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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数中的因果关系

函数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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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数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函数中的自变量x按照一定的映射关系f与变量y相对应,x为原因通过映射得出结果y,这也反映出在函数中因果关系的联系。并且在函数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X这个数具有不同的值,而y这个数按照一定规则随之改变自己的值,那末这两个数就处于函数关系中,y是x的函数,其公式为y=f(x);这说明在函数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但函数中的因果关系由于其局限性并不能用于解释所有的因果事件,只能适用于自然科学和数学等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解释。

关键词:函数,映射,客观,因果关系,局限性

柏拉图曾经说过“没有数学就没有真正的智慧”。而哲学往往是人们生活中的智慧结晶体现,数学在很多时候都离不开哲学,而哲学很多时候都可用某些数学的公式加以表述。如果说数学是理论与现实的衔接口,哲学就是思想与实际的桥梁了。而函数做为数学的一个分支也蕴含着哲学道理,特别是在线性函数中所表现出的因果关系是明显的。

1.函数中因果关系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函数可以看成是两个数集A与B(定义域与值域)之间按照一定法则的对应关系。将这一法则移植到一般集合上就得到了映射的定义,既“如果按照一定的法则f,对A中的每个元x,都存在B中的一个确定的元y与x相对应,那么称f为定义在A上取值于B中的一个映射,记作y=f(x)”①。在函数中自变量x是原因,变量y是结果;映射f则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在函数中原因x在在时间上发生在结果y之前,空间上两者也是相邻的,与此同时x与y之间也存在映射f作为其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是x与y之间的根本关系,而其时间上的先后用于区别原因与结果。唯有因果关系使我们能够从某个事件或元中推论其他某个事件或元。在函数中的x与y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培根对于由经验归纳所获得的知识的真理是坚信不移的,洛克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凡事必有原因,这是为我们的经验所证实的第一个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提出非议的哲学家是贝克莱。他认为上帝为了使人类生活方便起见使感觉世界具有一定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律。自然律的功用就在于指明感觉世界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不可移易的。贝克莱的理由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完全依照上帝的意志,而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假如说因果关系是必然的,那就意味着上帝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只要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我们就不能说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所以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尽管无论是洛克的观点还是贝克莱的观点,休谟一概予以否定。他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存在于经验论哲学中的唯理论的思想倾向。在经验观察中我们根本得不到原因与结果这种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也得不到上帝的观念。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果。但休谟认为,从逻辑上来看,石头热不一定是太阳晒的结果,我们的感官并没有感知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所感知的只是两个简单观念:太阳晒,石头热。由这些简单观念,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推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然而,事实上休谟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这些事实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在函数中若x为属于数集A的元,y为属于数集B的元,f为映射的条件下使f: A→B;元x只要通过其映射必定能得到与x相对应的y,既有因必有果。

2.函数的客观性

在函数中没有所谓的因果关系印象,不可能单凭观察数集A与B就能得出其之间的映射关系,我们不可能去感知“因为A,结果B”。但是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在函数的因果推理中都

①龚怀云,寿纪麟,王绵森.应用泛函分析[M].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

起着重要作用,“休谟说:“实在说来,由经验所得来的一切论证,都建立于我们自然对象之间所发现的那种关系;而且因为有这种相似关系,我们才来期望将来所发生的结果也和我们所见的由同样对象而来的结果相似”。”②这就是说,有关经验事实的推理,都是以类似关系为基础的。有了这种类似关系,我们才能希望将来所发生的事与过去所发生的事相符合或者说“一样”。例如,过去经常看到A 与B 总是前后相随的 ,那么当我在下一次看到A1的时候,由于A1类似于A ,我就依据类似关系,相信B1必然会出现。这是因为过去的经验中,A 与B 总是前后相随的。所以,当A1一出现,就给人们的心灵以一个强烈的刺激,并将这个刺激传达到B1,从而相信B1的出现。

函数关系的概念,是数学的基本概念之一,这一概念反映现象之间客观存在着的联系。函数一般有三种对应关系,第一种称为满射即对映射f 的对映域(值域B )中之任意y ,都存在至少一个x 满足f (x )= y ;第二种称为单射或一一映射即若对与f(A)中的每个元y 都存在,都存在A 中的唯一的元x ,使f (x )= y ;第三种称为双射即同时要满足前面两种情况。

由概念和图解可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双射,单射可产生逆映射,所以在函数中是可以因果互推的。但在此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原因可以决定结果,结果由原因所决定。例如在同样的数集A 与B 中不同的映射可能x 与y 的对应不尽相同,在满射中就不能单凭y 就确定其x 。马赫曾用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来批判形而上学的因果观。我们说,形而上学、机械论的因果观并不等于因果关系本身。“在对因果关系的解释上,既有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又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形而上学的因果观把原因看作纯粹决定结果的东西,把结果看作纯粹由原因所决定,没有把因果关系看作矛盾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③这当然是不完整、不精确和有缺陷的,不能解释纷繁复杂的现象。这种缺陷是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缺陷,不能归咎于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

我认为数学本身是一门抽象,客观的学科;所以函数具有客观性,不依赖人的感觉而有所改变。自变量x 在给定映射f 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变量y ,原因这个概念很明显地含有与结果相联系这个必然性。并且在给定一定规则下(映射)会产生严格的意义上的普遍性。例如在同一距离空间中的函数,p(x,y)表示空间中x,y 两点间的距离,p(x,y)>=0。

3. 马赫关于函数的因果关系论

马赫曾经提出用函数关系代替因果概念。用函数关系代替因果概念,意味着可以撇开因果概念所反映的现实的、具体的因果联系,把这种联系归结为抽象的数学公式。物质不存在了,只剩些数学公式,数学公式是纯粹思维的产物。这就为主观唯心主义开了方便之门,函数关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 北京:商务印书管出版社,2005.

张志伟,马丽.西方哲学导论[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系论与要素论也就相一致了。虽然马赫的函数关系论与休谟、康德的因果观有一些差别,但差别总是次要的,因为他们都把因果关系看作认识主体之内的事件,在根本立场上是一致的。为了印证函数关系代替因果关系的合理性,马赫用三角函数代替三角形作了类比。几何学的世界是以点、线、面、体的不同联系或相互依存而构成的,这种依存关系可以用数学公式算出来。函数中的因果关系是把因与果的联系归结为抽象的数学公式。因为数学公式是纯粹思维的产物这就为主观唯心主义开了方便之门,函数关系论与要素论也就相一致了。

马赫认为,在科学上用函数关系取代因果概念具有许多优点:其一,可以消除因果概念中主观的、非科学的因素。其二,可以排除科学中一切不可知的因素,避免使用“物质实体”、“物自体”等形而上学的概念,防止自然科学走向形而上学。“原因”、“结果”被排除了,“本质”、“现象”、“实体”、“属性”等概念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其三,可以科学地解决世界的不变性问题,不变的不是“原子”等假设的东西,而是要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其四,可以使人们对自然的描述更加精确。马赫举例说,关于太阳晒得物体发热这一现象的说明,按照因果概念,太阳照射是物体发热的原因,物体的温度上升是太阳照射的结果。这一因果观念不仅融进了主观因素,而且忽视了太阳与物体之间介质对温度的影响,也忽视了物体对太阳照射物体的反作用,所以是不精确的、片面的、不完整的。如果用函数关系来表述,就可以弥补上述缺点。s为太阳,k为物体,AB为太阳与物体之间的介质,?太阳照射物体的现象就可以用函数公式F(SABK)=0来表示。这样,SABK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更加精确、完整了。

应当肯定,马赫提出“函数关系论”具有一定合理因素。它丰富了人们对事物联系的多样性、可定量性的认识,为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广泛引入和应用数学方法和手段提供了方法论启迪。但是这一观点否认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客观性,主张用函数关系取代全部因果关系,不仅是主观的,而且是片面的。

但是在函数中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呈现于人的眼前的,而“休谟曾说过“使我们由一对象的存在或作用确信它随后有、或以前有其他什么存在或作用的,产生这种关连的唯因果关系而已”。”④这说明因果关系在很多时候是超出感官之外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函数中的x、y是直接的,客观的,也是人类理智抽象思维的产物,适应于可以数学化,公式化的因果关系。

Causality of the function

Name:pengweina institut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ing institute Student id:120100067

Abstract: In the function, independent variable x according to certain mapping relation f with variable corresponding y, x for reasons through mapped to obtain the result y, it also reflects the function of causality contact. And in the function causality is objective, X this number has different values, and y the number according to certain rules changed their own value, then the two Numbers in function relationships, y is x function, the formula for y = f (x); It indicates that the function of causality is inevitable. But the function causality because its limitations and cannot be used to explain all the causal events only applicable to science and mathematics aspects of causal explanation.

Keywords: function, mapping, objec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boundedness

④[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 北京:商务印书管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龚怀云,寿纪麟,王绵森.应用泛函分析[M].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

[2]张志伟,马丽.西方哲学导论[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 北京:商务印书管出版社,2005.

[4]百度百科https://www.sodocs.net/doc/e017808621.html,/view/1733817.htm.

概率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概率论是一门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的学科,不过大多数人对这门学科的理解还是很平凡的:投一枚硬币,0.5的概率正面朝上,0.5的概率反面朝上,这就是概率论嘛。学过概率论的人多以为这门课较为理论化,特别是像大数定律,极限定理等内容与现实脱节很大,专业性很强。其实如果我们用概率论的方法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看起来比较平凡的内容做些分析,常常会得到深刻的结果。 在自然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些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和不断发展的。在它们彼此间的联系和发展中,根据它们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确定性现象,指在一定条件下,必定会导致某种确定的结果。例如,同性电荷相互排斥,异性电和相互吸引;在标准大气压下,水加热到100摄氏度,就必然会沸腾。事物间的这种联系是属于必然性的。另一类是不确定性现象。这类现象在一定条件下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即人们在未作观察或试验之前,不能预知其结果。例如,向桌上抛一枚硬币,我们不能预知向上的是正面还是反面;随机地找一户家庭调查其收入情况,我们亦不能预知其收入是多少。为什么在相同的情况下,会出现这种不确定的结果呢?这是因为,我们说的“相同条件”是指一些主要条件来说的,除了这些主要条件外,还会有许多次要条件和偶然因素是人们无法事先预料的。但另一方面,对这些不确定性现象进行大量、重复的实验时,人们会发现,其结果会出现某种“统计规律性”:重复抛一枚硬币多次,出现正、反两面的次数大致会各占一半;调查多户家庭,其收入会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状况,即处于中间状态的是大多数。这种在每次试验中呈现不确定性,而在大量重复试验中又呈现某种统计规律性的现象较随机现象。概率统计就是研究随机现象并揭示其统计规律性的一个数学分支,它在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概率,简单地说,就是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比如:太阳每天都会东升西落,这件事发生的概率就是100%或者说是1,因为它肯定会发生;而太阳西升东落的概率就是0,因为它肯定不会发生。但生活中的很多现象是既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比如某天会不会下雨、买东西买到次品等等,这类事件的概率就介于0和100%之间,或者说0和1之间。大部分人认为一件事概率为0即为不可能事件,这是不对的。比如甲乙玩一个游戏,甲随机写出一个大于0小于1的数,乙来猜。1.乙一次猜中这个数2.乙每秒才一次,一直猜下去,“最终”猜中这个数。这两件事发生的概率的概率都是0,但显然他们都有可能发生,甚至可以“直观”地讲2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些。这说明概率为0的事件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不过在我看来,这样的可能性实在太小了,在实际操作中认为不可能也是有道理的,但不管怎么说,他们确实是可能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股市涨跌,还是发生某类事故,但凡捉摸不定、需要用“运气”来解释的事件,都可用概率模型进行定量分析。不确定性既给人们带来许多麻烦,同时又常常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甚至唯一手段。 走在街头,来来往往的车辆让人联想到概率;生产、生活更是离不开概率。在令人心动的彩票摇奖中,概率也同样指导着我们的实践。继股票之后,彩票也成了城乡居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据统计,全国100个人中就有3个彩民。通过对北京、上海与广州3城市居民调查的结果显示,有50%的居民买过彩票,其中5%的居民成为“职业”(经济性购买)彩民。“以小博大”的发财梦,是不少彩票购买者的共同心态。那么,购买彩票真的能让我们如愿以偿吗?以从36个号码中选择7个的投注方式为例,看起来似乎并不很难,其实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经计算,投一注的理论中奖概率极其小。由此看出,只有极少数人能中奖,购买者应怀有平常心,既不能把它作为纯粹的投资,更不应把它当成发财之路。 在我国南方流行一种成为“捉水鸡”的押宝,其规则如下:有庄家摸出一只棋子,放在密闭盒中,这只棋子可以是红的或黑的将、士、象、车、马、炮之一。赌客们把钱压在一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德国法和美国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 在台湾,胡长清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在大陆,张新宝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责任、或者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德国法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此系德国法上之通说,亦系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学说之至伟贡献。 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是否因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系指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原因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即受侵害的多权利哪些应归属于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 尽管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学说纷纭,对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论社交礼仪在现代社会交往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是文明古国,富有优良的文明礼貌传统,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几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培养了中华民族高尚的道德也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礼仪。源远流长的礼仪文化是前人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遗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礼仪看作是一个民族精神面貌和凝聚力的体现,把文明礼貌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对个人而言,则是衡量道德水准和有无教养的尺度。一个人以其高雅的仪表风度、完善的语言艺术、良好的个人形象,展示自己的气质修养,赢得尊重,将是自己生活和事业成功的基础。 一、礼仪社交概述社交礼仪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通过语言,仪表,仪容与举止等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社交礼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并纳入道德文明建设的内容。随着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正确地面对和处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课题。由于社交礼仪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讲求社交礼仪有利于在社会中建立互相尊重、友好合作的新型的人际关系,因此,人们就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礼仪知识。所谓礼仪,既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是人际交往的行为秩序。其具民族性、地域性和国别性。随国际交融的普势化,礼仪亦日益显其普认性特质。这是人类文明时代行指征。作为社会群落分子的每个人,立足现世尤必具备礼仪和法律两大行为规律。然礼仪侧于道德层面,而法律则重于惩戒层面,亦即前者重自律.后者重他律。“礼”的含义是尊重。孔子云:”礼者,敬人也。”从本质上讲,”礼”是一项做人的其本道德标准。”礼”所规范的是一个人对待自己、对待别人、对待社会的基本态度。”礼”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自己、尊重别人,并尊重社会。 在现代生活中,人们所讲究的自然的现代礼仪。一般而论,现代礼仪通常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其一,普遍性。在任何国家、任何场合、任何人际交往中,人们都必须自觉地遵守礼仪。 其二,规范性。讲究礼仪,必须采用标准化的表现形式,才会获得广泛认可。 其三,对象性。在面对各自不同的交往对象,或在不同领域内进行不同类型的人际交往时,往往需要讲究不同类型的礼仪。 其四,可操作性。在具体运用礼仪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都各自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方式与方法。 人们在创造优美物质环境的同时还应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生活的意义在于不断创造和进取。同时,还应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表现、欣赏和发展自己,从中享受无尽的乐趣。一个人能否对现实社会或周围环境有良好的、积极的适应是衡量他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准。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可以让我们大家认识到应该积极适应社会,自觉参与社会活动,改造、变革社会环境,促使社会发展进步,同时改造、发展和实现自我。 二、社交礼仪的功能与作用综合来讲,人们从事社交活动主要目的有以下四点: 1、交流信息也叫信息资源共享。我们在生活中需要获取大量信息以供生计参考,由于个人的活动范围有限,直接获取一手信息资源的能力也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一、因果关系概念 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 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 (一)条件公式: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 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 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 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 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 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 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 【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 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2)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外学者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这也就导致了无论是在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还是审判时间中遇到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家总是迷惑不解,其实在应用中因果关系还是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作者就是想通过对中外各界对刑法因过关系判断标准的阐述中为大家理出一条思路。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笼统的概念,它是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作者就从中国刑法学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阐述: 一、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没有偶然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仅考虑英国关系的必然性势必有放纵罪犯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1储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7] (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者说:”必然性是事物内部的、根本的原因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务外部的非根本的原因决定的。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的辩证统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偶然性已过关系理论虽然在理论上纠正了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局限性,但是也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弊端。必然性因果关系论和偶然性因果关系论的共同点是都注意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和博弈打下了基础。[2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二、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一)条件说 条件说亦称条件即原因说、同等说或等价说、共同原因说。该说主张,一切行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求证的方法是”排除思维法”,设想该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会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 由于这一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处罚范围广成为其特色。但条件说也对条件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条件说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等等。尽管如此,条件说还是由于其不完善之处受到广泛批判。 (二)原因说 原因说又称差别原因说、个别观察说、限制条件说、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该说主张,在先行的众多事实之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前者即原因,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从而与后行事实有因果关系。反之,后者即条件,与后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在原因说内,根据以何种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分为最有利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终条件说、离规条件说、必要条件说等。

商务礼仪在日常生活中 的作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商务礼仪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商务礼仪是在商务活动中体现相互尊重的行为准则,这也是人际交往的原则之一。商务礼仪的核心正是这种行为准则,用来约束我们日常商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商务礼仪的核心作用是为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以更好的达成和实现人际事物。这样我们学习商务礼仪就显得更为重要。我们可以用一种简单的方式来概括商务礼仪,它是商务活动中对人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的普遍要求。 而懂得商务礼仪对我们有什么作用呢 一可以让我们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人文素质 就是参加工作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要懂得更正和调节自己的心态去面对难题和别人的质疑,要乐观面对和虚心学习,还有懂得一定的人情世故和如何去和同事好好相处。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现代人形象至上,形象是金。商务礼仪能展示企业的文明程度、管理风格和道德水准,塑造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疑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最终是人员素质的竞争,对商务人员来说,商务人员的素质就是商务人员个人的修养和个人的表现。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所谓个人素质就是在商务交往中待人接物的基本表现,比如吸烟,一般有教养的人在外人面前是不吸烟的;有教养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是不高声讲话的。一个人讲究礼仪,就会在众人面前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个组织的成员讲究礼仪,就会为自己的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赞誉。现代市场竞争除了产品竞争外,更体现在形象竞争。一个良好信誉和形象的公司或企业,就容易获得社会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就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所以,商务人员时刻注重礼仪,既是个人和组织良好素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看到一些小朋友吹肥皂泡,一个个小肥皂泡从吸管中飞出,在阳光的照耀下,发出美丽的色彩。此时,小朋友们沉浸在欢乐和幸福之中,我们大人也常希望肥皂泡能飘浮于空中,形成一道美丽的风景。但我们常常是看到肥皂泡开始时上升,随后便下降,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过程和现象,我们只要留心想一下,就会发现,它其中包含着丰富的物理知识。在开始的时候,肥皂泡里是从嘴里吹出的热空气,肥皂膜把它与外界隔开,形成里外两个区域,里面的热空气温度大于外部空气的温度。此时,肥皂泡内气体的密度小于外部空气的密度,根据阿基米德原理可知,此时肥皂泡受到的浮力大于它受到的重力,因此它会上升。这个过程就跟热气球的原理是一样的。 随着上升过程的开始和时间的推移,肥皂泡内、外气体发生热交换,内部气体温度下降,因热胀冷缩,肥皂泡体积逐步减小,它受到的外界空气的浮力也会逐步变小,而其受到的重力不变,这样,当重力大于浮力时,肥皂泡就会下降。 细心的人会发现,鸡蛋刚从滚开的卤汁里取出来的时候,如果你急于剥壳吃蛋,就难免连壳带“肉”一起剥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诀窍,就是把刚出锅的鸡蛋先放在凉水中浸一会,然后再剥,蛋壳就容易剥下来。一般的物质(少数几种例外),都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可是,不同的物质受热或冷却的时候,伸缩的速度和幅度各不相同。一般说来,密度小的物质,要比密度大的物质容易发生伸缩,伸缩的幅度也大,传热快的物质,要比传热慢的物质容易伸缩。鸡蛋是硬的蛋壳和软的蛋白、蛋黄组成的,它们的伸缩情况是不一样的。一旦温度剧烈变化,蛋壳和蛋白的伸缩步调就不一致了。这样就使蛋白与蛋壳脱离开来,因此,剥起来就不会连壳带“肉”一起下来了。明白了这个道理,对我们很有用处。工程师在设计房屋和桥梁时,都广泛采用钢筋混凝土,

【摘要】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依然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围绕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的迹象,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学派林立。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有望在正确的道路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法律;因果关系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

正确对待错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犯错误,记得有人这样说“犯错误的是人,不犯错误的是神”。既然每个人都会犯错误,那么作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错误是让人非常可以接受和理解的。 我在给学生上英语课的时候经常要组织小组练习或结对练习,开始我总是担心学生会表达错误,担心学生的语言错误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学生掌握英语,今后会不断地犯相同的错误。事实证明,学生并不是仅仅能模仿所接触到的语言。语言练习研究证明,人们在掌握语言的过程中,并非像鹦鹉学舌那样。只能机械的模仿重复所接触到的语言,人们有创造语言的能力。在学习语言的时候,无论是母语还是外语,人们都会说出他们以前没有听到或读到过的句子。换句话说,人都有创造,发挥的能力。按照心理语言学家的研究,人们在学习母语和外语的时候,都会说出一些不正确的句子。比如学生在学习了He is a student.之后又学习实义动词的时候,可能会说出:He goes to school everyday.这样的句子。但这是人们学习语言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经过一定的错误时期,这些语言的错误就可能被改正了。 如果我们能理解学生在学习语言的时候,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不断犯错误的过程,我们对于学生的语言错误,就会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不一定有错必纠,而应该采取鼓励的办法,让他们尽可能多的实践。我在教学的时候,经常对学生说:The more mistakes you make, the better student you will be.(你犯的错误越多,你将来就越是好学生)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因为纠正语言的错误而挫伤了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否则我们就真正犯了一

法律为何不承认因果关系 ——以帕斯格拉芙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为例 1924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帕斯格拉芙太太和她的女儿正在纽约长岛火车站的站台上等待一辆从纽约去洛克威海滩的火车。当火车站的两个工作人员帮助一位旅客登上一辆已开动的火车时,不小心碰掉了这位旅客携带的一个包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旅客的包裹内竟然装的是烟花爆竹,包裹掉到铁轨上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力将许多英尺外的一杆秤击倒,砸在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头上。受到伤害和惊吓之后,帕斯格拉芙得了严重的口吃症,虽然经过多次治疗,仍然未得到完全恢复。帕斯格拉芙诉长岛火车站要求赔偿。(摘自北京法院网)下级法院作出有利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判决,判定长岛铁路公司赔偿6000美元(相当于2003年的5万~6万美元);但是纽约巡回法院以四比三的票数推翻原判决,判定帕斯格拉芙太太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帕斯格拉芙夫人无辜被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看起来非常不近人情。因为以传统的法学思维中的“若非”原则上来看,这次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清晰:根据“若非”原则,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其责任,出面制止那两三位乘客勉强登车。如果及时制止了这两三位乘客,已经买到票的帕斯格拉芙太太就不至于受伤。而纽约巡回法院的卡多佐法官,遵循着“可预见性”原则,即对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并无所谓的责任可言;没有责任,就没有所谓的疏忽或过失。对于长岛铁路公司来说,他们很难预料到乘客携带者爆竹上车,也很难预料到他们对旅客的协助登车,会导致爆竹落地爆炸,因此长岛铁路公司对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受伤并不负责任。虽然另一种NESS原则中,铁路公司的员工行为,确实是“充分集合理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其过于严密和富有逻辑性,一般人在面对问题作出判断时并乐于利用这个原则。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成本效益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博弈。因果关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产生的用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熊秉元教授将他称之为工具。人们利用工具去完成某项事情时,就会有利弊得失急成本效益。当利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对某件事进行处理时,成本远远高于收益,那么人会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选择成本更低,收益与之相似或者更高的途径解决问题,即不承认此因果关系,放弃使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来处理事情。在帕斯格拉芙太太诉长岛铁路

补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条件说 一般而言,条件关系是否存在是容易判断的。但是,是否存在条件关系,也不是没有争议。 1、假定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假设没有类似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的,一般作为刑法上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讨论。例如:将一座处于烈火中的建筑物的未烧毁部分纵火予以烧毁,仍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大火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烧毁一切。又如,精神病医生通过药物杀害了某一名病人,假设医生不杀他,其长期饱受折磨的家属也会实施类似的杀害行为。 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中的郁金香。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下降的冰雹,而该冰雹若没有因被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那么本也会和石头一样损坏郁金香。 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只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的那些情况,根本未实现的那些情况,在因果的解释中也是不需要考的。 2、择一的竞合(替代的因果关系、双重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而致丙死亡。 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中,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因而所有行为同结果之间都具有条件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当依照规范化世界的标准进行解释归属:在考察A的归属问题时,应当认定B是合法行事和没有在S 的汤中下毒;在考察B时,则应当假定A是合法行事的。 不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人们无法获知,两个潜在引发结果的条件中,哪一个在事实上可以认定成为原因。例如C和D分别独立地朝Q射击。在这两枪(枪枪致命的)射击中,有一枪是先射出的。但是现在无法查清,Q是谁射杀的。因为只有一粒子弹真实地命中受害人并引发死亡,这粒命中的子弹导致了围绕另一粒子弹而产生的因果流程的中断。“疑罪从无”,均为未遂。 3、重叠(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合并后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向丙的杯子各投放50%的毒药,致丙死亡,一般承认甲乙的行为同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条件关系。 4、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

熟石灰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 生石灰与水反应即可生成熟石灰,熟石灰也可叫做消石灰、氢氧化钙,它微溶于水,其水溶液称为石灰水,若石灰水中存在较多未溶解的熟石灰时,就称为石灰浆。熟石灰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极为广泛。 一、消毒杀菌功能 在广大农村,猪舍、鸡舍打扫后常撒一些熟石灰粉末来消毒。冬季公路两边树木都刷上一米多高的石灰浆,来保护树木,杀菌,防止春天树木生病虫。种植食用菌时,也需要用一定浓度的石灰水来给种植的土壤杀菌。 二、鸡蛋保鲜作用 鸡蛋是有生命的,它在不断地进行呼吸,呼出二氧化碳、吸入氧气。当把鲜鸡蛋放入石灰水中,鸡蛋壳上出现许多小气泡,是鸡蛋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这时二氧化碳气体与石灰水反应,生成碳酸钙沉淀,落下来堵塞鸡蛋壳上的小孔,使氧气不能再进入鸡蛋内,鸡蛋就不能再进行呼吸作用了,没有了氧气,鸡蛋内就不能进行缓慢氧化,它也就不容易变质成坏蛋,可以保存较长时间。

三、砌砖抹墙 修建房屋时,要用到熟石灰与沙子混合,搅拌均匀后用来砌砖,这样砌的砖较为牢固。房子修建好后,还要用石灰浆来粉刷墙壁,墙壁上的石灰浆会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反应,变成坚硬的碳酸钙,使墙壁变得洁白坚硬。 生石灰与水反应即可生成熟石灰,熟石灰也可叫做消石灰、氢氧化钙,它微溶于水,其水溶液称为石灰水,若石灰水中存在较多未溶解的熟石灰时,就称为石灰浆。熟石灰在现实生活中的用途极为广泛。 一、消毒杀菌功能 在广大农村,猪舍、鸡舍打扫后常撒一些熟石灰粉末来消毒。冬季公路两边树木都刷上一米多高的石灰浆,来保护树木,杀菌,防止春天树木生病虫。种植食用菌时,也需要用一定浓度的石灰水来给种植的土壤杀菌。 二、鸡蛋保鲜作用 鸡蛋是有生命的,它在不断地进行呼吸,呼出二氧化碳、吸入氧气。当把鲜鸡蛋放入石灰水中,

概率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几个简单应用 摘要:概率论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科学,是近代数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日常生活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出发介绍概率在生活中的应用,从中可以看出概率方法的思想在解决问题中的简洁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概率论;数学期望;相关系数 概率论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科学,是近代数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科学技术,工农业生产和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它常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出现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了数学期望;小概率事件;全概率公式;相关系数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如突然停电,山洪,雪崩等。因此小概率事件是不可忽视的。又如数学期望无论从计划还是从决策观点看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不自觉的利用它从而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从下面的几个具体的实例我们也可以真切的体会到这一点。 一、日常生活中的小概率原理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个贝努利大数定理:在次独立重复试验中,记事件 A 发生的次数为A n ,p 是事件A 发生的概率。则对于任意正数0ε<,有 lim (||)0A n n P p n ε→∞-≥= 或 lim (||)1A n n P p n ε→∞-<= 根据贝努利大数定律,事件A 发生的频率/A n n 依概率收敛于事件A 发生的概p 。就是说A ,当n 很大时,事件A 发生的频率与概率有较大偏差的可能性非常小。假如某事件 A 发生的概率很小。由实际推断原理,在实际应用中,当试验次数很大时,便可以用事件发生的频率来代替概率。倘若某事件A 发生的概率很小,则它在大量重复试验中出现的频率也应该很小。例如,若0.001α=,则大体上在10000 次试验中,才能出现1 次。 1、假设推断中的应用 有朋自远方来,他“乘坐火车”(设为事件A1)的可能性为0.3,乘火车迟到的可能性为14,他“乘船”(设为事件A2)的可能性为0.2,乘船迟到的可能性为13,他“乘汽车”(设为事件A2) 的可能性为0.1,乘汽车迟到的可能性为1/15,他“乘飞机”(设为事件A4)的可能性为0.4,乘飞机迟到的可能性为0。现在此人已经迟到,是否需要到汽车站接他?在此只要我们判断出3(|)P A B ,就能知道是否需要去汽车站接他。 1234()0.3,()0.2,()0.1,()0.4P A P A P A P A ==== 1234111(|),(|),(|),(|)04315 P B A P B A P B A P B A ==== 由贝叶斯公式 333341 ()()(|)(|)0.042()()(|) i i i P BA P A P B A P A B P B P A P B A =?==≈?∑ 这是一小概率事件,由小概率原理,这是不会在一次试验中发生的,因此不必去汽车站接。 2、进货问题的应用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6-3-30 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 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三.规范目的(Normzweck)或规范保护目的(Normschutzzweck)理论 四.危险范围理论 五.当前德国侵权法判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 六.共同侵权中的因果联系 七.因果关系的中断 结语 行为作为原因和侵害利益作为后果的相互关联构成了确认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就此必须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和广义的因果关系。在众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著述中,其所涉及到并被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ausal minimalism),而主要涉及到规范性的归责问题。[1]因此,英美法侵权法中区分“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和“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2]而在德国,决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更多的是在即定的“真实因果关系”中规范性的归责(Haftungszurechnung)问题[3],例如,侵害人就哪些后果损害仍旧必须承担赔偿义务,哪些属于第三人所引发的损害仍旧属于被保护的范围,符合交易的行为是否也能够引发损害等。须强调的是,虽然关于德国侵权法中因果联系的理论很多,并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也详细规定了侵权法规范,但德国侵权法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因此讨论侵权法中因果联系无法回避德国相关重要判例。本文将对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务主要问题作一概要介评。 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 依据该理论,造成后果的原因存在很多,该众多原因彼此具有同样的价值(等值说),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人、道路施工或者行人自身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引发道路事故的原因,此种原因行为既可为作为亦可为不作为,检讨因果关系的过程为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该行为是否仍旧出现侵害的后果,如果是,则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如果否,则存在因果联系。在考察不作为的行为时,必须假设如果该行为被实施,是否仍旧出现损害后果,如果是,则无因果联系,如果不是,则有因果联系。须注意的是,在出现侵权行为仅仅和部分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时,侵权人仅就该部分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学说简单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获得广泛的应用。 但德国学者一致认为,条件说或等值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范围太广。[4]实际上该理论无法适用如下案件:共同侵权、医疗事故中的侵权等。例如,如果完全适用该理论,即每一个引发损害的条件都导致损害赔偿的后果,则将导致一个行为就整个无法预测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后果,并将使得促使侵害人为侵权行为的促成人(Erzeuger des Sch?digers)必须和侵害人在同样范围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显然违背民法的公平原理,无限扩大了因果关系的锁链。因此,必须在该条件说或等值说以外寻找其他标准以防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分扩大。这也是英美普通法中为什么将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仅仅理解为自然科学上的相互关联,而理解为事件众多条件(conditions)中真正的原因(genuine causes)的理由所在。

+浅谈礼仪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摘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向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在21世纪的今天,礼仪越来越多的吸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礼仪素养。而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礼仪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礼仪、弘扬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礼仪做简要介绍,进而讲述一下礼仪的构成要素、礼仪的基本特征、学习礼仪的作用,最后分析一下礼仪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礼仪;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作用;重要性 1、礼仪的涵义 礼仪通常是指在较大或较隆重的场合,为表示重视、尊重、敬意等所举行的合乎社交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礼仪。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礼仪规范,不同的礼仪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礼仪它是社会交往中对礼遇规格、礼宾次序等方面应遵循的礼貌、礼节的要求。 2、礼仪的构成要素 (1)礼仪的主体。礼仪的主体是指各种礼仪行为和礼仪活动的操作者和实施者。礼仪的主体是礼仪的关键体,任何礼仪都必须有人进行操作和实施。 (2)礼仪的对象。礼仪的对象是指各种礼仪行为和礼仪活动的指向者或接受者,也称礼仪的客体。礼仪的对象与礼仪的主体是一个矛盾的两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对立又互相依存,礼仪主体与礼仪对象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3)礼仪的媒体。礼仪的媒介是指所有礼仪行为和礼仪活动所依托的媒介。礼仪的媒体也可以称为是礼仪符号,其类型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归纳起来可以分为语言交际符号和非语言交际符号两大类。 (4)礼仪的环境。礼仪的环境是指实施礼仪行为和礼仪活动的特定时空条件。礼仪环境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一般概括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3、礼仪的基本特征 (1)继承性。礼仪文化源远流长,有着完备的礼仪体系,是代代相传,继承下来的,是在传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体系的。任何国家的礼仪都具有自己鲜明的民族特色,任何国家的当代礼仪都是在本国古代礼仪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起来的。继承性是礼仪自形成之日起就将具备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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