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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也能租到好房子

懒人也能租到好房子

懒人也能租到好房子

大家知道租到好房子吗?下面我们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我们积累了一些素材,在此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下,请大家互相指正。

?1.明确租房需求

?租房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需求,是想住在公司附近,还是要住的舒服;是要整租还是合租?合租的话,是要跟朋友住还是陌生人一起住?最重要的是,要给自己制定一个价位,哪个价位的房租是自己目前可以承受的。

?鱼和熊掌不能兼得!有钱没钱都不要当冤大头,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评估才是正事!

?2.准确查找房源

?现在找房源谁还去挨个转小区?明确自个儿租房需求之后,只要上赶集网就能搜索并查看大量翔实的房源!一点鼠标,各种符合自己需求的房源一目了然!很快就能电话房东或中介,来相约看房啦!利用单位的空闲时间,也能汇总房源信息,不用非得等到下班之后再去苦哈哈的看房子。

?但是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被低价所诱惑,可以查看周边小区的不同房源,进行对比。对比的时候可以从房东、房屋配置、周边生活设施、交通情况等各个方面,了解透彻之后再决定。如果选择通过中介租房,那幺一定要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 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

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 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建设和装修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一、建设标准 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自治区、地区及县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1、建设规划应与住宅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满足设计规范和正常居住使用要求。 2、建筑面积:宿舍型原则上不大于35平方米;成套型原则上不大于6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户型为1室1厅1厨1卫。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3、房源原则上应依据住宅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的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具体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在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时,由县规划局、住建局确定,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4、房屋交付后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一)公共部位 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高层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3、门厅、电梯厅(高层)、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应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二)户内装修标准 1、卧室、客厅:地面铺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找平后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及洗漱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贴墙面砖到顶;顶棚扣板;厨房打制简易落地厨柜一个,安装排风扇一个,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卫生间安装马桶一个;洗漱间装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一个,预留冷热水管安装位置。 3、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安装与小区商住住房同等材质窗户。 4、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5、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配设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附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设计 3 建筑设计 4 结构设计 5 给排水设计 6 电气设计 7 室内外装修设计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设计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

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 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上海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

退租申请表(单位版) 注意事项: 1.请在填写本表单前阅读第二页的《退租流程及说明》,提交本表单时请连同第二页一同提交。

退租流程及说明(单位所属个人版) 1.合同到期退租:承租人请于退租日前一个月填写提交退租资料(《退租申请表》、《合租型住房退租确认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注销)》),申请人需谨慎填报《退租申请表》,请将对应的纸质资料交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租房受理窗口(具体地址:嘉戬公路118号2楼21-2窗口)或交到嘉定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租房受理窗口(具体地址:嘉定菊园新区平城路1055号嘉定创新创业07窗口)。本表单经审核签字后,即不得取消相关申请。 2.提前退租:承租人如需提前退租,请于退租日前一个月填写提交退租资料(《退租申请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注销)》、购房协议、退工证明、结婚证书、工作地址变动证明等),申请人需谨慎填报《退租申请表》,本表单经审核签字后,即不得取消相关申请。 3.退租违约金:承租人除自购住房、工作单位变更等因素在提前退租时无需支付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承租人提前退租皆须按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 4.申请提交、初次验房:请承租人将退租资料递交至现场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并约定初次验房日期,初次验房需在退租资料提交后7日内完成。 5.承租合租房退租:承租人另须填写附表《合租型住房退租确认书》。 6.公租房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咨询电话:59912652。 7.退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 (1)在租赁合同到期日或《退租申请单》注明退房日之前(含当天),将所承租住房腾退。 (2)交清所有应缴纳租金。 (3)退租时,归还所有办理入住时领取的钥匙、门禁卡、燃气卡等物件。 8.恢复所承租住房原有设施、装修:承租人对初次验房发现的人为损坏问题需在初次验房日至退租日期间自费进行整修,直至恢复办理入住验收时的状态;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如发现承租人在所承租公租房内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必须在退租日前自费: (1)把室内装修和所有固定装置及设备恢复原状。 (2)拆除加建的固定装置及设备。 (3)清走所有杂物及垃圾。 如承租人在退租日,承租住房与租赁合同签订时状态不符,公租房公司将根据收费标准在退租费用结算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有关的清洁、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维修收费标准详见《住户手册》,清洁收费标准为合租房每间100元,整租房每套200元。 9.结清相关公共事业及其他服务费用: (1)承租人须结清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公共事业及其他服务费用,并注销自行申请开通的业务,如固话、宽带、IPTV、数字电视等。 (2)承租人在退租办理前5天向住户服务中心提供结清相关费用或注销相关业务的纸质单据或凭证。 10.延期迁出 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时办理退租手续(不包括在退租申请时提出逾期退房申请),逾期期间房屋租金按租赁合同注明的市场租金计收(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且每逾期一日由住户按该年租金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索引号: 000013338/2012-00397 主题信息:住房保障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2年05月28日 文件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效期: 2012年07月15日生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主题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 4.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 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 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 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1.2.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动确定公共租赁住

公租房调查报告

南京公共租赁房的调查分析与建议 Investigative Analysis & Suggestion on Public Rental Housing of Nanjing City 调查背景及目的 公共租赁房一次首次出现于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2009年3月1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指出,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010年底,南京市区非农业户籍人口510.59万人,人口密度超过1215人每平方公里,列上海、广州、北京之后的全国第四位。外来务工人员占22%左右,大学生占10%左右。这些特征使南京市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成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急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是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其对城市留住人才,提高竞争力有较大作用。 本文以南京市公租房的实地调查为依据,分析公租房设计和具体实施手段中存在问题,并从制度规范、融资、租金水平、选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

2 一、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概况 在2010年8月11日,江苏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明 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80%左右,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中专学历、工作不 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 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人员,于同年,8月19日开展公共租赁 住房设计竞赛,9月10日南京首个大规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设计方案出炉。历 经3年多的建设,于2013年9月开始逐步将南京岱山、上坊、花岗、丁家庄四 大保障房片区即将交付老百姓手中,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平方公 里,总建筑面积约966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房地块总建筑面积835万m2。建成 后可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8.28万套。南京 市是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做得较好的城市之一,其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合理、目标明 确、规章条理清晰,信息公开,工作开展顺利。2013年新开工5040套,基本建 成9510套。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

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 日 岀租人(甲方): 通讯地址及邮编: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京建住〔2009〕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平方 米。 街(路)号小区(胡同)号楼(平房)号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 (二)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___________ 日前,即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 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盖 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租金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金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月□季□年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可提供家具家电给乙方使用,□月□季□年家具家电租金合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 元(大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月□季□年房屋租金和家具家电租金总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季□年收取,每个缴租期按□月□季□年计算。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办理公租卡,并通过公租卡缴纳租金等。 (托收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____________________ 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2019版)

BF-2019-0609 合同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筹集、面向备案家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认真核对乙方信息,发现乙方信息与配租信息不符的,甲方应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后,方可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4.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正文条款、相关附件及承诺书内容等。乙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涉及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乙方应填写真实信息,以便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完成后,应确保各签约方至少都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甲方可结合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甲方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乙方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二、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补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三、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备案资格。 四、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根据国家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乙方承租使用行为特别提示如下: (一)按照政策规定的正当程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觉爱护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装饰及设备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 (六)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 (七)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乙方若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及上述提示,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项目名称: 甲方: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我局组织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进行多次讨论基础上,拟定《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更直接地了解、吸纳广大市民的合理化建议,现予以公布(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同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并据此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8月9日至8月15日 联系地址:护国路61号房产大厦10楼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gyzfbz@https://www.sodocs.net/doc/f09330134.html,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27-2001)、《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等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现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风格应简洁明快、素雅大方,不应采用复杂繁琐的装饰装修风格,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交付使用。 三、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国家认可的环保产品,严禁使用国家及我省所列落后及淘汰技术和产品;尽量选用本地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劣质材料和产品。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户门应采用普通防盗门或结合防火规范要求采用防火防盗门,内门宜采用镶板门,也可采用木夹板门;窗户应采用塑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室内装修设计阶段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可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户口上部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柜等,但安装完成后,走道、入户口净高不应小于2.2米。 六、厨房、卫生间墙面满贴普通瓷砖,顶面刷瓷粉罩面;起居室、卧室等其他墙面、顶面刷瓷粉罩面。

最新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 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 总则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 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

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准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 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 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 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为提高效率,可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实施。 2、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或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装修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室内装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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