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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市级、区级水源保护区。瓯江山根、雷峰堰坝库、西岙、仙门、东向水厂、西向水厂和珊溪水库、泽雅水库水源保护区为市级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市区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市区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水源保护的规划、监测,检查治理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监督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取水点和水源保护地带的日常水质监测和防护标志牌(界牌)的设置。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污水管道、工业废水管道、雨水管道、垃圾转运场和化粪池等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水利、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整治、翻水、排污和水闸管理。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监督,以及对医院污水的处理和管理。

航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航运、码头设置、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督促搞好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六条市区市级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1、以瓯江山根吸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各300米水域及沿江两岸纵深50米陆域和吸水口通向曹坪泵站明渠及沿渠两侧纵深10米陆域;

2、雷峰堰坝以上10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50米陆域、库区至曹坪泵站间的引水明渠和沿渠两侧纵深10米陆域;

3、以西岙吸水口为中心,上游500米、下游3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50米陆域;

4、以仙门吸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各1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50米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

1、以山根吸水口为中心,上游6.5公里(至渡船头)、下游3公里(至西洲岛东端)的江段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及沿江两岸纵深50米陆域;

2、雷峰堰坝至泽雅镇5公里水域及其15平方公里集雨区,引水明渠两侧纵深30米陆域(除一级保护区外);

3、以西岙吸水口为中心,上游3公里、下游500米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及两岸纵深50米陆域;

4、以仙门吸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及两岸纵深30米陆域。

(三)准保护区:

1、渡船头至温溪江段水域及渡船头至西洲岛东端沿江两岸纵深100米陆域(除一、二级保护区外);

2、泽雅上游水域及其102平方公里集雨区(除二级保护区外);

3、仙门河上游郭溪桥头至下游山前7.4公里水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及两岸纵深30米陆域。

东向水厂、西向水厂水源保护区按《温州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执行。

珊溪水库、泽雅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另定。

区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保护级别划分由区环保部门划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市区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二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BG5749-85)的要求;二级保护区与准保护区水域水质应不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标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不得设立码头;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基地;

(六)禁止从事耕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

(七)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市区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的物品。

第十条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水源准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第十一条市区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限制船舶进入水源保护区施行有污染的作业。运输有毒有害物品、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保护区。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报交通、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登记并设置有效的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存放酸液、碱液、毒性药液等化学试剂以及油类、农药、化肥等场所,必须采取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和防事故

应急措施,并报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备案。

(二)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市级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在市级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在市级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区批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或者在水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并污染保护区水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搬迁或关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进行其他危害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进行其他危害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贮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弃置、倾倒、排放、清洗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渔业、交通航运和水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经粤

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2)1号

中共浙江省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 改革的若干意见 温委[2012]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重要性 2011年,是我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全面启动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年。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与试验项目获得批准,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面完成,“1650”大都市框架雏形基本形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迈开步伐,以要素市场化为取向的“三分三改”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组织“转、并、联”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所突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新进展,城乡社保实现可转换,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有了良好开端,农村改革与发展形势总体良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特别是目前我市正经受金融风波的考验,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因素复杂化、多变化。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我市城乡二元体制远未消除,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瓶颈制约尚未突破,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与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而且随着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入,解决这些矛盾问题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面对新情况、新挑战,能否把握新机遇、提出新举措,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对于提振全市上下信心,加速温州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全市上下一定要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作为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学赶杭甬、比追青厦”,实现温州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载体,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大胆破解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2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关键一年。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着眼变革不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以要素市场化为导向,以“三分三改”为核心,以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全面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推进温州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完成县域内农房改造集聚区布点规划,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5%以上,完成80%的行政村股改任务,完成试点县的户籍改革任务,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以上。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1、把握改革方向。把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集约节约配置资源和促进发展要素无障碍流动作为重要抓手,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路径,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坚持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相结合,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要素平等交换、经济互促共进、社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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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浙江省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浙江省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数据专题报 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现状及趋势。 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数据专题报告深度解读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核心指标从35岁-60岁人口数量,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温州瓯海区户籍年龄35岁-60岁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35岁-60岁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占全省35岁-60岁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35岁-60岁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35岁-60岁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数量同全省35岁-60岁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 分析 (6) 第三节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占全省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温州瓯海区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2〕1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温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源头制造优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强化电子商务宣传教育,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引进,推动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建设,加快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促进温州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电子商务“1234”工程(即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搭建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三种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网络、信用、物流、宣传推广等四大配套体系),初步形成温州产业政策健全清晰、管理体制合理高效、配套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到2015年,力争培育传统制造业电子商务行业联盟公共服务平台10 个,传统行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100 家,独立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10 家,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示范企业50 家,专业行业门户网站10 个,温州制造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市批零业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企业和市民电子商务应用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把温州打造成为“长三角”电子商务重要城市和“海西区”电子商务核心城市,并努力创建成为全国轻工类网批电子商务城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1.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结合我市城市综合体建设及“退二进三” 、“优二兴三”等有关政策,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商务区(开发区)或条件成熟的区域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改造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特点鲜明的电子商务楼宇,采取降低入驻门槛甚至免费入驻的方式,并实行循环淘汰制度,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更好地发挥孵化功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2.规划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在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商贸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网络文化创意、网络学校、实训模拟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与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责任单位: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温州市瓯海区分区规划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1 瓯海区分区规划编制背景 1.1.1. 温州市发展概况 1)自然资源相对贫乏,历史上经济不甚发达。 2)改革开放后温州人锐意进取,创造了著名的“温州模式”,经济持续实现跳跃式增长。 3)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的进步,市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中。 4)为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为温州的产业升级提供物质条件和发展空 间,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二次创业”向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方向发展,温州进行了一系列大的举措,包括瓯海区的建设、区划调整等。 1.1.2 宏观经济背景 1)进入WTO后,传统“温州经济”模式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问题 3)农村城市化道路和人居环境问题 4)城市化必要性、进程

1.1.3 编制分区规划的背景 1)区划调整后瓯海区面临着新的区位和发展条件 2)瓯海区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结论: 强化中心、扩展两翼 产业结构布局:相对集中,促成升级 开发建设模式:绿色生态、有分散的集中、人居环境良好 3)瓯海区经济发展迅速、生产活跃;城镇蔓延,问题很多;土地资源缺乏,城镇规模偏小,重复建设严重,形不成地区中心等。 1.2 瓯海区分区规划编制依据 瓯海区分区规划以下列法律法规和基础资料为依据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1991年 3)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0—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0.12 4)温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999—2020),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1.07 5)温州市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2001.02 6)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快速汇总简要本,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05 7)《温州市统计年鉴(2000)》,温州市统计局 8)《瓯海区统计年鉴(2001)》, 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编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2011年6月版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对部分副市长分工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分工通知如下: 赵一德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工作。分管财政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联系国税局。 彭佳学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公安、安全、司法、水利、防汛抗旱、统计、法制、信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人民武装、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布局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发改委(物价局、重点办、服务业发展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利局(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统计局、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委办、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防汛办、金融办、流动人口管理办、瓯飞开发建设管委会。联系温州军分区、驻温部队、国家安全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孟建新负责工业、内外贸易、信息产业、民族宗教、环境保护、外事、侨务、对台事务、国内经济合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瓯江口新区开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经信委、民宗局、商务局、环保局(温瑞塘河管委会)、外办、侨办、经合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贸促会、现代集团、工投集团。联系工商局、台办、海关、检验检疫局、无线电管理局、电信分公司、移

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侨联、香港雁荡有限公司。 徐育斐负责政府办公室、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打私与海防口岸、信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府办(应急办)、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高新区管委会、工科院。联系科协、邮政局、明矾石研究所。 周少政负责民政、移民、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工作,协助联系发改、经贸和政策研究工作。分管民政局(移民办),联系质监局、残联、关工委、老龄委、慈善总会。 章方璋负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住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工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与执法局、人防办(民防局)、生态园管委会(高教园区管委会)、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城投集团、公用集团、温州建设集团。联系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仇杨均负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局、文广新局(文物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督导室。联系档案局、文明办(创建办)、大中专院校、社科联、文联、红十字会。 陈浩负责交通、旅游、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电力建设、企业改革、铁路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交通运输局(港航局)、旅游局、安监局、国资委、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公路处、运管处、国投集团、交运集团、交投集团、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铁投集团。联系海事局、电力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航标处、船级社办事处、温州火车站、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公司、温州电厂、渔械公司、海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揭阳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

揭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 听证材料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一、项目背景 揭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现辖榕城区、揭东区2区和惠来、揭西2县,代管普宁市(县级),并设立揭阳产业园、揭阳空港经济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和大南海工业区。揭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揭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9号)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5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3年,根据《关于批准揭阳市各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函(粤环函[2003]1号)》,划定了3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揭西县横江水库、揭东县城水厂、新西河水库等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13]187号、粤府函[2013]192号、粤府函[2014]223号进行了调整。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

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揭阳市进一步划定了6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前揭阳市现有57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15个,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42个。现行揭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揭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为进一步保障揭阳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揭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揭阳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揭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水源保护区调整计划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瓯卫发〔2008〕159号 瓯海区卫生局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小学校: 据省卫生厅通报,近期我省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疫情高发。截至10月5日,全省累计报告病例6304例,较去年同期(2193例)上升1.87倍。病例以学生和托幼儿童为主,约占总病例数的50%。发病数较多的市为宁波、衢州、温州、金华等市,4个市的病例数约占全省总病例的78%。鉴于当前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仍处于流行季节,现就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控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一、要高度重视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防控工作。由于此病传染性极强,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群密集场所极易暴发流行,因此,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当前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督导检查,认真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要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各学校一定要严格落实晨检和因病缺课追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病人。一旦发现有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的症状或体征者,如双眼发烫、怕光、眼红、流泪;有异物磨痛感,像进入沙子般地滚痛难忍;眼皮红肿、有眼屎(分泌物)、不易睁开;结膜上出现小出血点或出血斑,经校医确认为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疑似患者,应登记患者相关信息,劝患者及时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三、要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个人爱眼护眼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倡导养成勤洗手、不用脏手揉眼、不共用毛巾、洗脸盆等良好的个人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生居家隔离时,教育学生洗脸用品注意与家人分巾、分盆,受污染的用具可考虑煮沸消毒或开水浇烫消毒;接触过的物品可通过消毒液擦拭消毒,以免传播给家人。 四、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学校、托幼机构应做好课桌椅等消毒工作,学生室内活动场所应每天开窗通风换气。一旦发现发病学生,应及时报告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患病学生(幼儿)一律停课并居家隔离治疗, — 2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集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温政干〔2010 〕56 号 根据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王延申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林时进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毛小聪、朱三平、傅文明、金胜华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王进法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任命陈祖明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周道义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陈超波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谢侠飞、叶显国、柳瑞海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钱孟康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任命杨作军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邵曳凡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朱思月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陈宪林、胡忠明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周新波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张志东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郭金弟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邓德胜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夏积文、姚益顺、朱为然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蔡寿海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周泽良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陈伟民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王兆建为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阮诗科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叶正社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曾士周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任命陈华荣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项旭松、叶智勇、梅义勇、杜显章、董华明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邱建欣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任命黄溢涌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徐贤林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管连众、胡益铸、宋白桦、李蛟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史佩忠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任命王道川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任命苏友灿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胡安怀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任命蔡向东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肖枫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任命周义、鲍成发为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命汤宝林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命蔡少盾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命戴锦旺、黄炉光、杨育孜、叶永清为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珊溪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2003年申报调整稿6.1)

珊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送审稿) 一、工程概况 珊溪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境内飞云江干流中游,界于东径119°47'-120°15 ',北纬27°36'-27°50'之间(不包括引水渠道),由珊溪水库和赵山渡引水工程两部分组成,是一个以城市供水和灌溉为主,兼有发电和防洪等综合效益的水利工程。 珊溪水库坝址位于温州市文成县珊溪镇上游约1KM处的渔秀村附近,水库正常蓄水位142m,总库容18.24亿m3,为多年调节水库。赵山渡引水工程渠首位于瑞安市龙湖镇上游的赵山渡,距珊溪水库坝址35KM;引水工程反调节水库的正常蓄水位为22m,总库容3414万m3,调节库容427万m3,为日调节水库。 引水工程输水总干渠长度13.364KM,设计输水流量36 m3/S;北干渠长19.102KM,输水流量24 m3/S;南干渠长度16.703KM,输水流量12 m3/S。工程供水范围以飞云江为界分为南北两个供水区。南供水区为赵山渡坝址以下飞云江南岸,可分为马屿平原供水区、瑞平平原供水区和鳌江平原供水区;北供水区为赵山渡坝址以下飞云江以北,分为陶山平原供水区和温瑞平原供水区。 二、划分原则: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因此,为有效保护珊溪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质,

应及时划定各级保护区的地理范围。 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并遵循以下原则: (l)一级保护区的水域上、下游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其上游侧边界至取水点的径向流程时间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衰减到期望的浓度水平所需的时间。 (2)一级保护区的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水域长,沿岸纵深不小于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3)二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衰减到期望的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 (4)当面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5)当点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包括污废水排放区。 (6)水源保护区的边界不超流域界。 (7)保证取水口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1-1999)II类水质标准。 (8)水质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在保护水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保护区内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划分方案 本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范围包括珊溪水利枢纽工程集雨区范围以及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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