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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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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事务管理职能,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本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主要包括: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风险防范,仲裁、诉讼案件的协调、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到相关法律条文的运用等。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 (下称“*** ”)为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并指导监督子公司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破产、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等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

(六)管理仲裁、诉讼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参加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代表企业接受和处理有关法律文书,参加或接受执法部门对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的调查和询问。

(八)协助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建立、完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九)负责选聘社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参与招投标事务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收集、整理、传递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物档案管理。

(十二)负责员工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

(十三)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做好涉及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提供法律事务所需的文件、资料等。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共同推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指定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成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设立专(兼)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联络员,于每年1月20日前向*** 汇报机构设置情况及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并在机构、人员产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 报告。

第三章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审核、管理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参与起草或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保证其与上级主管单位规章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性。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出台前,应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后发布施行。

第九条法律服务

(一)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公正、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事务部门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和审查。进行上述工作时,应与有关单位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四)各子公司凡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或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一)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二)各子公司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要求时,应及时同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商讨,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三)各子公司发生的仲裁、诉讼等案件时,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通知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文件向*** 备案;各子公司应搜集整理整套案件资料,及时报*** 审查备案,并于年终存档备查。

(四)各子公司需要集团公司协助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

(五)各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汇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2、处理措施和效果;

3、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4、案件费用开支情况;

5、案件结案情况。

第十一条外聘律师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单位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法律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应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各子公司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应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优选协商方式选聘确定,同时将律师事务所情况及代理律师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 备案。原则上,各子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收费标准应低于集团公司律师收费标准。

(四)法律事务部门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评价,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 备案。

(五)外聘律师应对审核的招标文件、重要合同、管理制度等出具法律意

见书。

(六)各子公司应当和所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保密事项进行约定,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专业人员培养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充分重视本单位法律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鼓励从事法律事务员工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并对积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 负责监管、检查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在促进公司依法治理、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疏于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考核和处罚。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 将于每年对下属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 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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