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这样不仅能够节省当事人很多的时间,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那么这个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

▲二、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已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的专家学者都曾对此发表过意见和看法,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此也是做法不一,笔者以为合理范围内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为宜,试析如下:一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依据 (1)哲学依据 首先,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意识与意志,也决定了人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但是客观虽然影响制约人的行为,却不可能决定一个人只能实施此行为而不能实施彼行为,人具有选择的自由,这就是人的意识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人具有意志自由的能动作用,就使得国家能够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且依据人们选择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社会标准,来给予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评价。在社会主义社会,行为人本应选择有利于人民利益的行为但却选择了损害人民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或者本来能够避免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但却没有避免,这便是行为人即诉讼中的败诉方,被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认定为败诉一方并同时受到否定的评价即被判败诉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因此,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的哲学依据,主要在于败诉方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实施了该行为。 其次,行为人不仅具有主观能动性,还具有社会性。败诉方的侵权违约等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实施的,而且是破坏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则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维持者,维持这种社会关系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基于此,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此有所体现是必须的和应当的。 (2)客观事实依据 在法律的启蒙阶段,法律事实上就是习惯,就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律规则发展到今天,其规则的复杂性和其与道德,习惯等价值判断方式有了一定的差距,这

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合同纠纷,而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 《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所以,我们接受委托起草合同时,一般都会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根据各自合同的不同情况,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这样有了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直接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既然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于法有据,那么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代理律师,都不应忘记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来,并提交相应证据。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提出要求,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张明会 如今有了诉讼纠纷委托律师的人越来越多,毕竟法律规定内容庞杂程序繁复,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做到驾轻就熟。 然而一旦请了律师,各种花销之外又多了一笔律师费,哪怕对方败诉,律师费往往还需自己承担。 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让败诉方负担对方的律师费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对此并无系统性规定,但各部法律中的一些相关条文,给了胜诉方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比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就包含了律师费的规定,至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所花费的律师费如何承担并没有规定。民商法中涉及名誉侵权这一类案件时,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往往会支持律师费。 法规解析: 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哪些案件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ec3025406.html, 哪些案件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 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二、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情况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情况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诉讼中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

诉讼中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转自华律网 2015-02-25 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除要承担交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费用即律师费用。仲裁中一般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但在法院诉讼中,按照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诉讼费用都将经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对于律师费用,除非原被告实现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 一、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2. 著作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 商标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可依次酌情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 担保案件。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46条、第67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的范围均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费用,而“实现费用”则应当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以及律师费等。 2. 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相关观点汇总)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1年05月25日07:07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有个朋友打电话咨询相关律师费的问题。起先,朋友因为太忙,按揭房屋供款不及时,惹火了银行,银行于是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该按揭房。这下,朋友叹了一声“偶地神”,马上还清了欠款及利息,并且还托了机关的一个领导去说情,最终银行撤诉。但是,事情的遗留问题出现了,本案的律师费与诉讼费将由谁来承担? [简要分析]: 诉讼费是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一、案件受理费(预交);二、其他诉讼费用。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使用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的除外);2.证人、鉴定人在法院决定开庭的当日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等;3.诉讼保全的申请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4.执行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实际产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审判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到有关部门调取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九种情形

经常被人问及律师费是否可以由对方【当然以对方败诉为前提】承担的问题。在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们国家有可能“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许多国家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 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 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九类案件,已经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

打官司时,可让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打官司时,律师费可由被告承担的若干 情形 打官司(民事诉讼)时,有的原告可能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败诉的对方(被告、第三人)承担。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法院认为,除非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的诉讼活动,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该费用与被告实施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司法机关(或/和仲裁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体列举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

胜诉后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案由范围

胜诉后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案由范围 一、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 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三)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打官司时,可让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打官司时,律师费可由被告承担的若干情形 打官司(民事诉讼)时,有的原告可能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败诉的对方(被告、第三人)承担。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法院认为,除非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的诉讼活动,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该费用与被告实施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事先约定外,国家司法机关(或/和仲裁机关)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体列举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c3025406.html, 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人咨询胜诉方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小编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案件,胜诉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那么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相关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1、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两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的案件类型

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的案件类型 2015-12-22融媒体中心法制日报法制日报 经常被当事人问道,律师费是否可以由对方承担,今天小编为您精选下文,带您看看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

各国律师收费标准

各国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一、中外律师收费方式比较 律师收费已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业内律师抱怨律师收费标准过低,业外人士则称律师收费标准过高,那么,我国律师收费究竟有什么制度和标准呢?目前,我国有效的律师收费法规是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规定有关律师收费参照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但至今该方案仍未出笼。实践中,参考使用的仍然是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90《收费标准》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初步转轨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加入WTO,该收费标准早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实践中也已被突破,并出现了一些《办法》未曾规定的收费方式和问题,制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收费制度已成为律师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将对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求能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完善作些借鉴。 律师收费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构成都包括三部分,即酬金、费用和开支。如法国律师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电话费、邮费、税费)、开支(数额较大的花费如法庭费、差旅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费用和开支独立出来,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如我国《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服务过程中的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而对律师报酬则根据律师花费的时间、精力、案件难易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因此,律师收费方式的实质就是律师报酬的收取方式。 (一)国外律师收费的方式 l、计时收费。作为一种基本的律师收费方式,就是根据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数来收费。在美国,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及声望,为每个律师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在75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日本,法律咨询在30分钟以内收费在5000日元以上,超过30分钟按上述标准增加收费。…这种收费方法与委托事项的成败没有任何关系,属“旱涝保收”,对稳定法律事务、合理经营都起着很好的作用。 如今美国一些专家、很有名望的律师普遍采用高定价、计时收费,这些人一般不会故意拖延时间,基本上会做到更快、更好和更有效的工作。近年来,又出现了封顶收费法,即以按时收费为基础但规定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总额。 2、固定收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又称定价收费,即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费用,用于办理某一法律事务或案件中的某一项事务,除此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种收费方法有利于律师迅速处理委托事务,但也可能导致律师对委托事务不认真处理。另一种为顾问费,就是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而持续不断的保持委托关系。如在日本,即使没对案件进行商谈,企业每月也要支付给法律顾问5万日元,非企业则每月6万日元,如有诉讼案件则一般另行减免诉讼收费。 3、协商收费。即律师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度、复杂性、涉及时间、地点远近等因素通过协商而确定收费。它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实际上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都是与其他收费方式结合使用的。例如以计时收费为基础根据对服务价值的评估增加或减少费用,但为减少纠纷,美国许多州都规定在律师不是常业代理人时或与没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越过最低数额(如加州为1000美元)收费时,应有书面协议。 4、按诉讼标的额收费。即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例如根据日本1975年律协章程二十号《报酬等标准规程》18条: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两者均有专门的计算表)。这种-收费方式简单明了,易于计算,但并不是很合理,因为涉案标的额

十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十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国外一般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我国的诉讼费用的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法律规定)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

败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败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近日,笔者收到一份判决书,原告向我方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即便在这一诉讼中,原告可以说是胜诉了,那为何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得到支持?什么情况下原告向败诉被告主张的律师费能够得到支持?笔者通过本文梳理相关要件,并举例分析败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的理论与实务,理清这一问题。 一、原告律师费由败诉被告承担的一般情形:合同约定 笔者遇到很多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会对两笔费用有疑问,第一,关于诉讼费,支出的诉讼费用最后由谁承担?第二,关于律师费,能不能向被告主张支付律师费。尤其是在一些侵权纠纷涉及相邻权案件中,楼上漏水给楼下造成损失,除了装修损失、租金损失,是否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一般原告都会认为这属于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漏水就不会产生诉讼,没有诉讼就不会有律师费,所以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相邻权侵权诉讼中,律师费的转付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无需在此多花精力。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律师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大家听说过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定又是什么呢?是否有这样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情况看,并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直接支持所有案件中原告律师费转付,但是一般大家所说的败诉方承担原告律师费的情况确实存在,即在合同纠纷中,经过双方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一)最高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最高院认为:首先,律师费属于某银行实现案件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亦符合《某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律师费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其次,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已经实际支

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案件

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案件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1、擅贴健身教练照片做广告 某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着巨幅健身宣传海报,形象高大威猛,健身教练陈先生定睛一看,原来是自己以前拍的宣传广告。未经自己同意怎么就用上了,陈教练将健身会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健身会所赔偿陈教练1.5万元。庭审时,被告称:宣传照片是网络上找到的,属于原告已经发表的公共资源,自己没有侵权。 陈教练则提出,网络上下载的照片是自己以前的宣传照,但是被告健身会所将其挂在大门口,明显是要吸引客源,属于商业用途。早在2011年10月,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是遭到了被告的“冷处理”,不接待,不回复,不撤牌,致使自己的肖像被擅自利用数月之久,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所以要求健身会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查明,原告陈教练确实在2011年10月向健身会所发函,要求撤下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的印有原告肖像的广告牌。同年10月,黄浦公证处也接受原告委托,对该处户外悬挂有原告巨幅照片的广告牌做了公证,另查明,现在广告牌已经被撤。 法院认为:被告为连锁健身会所,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其经营健身会所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健身会所赔偿原告陈教练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5万元,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费用,律师,制度]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

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 摘要:从对各国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与我国目前律师费用负担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具有可行性。当然,在我国具体实行律师费用转付制度不仅应当明确该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及限制,同时应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及法院评定制度,并完善律师收费等相关制度来保障该制度。 关键词:律师费用;民事诉讼;败诉方;负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我国法律法规日益丰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始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也越来越受到青睐。当然,除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外,当事人是需要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那么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可不可以由败诉一方承担呢?律师费用转付制度所探讨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简单来讲是指在案件审结时,胜诉一方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来承担的机制。该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因其一方面降低胜诉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促进公众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惩戒作用,彰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优点,所以尽管选择确定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不同,但该制度仍迅速在各国得以建立。 一、各国律师费用承担制度的介绍与评价 由于传统的差异,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机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英国法 此外,英国还非常重视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支出而可能无法从对方那里收回的诉讼费用或在可能败诉的情况下而应承担的对方诉讼费用(当然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进行保险,将个人所可能面对的诉讼费用风险通过保险这种社会性互助机制降低到最低。对于采用律师强制主义制度的英国而言,该制度可以保障广大民众能切实接近司法,而不因经济窘迫远离司法。 (二)美国法 与英国不同,美国不推行律师强制主义制度,律师的报酬计算取决于当事人合同约定。按照美国法规定,律师费用由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但美国法在某些领域实行了规则的例外,即由法院判定一定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首先,成文法授权法院可不按照美国规则判给胜诉当事人律师费。联邦制定法和州制定法对律师费用可以进行补偿的规定随处可见,但因理论基础的不同,不同立法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第二,恶意诉讼。如果法院发现一方是恶意诉讼,可以径行裁定该方偿付对方的律师费用。此种偿付带有惩罚不当诉讼行为方的色彩。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

哪些情况下律师费由对方出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ec3025406.html, 哪些情况下律师费由对方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律师费必须自己承担,其实不一定,有很多情况律师费用都可以让对方付。那么,哪些情况下律师费由对方出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

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17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