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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总体要求 (1)

1.4 编制要求 (2)

1.5 其他规定 (3)

第二章 编制技术准备 (4)

2.1 片区和街区划分 (4)

2.2 编码体系 (4)

2.3 基础准备 (5)

第三章 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5)

3.1 编制内容 (5)

3.2 刚性控制内容 (8)

3.3 弹性引导内容 (9)

3.4 成果要求 (10)

第四章 街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11)

4.1 编制内容 (11)

4.2 刚性控制内容 (12)

4.3 弹性引导内容 (13)

4.4 成果要求 (13)

第五章 附则 (14)

附:相关说明 (15)

第一章 总则

1.1

1.2 1.3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的控规编制工作,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总体要求

1.3.1控规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2控规编制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深化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保障公共利益。

1.3.3控规编制应落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绿色低碳等城市发展新理念,将城市“双修”、城市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控规,并落实到相关指标中。

1.3.4控规编制应贯彻阳光规划理念,加强公众参与,广泛

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1.4编制要求

1.4.1控规编制分为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两种方式。片区控规应按照“总体控制、总量控制、重点控制”的原则,着力于城市各类系统的构建,突出对城市建设的引领作用,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街区控规应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片区控规相关控制要求。

1.4.2设区的市应实现片区控规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并结合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需要,及时编制城区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等的街区控规。

1.4.3县级市、县城可采用片区控规与街区控规相结合的编制方式,实现控规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城区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宜采用街区控规的编制方式,远期发展区域可采用片区控规的编制方式。

1.4.4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均包含刚性控制内容和弹性引导内容。

(1)刚性控制内容应在规划管理中严格遵守,是对控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须在成果中进行明确标识。

(2)弹性引导内容在不影响片区或街区整体功能和设施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进行深化或调整。片区控规弹性引导内容可结合规划管理进行深化,或通过编制街区控规进行调整;街区控规弹性引导内容可结合规划管理进行深化和调整。

1.4.5设区的市编制片区控规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同时编制执行通则。执行通则是片区控规成果使用的普遍性规定,其内容

一般应包括:

(1)执行通则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刚性控制内容的程序和要求,深化或调整弹性引导内容的程序和要求等;

(2)用地性质兼容或混合的管理要求,用地开发强度的管理要求等;

(3)进一步明确“六线”控制中的刚性控制内容和弹性引导内容,明确深化或调整的情形。

(4)街区管理要素和管理要求。

1.5其他规定

1.5.1控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附件。法定文件为文本和图则,两者应内容一致,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1.5.2片区控规、街区控规均为法定规划,片区控规及执行通则、街区控规均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1.5.3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成果信息化要求,建立以控规为主体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县级市、县城应参照执行。

1.5.4片区控规批准实施后,当该片区新开发改造建设用地面积超过片区总面积的40%时,应对该片区控规进行实施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该片区控规继续执行、按法定程序修改或重新编制。控规的全面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1.5.5控规编制涉及本导则未包含内容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编制技术准备

2.1 2.2片区和街区划分

2.1.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片区控规编制前,统一组织划定片区范围。县级市、县城拟在城区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等直接采用街区控规编制方式的,应在划定片区范围的同时,划定街区范围。

2.1.2片区划分应统筹考虑城市功能、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管辖范围、设施配置标准等因素,按照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片区界线。

2.1.3街区划分应统筹考虑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土地使用内在关联性等因素,结合道路、河道、山体等界线,兼顾行政区划、土地权属等要求,合理确定街区界线和规模。

2.1.4在街区控规编制中,应在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用地功能布局、土地使用兼容性和建筑布局合理性要求,进一步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街区控规确定的各类指标及要求。

编码体系

为满足规划成果信息化管理需要,各市、县(市)应采用统一的控规编码体系。编码格式应采用“设区市码—分区(区、县级市、县)码—片区码—街区码—地块码”的格式,其中设区市码、分区(区、县)码、片区码采用英文字母形式,街区码、地块码采用数字形式。设区市码和县级市、县城的分区码见《相关说明》。

2.3

3.1基础准备

2.3.1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地实际,依据本导则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当地控规编制技术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用地分类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数据标准、成果形式等内容,县级市、县城可参照执行。

2.3.2控规编制应采用近期绘制的现状地形图作为底图,片区控规宜采用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街区控规宜采用比例尺为1:500~1:1000的地形图。

2.3.3在控规编制前,应对已编制的城市设计和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专业专项规划进行梳理整合,其核心内容应作为控规编制的重要依据;

2.3.4在控规编制前,应开展中心城区建设强度分区研究,大中城市可编制中心城区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

2.3.5在控规编制前,应完成基于总体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线、水体保护控制线、高压输送管线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的“三线”初步标定工作。

第三章 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编制内容

3.1.1总体布局。依据上位规划,落实与深化片区在城市以及区域中承担的主导功能,提出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功能分区,布置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中心,核算人口和用地规模,合理确定片区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规模与界线。

3.1.2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各类须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布局,满足民生需求,完善城市功能,

便利居民生活。

划定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明确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居住区配套教育(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托)等设施的建设数量、界线、规模和建设要求。

3.1.3综合交通。在道路交通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各类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交通发展目标和对策,落实铁路、公路、机场等区域交通设施,确定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控制要求。

(1)道路系统。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布局、各级道路网密度、路口形式等内容。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资源分配应优先满足公共交通、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

(2)公共交通。合理确定轨道交通、中运量和常规公交走廊及换乘枢纽布局;确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等的用地规模和范围,划定近期实施的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控制线;合理布置公交枢纽、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库)、保养场等设施,明确用地规模及控制范围。

(3)静态交通。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区域差别化停车供给与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

(4)划定道路用地控制线。明确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的用地界线及控制要求。

(5)划定交通设施类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明确公交枢纽、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界线、规模和控制要求。

3.1.4公用设施。确定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环卫、综合管廊等各类区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原则、建设标准和布局。

划定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明确独立占地的公用设施的数量、界线、规模、走廊宽度及控制要求。

3.1.5生态环境。注重对各类脆弱资源、特色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要求,提出各类水体、绿地的保护、控制和利用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纳入片区控规。

(1)划定水体保护控制线。确定具有供水、防洪、排涝、生态等作用的河道、水库、输水线路、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的界线及控制要求。

(2)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明确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的规划布局、规模、界线及控制要求。

3.1.6历史文化保护。维护并延续历史风貌特色,做好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位置、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明确保护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控制要求;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控制要求。

3.1.7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合理确定片区整体空间形态特征,确定片区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的空间分布,核算地上总建筑面积并分解至各街区,明确各街区用地基准容积率。

3.1.8综合防灾。确定消防、防洪、抗震等设施的规划原则、

服务范围、规模、位置,提出各类防灾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3.1.9竖向和地下空间。合理利用自然地形,明确片区竖向整体控制原则和要求,确定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块排水方向。

统筹规划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丰富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业态。在重点片区确定公共中心、轨道交通站点等区域的地下空间布局;确定公共地下空间(停车、防灾、市政等设施)的布局;确定公共地下空间分层、分类和连通的原则。

3.1.10城市设计。落实上位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将区段、专项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纳入片区控规,明确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对城市风貌特征区域,提出界面、尺度、标志、色彩、街道空间等城市设计引导要求。

3.1.11街区划分与控制。按照街区划分原则,合理确定街区划分边界,提出街区核心控制内容,为街区控规预留接口。

街区控制指标应包括主导属性、建设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基准容积率、公园绿地、重要配套设施等。

3.1.12县级市、县城可结合自身规划管理实际,酌情简化综合交通、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部分编制内容。

3.2刚性控制内容

3.2.1片区总体控制内容,包括主导功能、建设用地边界;公共中心、道路网络、绿地系统的布局;重要景观、功能廊道走向;基准容积率等。

3.2.2片区总量控制内容,包括建设用地总面积、基准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绿地总规模;干路网密度,支路网密度(下限)。

3.2.3“六线”重点控制内容,包括:

(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中现状保留或已明确建设的设施用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的各类设施等级、规模。

(2)道路用地控制线中,已按规划实施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用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公路、铁路、城市次干路及以上道路的等级和走向。

(3)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中的已明确建设或现状保留的市政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规模、规划新建或扩建市政交通设施的等级、规模、现状高压输送管线的走向和走廊宽度。

(4)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中的现状保留、已划定绿线或已明确建设的各类绿地界线;规划新建或扩建各类绿地的等级、规模。

(5)水体保护控制线中的河道、水库的防洪(防涝)标准,干流河道的走向、宽度(最小控制值)。

(6)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中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控制要求。

3.2.4控制方式分为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两种。

(1)实线控制是指对地块或设施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得更改。

(2)虚线控制是指对地块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更改,位置、边界、形状、数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3弹性引导内容

刚性控制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均为弹性引导内容,主要包括

功能结构、规划目标、居住人口总量及分布、用地布局;新建独立占地公益性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各类绿地的位置、形状、数量,城市支路、河道支流的位置、线型;城市交通与用地协调要求、建筑高度和建设强度控制分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竖向与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导引等。

3.4成果要求

3.4.1法定文件内容要求

(1)文本。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刚性控制内容以下划线标示)。主要阐明规划范围、规划目标、主导功能、布局结构、用地规模与建设强度、街区划分和控制等总体控制内容;阐述土地使用以及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各类绿地、水体、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控制内容。

(2)图则。主要包括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六线”控制规划图(刚性控制内容以实线标示、弹性引导内容以虚线标示)、街区划分图。

3.4.2附件内容要求

(1)说明书。是对片区现状基本情况、发展评估、规划构思、规划内容等的阐释。

(2)图纸。除图则内容外,必绘图纸包括区位分析、现状分析、布局结构、道路交通规划、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建设强度分区控制;可视需要增加规划管理信息整合分析、综合交通、生态环境、绿地系统、历史文化、城市设计等相关图纸。

3.4.3成果数据要求

成果数据应满足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街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4.1编制内容

4.1.1主导功能与总量控制。依据片区控规和上位规划,确定街区的主导功能;确定总建设用地面积。依据片区控规或建设强度分区研究,核算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估算总居住人口。

4.1.2地块划分与土地使用。统筹考虑用地功能布局、建筑布局合理性要求,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合理划分地块;确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混合及兼容性要求、用地面积。

4.1.3地块用地指标。依据基准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和建设发展需求,确定各地块容积率(地上、地下);确定地块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指标。

4.1.4道路交通。优化落实片区控规和上位规划确定的路网布局,确定铁路、公路、各级城市道路用地界线;明确各级城市道路的断面、交叉口形式、转弯半径及控制点坐标;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和公交站点位置;确定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交通设施界线、规模、数量。

4.1.5公共服务设施。落实省市级和区县级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等基层公共设施布局、配套标准、类型、规模、位置和建设方式;确定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界线、规模、数量。

4.1.6市政公用设施。落实省市级和区县级市政公用设施,进一步确定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库以及邮政、通信、环卫、输配气、输配电等基层公用设施布局等内容;确定独立占地或综

合设置的各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廊等的界线、规模、数量。

4.1.7公共安全设施。确定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设施、廊道等的界线、规模、数量。

4.1.8绿地。落实省市级和区县级公园绿地,进一步确定居住区级公园绿地,确定用于城市道路、主要市政公用设施、水体保护、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等的防护绿地;确定各级各类绿地的数量、界线。

4.1.9河湖水体。确定各级河道及需要保护的各类地表水体、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的界线、标准。

4.1.10历史文化保护。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相关保护、控制要求。

4.1.11竖向与地下空间。明确各级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块场地平均标高;确定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范围、连通位置和总建筑面积。

4.1.12城市设计。确定街区整体空间形态,提出建筑总平面布局意向,重点区域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深度;提出公共开敞空间、景观视廊、天际线、建筑色彩、夜景照明、广告位、城市家具、第五立面等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要求。

4.1.13海绵城市。落实上位规划和片区控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提出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等指标。

4.2刚性控制内容

街区主导属性、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

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以及绿

地配套标准、界线、规模、数量;道路用地界线;各级河道及需要保护的各类地表水体、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的界线、标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

地块用地性质及混合、兼容性要求,地块容积率(地上)。

4.3弹性引导内容

4.3.1居住人口、地块划分与编码、建筑平面布局意向、城市设计要素控制要求。

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转弯半径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公交站点位置;各级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块场地平均标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范围、连通位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控制要求;海绵城市设计建设要求。

地块容积率(地下)、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及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等。

4.3.2街区弹性引导内容可结合规划管理需要,择项纳入至刚性控制内容中。

4.4成果要求

4.4.1法定文件内容要求

(1)文本。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刚性控制内容以下划线标示)。主要阐明街区范围、主导功能、总量控制内容;阐释落实片区控规或上位规划的相关内容;阐述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地块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控制要求。

(2)图则。主要包括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

划分与控制指标图。

4.4.2附件内容要求

(1)说明书。是对街区现状基本情况、规划构思、规划内容等的阐释。

(2)图纸。主要包括区位分析、现状分析、布局结构、高度和强度控制分区、竖向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建筑平面布局意向等必要图纸;可视需要增加规划管理信息整合分析、日照分析以及城市设计导引、总体鸟瞰、节点效果等相关图纸。

4.4.3成果数据要求

成果数据应满足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的要求。

4.4.4城区核心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可结合其特殊管控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街区控规成果。

第五章 附则

5.1 本导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5.2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相关说明

目录

I.本导则用词说明 (17)

II.主要术语解释 (17)

III.片区、街区规模界定说明 (19)

IV.土地使用指引 (19)

V.设区市码和县级市、县城分区编码 (24)

VI.引用法规文件名录 (27)

I.本导则用词说明

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反面词采用“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或“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II.主要术语解释

1.主导功能

是对规划范围内主导功能用地性质的概括和描述。原则上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应占规划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大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所在的片区或街区,不受用地比例限制。

2.“六线”控制

是指对道路用地控制线、水体保护控制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的控制管理。

(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线

是指明确独立占地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基础教育等设施用地界线。

(2)道路用地控制线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等用地的控制界线。

(3)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是指明确独立占地的交通、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

通信、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界线、高压输送管线和市政廊道用地界线。

(4)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是指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的范围界线。

(5)水体保护控制线

是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具体包括具有供水、防洪、排涝、生态等作用的河道、水库、输水线路、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需要保护的地下水涵养区等区域。

(6)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

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研究)

依据总体规划和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建设总量,提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研究)。

4.基准容积率

是确定地块额定容积率的基准参数,依据建设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研究)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容量进行分区、分级、分解所得。

5.地块容积率(地上)

是指容积率限定范围。其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地上)=基准容积率×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包括交通区位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等。

6.控规修改、深化、调整

(1)修改:对控规刚性控制内容进行变更。控规中的刚性控制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系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85823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8、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4中类,88小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公示文件)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一、总则 1、规划目的 2017年XX县完成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编制工作,为XX 县未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

称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订,为有效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各建设项目的落实,实现管理活动的全程监管,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受XX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编制《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范围 控规编制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富林镇萝卜岗半岛、富泉镇富泉社区、流沙河大桥至寨子山之间省道306以内滨湖地区、寨子山及山前滨湖用地以及部分汉源湖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5.5平方公里。 3、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2)标准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GB50180-93) ?《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3)相关规划 ?《XX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 ?《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安置文件汇编》 ?《XX市XX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前言 在世纪之交,杭州市以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开始实施跨江、沿江发展新战略,城市空间从围绕西湖建设发展的“西湖时代”正式跨入以钱塘江沿岸为依托,两岸夹江联动发展的“钱塘江时代”。作为这一转折的标志,在钱塘江北岸滨江地带建设15平方公里的钱江新城成为新世纪杭州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本次规划区域位于钱江新城的核心地段,经过几轮规划和一系列分析论证后,其规划面积由原来的2.56平方公里扩大到4.01平方公里,目前杭州大剧院和部分区域性基础设施已先期启动,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建设已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初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又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编制了“钱江新城核心区城市规划国际咨询”方案等,为有利于将上述方案中好的设计理念得以贯彻实施,并指导下一步各具体区块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特编制本规划。 2003年1月30日,由杭州市政府组织,在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召开了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划审查会,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规划文件以该会议纪要(见附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形成该正式文本。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三年三月

第一部分回顾与总结

回顾与总结 一、规划演变过程 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的规划从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从设想到逐渐成熟的各个阶段,其中的几轮规划和无数次的论证都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定性与功能探讨 虽然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有许多规划界专家学者提出城市向钱塘江边发展的思路,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是在1996年对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中,明确提出了在钱塘江边的原江滨二、三号区块建设杭州未来的商务中心区(CBD)。以此为契机,由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设为城市内部服务并兼顾中央商务职能的城市新中心的概念。 第二阶段:规划雏形初现 99年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对该地区与城市的联系,空间形态、功能区块的划分进行了概念方案的设计,并由杭州市规划院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以此为基础,2000年底开始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进行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规划中对区域与外围城市交通的衔接、与城市形态、功能结构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借鉴国内外CBD的开发建设经验对杭州城市新中心(现称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开发容量提出明确的建议,规划中提出的交通保护核、办公园区(OFFICE PARK)等概念都为此后的规划所贯彻和采纳。 上海院《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 在上两个阶段规划、论证基础上,伴随杭州市政府要求设立15平方公里钱江新城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和以杭州大剧院为代表的一些重要市级公共建筑在核心区块的启动,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不再是纸上谈兵,已经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更好地建设杭州新城市中心地区,杭州市规划局邀请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整个钱江新城地区进行了概念规划;与此同时,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对核心区进行了城市设计方案咨询,杭州市规划局组织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等规划,为核心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好的设计理念, 在综合上述规划后最终形成了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 索 取 号: 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 构: 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 期: 2005-12-14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 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 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第九条土地使用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划分至中类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六线”规划:“六线”包括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橙线,其规划内容应在总体规划和已有定线的基础上,进行“六线”系统规划,确定线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规划具体内容和深度应遵循《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技术要求》和《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深化道路网规划,明确各级道路和城市轨道线路的走向,确定道路断面、主要交叉口型式与控制标高;确定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位置和用地规模,确定公共停车场及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确定各级铁路、公路、运输管道等的位置、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 [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1-31 [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 规划原则: 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 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

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 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 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 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 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 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 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 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杭州市祥符东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市拱墅分区祥符东单元(GS11)控制性 详细规划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发展布局规划.............................................. - 2 -第三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 7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 - 15 -第五章环境保护规划............................................. - 16 -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 16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 17 -附录一规划控制指标名词解释..................................... - 18 -附录二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19 -附录三规划用地汇总表........................................... - 24 -附录四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 25 -附录五配套公建项目表 (24) 附录六基础设施容量预测表 (25)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一张蓝图、两个结合、三个层次、四个重点”。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集各类规划管理要素于一体、能够有效指导城市建设、操作性强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两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规划演变过程 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的规划从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从设想到逐渐成熟的各个阶段,其中的几轮规划和无数次的论证都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定性与功能探讨 虽然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有许多规划界专家学者提出城市向钱塘 江边发展的思路,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是在1996年对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中,明确提出了在钱塘江边的原江滨二、三号区块建设杭州未来的商务中心区(CBD)。以此为契机,由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设为城市内部服务并兼顾中央商务职能的城市新中心的概念。 第二阶段:规划雏形初现 99年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对该地区与城市的联系,空间形态、功能区块的划分进行了概念方案的设计,并由杭州市规划院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以此为基础,2000年底开始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进行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规划中对区域与外围城市交通的衔接、与城市形态、功能结构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借鉴国内外CBD的开发建设经验对杭州城市新中心(现称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开发容量提出明确的建议,规划中提出的交通保护核、办公园区(OFFICE PARK)等概念都为此后的规划所贯彻和采纳。 上海院《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 在上两个阶段规划、论证基础上,伴随杭州市政府要求设立15平方公里钱江新城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和以杭州大剧院为代表的一些重要市级公共建筑在核心区块的启动,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不再是纸上谈兵,已经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更好地建设杭州新城市中心地区,杭州市规划局邀请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整个钱江新城地区进行了概念规划;与此同时,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对核心区进行了城市设计方案咨询,杭州市规划局组织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等规划,为核心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上述规划后最终形成了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钱江新城概念性规划设计》,成为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四阶段后续规划与建设阶段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非最终规划文件,在该规划基础上还将进行核心区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数字新城规划等内容,核心区部分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将进一步深化,区域外围的交通分析研究、轨道交通线路研究、市政工程设施研究等大量的规划工作还有待进行。 二、规划解读 1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含规划图)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 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⑷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确定城乡建设标准。 ⑸坚持规划协同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同步编制、协调一致。 第5条修编重点为城乡统筹发展、城市空间结构和规模调整、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等。 第6条规划基本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⑵《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⑶《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⑷《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⑸《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 ⑹《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 ⑺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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