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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2006-5-1 18:1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西安中院判决由被告人赔偿原告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1782万元,创下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赔偿额之最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培养的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近万张商业秘密技术设计图纸“跳槽”,应聘担任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副总工程师。来到中冶连铸后,裴国良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图纸用于新单位中冶连铸相关工程项目。

2005年8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提请依法判处。2005年11月15日、2006年1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处裴国良和中冶连铸共同连带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据法律界人士称,该案是自1997年新刑法施行以来,被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它因此被冠以“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图纸被盗用

法庭调查表明,2003年5月,西重所研究二室的3位设计人员在西安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西冶厂)制造车间发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山)加工制造的两套板坯连铸机与西重所为凌源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设计的2号板坯连铸机极为相似。随后,他们又在该厂技术部办公室的墙上发现了制造这两套连铸机的图纸。

作为西重所当年凌钢板2号板坯连铸机的主要设计人员,他们当即辨认出,这些图纸是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图纸。西重所得知消息后当即赶到西冶厂,调看了几张图纸。据西重所负责人士回忆,这些图纸正是该所2000年为辽宁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设计的图纸,有些图纸上甚至连西重所的图号都没有改。

创建于1956年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是国家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研究所,主要承担大型成套机械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拥有包括全国同行业惟一一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专家18人。50年来,西重所完成了1000多项科技成果,200多项获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该所在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方面更是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先后创造多个中国第一,成为西重所的拳头产品。为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重所的档案保密制度一向非

常严格,谁拿了资料,什么时候拿的,拿去干什么了,都有记录。这些图纸是怎么流出去的呢?

经过一番分析,大家把怀疑重点很快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

裴国良,男,45岁,山西临猗县人,1982年从重庆大学重型机械专业毕业分配到西重所。在西重所工作的20年里,他参与过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1987年至1989年,裴国良被西重所委培到重庆大学攻读计算机辅助设计硕士研究生,后被破格晋升为“教授级高工”。但在2002年8月,裴国良突然提出辞职,随即不知去向。同年12月,裴的爱人多次到西重所要求为裴解除劳动合同;经过研究,西重所同意了裴国良的调动。

不久,在武钢一个工程招标会上,西重所的参会人员发现了裴国良。此时裴的身份已是中冶连铸武钢二炼钢1、2号板坯连铸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作为原西重所二室的技术骨干,裴国良最有机会接触到凌钢项目的图纸,而裴国良此时又正是中冶连铸山东泰山和四川川威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西重所决定先找裴国良谈一谈。

2003年6月,西重所派该所监察室主任赶赴武汉,在中冶连铸的会议室里见到了裴国良,谈话进行了一个小时。裴国良否认自己拿了西重所的图纸,这次会谈无果而终。

同年7月,酒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酒钢)连铸机项目招标,西重所、北京钢铁设计院、中冶连铸三家投标。西重所、北京钢铁设计院分别以1.4亿元、1.2亿元投标,结果,中冶连铸以8900万元中标。

调查取证

武汉会谈无果之后,2003年7月9日,西重所当机立断向西安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接手案件之初,公安侦查人员怎么也没想到调取作为证据的图纸会有这么难。由于板坯连铸机这种大型设备规模大、工艺复杂,一般都是由各个加工厂制造自己擅长的部分,然后再分别运往钢铁厂组装成生产线。因此,一套设备的图纸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加工厂,这给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更难的是相当部分加工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近1年的时间里,公安侦查人员在陕西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知识产权保护大队的大力支持下,辗转山东、四川、大连、上海、西安等地,共调集了一千余张涉案图纸。

接着,公安机关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西重所和中冶连铸的两套图纸进行鉴定。专家在对1069份图纸逐一进行比对之后认为:完全相同的图纸558份,占52.2%;结构相同、标注的尺寸有小变化的图纸383份,占35.8%;结构和尺寸都有小

变化的图纸128份,占12%;不相同的图纸无。鉴定结论是:从装备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两者无本质区别。

随后,公安机关又组织西重所凌钢2号项目的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辨认。参与人员确认,这些图纸确系西重所为凌钢2号机改造时设计的图纸。有人指出,自己在设计图纸的时候,有几处错误是在图纸晒好以后才发现的,并用文字的形式向用户作了说明,但中冶连铸的图纸上仍然保留了这些错误。有人指出,自己的图纸计算出了整张图上设备的总重量,并作了标注。中冶连铸对个别图纸进行了一些改动,却没有重新计算重量,按照它现在的图纸,根本得不出这个数字。

公安机关决定传唤裴国良。2003年7月17日,西安公安侦查人员抵达甘肃省嘉峪关市,请求嘉峪关市公安机关协助,传唤当时正在嘉峪关市代表中冶连铸与酒钢集团进行合同项目谈判的裴国良。当侦查人员在嘉峪关市公安人员的配合下赶到谈判会场时,发现裴国良在接到一个电话后匆忙离开了谈判会场,去向不明。侦查人员无功而返。

警方同时还查明,裴国良持有合法护照,有随时离境的可能。于是在2004年4月20日,决定对其实施边控,防止裴离境外逃。

端倪初现

2004年5月17日,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通知西安警方,裴国良已被扣留,当时他与同事一道,正准备前往欧洲。西安警方当即派员于当夜23时赶到北京,将裴国良解押回西安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还向西安方面移交了包括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内的裴国良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5月21日,西安警方对裴国良实施监视居住。

在强大的压力下,裴国良逐步交待了“图纸事件”的来龙去脉。2004年10月8日,经西安市检察院批准,裴国良被依法逮捕。这起广受关注的商业秘密侵权第一大案初露端倪。

事情开始于2001年10月的一天。西重所在完成了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项目后,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凌钢公司提供该项目主体设备设计图纸的光盘。程序通常是这样的:每个项目完成之后,由项目组的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将储存在多名技术人员操作目录下的图纸进行汇总,经过核对,删冗补缺,再交给计算机室,由计算机室制作光盘。光盘制作完成后,最后由该技术人员交给用户。裴国良没有参与凌钢的项目,按照西重所严格的保密制度,裴国良是无法得到凌钢项目图纸的。但在当日,负责这项工作的工程师从计算机室拿到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设计图纸的刻录光盘时,没有在计算机室上机检查,回来以后有些担心,怕这张光盘交给用户的时候打不开。而西重所出于

保密的需要,要求技术人员把每天完成的图纸都存在计算机室的服务器上,所以为技术人员配置的电脑都没有光驱、软驱及USB接口输出口。于是,他想找台电脑检查一下自己手里的光盘。

于是,该工程师找到裴国良,借他的笔记本电脑检查一下光盘。就趁这个机会,裴国良将光盘上的图纸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回到家后,他又将这些图纸转移到一个移动硬盘中。

1999年,裴国良的爱人从西安一家木材公司下岗,孩子上学花费较大,经济一直比较紧张。2002年3月,在武汉出差的裴国良遇见了中冶连铸的某负责人,在该负责人的邀请下,裴产生了“跳槽”的想法。同年6月,裴国良向西重所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8月,裴国良去了中冶连铸。

2002年9月,中冶连铸与四川川威签订了板坯连铸机生产合同,总价为7296万元。10月,又与山东泰山签订了板坯连铸机生产合同,总价为7560万元。已加盟中冶连铸并担任副总工程师的裴国良是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当年国庆节,裴国良返回西安,将拷贝有凌钢2号连铸机主体设备设计图纸的u盘带回武汉,解压缩后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中冶连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制,用于山东泰山项目。

裴国良的以上供述随后在公安机关针对中冶连铸的调查中得到了部分佐证。中冶连铸参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两项目的相关设计人员证实,四川川威项目是中冶连铸公司的第一个板坯连铸机生产合同。他们在参与该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参考了发布在公司局域网上的西重所的设计图纸。有的人是第一次接触板坯连铸机设计,连数据的计算都不会,只是在西重所的原图上将数据进行部分改动;有的则是将西重所的几张图纸拼到一起变成一张大图。

2003年7月,中冶连铸又在与西重所的竞争中再次胜出,中标酒钢工程项目。据调查了解,该工程使用的是川威的图纸,裴国良再次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嘉峪关负责与酒钢项目的谈判。裴国良在后来交待时自称:接到一个无名电话说西安警方找他后,便匆忙离开谈判会场,买了一张嘉峪关到乌鲁木齐的硬座火车票离开了嘉峪关。第二天晚上,裴国良飞回了武汉,次日便到公司上班,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了西安警方因为川威板坯连铸机项目用了西重所的图纸找他的事情。

庭审交锋

经过两年的艰难侦查和审查,2005年8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48万元

,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依法判处。同时,西重所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中冶连铸公司利用上述图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签订了总价款1亿4千余万元的合同,牟取了巨额利润。故诉请法庭判令裴国良和中冶连铸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2800万元。

2005年11月15日、2006年1月20日,西安中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人、被告人裴国良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多名专家、学者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争辩,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西重所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技术是公开技术,还是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凌钢150×750mm板坯连铸机”技术方案是由部分公开技术和5项特定设计的技术秘密组成,其组成方案和5项特定技术在2002年12月30日之前具有许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中冶连铸则向法庭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板坯连铸机设计与计算》一书和中冶连铸委托中国冶金建筑协会的图纸鉴定报告,证明案件所涉及的图纸属于公开通用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中冶连铸是否合法取得了西重所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图纸?

中冶连铸认为,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最早是由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马鞍山院)设计完工,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后又引入西重所,与马鞍山院合作重新做方案设计。2001年12月,中冶连铸成立,马鞍山院在连铸机设计方面的资产、人员和技术资料被划入了中冶连铸。在双方合作设计过程中,西重所与马鞍山院交换了许多图纸资料,且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在西重所交给马鞍山院的图纸中,包括了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书中的5项特定技术。由于马鞍山院与中冶连铸的承续关系,中冶连铸实际上合法取得了西重所为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设计的图纸及电子文档资料。

西重所则认为,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是西重所在马鞍山院无法达到凌钢公司设计要求时,才为凌钢重新设计的。马鞍山院仅负责工厂及主机外设备的设计,实际上就是负责主机区域机器的安装地基设计;为了双方设计的衔接,西重所必须把相关设备的土建部分资料提供给马鞍山院,但这部分资料并不包括加工制造主机设备的施工图及电子文档资料。

第三,中冶连铸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吗?

中冶连铸提出,中冶连铸公司不是本案的刑事

被告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第四,西重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庭审中,西重所提交了陕西法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实西重所用于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研发费用为2800万元。中冶连铸认为该鉴定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判决侵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

一、西安交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是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作出的判断结论应认为是科学的。中冶连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自己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且中国冶金建筑协会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其作出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仅以一本关于板坯连铸技术的书籍来证明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技术为公知,也有悖常理。本案被侵犯的对象实际上是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该图纸是在马鞍山院设计方案不能满足凌钢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改由西重所重新设计的,设备投产后为凌钢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效益。这说明西重所的设计比马鞍山院的设计有独到之处。这足以证明,该图纸承载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二、马鞍山院虽参与了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但按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其仅负责机器的安装,为便于马鞍山院进行连铸机总体布置及绘制铸机总图,西重所履行了协议,将设备基础资料和主机总图提供给了马鞍山院。但马鞍山院从未获得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图纸及电子文档。据此证明中冶连铸并没有合法获得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的设计图纸。至于裴国良当庭翻供,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裴进行了多次讯问,间隔达半年之久,而裴供述的内容始终较为稳定,且其翻供的理由也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三、中冶连铸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冶连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图纸的情况下,使用西重所的图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实际上已经侵犯了西重所的权利,理应承担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裴国良实施了盗窃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直接侵权人;中冶连铸正是使用了裴国良提供的西重所的商业秘密,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中冶连铸的行为和裴国良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

四、陕西司定中心关于凌钢2号板坯连铸技术被盗损失评估鉴定没有详细的阐述其计算的方法,而且是将西重所自1958年至今在板坯连铸技术总投入进行核算,得出总的研发费用为2800余万元,但本案涉及的仅仅是凌钢2号板坯连铸技术被侵犯后所造成的损失,以此推定西重所的全

部板坯连铸技术都被侵犯,进而要求赔偿全部研发费用显系不当。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民事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此项意见,予以采纳。同样,本案也不能简单地以西重所取得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费即148万元来界定西重所的损失数额。

在此案中,中冶连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分别签订的两份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亿4千余万元,该两项工程已分别投产。但中冶连铸拒绝提供该两项工程的获利状况,从现有的中冶连铸财务账目中无法确定其因这两个合同所获取的利润。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为12%,按中冶连铸签订的两份合同金额计算:(7296+7560)×12%=1782万元。法院认为,赔偿额采取此种方法计算是较为客观的。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西重所通过长期努力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研究、开发、创新,形成了独特的设计技术。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就是西重所在马鞍山院无法达到凌钢公司设计要求时,才为凌钢重新设计的,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裴国良利用工作的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地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6年2月28日,西安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案外反思

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专家指出,被告人裴国良为了追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优越的经济条件,辞职离开原单位西重所本无可非议,但他不该窃取原单位西重所的商业秘密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技术,允许他人使用,致使西重所蒙受重大损失。作为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高工,裴国良对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技术的商业价值应当非常清楚,对自己窃取并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应当非常清楚,但他却一念之差,作出错误选择,终至身陷囹圄,虽说咎由自取,却也不免令人叹息。中冶连铸公司非法使用该技术,既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情于理于法皆无不当。法院的正确裁判充分体现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和对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

这位专家说,本案中西重所的教训也值得人们深思。西重所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它的每一位员工都能认真遵守这些保密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也许本案就不会发生。但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失误,为被告人窃取商业秘密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导致这种疏忽和失误的重要原因,是不是可以归结为保密意识的内外有别呢?涉密单位在制定保密措施“眼睛向外”时,是不是还遗漏了一些不该遗漏的地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对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价值,不仅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使权利人在所从事的领域保持相对优势地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一些竞争对手千方百计猎取的对象。保护商业秘密,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法院的正确裁判再一次昭示人们: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基本准则。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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