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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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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法(智慧的传递哦)

小组合作接力:

(1)、小组长(1号):大家好,下面我们讨论(交流)(问题内容)。下面我先来说。2号同学,你有什么补充?(或:你的意见是什么?)

(2)、2号同学:大家好!我的答案是:(或:我认为)(3)、依次往下——3号同学、4号同学

(4)、最后,小组长总结:大家好,刚才大家的发言很积极(或:比较积极等),下面我来做一下总结:这个问题我们小组都认为

小组或代表(个人)汇报:

XXX(同学):大家好,我是组的XXX。下面我来汇报(读)(问题内容),我认为(或:我觉得;我的答案是,等)

我的汇报完毕(我们小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附加说明:接力法的操作要领

(1)每人只能说部分内容,以保证其他成员能做补充;

(2)做补充时不能重复其他成员已经说过的内容;

(3)保证每个成员都说完,当不再有补充时,才能进行汇总

秩和比法

8.2 秩和比法 秩和比法是我国统计学家田凤调教授于1988年提出的一种新的综合评价方法,它是利用秩和比RSR (Rank-sum ratio )进行统计分析的一种方法,该法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统计预测预报、统计质量控制等方面已得到广泛的应用。秩和比是一个内涵较为丰富的综合性指标,它是指行(或列)秩次的平均值,是一个非参数统计量,具有0~1连续变量的特征,近年来秩和比统计方法不断完善和充实。 8.2.1 分析原理及步骤 1、分析原理 秩和比是一种将多项指标综合成一个具有0~1连续变量特征的统计量,也可看成0~100的计分。多用于现成统计资料的再分析。不论所分析的问题是什么,计算的RSR 越大越好。为此,在编秩时要区分高优指标和低优指标,有时还要引进不分高低的情况。例如,评价预期寿命、受检率、合格率等可视为高优指标;发病率、病死率、超标率为低优指标。在疗效评价中,不变率、微效率等可看作不分高低的指标。指标值相同时应编以平均秩次。 秩和比综合评价法基本原理是在一个n 行m 列矩阵中,通过秩转换,获得无量纲统计量RSR ;在此基础上,运用参数统计分析的概念与方法,研究RSR 的分布;以RSR 值对评价对象的优劣直接排序或分档排序,从而对评价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2、分析步骤 ① 编秩: 将n 个评价对象的m 个评价指标列成n 行m 列的原始数据表。编出每个指标各评价对象的秩,其中高优指标从小到大编秩,低优指标从大到小编秩,同一指标数据相同者编平均秩。 ② 计算秩和比(RSR ):根据公式∑=?= m j ij i n m R RSR 1 计算,式中i=1,2,…,n ; ij R 为第i 行第j 列元素的秩,最小RSR=1/n ,最大RSR=1。当各评价指标的权重不同时,计算 加权秩和比(WRSR ),其计算公式为∑=?=m j ij j i R w n wRSR 1 1,Wj 为第j 个评价指标的权重, ∑Wj=1。通过秩和比(RSR )值的大小,就可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排序,这种利用RSR 综合指标进行排序的方法称为直接排序。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还需要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档,特别是当评价对象很多时,如几十个或几百个评价对象,这时更需要进行分档排序,由此应首先找出RSR 的分布。 ③ 计算概率单位(Probit ):将RSR (或WRSR )值由小到大排成一列,值相同的作为一组,编制RSR (或WRSR )频率分布表,列出各组频数f ,计算各组累计频数∑f ;确定各组RSR (或WRSR )的秩次范围R 和平均秩次R ;计算累计频率p=AR/n ;将百分率p 转换为概率单位Probit ,Probit 为百分率p 对应的标准正态离差u 加5。 ④ 计算直线回归方程:以累计频率所对应的概率单位Probit 为自变量,以RSR (或WRSR )值为因变量,计算直线回归方程,即RSR(WRSR)=a+b×Probit 。 ⑤ 分档排序:根据标准正态离差μ分档,分档数目可根据试算结果灵活掌握,最佳分档应该是各档方差一致,相差具有显著性,一般分3-5档,下面是常用分档数对应的百分位数及概率单位见表8.8。 表8.8常用分档数及对应概率单位

保险法讲义(1)

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编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保险索赔 第二节保险理赔 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20111011094734)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 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秩和比法

秩和比法(简称RSR法) 秩和比法(Rank-sum ratio,简称RSR法),是我国学者田凤调于1988年提出的[1],集古典参数估计与近代非参数统计各自优点于一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四格表资料的综合评价,也适用于行×列表资料的综合评价。其中,秩和比(R ank-sum ratio,RSR)指的是表中行(或列)秩次的平均值,是一个非参数计量,具有0~1区间连续变量的特征。其基本思想是在一个n行(n评价对象)m列(m个评价指标) 矩阵中,通过秩转换,获得无量纲的统计量RSR,以RSR值对评价对象的优劣进行排序或分档排序。 该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在广大学者的共同支持和努力下,此法已日渐完善,广泛地应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统计预测预报、统计质量控制等方面。 秩和比(Rank-sum ratio,RSR)法,它是一组全新的统计信息分析方法,是数量方法中一种广谱的方法,针对性强,操作简便,使用效果明显。非常适合于医学背景的广大用户。本法从理论上讲,融古典的参数统计与近代的非参数统计于一体,兼及描述性与推断性。 [编辑本段] 秩和比的计算公式 秩和比(Rank-sum ratio,RSR).它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统计量,表明不同计量单位多个指标的综合水平。 秩和比的计算常需按行(R)或按列(C)分别进行计算:公式1或公式2,式中m 为指标数,n为分组数。 几个RSR的合并方法:各组RSR→R→合并RSR。 加权秩和比(RSRw):公式3,式中w 为权重系数。 [编辑本段] 秩和比法的设计思想

设计思想:算得的RSR越大越好,为此,指标编秩时要严格区分高优与低优。 一般说来,编秩是不难的。例如治疗有效率、诊断符合率等可视为高优指标;发病率、住院病死率、平均住院日等可视为低优指标。编秩时,还可参照指标间相关分析和参照指定的“标准”。 但有时还需实事求是地加以限定.例如病床利用率、平均病床周转次数一般可作高优指标理解,但过高也不见得是好事。 除区分高优指标与低优指标外,有时还要运用不分高优与低优及其种种组合形式,例如在疗效评价中,微效率可视为偏高优(高优与“不分的均数),不变率可视为稍低优(偏低优与“不分”的均数)。总之,编秩的技巧问题要从业务出发来合理地解决。 [编辑本段] 秩和比法的一般步骤 秩和比法乃指利用RSR进行统计分析的一组方法。在一个n行m列矩阵中,通过秩代换,获得无量纲统计量RSR;在此基础上,运用参数分析的概念与方法,解决综合评价、鉴别分类、因素与关联分析、统计监控、预测与决策等问题,为卫生管理和医学科技的发展服务。 实践表明,本法是一种涵义自明、容易推广的有效统计分析方法;本法的理论意义是再次印证了近代的非参数统计与古典的参数统计的互补作用和融合的必然性。 秩和比法的一般步骤 1.计算RSR; 2.确定RSR的分布:RSR→f,f↓,秩次范围R,平均秩次,向下累计频率→Y (概率单位); 3.计算回归方程:如图公式4;必要时对RSR还可选用适当代换量,以达到偏态对称化的目的; 4.按合理分档和最佳分档原则进行分档。 [编辑本段] 最佳分档原则a 最佳分档的涵义是:各档方差一致.相差具有显著性。最佳分档准则:每档至步2倒,尽量多分几组。参照合理分档数表.反复试验,并作调整。最佳分档步骤:首先进行方差一致性检验,在方差一致的前提下,再作统计检验。 [编辑本段]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详解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 《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主要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保险法1

保险法1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10

综合评价方法之秩和比法

综合评价方法之秩和比法 (1)秩和比法(rank sum ratio ,RSR ):该方法是由我国田凤调教授提出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它是将一组观察样本依据某些特征加以排序,通过秩变换,获得无量纲秩和比,再次基础上运用参数分析方法,研究RSR 的分布,再通过适当的分档归类,解决统计评价问题。 (2)秩和比:是秩和比法中的统计量,是多项指标的一个综合指数,具有0-1的特征,也可转变为0-100的记分。 (3)评价步骤: 将用以反映星级宾馆四类经营项目(住宿、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卫生状况的量化评分作为其统计指标,均为高优指标。 A. 编秩(R )和计算统计量RSR 将统计指标按数值从小到大编秩,根据编秩结果建立各指标的秩次数据矩阵。 1112121 22212m m n n nm R R R R R R X R R R ?? ? ?= ? ??? 式中,Rij :表示第i 个指标在j 行的秩次;i=1,2,…,m;j=1,2,…,n;m :指标数即m=4;n:评价的星级宾馆数。依据下式计算RSR : 1m ij i R RSR mn == ∑ 其中,0< RSR ≤1。 B. 确定RSR 的分布,计算线性回归方程?RSR =a+By 编制RSR 频数分布表,计算秩次R 和平均秩次R 以及(R/n )*100%,然后查得对应的概率单位Y ,以Y 和RSR 值进行相关和回归分析,得到相关系数r 和直线回归方程。 C. 分档归类 根据卫生状况RSR 值,将星级宾馆进行合理分档或最优分档,如分成“好、

较好、一般、差”四档。 D. 进一步分析 RSR 值反映被评价对象之间的相对优劣程度,RSR 值越接近,其离散程度越小,表明被评价对象的水平越接近。对RSR 值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均值x 和x S ,继而得到95%CI 为x ±0.005,n t *S ,故上控制值UCL 为x +0.005,n t *S ,下控制值LCL 为x -0.005,n t *S ,进而通过各单位RSR 与上、下控制值的比较进行进一步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秩和比方法

秩和比法(Rank-sum ratio,简称RSR法),是我国学者田凤调于1988年提出的[1],集古典参数估计与近代非参数统计各自优点于一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四格表资料的综合评价,也适用于行×列表资料的综合评价。其中,秩和比(Rank-sum ratio,RSR)指的是表中行(或列)秩次的平均值,是一个非参数计量,具有0~1区间连续变量的特征。其基本思想是在一个n行(n评价对象)m列(m个评价指标)矩阵中,通过秩转换,获得无量纲的统计量RSR,以RSR值对评价对象的优劣进行排序或分档排序。 该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在广大学者的共同支持和努力下,此法已日渐完善,广泛地应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统计预测预报、统计质量控制等方面。 秩和比(Rank-sum ratio,RSR)法,它是一组全新的统计信息分析方法,是数量方法中一种广谱的方法,针对性强,操作简便,使用效果明显。非常适合于医学背景的广大用户。本法从理论上讲,融古典的参数统计与近代的非参数统计于一体,兼及描述性与推断性 秩和比法乃指利用RSR进行统计分析的一组方法。在一个n行m列矩阵中,通过秩代换,获得无量纲统计量RSR;在此基础上,运用参数分析的概念与方法,解决综合评价、鉴别分类、因素与关联分析、统计监控、预测与决策等问题,为卫生管理和医学科技的发展服务。 实践表明,本法是一种涵义自明、容易推广的有效统计分析方法;本法的理论意义是再次印证了近代的非参数统计与古典的参数统计的互补作用和融合的必然性。 秩和比法的一般步骤 1.计算RSR; 2.确定RSR的分布:RSR→f,f↓,秩次范围R,平均秩次,向下累计频率→Y(概率单位); 3.计算回归方程:如图公式4;必要时对RSR还可选用适当代换量,以达到偏态对称化的目的; 4.按合理分档和最佳分档原则进行分档。 秩和比方法的优点 1.秩和比是一个新的统计量,是复合信息的载体,容量大,可塑性强。2.秩和比法是一种全新的广谱的实用数量方法,或称统计信息方法,集参数统计与非参数统计于一身,有描述、有推断,能提高统计分析与再分析的水平,满足人们在统计研究与统计管理中的种种需求,因此,我们说秩和比法是数量方法的创新,有着极为宽广的发展前景。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保险法第一讲

保险法第一讲 葵花丫头主讲20120423 一、保险相关概念 (一)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意: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不调整社会保险,如三险、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失业、住房公积金) 区分: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俗称保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的钱。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约定情形出现时向受益人支付的钱,实际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费,可能大于、小于、等于保费,是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构成的。(人险) 保险金额:约定的赔偿额,俗称保额。 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 额。确定方式:市价、约定、按法律规定。 引申: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对保险合同的分类(财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保险和相关概念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赌博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保险和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1、第一层含义,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 施。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 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2、第二层含义,是指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防御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如对消防设施好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可降低其保险费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又如,在我国,保险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其每年保险费总收入中提起一定比例的预防费, 用于支持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 3、第三层含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

侵权责任法考试题型1

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四、问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包括第51-5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20分。) 1)第一章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一、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①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即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财产权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多数情况下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第三人侵权之情形则例外。 ②以权利所及的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绝对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必须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还包括民事受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 ②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后者则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③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主要包括部分“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概念是一个非周延、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概念。不仅包括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其他人身财产利益。这部分的利益就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④死者的人身利益,例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保护的人身利益。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受保护的财产利益,但侵权责任之构成往往以侵权人的故意为主观要件。 2)第二章试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否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 一、适用范围 ①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行为。侵权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 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依据《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致人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动物园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案件。 二、适用方法 ①被侵权人一方可以免除对侵权人一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而主张免责抗辩。 ②被侵权人一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三、责任限制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对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例如美国,严格责任诉讼中原则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比较多的限制是最高额限制。 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①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我国规定的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铁路法将被侵权人的中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②

保险法试题含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测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90题) 1.( D )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 年年年年 2.(C )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订。 年年年年 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 订的《保险法》将于( D )起实施。 年1月1日年7月1日年1月1日 年10月1日 4.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立法宗旨中新增了( D )的描述。 A.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C.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D.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保险,是指( A )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 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A. 投保人保险人商业保险行为 B. 投保人保险人商业行为 C. 保险人投保人商业保险行为 D. 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行为 6.对于《保险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是(A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 D. 全世界范围 7.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规定中不包括( C )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B. 尊重社会公德 C. 遵循自愿原则 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按照新《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应包括( D ) A. 保险公司 B. 互助性保险机构 C. 相互保险公司 D.银行 9.按照新《保险法》对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在须办理境内保险的前提下,北京的企业如需投保,以下 ( D )说法是正确的 A. 必须选择北京的保险公司 B. 可在香港的保险公司投保 C. 可选择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D.应当选择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10.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A )、(),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 B. 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可联合设立 C. 分业经营混业管理可联合设立 D.混业经营分业管理可联合设立 11.(D )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D.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A )。 A. 协议 B.协定 C.合约 D. 约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法条摘录】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一、关于本条第1款“施工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但规定为“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道旁”,依据其具体情况,要么可以纳入本条规定中的“道路”,要么可以纳入“公共场所”。 2、“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施工方式: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还包括挖沟、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3、“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者的法定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注意行人等公众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的规定,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和行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比如,圈定施工现场,设置横栏,在距现场较远处就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减速、绕行,架设红灯或雾灯等等。 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足以保证通行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安全。 (2)警示标志应在施工期间持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牢固、及时维护、修复的责任。 (3)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尚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在提醒行人注意时,给行人提供安全的临时通道等。 4、“施工人”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全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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