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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九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 〕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于2018年3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XXXX年XX月,《大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WTO/TBT进行了通报。XXXX 年XX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XXXX年XX月XX日,《大锅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郭元亮钱公童有武

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冷浩

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鹿道智郭华王骄凌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孔伯汉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

北京康威盛热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南岭

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有限公司黎亚洲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张勋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邱燕飞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何泾渭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顾利平

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程黎明

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邬兆春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锅炉供暖服务中心、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浙江音诺伟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大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目录

1总则 (1)

2材料 (4)

3设计 (6)

4制造 (14)

5安全附件和仪表 (29)

6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2)

7 安装、改造、修理 (47)

8 使用管理 (50)

9 检验 (56)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66)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8)

12铸铁锅炉和铸铝锅炉 (76)

13D级锅炉 (78)

14 附则 (80)

附件A锅炉用材料的选用 (81)

附件B 锅炉产品合格证 (87)

附表a 锅炉产品数据表 (88)

附件C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89)

附件D 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91)

附件E 整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93)

附件F散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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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固定放置的锅炉。

1.2.1 锅炉设备

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等受压元件构成的锅炉本体和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所组成的整体为锅炉设备。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母管制锅炉含蒸汽母管)、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设置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不设置分汽(水、油)缸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不设置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至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无出口阀时,至锅炉房外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范围内的分汽(水、油)缸也可按照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水(液)位测量、温度测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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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温度、水(液)位、燃烧等联锁保护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系统、汽水管道系统、水处理设备等。

1.3不适用范围

(1)设计正常水位常温下水容积(直流锅炉指受热面管内总容积,下同)小于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4)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t≥120℃ (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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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

≤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热水锅炉,p≤0.4MPa,且t≤95℃。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

1.5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企业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化学清洗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使用、改造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和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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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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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铸铝锅炉和D 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2KV )应当不低于27J ;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的纵向室温断后伸长率(A )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用材料的选用,见附件A 。

2.4材料采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筒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 ,合金钢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如果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相应规定时,可以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

(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4)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用附件C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5)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2.5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6 新材料的研制

研制锅炉用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7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

(1)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形工艺试验;

(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2.8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同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

(2)锅炉材料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锅炉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

2.9 材料验收

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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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B级及以下锅炉用碳素钢和碳锰钢材料,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8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10材料管理

(1)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3 设计

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选用满足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的燃烧器。

3.2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核准的锅炉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后方可投入生产。

3.3 强度计算

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3-1 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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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水管锅炉》或者GB/T 16508《锅壳锅炉》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

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以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和校核。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元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3)锅炉水(介质)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介质)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少热偏差;

(4)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烧方式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防止火焰直接冲刷受热面,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

(6)各部件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

(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3.5 锅筒(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

3.5.2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1)锅壳内径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大于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

(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应当不大于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8mm,并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不大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m;

(3)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10mm,并且不大于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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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大于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3000mm。

3.5.3胀接连接

(1)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l2mm;

(2)胀接连接的管子外径应当不大于89mm。

3.6安全水位

(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100mm;锅壳内径不大于1500mm 的卧式锅壳锅炉,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75mm;

(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基本要求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壳) 、启动(汽水)分离器、集箱、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的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

(2)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拼接。

3.7.2 T型接头的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锅壳式余热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除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详见图3-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型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

(2)管板与筒体的连接采用插入式的结构(贯流式锅炉除外);

(3)T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计算厚度不小于管板(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或混合气体保护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9-

进行超声检测。

后管板

炉胆

湿背式

前管板

炉胆与后管板

后烟室

干背式

前管板 锅壳

炉胆与前管板

炉胆

回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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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图3-1 不允许采用T型接头连接的部位

3.7.3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

(1)强度计算要求全焊透的加强结构型式;

(2)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

(3)A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并且采用插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小管径管接头

A级锅炉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

3.8管孔布置

3.8.1胀接管孔

(1)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应当不小于19mm;

(2)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并且不小于0.5d+12mm;

(3)胀接管孔不应当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并且避免开在环向焊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如果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且将受压元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3.8.2焊接管孔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应当开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其他焊接管孔也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如果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除外)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

3.9焊缝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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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相邻主焊缝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当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离(外圆弧长)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100mm。

3.9.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3.9.2.1 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

(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

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本条(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L≥50mm。

3.9.2.2对接焊缝

(1)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

(2)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此距离至少为70mm(异种钢接头除外);对于管道此距离应当不小于100mm。

3.9.3其他焊缝

受压元件主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焊缝,而不应当在主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

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例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直段长度应当符合表3-2中的要求。

表3-2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3.11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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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B级以上(含B级)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

3.12定期排污管

(1)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壳)或者集箱内壁的最低表面;

(2)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贴近筒体底部。

3.13紧急放水装置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3.14水(介)质要求及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3.1

4.1 应当根据锅炉结构、运行参数、蒸汽质量要求等因素,明确适用的相应水(介)质标准或者合适的水汽(介)质质量指标要求。

3.1

4.2 锅炉应当按照以下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1) A级锅炉的省煤器进口(或者给水泵出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凝结水泵出口等应配置水汽取样装置;

(2)A级锅炉的过热器一般需要设置反冲洗用接口,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

(3) B、C级锅炉给水泵出口、蒸汽冷凝回水系统应当设置取样器,锅水(直流锅炉除外)和热力除氧器出水应当设置具有冷却功能的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设置蒸汽取样器;热水锅炉应当在循环泵出口设置锅水取样器。

3.15膨胀指示器

A级锅炉的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设置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

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膜式壁等结构中与管子焊接的扁钢,其膨胀系数应当和管子相近,扁钢宽度的确定应当保证在锅炉运行中不超过其金属材料许用温度,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效冷却。

3.17喷水减温器

(1)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当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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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保证其相对膨胀,并且能够避免产生共振;

(2)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在减温器或者减温器进(出)口管道上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的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设置有省煤器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3.19再热器的保护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3.20吹灰及灭火装置

装设油燃烧器的A级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燃煤粉或者水煤浆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以及循环流化床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装置。

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的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3.22防爆门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气体及其他可能产生爆燃的燃料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安全。

3.23门孔

3.23.1 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1)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2)集箱手孔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当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3)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4)锅炉受压元件人孔圈、头孔圈与筒体、封头(管板)的连接应当采用全焊透结

-13-

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清洗孔盖、检查孔盖应当采用内闭式结构;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其受压元件的孔盖可以采用法兰连接结构,但不得采用螺纹连接;炉墙上人孔门应当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当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5)锅筒内径大于或者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锅炉时,可以只开设头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头孔的布置应当兼顾锅壳上部和下部的检修需求;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mm~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6)立式锅壳锅炉(电加热锅炉除外)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不少于3个。

3.23.2门孔的尺寸(注3-1)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应当不小于280mm×380mm,圆形人孔直径应当不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9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应当不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部)件上,椭圆头孔应当不小于220mm×32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100mm,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5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应当小于8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65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6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应当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当超过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当不小于400mm×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当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当不小于300mm×400mm。

注3-1:如果因结构原因,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本规程3.23.2规定,门孔的尺寸应当适当

放大。

3.24锅炉钢结构

3.2

4.1基本要求

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4.2平台、扶梯

-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能够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满足相关规定;

(3)扶梯的倾斜角度一般为45°~50°,个别位置布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4)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mm~1500mm。

3.25 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1)直流电站锅炉应当设置启动系统,容量应当与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相适应;

(2)直流电站锅炉采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隔离阀的工作压力应当按照最大连续负荷下的设计压力考虑,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强度按照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的设计参数设计计算;采用内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各部件的强度应当按照锅炉最大连续负荷的设计参数计算;

(3)直流电站锅炉启动系统的疏水排放能力应当满足锅炉各种启动方式下发生汽水膨胀时的最大疏水流量;

(4)直流电站锅炉水冷壁管内工质的质量流速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应当大于该运行工况下的最低临界质量流速。

4 制造

4.1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3)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

-15-

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4.2 胀接

4.2.1 胀接工艺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前应当进行试胀。在试胀中,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要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适量同牌号的胀接试件。

4.2.2 胀接管子材料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锅筒)硬度的材料。如果管端硬度大于管板(锅筒)硬度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应当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应当不小于100mm 。

4.2.3 胀管率计算方法

4.2.3.1 内径控制法

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2.1%范围内。胀管率按照公式(4-1)计算。

(4-1) 式中:

n H —内径控制法胀管率,%;

1d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

δ—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 ;

d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

4.2.3.2 外径控制法

对于水管锅炉,当采用外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控制在1%~1.8%范围内。胀管率可以按照公式(4-2)计算: %100??=

d

d D H W (4-2) 式中:

%100]1δ2[

1??+=d d H n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公司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管理者代表岗位职责: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安环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动能基建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公布,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分别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动葫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科全部负责。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5、设备科对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6、公司使用单位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7、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需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公司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公司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设备科要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设备科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在用设备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科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及时预以报废,设备科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1、设备科做好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业性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 nt Service Admini strati on Regulati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 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 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 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完整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 2015 前言 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 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 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 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 行讨论。 2011 年 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 送审稿。 2013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 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 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 耐) 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制度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审核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审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在抓好生产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5)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指定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遁“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9)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2011年12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 年1月16日,本规则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绳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2) 第四章考试机构 (3) 第五章取证考试 (4) 第六章审核发证 (5) 第七章换证 (5) 第八章监督管理 (6) 第九章附则 (7)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8)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9)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7855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

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14-8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 Operators of Eleva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前言 20006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考核大纲起草意向,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 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中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2006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要求,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金启华黄春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罗向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蒋建华 上海劳动人力资源技术培训中心薛学良 上海电梯技术培训中心陶馀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张磊 上海三菱电梯安装公司包国荣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何祟华 北京市市政房管公司周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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