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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管理组织规定

警示标志管理组织规定
警示标志管理组织规定

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要求,确保生产作业现场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健康安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及参考标准、文件

2.1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2.2参考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气瓶颜色标记》GB7144

3.定义

3.1 禁止标志:禁止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3.2 警告标志:提醒员工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3 指令标志:强制员工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3.4 提示标志:向员工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3.5安全色颜色表征

3.5.1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3.5.2 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3.5.3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3.5.4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3.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3.7.1识别色: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7.2识别符号: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7.3危险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7.4消防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职责

4.1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全厂安全标志的设计、统计、上报采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车间等正确、合理使用安全标志的情况,安全标识的采购。

4.2车间及其他各部室负责所辖工作场所安全标志正确悬挂、张贴及日常清洁和检查等管理工作,对不合要求的标示进行统计报送安环办。

5.工作程序

5.1 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气体、锅炉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

5.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5.2.1 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5.2.2 应在清库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即: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5.3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要求, 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5.4公司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相关规定。

5.5警示标志的质量要求

5.5.1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5.5.2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应有

工业级的反光膜(一般以铝制、P V C 5.6

警示标志的安装要求 5.6.1 各部室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选取适当标志内容进行安装,安装地点应当显著醒目, 便于员工看到。

5.6.2

安全警示标志安装必须牢固,尽量采取四角固定方式。 5.6.3

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有明显的对比度。 5

.

6.4 警示标志一

5.6.5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6.6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遮挡。

5.6.7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5 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设备、栏杆处等)。

5.6.8

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上边缘距离地面高度 2米左右。其支架应为镀锌立杆上,禁止将标志牌钉到树干上。

5.6.9 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黄)、禁止(红)、指令(蓝)、提示(绿)的

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不同种类标志的边缘应紧密并列,禁止标志相互覆盖。5.6.10 标志尺寸的选择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为准。要根据所要传递信息的要求及客观环境的条件确定最大观察距离。常见尺寸为:

5.6.11 警示标识规格一般应采用400mm*350mm、650mm*1000mm;在特殊情况下,警示标识牌的尺寸应按照现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6.12 生产现场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等边三角形边框,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为正方形或长方形边框,具体尺寸和格式按国家相关有关规定执行。

5.6.13 所有警示标识必须带有中文说明。对只用文字说明的警示标识,可根据不同位置择适宜的规格尺寸。

5.7警示标志的使用要求

5.7.1 各部室应当保持安全警示标志整洁。

5.7.2 各部室使用的警示标志必须有针对性、符合性。

5.7.3 各部室使用的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8安全色

5.8.1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

注:①蓝色只有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时,才表示指令。

②为了不与道路两旁绿色行道树相混淆,道路上的提示标志用蓝色。

5.8.2

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下表规定搭配使用。

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5.8.3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

1)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位置的安全标记。

2)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

3)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

4)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6.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6.1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6.1.1进入生产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应挂设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应注明进入生产现场的主要安全要求。

6.1.2办公楼大厅、食堂、洗浴室、洗漱室等有滑跌危险的场所要设置人字形“当心滑倒”的标志。

6.1.3各主要生产车间、厂房门口应设置“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保用品”等安全警示标识。

6.1.4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度超过30米以上,应每隔30米设1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

6.1.5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

6.1.6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

6.1.7对水泥磨、原料磨、回转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6.1.8对变电站、配电室、电气室等部位应设置“高压危险”、“当心触电”、“禁止攀登”、“禁止合闸”、“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志;厂区内电缆沟部位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6.1.9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有高温岗位要设置“注意高温”、“必须穿防烫服”等安全标志。

6.1.10所有楼梯口设置由此“上(下)楼梯”的绿色(企业文化颜色)指示标志,规格为300mm*120mm。

6.1.11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平台,应挂设“禁止抛物”标志。

6.1.12易受雨雪淋湿的楼梯、湿滑的地面应挂设“当心滑跌”标志。

6.1.13设备操作位置顶部有平台的地方,下面应挂设“当心落物”标志。

6.1.14上下楼梯及其他容易碰头的地方应挂设“当心碰头”标志。

6.1.15稀油润滑站、液压站、柴油库房、煤磨、氧气仓库、乙炔仓库、纸袋仓库、润滑油仓库、材料备件仓库等处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标志。

6.2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6.2.1在石灰石破碎、原料破碎、煤磨、原料磨、熟料散装、水泥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以及“粉尘危害告知”标识。

6.2.2在化验室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以及“酸、碱危害告知”标识。

6.2.3在破碎机、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汽轮机等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以及“噪声危害告知”标识。

6.2.4在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以及“高温、烫伤危害告知”标识。

6.2.5在化验室等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6.2.6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让来往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6.3消防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6.3.1企业内重点消防部位,如:变电站、库房、加油站、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煤粉制备系统等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等消防安全标志。

6.3.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6.3.3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6.3.4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和室外消防栓应在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3.6设有火灾报警器“发声警报器”标志。

6.3.7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3.8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3.9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6.3.11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6.3.12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6.4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6.4.1为切实保障现场交通安全,各企业在进入生产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人车分流制度。沿道路的一侧用栏杆或宽度为100mm的黄线分隔出人行道,人员行走必须在人行道一侧,机动车辆必须在机动车道行走,二者尽量不要交叉。如果确需交叉的,要采取行人斑马线等警示措施。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

6.4.2各进出厂门口道口、矿山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厂房、作业区域、生产现场、水泥发运处等部位,设置相应的“十字(T形)道口”、“T形交叉”、“左(右)转弯”、“限速”等交通道路标志。

6.4.3各进出道口、交叉口、下坡段、车间门口、水泥发运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现场设置限速标志,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6.4.4进出维修间、仓库、加油站、危险地段、停车场、转弯处等部位,设置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的限速标志。

6.4.5直角(急)转弯路口,应设置“鸣笛”、“减速”、“凸面镜”等标志、设施。

6.4.6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等禁令、指示标志。

6.4.7企业内各交通道路每100m设置一个限速标志。

6.4.8交通标志形状使用规则: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

6.4.9一般交通标志的尺寸

警告标志: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禁止标志:圆形禁止标志的直径最小不应小于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边长最小不应小于60cm;八角形对角线长度最小不应小于50cm。

指示标志:直径(或短边边长)最小不应小于50cm。

停车场停车标志的短边边长不小于60cm。

6.4.10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新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不应超过四种,标志立柱应与地面保持垂直。

6.4.11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6.4.12标志板下缘距路面高度一般为150cm~250cm。

6.4.13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6.4.14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

6.4.15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照明设施、门架、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6.4.16横跨机动车道路的钢结构、皮带廊、电缆桥架、暖气管道等设施,应挂设“限高**米”标识,并粉刷反光安全色。

6.4.17对于生产现场要粉刷两种颜色的交通标识,要求两种颜色间的宽度应相等,一般为100mm,也可根据机器大小和安全标志的位置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要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斜度与基准面成45°,如散装发放入口、紧靠路边的天桥支撑架下半部分,在设备上其倾斜方向应以设备的中心线为轴线对称方向,有两个相对运动的剪切或挤压棱边上条纹的倾斜方向应相反,道路边防撞警示园柱采取水平圆环交替两种颜色条纹,以贴反光膜为佳。

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7.1 基本识别色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1)。

表1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7.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应用举例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7.3 当采用7.2中2),3),4),5)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3),4),5)的标牌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7.4当管道采用7.2中2),3),4),5)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如管道过细,以上信息内容不好涂刷,可在管道醒目位置处设置标识牌,将以上内容在

标识牌中注明,以提示现场人员。标识牌的颜色统一规定为白底黑字。

7.5.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物质名称的标识

2)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3)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7.5.1 物质流向的标识

1)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

2 )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7.2中4)和5)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

3)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4)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7.6安全标识

7.6.1 危险标识

1)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7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2)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3)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7.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的规定,并

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8.临时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9.警示标志的维护与更新

9.1 各部室负责所辖区域警示标志的日常维护。

9.2 警示标志出现破损、褪色,影响使用和观看效果时,由所属部室统计报安全环保办公室,经现场确认,统一编制更新计划,上相关领导批准,购进后更换。

10.现场检查与违章处罚

安全环保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现场的警示标志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违章,将给予处罚:10.1故意损坏或丢失安全设施的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

10.2责任区内安全设施被损坏,无合理解释者按一般违章进行处理;

10.3责任区内安全设施被损坏,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者按一般违章进行处理。

11.相关记录

《警示标志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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