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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目录

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

方案审批

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

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

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

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种植地不在北京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种植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报告;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

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引进国内没有分布或引种的种苗,以及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但属于首次从该引种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四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臵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五项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六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七项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八项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3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九项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森林公安局队伍建设材料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ⅩⅩ森林公安局 ⅩⅩ森林公安局正式设立于1993年,成立之初其名称为“ⅩⅩ林业公安科”,当时共选调干部6人,普化同志担任科长职务。1996年经州编委重新核定编制为7人,1999年更名为“ⅩⅩ森林公安局”、“ⅩⅩ森林警察支队”,全局现有民警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普化同志担任局长。 ⅩⅩ森林公安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较晚,1991年全州仅有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同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尖扎县林业公安派出所、麦秀林区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民警1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到2006年已成为拥有1个地级、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7个派出所、54名民警的队伍。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湾,辖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四县,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180公里,总人口21.23万人,全州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境内有较为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全州林业用地为283.55万亩。其中有林地59.9万亩,疏林地22.17万亩,灌木林地3.06万亩,宜林地37.2万亩。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57.54万亩,占

有林地面积的4%,活立木总蓄积量519万立方米,天然林蓄积量占95.79%。ⅩⅩ林业资源的主要特点是:灌木林地面积大,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78%,天然林比重大,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9.16%,人工林比重小,仅占0.84%。野生动物有100余种,主要有雪豹、蓝马鸡、岩羊、血雉等,都是我国特有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多年来,Ⅹ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克服工作任务重、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等困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连续几年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春雷行动”、“绿剑行动”、“三江源行动”“天保行动”、“猎鹰行动”、“候鸟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各类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好成绩。与此同时,为确保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办案质量,州森林公安局注重加强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通过在全州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岗位练兵以及加大民警培训力度等,逐步规范了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队伍管理和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ⅩⅩ森林公安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和发扬森林公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上级认可、群众满意的成绩。在近年来省森林公安局各项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曾荣立集体二等功,被最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洛楸1号等26个品种和认定通过的青山3号等5个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名录(中英文)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洛楸1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1’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CB-001-2014 品种特性 在河南洛阳造林一年生树高和地径分别为4.07 m和4.46 cm;8年生树高10.3 m,胸径12.45 cm,材积为0.231 m3,木材基本密度和气干密度分别为0.33 g/cm3和0.34 g/cm3,纤维长度670.84 μm。可用于制作家具、贴面板材、装饰材等。 栽培技术要点 栽植穴方形或圆形,穴径50-60 cm,深50 cm,一般3月至4月上旬栽植,栽后在距接口以上4-5 cm处平茬封蜡,幼龄期抹除弱芽,第二年萌动前截干,第三年开始修枝,每年适当浇水施肥。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甘肃、湖北等楸树适宜栽培区。 洛楸2号 树种:楸树学名:Catalpa bungei‘Luoqiu 2’ 类别:品种通过类别:审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sodocs.net/doc/ef1816407.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sodocs.net/doc/ef1816407.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濒发〔2001〕234号2001年6月1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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