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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辽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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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灵活就业人员经营情况现场核实记录表(灵活就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经营情况现场核实记录表(灵活就业证明)

人员新增公示模板 关于XXX从事灵活就业并拟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情况的公示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1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文件要求,兹有XXX,男/女,现年XX岁,家庭住址,该人员自XXXX年XX月开始在XXXX从事XXXX灵活就业工种,并拟在我处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现将其从事灵活就业情况及拟在我处申报补贴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简阳市人社局和简阳市就业局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27223736;27221358。 街镇乡 XX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补贴申报公示模板 关于XXXX年XX月-XX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专项资金) 情况的公示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1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文件要求,XXXX年XX月-XX月社区(村)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人数人,拟拨付社保补贴元,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简阳市人社局和简阳市就业局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27223736;27221358。 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人员明细表 街镇乡 XXXX年XX月XX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城镇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温馨提示: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2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 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CCN 中城网 2010-1-3 23:00:04 城市国际在线 | 宜居城市研究 信息发布: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银莉)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信息分类:社 会综合城市:牡丹江市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 宜居清远 | “宜居城市”规划建设咨询研究 | 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服饰) 符合条件者可享优惠政策 近日,许多市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后,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得符合什么条件。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大龄失业人员等10类人员可被视为就业困难人员。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据悉,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通过就业困

难人员认定后,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还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相关链接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 在进行认定时,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大龄失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交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其他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应提交失业登记情况记载和社区出具的证明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提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应提交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军人配偶应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烈属应提交《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属离异的,应提交《离婚证书》,属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 明。 市就业局提醒申办人员,在申办时,除持上述相关材料,还应持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并填写《牡丹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如果户籍和居住地 不一致的,按居住地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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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XX 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同时,须附以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足半年短期劳动合同的,须出具《劳动合同书》,并加盖用人单位鲜章。 (二)从事钟点工和季节工的,须提供雇主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职业、收入、工时等情况;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的,须提供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职业、收入、工时等情况。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有效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5天,然后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再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 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已经2015年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四条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六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第七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 (六)因土地被征用而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 (七)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进行认定;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 (五)残疾失业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六)失地人员: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8〕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认定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事务站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通过“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求职情况和参保情况,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三)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在申请表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经认定县(区)经办人员将申请人

202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 3、《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认定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办事流程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七、办理期限 2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措施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措施 根据“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帮扶工作,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措施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到辖区居民家中宣传就业优惠政策并进行讲解,发放有关政策宣传册。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空岗信息、等就业优惠政策服务。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成员进行就业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了解。积极宣传培训补贴政策,提供培训学校,培训补贴政策的服务。 二、讲解宣传政策并提供服务。向就业困难人员及家人讲解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并提供免费复印资料和认定手续办理服务。 三、提供认定服务。社区劳动保障站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建立台帐并录入信息。在五个工作日报送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报送来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后,在五个工作内建立一人一档,在申请认定证明上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复核意见后报送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四、“一对一”帮扶。对认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量身定做具体的“一对一”帮扶计划,指定专人进行帮扶,签订帮扶协议,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在24小时内安置就业,对“4050”人员要在一周内安置就业。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在一个月内安置就业。但对社区提供了三次就业岗位拒不接受者视同就业。 五、跟踪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要跟踪服务,至到稳定就业: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在刚安置的一周内每天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其后每周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4050”人员要在一周内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宣传社保补贴,就业援助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并对其提供办理服务。同时对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到吸纳企业进行就业政策宣传,提供社保补贴政策宣传、指导服务,直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一)查看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就业稳定情况及家庭成员就业稳定情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定期对就业后人员情况摸底,掌握其工作待遇、参保情况、工作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及就业后家庭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提高。 (二)对回访服务中发现有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工作不稳定倾向的,要查找原因,提供政策援助和就业岗位援助。 (三)对回访服务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用工单位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及时给予政策宣传,要求其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东人发〔2016〕40号) 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或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2)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6)退役士兵; (7)刑释解教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精神病康复人员;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什么材料?怎样办理? 符合条件人员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原件;(无业状态人员需提供) (5)本人困难身份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3)属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需提交注明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原件; 4)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5)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1寸 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婚否 户籍性质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我市以外户口 户籍详细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现居住地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失业时间 失业登记时间 身份证号码 本人家庭基本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现年龄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收入情况 申请就业援 助对象认定 类型 □①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②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④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⑤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⑦持《残疾人证》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⑧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⑨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⑩城镇零就业家庭。 申请登记人签名 联系电话 以下由负责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社区(村)意见 街道(乡镇)意见 县(市)区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需提供材料: 1、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 ①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有效残疾人证);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有效城镇低葆证); ④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有效《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⑤己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需提供有效《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2、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①持《残疾人证》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有效残疾人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有效计划生育证和村出具的相关证明); 3、城镇零就业家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证明)。 提示: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受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领取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备案办理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备案办理指南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薄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薄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本人户籍地(常住地)镇街人社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开平市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及《求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请携带2张2寸彩照同时办理); 3、符合就业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贫困家庭证明材料由市扶贫办直接提供名单。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薄、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由镇街人社服务机构在认定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情况在本辖区公示3个工作日。 二、灵活就业备案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需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社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开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二)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1、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的提供雇主证明、报酬支付证明及服务情况记录证明; 2、自由职业者提供相关管理方出具的证明。如:未领取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租赁摊档从事经营,可凭市场管理方出具的收取管理费或相关证明;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人员,提供报酬支付证明及雇主证明; 4、非全日制用工的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支付证明及就业情况记录证明。 咨询电话:2218950、2257332(开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 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 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 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 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 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 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 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的家庭。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 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 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 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 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 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 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 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 45周岁后已失业登记并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其他各类补贴人员须在停止享受各类补贴 后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认定)。 (八)低保边缘困难救助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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