的哪一页,我似乎都看不清楚,他究竟想告诉我什么。 有人告诉我,这本书很好,值得一读;也有人劝戒我,这本书是翻译来的,不好读。 别人的经历永远无法替代我的思考,因此,我决定好好读一读他,希望会与书中的作者有直面心灵交流的机会。 “在《教学勇气》中,帕克帕尔默带领着教师,为重新点燃教师对人类最困难最重要的教育事业的热情,进行了一次心灵之旅。” 下了晚自习,《教学勇气》也正好读完,走在回家的路上,感觉心灵忽然清晰、明亮了很多。我知道,在帕尔默的带领下,我进入自己的心灵进行了一次短途旅行,并且这次旅行将给我带来终身难忘的印象。 我是谁?

想起古希腊神庙“我是谁” 的刻字,太阳神阿波罗神庙的门楣上的神谕:认识你自己。 导言部分,源自教学心灵的教学,指出,教师应教导自己认识自我。 弗洛伊德说:“人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当一个老师如此真实的了解自我是谁时,才会了解他的学生们是谁。 其实,作为教师,我们做好工作的能力源自于对“我们自己是谁”的认识。好的老师,正如作者所说,具有联合的能力,他们能够将自己、所教学科和他们的学生编织成复杂的联系网,以便学生能够学会去编织一个他们自己的世界。这些编织者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讲授法、苏格拉底是的对话、实验室实验、协作解决问题、有创造性的小发明。好老师形成的联合不在于他们的方法,而在于他们的心灵——即人类自身在整个智能、情感、精神和意志的所在。 基于这样的前提,我懂得:真正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的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 在书中,作者介绍了自己30年来在教学方面的探索,举了 这样一个例子说明,他教过成千上万的学生,参加过很多教学研讨会,观摩过其他老师的教学,阅读了不少教学著作,反思了自己的经验,也积累了一大堆实实在在的方法,但是每逢走进一个新的班级,好像一切又都重新开始。这些问题常常是他惊慌,而他对这些问题的反应,尽管随着岁月的磨炼,表面上圆滑老练了,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 【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 【著作译者】黄风 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三点结论可谓是全书的线索与精华。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阐述了解释的主体和方法,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同时,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应该坚持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即不能呆板遵守刑法文字的书面含义。法律的含混性,使得书面法律条文成为必要。监禁是一钟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而这一执行包括相关证据应有法律确定,而不是法官。一个被控告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耻辱的名声,而把受控者与已决犯关在同一监狱内违背了这点。 在证据上,贝卡里亚认为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为完全的证据;否则,则为不完全证据,对嫌疑人的裁判应该由同等地位的人来裁判,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也应当公开;审判时的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而且需要判定证人的可信度;不应支持秘密控告,而应支持公开控告。刑讯是实质的提示性讯问,易使罪犯做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代。宣誓是一种人的自然感情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宣誓是徒劳无用的。社会不能取消对一个未决犯的公共保护。采用刑讯是为了了解真相,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但是却造成了更坏的结果,罪犯与无辜者间的差别被消灭了,甚至让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因而刑讯应该被禁止。在时效上,贝卡里亚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间及查证时间,对于凶残的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短审查的时间,延长时效的时间。而对于比较轻、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则应与相反的方式。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作者简述了犯意、共犯的情况,对于共犯揭露同伙,免于处罚应该看到有利有弊,这样能够预防重大的犯罪,但是却曝露出法律的软弱。 刑罚——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人道化原则 从第十五到第二十四章节是本书的第二大部分,主要讲了刑罚的有关内容,在这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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