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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工作,协助司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与前述单位、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十二)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法务人员的权利

(一)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但涉及国家、上级或公司保密事项的,需经过有权部门和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查阅。

(三)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四)公司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法务人员的义务

(一)加强与自身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学习,提供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

(三)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基本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除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全部法律事务的法务部外,公司各部门经理、下属公司总经理为执行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保证该制度的具体落实及执行。具体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全程跟踪所承办法律事务直至后期执行完毕。因工作需要调整承办人时,第一责任人应在向下一责任人移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同时,就该事项经办过程、关键环节、进展情况、前景预测等提交详细完整的书面说明,并在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配合下一责任人的询问及了解工作。但重大事项第一责任人的配合义务期限不收前一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服啦实务管理试行书面工作制度。各项工作经手人必须认真填报各种工作记录、会审单。任何法律事务文件包括内部请示汇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需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时,不可只签署名字,必须写出明确意见,签名以手签为准,原则上不使用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法务部遇有需由总经理决定的重要法律事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遇有需药由法务部研究、处理或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汇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汇报,但必须事后补报书面材料。请示或汇报应尊重事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隐瞒不报,并可标明请求批示部门书面答复的时间。接到书面请示汇报的部门,应尽量在请示部门标准的时间内及时就请示汇报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但涉及需要法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或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的,请示部门必须给法务部留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诉讼仲裁案件报表及合同台账外,法务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前述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有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趋势分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

(一)对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

(三)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

(四)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留底备案的资料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并与公司已有口径相统一。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汇报并取得授权,必要时移交法务部处理。

第四章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法务部负责办理以下案件:

1. 涉及公司的各类案件;

2. 涉及下属公司的标的额在人民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3. 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4、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5、法务部认为需要由自己办理的其他案件。

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将前述案件授权办理。

(二)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详细记载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及法律地位、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或仲裁机关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进展情况等。

(三)法务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1. 在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所有法律文件由办公室或各有关部门保存;

2. 诉讼或仲裁期间,涉诉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务部或其他案件承办部门保存;

3. 案件办理完毕,法务部或其他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所保存的涉诉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交档案部门存档。

(四)提起诉讼或仲裁

1. 公司各部门认为自己承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向法务部提出书面建议并移交有关文件资料;

2. 法务部办理的案件,由法务部提出实施方案报法务总监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应诉

1. 公司各部门收到应诉文件,应于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应诉文件、涉诉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法务部;

2. 法务部办理的案件,法务部应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应诉方案,报法务总监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诉讼、仲裁案件承办人员、承办部门应在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书面报告相应法务总监、本单位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并确定后续事宜责任人。

第十八条债权、债务管理

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对每一笔款项发生的时间、原因、本金、迟延费用、责任人、支付情况记录清楚,责成责任人及时处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指定。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风险控制

(一)公司审批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务部人员参与。各承办部门应在项目初步分析阶段邀请法务部参与可行性论证并配合法务部取得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法务部认为需进行实地调查的,承办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法务部认为项目投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时,可对该项目的投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对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必须邀请法务部参与合作谈判。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律师事务所参与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法务部有权对合作方式提出决定性意见、有权审查合作各方最终前述的各种合作文件,并有权全过程监控项目操作主体设立工作。

(三)适用本制度的项目操作主体,除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合同会审制度外,项目操作设计《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必须在启用前送法务部审查。

(四)项目操作主体涉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或租赁业务的,法务部有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五)项目操作完结,需要移交项目档案的,项目档案移交的监督工作由法务部执行。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部门,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批评、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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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范文]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篇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上墙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1日入校,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宣传制度。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 法律工作者入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一校一顾问” 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的业务

1、就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村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材料,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村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协助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经 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向村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村各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7、办理村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调解工作流程图 篇二: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南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一、广东省规范性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4)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XX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暂行细则

xx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xx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市普法办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机构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条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巩固全过程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务工作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及级别待遇 第六条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 作,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 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 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满2年; 5、xx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xx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薪酬享受公司副职待遇,但不进入领导班子。一级企业将所选聘的法律顾问报送xx公司备案,其级别薪酬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具有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职权。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专题会议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条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改制、重组、上市,招投标、重大诉讼、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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