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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两会生态环境建设心得发展生态农业的三个着力点

2019两会生态环境建设心得发展生态农业的三个着力

走进长沙市望城区光明村,只见稻田果园错落有致、草木繁茂青翠,满眼尽收怡人景致;沿着幽静的绿道漫步,青砖、灰瓦、白墙的乡村庭院和复古民居鳞次栉比,仿佛身临一幅充满诗意的山水丹青。多年前光明村还是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土坯房随处可见,全村几乎没有水泥路,集体经济几乎为零。“多亏了生态农业建设,一切都不一样了!”据该村党支部副书记陈志伟介绍,在确定“生态+农业”的发展思路后,结合地形环境和产业布局情况,村领导班子决定把光明村打造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结合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发展势头喜人的光明村只是一个缩影。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国广大乡村的逐步实施,生态农业建设全面推进,现代农业体系初步构建,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格局正在中华大地逐步形成。

生态农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手段,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高效农业。发展生态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因此,深入探索富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农业之路,意义重大。

通过调研一些地区的生态农业建设实例,梳理和总结其宝贵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发展生态农业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发力:其一,以“安全”为准绳,发展现代化农业。要搞好现代农业安全建设,一要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把中国人的饭碗牢

牢地端在自己手中;二要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三要提高农业竞争力和保障产业安全。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农业竞争力不强。要提高农业竞争力、保障产业安全,就必须调整农业结构,创新经营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内外资源实现农业资源的高效配置。

其二,以“两型”为抓手,发展可持续农业。目前,我国存在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以及农业内外源污染相互叠加等一系列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因此,全面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农业”发展道路,迫在眉睫。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农业资源集约化程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顺应城乡居民消费升级趋势,结合各地资源禀赋,深入发掘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的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被联合国授予“全球生态500佳”称号的浙江省宁波市滕头村,就以“两型农业”为抓手,开发农业观光、采摘体验等休闲旅游项目,并用小火车线路将周边7个村庄打通,形成占地16.7平方公里的“经济联合体”。2017年年底,滕头村的绿化率达70%,全村社会总产值超过95亿元,村民人均年收入达6.35万元,为世人提供了一条“两型”乡村振兴之路。

其三,以“高效”为目标,发展高科技农业。高科技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业的生产方式,更促进了农业的高效发展。作为典型的资源匮乏国家,日本一直注重发展高科技农业,近些年重点推进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在家庭农场中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日本等发达国家以科技主导农业发展的模式值得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借鉴:首先,积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为农户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培训,促进精准农业技术的普及与利用;其次,发挥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带动效应,大力推广应用农业高产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控、节水灌溉、品种引进与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科学技术。最后,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加大农业科研设施建设、科研机构运行、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科技人才的管理、评价体系和激励保障制度。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新的历史时期,只有促进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才能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乡村振兴,才能建成美丽中国。

2019两会生态环境建设心得完善地方生态法律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系统包含大气、河流、土壤、矿产、动植物等生态要素,是各种生态要素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些生态要素相互影响,使得每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都与邻近区域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比如,水源地的保护情况影响全流域的河流水质,河流水质又影响土壤质量、动植物生

长情况等。因此,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完善地方生态法律制度,打造协同治理的地方生态法治体系。

当前,地方生态立法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满足整体协调推进生态法治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采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无论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为下位立法保留一定自主空间,使其能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然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不同,如何使地方立法既符合本地实际又促进地区间生态法律制度协调,就成为生态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健全生态法律制度,又要使这些制度与相关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相符合。为此,可以全面总结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等地方立法协调中积累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探索创新地方共同立法模式。

共同制定法律文件。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地方共同立法,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在同一总体原则和指导思想下,就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事务形成共同的地方性法律文件。这种共同立法模式尤其适用于跨行政区域且各生态要素之间具有整体关联性的地区。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协调。后者是两个以上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分头进行立法,分别制定地方性法律文件,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协调,使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实现协调对接,形成各地都能接受的生态法律制度安排。前者则是要建设统一的生态法律制度。

适用同一立法程序。地方共同立法应在同一立法程序中完成,即相关立法机关共同起草草案,共同在所涉区域征求意见,进行立法听证、修改和审议,最终各方以共同的名义发布,成为各相关地方共同遵守的规范。在共同立法过程中,需要听取相关地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综合考量各地在环境、资源、产业结构、交通出行、建筑标准与规范、人口乃至人们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异同,充分尊重相关地方的实际情况。

地方共同立法还应就涉及生态环境的其他有关事项制定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如地区生态保护标准、产业规制等,同时促进不同区域生态执法体制、执法标准、司法裁决的协调统一。在生态环境密切关联的地区,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共同进行生态立法,打造协同治理的地方生态法治体系,推动构建生态法治的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可以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破传统地方立法模式存在的区域隔阂进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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