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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展战略)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展战略)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吉办发[2009]3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坚持突出专业合作,坚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专业户、专业协会、村干部、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一个,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

5.鼓励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成员或组成联合社,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6.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注册登记时,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7.注册成立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前置审批手续免收所有费用。

8.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9.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2010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2000万元,以后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0.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一村一品”、棚膜经济、农机化示范区等建设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1.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

围,并与当地农业(农经)部门共同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贷款。

12.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户贷款管理模式由“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市场细分,提高支持发展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13.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

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

14.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15.省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省对已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和委托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州)、县(市、区),在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16.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探索建立金融信贷、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草鼠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采集(包括采收、整理、筛选、贮藏、包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该企业所得税。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五、保障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

2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采取租赁或动员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成“先补后占”的,免收耕地开垦费。

26.供电企业要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电价。

27.农民专业合作社持农业部门核发的自产自销证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免收道路通行费。

六、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28. 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各类合作社的专业技术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9. 发展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市、县两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内及合作社之间开展技术合作与科技传

播活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要重点奖励技术合作与科技传播成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0.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基层供销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相应报酬。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职称评聘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

31.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计划,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地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七、着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2.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和追溯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省政府一次性补助专项资金100万元;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县两级政府也要适当给予奖励。

3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入现代流通网络体

系。有一定规模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市场主渠道作用,带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流通服务。

八、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34.引导和鼓励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互换、入股、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5.要依法保护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

3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场地设施、办公设备、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统计、监测和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培育市县级示范社5—10个,省里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示范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励。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费用和劳务,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0.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能,全力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示范项目支持、宣传培训、备案建档、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各级财办(农办)、组织、宣传,以及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商务、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粮食、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金融、科协、共青团、妇联、农电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

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发表单位:发表日期:2013-04-11 [字体显示:大中小]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 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的要求,是当地示范社,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等产业。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

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012

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12-6-14 12:03阅读(0) 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立 发布时间:2012-04-23 08:55 |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编辑:澹台晓岭| 阅读:75 次| 评论:0 内容简介: 近日,一家集区域性、综合性、专业性、互助性于一体,经营范围涉及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据悉,这是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近日,一家集区域性、综合性、专业性、互助性于一体,经营范围涉及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据悉,这是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据记者了解,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湖北省天门市天惠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东风农场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有种植养殖服务中心、绿色生产资料采供服务中心、农产品(000061)安全监测服务中心、绿色农产品品牌营销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中心、视频会议培训中心、资金互助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具有为广大成员提供资金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品牌营销服务、生产资料采供服务、农产品安全监测服务等众多专业服务能力。 据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首任理事长唐宏泉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4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技术少、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市场地位。 “天惠联合社将通过资源集成规模经营,减少农资及农产品流通环节,从而降低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和风险,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让单打独斗的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实做强。”唐宏泉告诉记者,按照自愿原则,天惠联合社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社员和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对外参与竞争、对内做好服务,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大力发展订单式产品,推进与机关、学校、企业食堂、餐饮饭店的产销对接。 据唐宏泉介绍,天惠联合社计划今年在湖北省内发展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3年,计划在全国发展联合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带动能力不断增强的全国性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和改进措施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和改进措施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效率、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建设、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资困难,组织管理不规范, 利益联结机制薄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阻碍了其更大规模的发展。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内外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规模经济交易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加速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2012年12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加大统筹城乡力度,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行的制度创新,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成长方面和服务功能上尚存在很多缺陷。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其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已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据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是农业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对农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

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 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 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成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2013-09-02 17:55:18来源:土地资源网作者:佚名访问次数:78我要投稿我要纠错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

东营信达联合社 ●东营信达联合社定义:按照自愿原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单位的社员和 主要服务对象,不同职能的涉农部门和生产流通龙头企业参与,通过共同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民办、公助、党领导“,对外参与竞争,对内做好服务,为实现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的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发展思路:围绕做大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增加农民社员收入,以农 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成员和主要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农村金融等部门参与,形成利益共同体。 ●职能:指导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合作社财务管理、资 金支持、市场考察分析、技术推广指导、产品购销、会议推广运作、农业项目申报、社员发展与培训、经验交流、领导邀约、信息沟通及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等。 ●简介:东营信达联合社位于广饶县潍高路南亿丰国际广场,注册资金5000 万,是在10多家专业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参股共同合作的联合社,以不断密切与农民的关系为目标,以直接组织和服务农民为根本任务,以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围绕中心、服务三农、联合合作、富民强社”的联社精神,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和重塑合作社的基层组织,重新构建起合作社的基层组织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并在社内部建立农民资金互助部,为社员提供入股、借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联合社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将形成相对完善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体系。我们崇尚自然,推广生态农业,并希望由此建立人与人之间互信关系,完善食品安全,促进“三农”健康、有序发展,贡献我们新农人的正能量!中国梦,“三农”梦,我们的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工商局通过版)

信阳市浉河区枫林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信阳市浉河区枫林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胡湾村36号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 农作物、林木、花卉苗木、中药材(国家禁止的除外)种植,水产养殖,农业休闲观光活动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成员名单如下: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 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期限 第十条成员的姓名、出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如下:

(发展战略)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向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较高,享受技术服务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十分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及农产品的谈判地位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促使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农民可以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也便于农民更直接、更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合作社)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来势好、发展快,但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还是各种协会,而合作社太少。 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其资金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合作社的责任,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农民加入后,可以享受到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给人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之感。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合作社管理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虽有章程但很不规范,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4、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由于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资金运转很困难,中央、省虽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地方落实起来有困难。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农经发[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农民群众办社入社的热情不断高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新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扶持政策,

强化指导服务,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涌现出一大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这些示范社坚持依法办社,规范发展,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实践了服务成员、富裕农民的办社宗旨,展现了诚实守信、自律自强的良好风尚,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为表彰它们的突出贡献,宣传它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热情,农业部决定授予“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等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光荣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再创佳绩。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大事来抓,坚持规范、提升、创新、发展,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人才培养,引导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受到表彰的示范社学习,始终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个)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个)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湖南名单列表 2014-9-13 11:34:29 来源:农世界网作者:农民日报点击:755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 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 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 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 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阳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醴陵市阳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惠众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 华容县铭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资阳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邵阳县金土地高粱专业合作社 新晃侗藏红米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溆浦县宏鹤优质杂交水稻专业合作社 邵东县团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金雁子水稻种植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

湘乡市富农养蚕专业合作社 湘潭县信达种桑养蚕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聚康茶油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鼎城区长岭油茶专业合作社 湖南锦绣千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省银木塘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炎陵县东风乡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绥宁县宝顶山生态香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湘潭县德诚油沙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长沙县宇田蔬菜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家常蔬菜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浏阳市新期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汉寿远桂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郴州市大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桂阳县康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临湘市江顺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 湖南省沅江市乐园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桃江县良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涟源市桥头河种植专业合作社 龙山县绿康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韶山市长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宁远县鑫农淮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趋势与政策建议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技术( 融资、税收、监管、运营) 、制度( 外部、部) 、文化( 定位、评价、宣传) 三个层面的问题,呈现出从户间合作向社际联合迈进、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百花齐放向产业分化过渡、从弱外部性向强外部性延伸的趋势。基于此,应采取以下对策: 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生成长驱动,利用社会资本,上下系统支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问题; 趋势; 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颁布实施后,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迅猛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上半年,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4. 6万个,比上年增长17. 66%,是各类市场主体中增长最快的( 资企业增长5%,外资企业增长0. 15%,个体工商户增长4.2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0. 57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6. 12%。今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44 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0.36%,出资总额为0.11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95%。我国目前实有入社农户数量为3750 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 3%。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农村各个产业领域,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基本权利、增强农业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过

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以近期调研数据为基础,力图归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很多,有来自外部的,也有合作社生的。我们可以尝试从三个层面来透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依次是技术层面( 现实问题) 、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 ( 一) 技术层面 1. 融资问题。当前,合作社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其实,在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大背景下,所有的市场主体几乎都面临着融资难问题。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具有其特殊性。按融资渠道来分,合作社融资问题又可以细分为外部融资问题和部融资问题。外部融资问题主要是因为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还不太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和运行机制有关,所以很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去贷款。另外,由于《合作社法》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合作社的部股权融资渠道也受限; 如果无视股权设置,则往往出现一股独大现象,有违合作社的“人合”本质。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 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一线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努力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之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领农民增收中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其工作任务是:(一)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主要采取专题授课、讨论研修等方式。(二)组织实践观摩交流。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实地观摩和介绍国内外典型合作社,多种形式进行交流。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担培训任务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特点,愿意在政府和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人才培训任务; (三)具备人才培养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和信息网络等教学工具; (四)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基层,方便合作社受训人员实地观摩考察。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在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在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时,要按照农业部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合理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专用账户,接受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审查。 第七条凡当年接受农业部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当当年完成培训任务。对接受培训任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当年完成任务的培训交流基地,除责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督查完成任务外,3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 第八条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有关政策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县农业局: ****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乡从事辣椒生产经营的44名自然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XX年9月19日发起设立,10月29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现有成员54名,成员股金11700.00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同时,**独特的自然条件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所生产的辣椒也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拥有“**红辣椒”的管理使用权。 蔬菜合作社的成立,强有力地推动了**乡蔬菜产业的大发展。去冬以来,全乡种植优质大蒜2350亩,榨菜3100亩,创产值380万元,人平增收200元以上,今春,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全乡种植**乡辣椒5300亩。青皮冬瓜1020亩,创产值800多万元,这真正体现了合作社以“服务成员,带动非成员,谋求共同利益”的宗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 合作社主要从事辣椒、冬瓜、大蒜、榨菜等蔬菜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与市场营销大户和加工企业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并组织生产销售,探索并走出了“订单+合作社+农户”的长效发展机制。一年来,

签定订单6份,销售蔬菜0.7万吨,销售纯收入5.8万元,提取“两金”2.32万元,分配红利1.1万元。XX年9月下旬,合作社与郫县两家豆瓣厂成功签定“XX年辣椒产销合同”2千万公斤,并引进优质辣椒种子20公斤。这为当地XX年辣椒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保证,也将辐射到以**为中心的周边乡镇,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和辣椒产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蔬菜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合法,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成员管理严谨,民主管理落实,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能较好发挥合作社助农增收积极作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最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大发展,符合XX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和要求。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组织构架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 一、组织构架 二:各部分类 1.种植业: 各省根据本省主要种植作物分别设立合作社管理处,不要求全国一个标准,可按大类分,也可按小类分,只要把主要作物能涵盖即可;同时不要求一次性设全面,可先粗分,根据发展再细分。比如:粮油(细分稻谷、薯类、油料、豆类等)、蔬菜(瓜果、野生蔬菜)、林果(苹果、柑橘、香蕉大豆、热带水果)、经济作物(棉花、糖料、烟草、茶叶)、园艺(苗木、花卉)、林业(橡胶、桉树、油茶)等合作社管理作物。 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如农机合作社、植保合作社等可根据主要服务的作物列入各分类合作社,也可单独列出。 2.养殖业: 各省根据本省主要养殖动物分别设立合作社管理处,不要求全国一个标准,可按大类分,也可按小类分,只要把主要畜牧能涵盖即可。

比如养猪、奶牛、家禽、渔业、水产、特种养殖等合作社管理处。3.综合类 根据各省情况定,比如金融互助(基本全国都一样)、手工艺品、劳务输出、竹编等等合作社管理处。 三、组织设置 组织构架在大框架的前提下,各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步建立,比如养殖暂无合适的人,就先单从种植开始;种植里先有蔬菜就从蔬菜开始,先有水稻就从水稻开始,逐步完善,但得确保开展一项就一定做好一项。 1.只有省级联合体,无市县联合体,避免多层管理,机构臃肿。2.各分类合作社根据该作物在本省的分布情况划分区域,并从该区域合作社中选举一位作为区域负责人,比如湖南水稻专业合作社可分湘北、湘南、湘中等水稻专业合作社。 3.各分类合作社各区域根据生产服务需要设立专业人员,全部由该区合作社选举其中理事长担任,比如植保、农机、机插秧等。 4. 各分类合作社管理处的负责人由区域合作社负责人中选举一人担任,或设专人负责。 四、岗位职责 各省联合体固定工作人员为7-10位,最开始可一人身兼多职,根据发展慢慢健全。 联合体主任1人 1..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委任,在总联合体编制。 2.全面负责该省联合体的全面管理工作。 3.主持省联合体各项会议,省联合体各文件的审核签发。 4.联合体重要合同的签订。 5.负责上层政府外联工作。 6.省级生产资料、机械供应商的洽谈。 办公室主任:1人 1. 联合体后勤管理。 2. 来访客人接待工作。 3. 省内各项培训方案的制省级定组织实施。 4. 省联合体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协助联合体主任工作。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 农村经济体制与

河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办法 豫农经管〔20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指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指定或聘任,持有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三条省厅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按照省厅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根据本辖区

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照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额,县(市、区)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名额为合作社数额的5%左右,省辖市不超过合作社数额的1%,省里不超过0.5%。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五条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成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全新市场主体,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市场风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特点入手,剖析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得到逐步发展,特别是XX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后,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

全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9家,入股社员2054个,辐射带动农户5.5万多户,经营和联结基地面积14.07万余亩。按产业分,种植业23家,林特业28家,畜禽养殖业20家,水产业10家,其他9家;按服务内容分,技术信息型21家,生产加工销售型54家,供销合作型2家,其他9家。XX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经营服务总收入1.7亿元,实现盈余652万元。分析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以农民为主体,组织形式逐步呈现多样化。具体来讲,主要有三种: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型。主要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其技术、资金、贮藏、销售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同行业或同类型的养殖或种植专业大户,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有10家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小曹娥禾丰辣椒专业合作社、阳明凤鸣家禽专业合作社等。二是农民合作创办型。主要是以能人为核心,依托能力大户的管理经验及资金、技术、销售等优势进行带动、联络若干专业农户,组成紧密型的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目前全市有60家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朗霞XX湾兔业专业合作社、梁弄天绿水果专业合作社等。三是农业、供销、行业协会等单位牵头引办型。就是发挥有关部门场地、设备、经营管理及市场销售等优势,组建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的合作社。目前全市有12家这种类型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于国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

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修改编辑!)

1总论 1.1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 新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项目建设单位: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罗某某 所有制形式:民营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某某县竹园镇补六村 规模:年产魔芋600吨,辣椒800吨。 期限:1年 建设内容: 1、200亩魔芋高产栽培示范。2、100亩辣椒高产栽培示范。3、魔芋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示范。4、社员培训示范,培训社员128人。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罗某某。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项目总投资:万元

资金构成: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辅底流动资金万元) 7、资金筹措 银行贷款万元,企业自筹万元。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达产年产量:600吨魔芋、800吨辣椒。 年平均销售收入:5173万元 总成本:3883.25万元 利润:1289.75万元 税收:425.62万元 投资利润率:19.86% 投资利税率:29.65% 内部收益率:26.2% 财务净现值:1357.25万元 静态投资回收期:7.3年 9、项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 项目辐射区域:某某全县及周边县(市)区 带动农户数量:2万户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量:500元/年 增加就业人数:6.9万人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项目承建单位委托书; 2、某某县发展计划局《关于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某某县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项目建议书”; 4、云南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纲要》; 5、云南省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1.3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 本研究包括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分析预测,产品方案及生产技术,建设条件,基地选址和布置,环境评价,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云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开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列项的基本条件;对某某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发展辣椒产业,满足市场对无公害辣椒产品的需求有着积极的意义;且本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项目利用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助于带动当地农户增加收入。 本项目对环境污染极小,生产过程中也没有突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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