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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太平)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提高中介业务质量,促进中介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特制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并符合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应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统一确定;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由本公司指定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联系,其它部门及人员未经总经理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代理协议,与保险代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署代理协议。

第二章保险代理

第四条保险代理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本公司市场部负责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及个人代理资格考试的组织和报名工作。

第六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须接受保监会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根据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为: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协助或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与本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代理人名称、法人或授权代表;

(二)代理人业务范围和权限;

(三)业务单证的领用和管理;

(四)代理协议的执行;

(五)代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内部组织管理和收费方式;

(六)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九条凡是委托代理人出单的业务,必须严格按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有出单权的代理人,必须及时回收单证,并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有关单证管理制度本公司参照有关单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公司不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专业代理公司可协助本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第十一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及有关法规执行,其它财务管理按本公司财务制度执行,财务部负责对个人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擅自修改代理合同内容、不及时交纳保费或擅自更改承保条件的代理机构,应限期终止代理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财产保险基本知识以及本公司各项承保政策、条款、费率、代理点单证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保险经纪

第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仅指直接保险经纪公司(不包括再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为: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经纪业务佣金的支付,可根据国际惯例和目前市场情况按本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章保险公估

第十八条保险公估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本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公估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估中业

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索赔金额在总公司核定的核赔权限内,分公司有权聘请律师和在总公司下发的可使用公估人名单中聘请公估人,索赔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案件,公估人与律师的聘请均应报总公司非水险部审批。

第二十条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公司合作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三)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与保险公估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样本按照总公司统一格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其公估业务质量与工作效率进行分级管理,对工作质量较高的保险公估机构,本公司给予业务上的倾斜。

第二十四条公估业务费用支出必须按本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保监会以后新颁规定冲突,按保监会新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

《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估委托协议》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一、总则:

1.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1.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2.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3.对于超过甲方授权乙方推销保险权限的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4.乙方在推销与甲方约定的保险险种时,须严格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承保政策和补充规定办理。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6.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7.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对所代理的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

三、代理手续费:

1.乙方须设立保费收缴及手续费领取的专用帐户。

2.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核对保费收付金额及手续费给付金额。

3.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按实收净保费(如有外币,须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比例如下表:

4.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日内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月保险单证和保险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5.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费确认无误(收到保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已到帐)后,于日内支付乙方手续费。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

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

2.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便修改。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4.乙方无权代理甲方承保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业务及变动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业务资料内容。

5.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7.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领取和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等现象,须立即向甲方说明原因。如乙方因未妥善保管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甲方须积极为乙方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9.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10.甲、乙双方均不能泄露对方的业务机密。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乙方收回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险代理人从事甲方的保险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构成犯罪的,由甲方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5)撕单、埋单等行为;

(6)经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者。

六、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甲方与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乙方须按约定将甲方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甲方。

4.若乙方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代理人职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保险代理合同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公司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一、总则:

1、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1.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2.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3.对于超过甲方授权乙方推销保险权限的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4.乙方在推销与甲方约定的保险险种时,须严格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承保政策和补充规定办理。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6.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7.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协助甲方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4)对所代理的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

三、代理手续费:

1、乙方须设立保费收缴及手续费领取的专用帐户。

2、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核对保费收付金额及手续费给付金额。

3、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按实收净保费(如有外币,须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比例如下表:

4、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日内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月保险单证和保险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5、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费确认无误(收到保费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已到帐)后,于日内支付乙方手续费。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

识和实务培训。

2、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便修改。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4、乙方无权代理甲方承保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业务及变动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业务资料内容。

5、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7、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领取和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须及时对已使用和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等现象,须立即向甲方说明原因。如乙方因未妥善保管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甲方须积极为乙方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专业)》。

9、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10、甲、乙双方均不能泄露对方的业务机密。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乙方收回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险代理人从事甲方的保险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构成犯罪的,由甲方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者;(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5)撕单、埋单等行为;

(6)经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者。

六、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

对方。

3、甲方与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乙方须按约定将甲方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甲方。

4、若乙方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代理人职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九、其他:

1.本合同如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甲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章)(签章)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河北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冀保监办发〔2013〕8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和公估业务,除应当分别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还应取得所属机构注册发放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第二章??执业行为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并建立完整的保险

中介从业人员纸质或电子档案,包括:?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从业经历、毕业学校、专兼职情况、免冠照片、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 (四)接受岗前培训、每年度后续教育培训的记录;? (五)诚信记录,包括受到投诉、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有必要存档的资料。? 第六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必须签署委托协议,并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并出示《执业证书》。?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下列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活动:?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人员;?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摘要】保险界的名言“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买的,而是由保险中介人来卖出的”道出了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主要作用。保险中介的出现既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达成合同,发展好一个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无弊的。保险业内公认的标准就是一个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发达是否先进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因此,要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对保险中介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监管;对策 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服务,代理保险人展业、接受业务、处理保单、代收保险费等业务并收取保险人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服务,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专业方面的咨询服务,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设计保险方案,并与保险人接洽订立合同等,这是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果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取证等事宜,则由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累计保费收入15487.93亿元,其中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2757.74亿元,同比增长3.3%,占总保费收入的82.4%,同比减少3.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540.33亿元,同比增长6.5%,占全国财产险总保费的64.1%,同比减少5.6个百分点。实现寿险保费收入9217.41亿元,同比增长2.18%,占全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92.56%,同比下降1.8%。由此可见,虽然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总量有所增加,但占比却有所下降,这就说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结构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中介市场竞争格局不平衡 近五年的资料显示,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经纪市场业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占比在逐年降低,可以分析出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经纪的竞争格局凸显,尤其是专业代理市场,并没有哪家公司在这个领域形成绝对的垄断优势。而保险公估市场的这两个比例数据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保险公估市场上存在着占有垄断优势的机构,这主要是因为近几年在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了收购、兼并和集团化重组的活动,使得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数的市场资源。因此,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格局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而保险公估市场两极分化较大的局面。

订单管理系统流程

订单管理系统流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概述 系统角色分类 易订货是一个公司统一处理与所有客户订单往来业务的分销订货系统。因此系统有“公司”(供货方)和“客户”(订货方)两个不同的操作界面呈现。所以易订货系统的操作角色按性质可分为“公司”管理账号和“客户”订货账号两类。“公司”管理账号可根据贵公司业务需求自行增删不同角色;而“客户”订货账号由公司设置开通,且每个“客户”只能分配一个订货账号用于订货处理 开通易订货后,为便于体验,你可同时通过两类角色身份的切换,分别进入“公司操作界面”和“客户操作界面”,以便对易订货有一个全面的功能了解。 下面从“核心功能”、“简要使用步骤”、“系统登录”、“操作界面”、“业务流程设置”、“角色权限”6个方面做一个功能说明,让您快速掌握易订货。 1. 易订货核心功能一览

2. 易订货简要使用步骤 3. 系统登录 易订货系统根据用户名自动区分“公司”(供货方)账号或“客户”(订货方)账号。从而进入不同的操作界面。

4. 操作界面 公司(供货方)操作界面

客户(订货方)操作界面 5. 业务流程设置 易订货能够灵活配置符合你的订货/退货业务处理流程

订货流程说明:客户【提交订单】后,订单状态为“待订单审核”;【订单审核】通过后,订单状态为“待财务审核”;【财务审核】通过后,订单状态为“待出库审核”;【出库审核】通过后,订单状态为【发货确认】;【发货确认】后,订单状态为“待收货确认”;客户进行【收货确认】后,此订货单所有环节完成。(退货流程与此类似) 禁用订单步骤说明:可以选择启用/禁用相应订单步骤,例如禁用【财务审核】步骤,那么【订单审核】通过后,会直接进入【出库审核】步骤 6. 角色与权限 易订货针对“公司”管理账户内置了6个角色,共计27个操作权限。 角色与权限对应表: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客户订单管理系统

课程设计报告 学院: 课程: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实习时间:

第一部分:课程设计内容: 一、课题名称:小型公司客户订单管理系统 二、成员: XXXX 三、使用软件:Microsoft Access 2010, Microsoft Word 2010 四、设计内容 1.系统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小企业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担任了很重要的角色,其信息化的速度也较快。另外随着企业的发展,其对信息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靠人工处理企业的客户订单即费力又容易出错。企业的客户订单管理是涉及企业生产、企业资金流和企业的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客户订单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源头管理。实施了客户订单管理信息系统后,企业的管理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客户订单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客户,商品,订单信息的管理。使用ACCESS开发设计,投资少,数据和系统安全性好,准确、及时、便利,减少了大量的简单重复劳动,节约了纸张、人力、通讯费用和时间。通过客户的信息表和订单信息表,各级管理者可随时掌握全国客户的情况。避免业务人员的"暗箱操作"以及由于业务人员的流失造成公司客户流失现象的发生。 规范的客户订单信息管理必然会涉及下订单的客户以及订单中所涉及的商品,因此在系统中需要添加客户信息管理和商品信息 -1-

管理的功能。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必然有一定的用户来操作,因此添加了用户管理系统。为了在日后能够对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浏览、查询和输出,在系统中添加了信息浏览功能。 1.2 系统目标: 本系统面向中小企业,为其处理相关数据及业务提供便利。其功能体现如下:通过系统员工(管理员)的登陆,使他们能够随时查询每一个客户,每一笔订单,每一件商品的详细情况,并且对这些信息做出及时准确的修改与维护。其目的在于建立便捷实用的集信息查询与信息维护为一体的管理平台,从而大大地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2、系统分析: 2.1 需求分析: 中小企业日常业务数据量巨大,其中客户订单信息是联系客户信息与商品信息的关键,这些信息需要大量的编排与整理,但是它们的分析收集过程全部依赖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到浩繁的数据整理中,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大大加剧了工作难度,而且无形中加大了信息处理的错误概率。本系统的建立能够将客户于商品的关系明显的联系起来,并且生成订单信息,使用它大大的简化了数据的录入,计算,修改的工作量,而且极大程度的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因此,该系统的需求十分迫切,功能十分实用。 2.2 业务流程图: 本系统的使用者是公式工作人员。通过商品信息,客户信息,员

保险中介自查整改报告

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报告 自收到区《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后,我公司经理室高度重视,并主抓落实,在市分公司得具体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2011年度中介业务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不留“死角”,切实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我公司按照《销售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合法、科 学、有效得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2.我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得政策 性农险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二)销售管理系统管控方面 1.合作中介机构均具备监管部门批准得有效资质;营销员全部持有有效得代理资格 证、展业证。 2.合作代理机构、营销员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合作中介机构、营销员资质、合同信息就是否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 作规范申请与使用渠道代码与销售人员代码。 (三)中介业务合规方面 经查,在中介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4.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5.虚增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 7.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8.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与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9.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10.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列支佣金。 11.自保业务支付佣金。 12.利用中介业务与中介渠道违法违规得其她相关问题。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公司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得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防范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得快速反应机制与长效机制,推动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篇二: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得报告 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 《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得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得通知》(xxxxxxxxxxxx号)与《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得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得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XXXX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时间:2011年03月15日来源保监会作者:佚名浏览次数:401 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30余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 10991.14亿元,同比增长19.9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80%。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0.81亿元,同比增长10.08%。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 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 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 %;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 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844.64亿元,同比增长47.27% ;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82%,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 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 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3%,比去年同期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6.20%, 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71% ;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 11.50%,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41%。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 (一)内因 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公司品牌和自信对中介渠道产生依赖,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助涨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 (二)外因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很多的保险公司还处在以保费规模论成败的阶段,重质不重量;目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利。由于很多原因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有限,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保险监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比如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执法者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如何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从“泛鑫案”得到的启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应该尽快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

某家具店进销存管理系统设计文档

某家具店进销存管理系统设计文档 学院:管理学院 班级:信管0801 参与成员:肖生伟、张翔、陈新宇、张林林 指导老师:于秀艳 时间:2010-11-23至2010-12-21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销售是企业运作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推动销售,不少企业建立了分公司或实行代理制,通过分公司或代理商把产品推向最终用户。这些分公司或代理商大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是在国外,远距离频繁的业务信息交流构成了这些企业业务活动的主要特点。在传统方式上,公司之间通常采用电传,电报,电话等方式传递定货,发货,到货,压货,换货,退货等信息,总公司的上午部门在接到分公司或代理商传来的订单和银行汇款单据传真件后,开局产品出库通知,然后在把相关的进销存信息手工存档,在对这些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才能了解到整个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这种信息传递,管理方式不仅效率低,其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都无法满足要求,而且数据统计时间严重滞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家具行业也是如此。传统的进销存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开发新的进销存管理系统已经迫在眉睫。一个好的进销存管理系统,不仅能够提高组织处理日常事务的效率,更能让组织领导者对组织有正确的认识,从而确定合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对于处理各种事务的效率准确率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管理信息系统的出现和改进恰好可以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 关键字:市场经济代理分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

abstract In a market economy, sales is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enterprise opera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sales, many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a branch 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thods, through the branches or agent the product to the end user. These branch or agents are mostly distributed all over the country, and even abroad, long-distance frequent business information exchange constitute the main features of enterprise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traditional way, between companies usually adopts telex, telegraph, telephone and other means transfer purchasing, shipping and shipments, pressure, exchange, return the goods and other information, the corporation's morning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a branch or agents from bank money order according to the order and faxed copy, start products, and then in the outbound notify relevant enters sells saves information manual filing, in these information of statistical analysis, to learn what the whole company the production, sales and inventory. This kind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anagement mode not only low efficiency, its reliability, security and privacy can satisfy requirement, and data statistics time the serious la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people's living level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people of the material demand displays diverse trend in furniture industry, also is such. The traditional purchase-sell-stock management pattern already no longer meet the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保险公司用户) 2019年3月

目录 1.引言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3) 1.3.1 使用说明 (3) 2.系统功能介绍 (3) 2.1通用功能 (3) 2.1.1 消息管理 (3) 2.2从业管理系统 (4) 2.2.1 从业人员管理数据上报 (4) 2.2.2 执业证管理 (5) 2.2.3 电子档案 (16) 2.2.4 诚信记录管理 (17) 2.2.5 资格证书到期查询 (19) 2.2.6 资格证综合查询 (19) 2.3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和人员信息维护 (20) 2.3.1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 (20) 2.3.2 负责人执业查询 (24) 2.3.3 统计分析 (24) 2.3.4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查询 (26) 2.3.5 报送管理 (28) 2.4人员信息维护 (30) 2.4.1 基本信息维护 (30) 2.4.2 主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2.4.3 被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1.引言 1.1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向中介整合系统使用用户,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参考。 1.2范围 1、适用于系统各中介机构相关岗位的使用者、及该系统的开发维护者等。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1.3.1使用说明 中介监管系统通过PC端使用浏览器登录,目前支持的浏览器有Internet Explorer 8、Internet Explorer 9、Internet Explorer 10、Internet Explorer 11。为确保系统正常使用,使用前需安装软件Adobe Flash Player。 Internet Explor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www.sodocs.net/doc/e72818240.html,/zh-cn/internet-explorer/download-ie Adobe Flash Play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e72818240.html,/cn/flashplayer/ 2.系统功能介绍 2.1通用功能 2.1.1消息管理 用户登录系统后,可在待办事项里查看相关消息通知。 页面如下图所示:

数据库订单管理系统设计和实现

目录 1引言 (2) 2可行性分析 (4) 3总体功能设计 (6) 4数据库详细设计 (8) 5范式化简 (22)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2)

1引言 近年来,随着Internet广泛的普及以及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已日益成为获取信息的最佳渠道并进入传统的流通领域。于是电子商务便开始流行起来,一种全新的购物理念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网上购物是一种具有交互功能的商业信息系统。它向用户提供静态和动态两类信息资源。所谓静态信息是指那些经常变动或更新的资源,如企业概况、管理规范和制度等等;动态信息是指随时变化的信息,如商品价格,库存情况,销售情况等。网上购物系统具有强大的交互功能,可使商家和用户方便的传递信息,完成电子贸易或EDI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实现了企业间文档与资金的无纸化交换,更加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电子商务已经逐步进入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需求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却还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Intel公司认为: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电子交易+电子服务;IBM认为:电子商务=web;HP公司则说:“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那么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电子化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利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产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汽车、电视,也可以是数字化的,如新闻、录像、软件等基于比特的产品。此外,还可以提供各类服务,如安排旅游、远程教育等。总之,电子商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在线买卖,它将从生产到消费各个方面影响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除了网上购物,电子商务还大大改变了产品的定制、分配和交换的手段。而对于顾客,查找和购买产品乃至服务的方式也大为改进。 而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以及企业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Intranet 和Extranet上利用Internet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的业务活动。从最初的电话、电报到电子邮件以及20多年前开始的EDI,都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某种形式;发展到今天,人们已提出了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的查询、采购、产品的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在内的完整电子商务的概念。 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根据CNNIC的统计结果,截止2005年1月中国有互联网用户9800万人,而又有30.2%以上的网民在过去的一年里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并且人数还在以8%左右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6年中国网上购物用户将达到4000万人,这说明在中国发展网上购物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网上购物方式日趋被大家所接受。 1.1本课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自2003年上半年以来,沉寂了多年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正以强劲的势头复苏并发展起来,除了传统的浏览、资料搜索、电子邮件等基本应用外,国内网民已经开始习惯通过网络接受商务、旅游、购物、通讯、娱乐等服务,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近提供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显示,网上购物已经由以前的尝试性购买向日常的生活习惯发展,其中以书籍、计算机产品、音像制品及器材等为网上购物的主要对象,服装、体育用品、生活家居用品等消费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保险中介市场报告(doc 12页)

保险中介市场报告(doc 12页)

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时间: 2011年03月15日来源:保监会作者: 佚名浏览次数: 401 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30余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91.14亿元,同比增长19.9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80%。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0.81亿元,同比增长10.08%。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844.64亿元,同比增长47.2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82%,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3%,比去年同期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6.20%,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71%;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1.50%,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41%。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评估估损金额195.41亿元,同比减少12.52%。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18.40亿元,同比增长32.69%;实现净利润8.15亿元,同比增长71.94%。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佣金收入63.09亿元,同比增长40.76%。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42.57亿元,同比增长70.14%,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67.48%;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0.52亿元,同比增长50.33%,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31.52%。保险代理公司实现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134.12%。

关于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开展 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XX: 一、工作总体组织、部署情况 XX对乱象整治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下发了《XX》,并结合 XX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此次专项乱象整治工作的落实进行阶段划分,明确各阶段的排查 工作要求。 (二)组织架构 根据此次排查工作要求,XX建立了相应组织架构,成立了以XX 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XX部负责统筹,XX风控合规岗、部门合规联系人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XX部负责总体牵头组织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 部门制定自查方法与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汇总机构 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向XX报告。后续XX如 下发工作通知,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XX部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细化XX工作方案,与XX 做好对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做好具体问题的整 改工作。 3.XX部等部门根据主要责任部门的需要,做好数据提取等配合 工作。 (三)自查区间 2019年度到2020年5月期间中介渠道和业务,包括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四)自查要点 根据XX工作要求,此次排查要点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 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 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 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 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 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 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未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是否未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 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未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保险公司用户) 2019年3月 目录 1.引言3 1.1目的3 1.2围3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3 1.3.1 使用说明3 2.系统功能介绍3

2.1通用功能3 2.1.1 消息管理3 2.2从业管理系统4 2.2.1 从业人员管理数据上报4 2.2.2 执业证管理5 2.2.3 电子档案16 2.2.4 诚信记录管理17 2.2.5 书到期查询19 2.2.6 综合查询19 2.3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和人员信息维护20 2. 3.1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20 2.3.2 负责人执业查询24 2.3.3 统计分析24 2.3.4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查询26 2.3.5 报送管理28 2.4人员信息维护30 2.4.1 基本信息维护30 2.4.2 主动维护记录查询31 2.4.3 被动维护记录查询31

1.引言 1.1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向中介整合系统使用用户,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参考。 1.2围 1、适用于系统各中介机构相关岗位的使用者、及该系统的开发维护者等。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1.3.1使用说明 中介监管系统通过PC端使用浏览器登录,目前支持的浏览器有Internet Explorer 8、Internet Explorer 9、Internet Explorer10、Internet Explorer 11。为确保系统正常使用,使用前需安装软件Adobe Flash Player。 Internet Explorer官方下载地址: windows.microsoft./zh-cn/internet-explorer/download-ie Adobe Flash Play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get.adobe./cn/flashplayer/ 2.系统功能介绍 2.1通用功能 2.1.1消息管理 用户登录系统后,可在待办事项里查看相关消息通知。 页面如下图所示:

浅析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其监管

浅析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其监管 摘要:保险中介决定保险业的发展与繁荣,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产业链条中的重要平台。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尚未市场化的保险中介的市场机遇和挑战并存,目前保险代理中介管理不完善、保险中介高素质人才匮乏、社会的认可程度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等诸多因素限制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监管,本文首先通过我国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各项数据指标来分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现状,然后提出保险中介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保险中介市场目前面临的挑战,得出要加强监管的观点,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保险监管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market and regulatory Abstract: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determine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meanwhile,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markets as platform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hain.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market as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not been marketing, in whic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exist. At present there are a varity of elements, such as the incomplete management, the lack of high quality talents, the lower social approval, the narrow business space etc. in insurance intermediary services, limi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market. So it is essential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y services, and promote the insurance regulatory class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 intermediaries. In the paper, first of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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