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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点服务(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合同

XX区法律定点服务(律师事务所)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

乙方:

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

甲方因(工作、维护自身权益等)需要,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XX 区财政局《关于共享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相关工作的通知》(西财采〔2016〕20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采购法律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代理***诉讼案件),包括:

一、

二、

三、

例如: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

见书;

二、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三、应甲方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四、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受甲方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七、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甲方指定(联系人姓名)为(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律师)。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姓名)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等),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合同执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

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期间,不得为甲方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案件或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如双方均是已经聘请乙方的法律顾问单位时,乙方不得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完成之后,均不得利用其所获悉的甲方的信息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的行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为甲方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九、乙方不得擅自将业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

十、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的授权,办理受托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四条法律服务费

一、服务费用

乙方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年、元)。甲方应于乙方开始提供服务时支付元,于服务完成时支付元。乙方向甲方出具“北京市XX区政府采购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结算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甲方入账票据凭证。

二、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费用;

4.支付方式:其他费用可由乙方先垫支,相关工作完成后向甲方实报实销。

三、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其他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行政主管机关考核不合格的;

4.乙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5.乙方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天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不履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或因第五条第二项被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不履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用总额的 %。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其他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除上述原因外,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代理诉讼参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完成为止。)

第九条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本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以最快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送达、邮寄或留置另一方。

三、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延续90日以上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本合同的协议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合同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要求。

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办律师执份。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注:本合同为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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