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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简答题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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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有哪些内容有?(论述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

答: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的内容有:(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以确定其证据力;(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答: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他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直接受害者,而且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他要直接参加诉讼,或者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由于其身受其害,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这种证据,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得比较深刻。

C--- 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是什么?答: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是:(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D-- 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什么?答: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1)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2)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3)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4)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对证据保全的要求是什么?答:.对证据保全的要求是:(1)要有健全的证据移交和证据报关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坏或使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F--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哪几方面?法律上的推定有哪些作用。答: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2)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3)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讯问要

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连续传唤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严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

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

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F-- 非法证据包括哪些范围?

答:证据规则包括的范围有:(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执法机关在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

收集的证据材料;(4)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F---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是什么?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是:(1)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2)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3)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4)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5)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G---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询问方法和程序有哪些内容?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询问方法和程序有如下的内容:(1)询问要有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询问地点;(3)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询问应当个别进行;(5)

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7)询问分三步进行; (8)拘捕后必须在24 小时内进行询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

作询问笔录。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答:个别审查判断的标准是:(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哪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者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

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有举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

K--- 口供包含哪些内容?

答:口供包含的内容有:(1)犯罪嫌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2)犯罪嫌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3)犯罪嫌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K--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概念、意义。

答: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和勘验、检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对于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犯罪案件和事实情节具有重要意义。2 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亡原

因、死亡时间、致死方法和手段。3 物证检验笔录。对于查明物证的性质、特征,证实犯罪,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4 人身检查笔录。有助于查明被害人、犯罪嫌疑

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5 侦查实验笔录。有助于查明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以及后果如何。

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即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J---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答:(1)举证期限可分协商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举证期限满后新证据的提出。

鉴定的种类有哪些?

答:鉴定的种类有:(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鉴定;(3)痕迹鉴定;(4)化学鉴定;(5)会计鉴定;(6)文件书法鉴定;(7)其他鉴定。

鉴定结论的特点。

答:鉴定结论是专家凭借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断性意见;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结论,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J--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答:鉴定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2)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因而鉴定结论也具有可

替代性;而证人证言因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

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J---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答: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任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2)有的鉴定结论,由于受到送验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证明力上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虚假性,不能把鉴定结论作为惟一的定案根据。(3)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

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J--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什么?(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答:间接证据的特点是:(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3)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J--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间接证据要证明某一主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有客观的联系;各间接证据之间下存在矛盾;各间接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是唯一

的,具有排他性。

J-- 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答:(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做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M---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M--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 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提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机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M---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可以说,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比较复杂。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都认为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种规定方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M--- 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1)证据交换的前提。(2)证据交换的时间。(3)证据交换的方式。(4)证据交换的主持人。(5)证据交换的次数。

Q---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是什么?

答: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是:(1)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双方举证的积极性,增强诉讼的抗辩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迅速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尽快查明安家案的真实情况;(3)有

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答: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2)优势证据

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

R--- 如何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答:(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辩认。(4)对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7)推理、

判断的逻辑方法。

R-- 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感受、记忆、陈述),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

证言是否产生影响;(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R-- 如何理解与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答:(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工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

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R--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

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 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

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R--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则?答:(1)司法认知的启动。(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

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5)指示或记载。(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

R--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哪些诉讼证明制度?答: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欧洲历史进入中世纪之后,一种全新的证明制度出现了,即以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明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明制度。这种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便为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取代。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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