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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文昌市文城镇霞洞第七队经济合作社)诉(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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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文城镇霞洞第七队经济合作社)诉(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琼行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市文城镇霞洞第七队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文昌市

文城镇霞洞村委会下山良村。

法定代表人王禄俊,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绥民,男,汉族,60岁,文昌市文城镇霞洞第七队经济合

作社村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铜,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循表,文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杰钦,文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林俊玉,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文昌市环卫

局职工。住文昌市文城镇文中路34号。

委托代理人韩敬,中国农业银行文昌市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明雄,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文昌农业银

行职工。住文昌市文城镇文中路32号。

上诉人文昌市文城镇霞洞第七队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霞洞七队)因其诉

被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林俊玉颁发国有土

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2日作出的

(2006)海南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2006年8月31日通过海

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霞洞七队的法定代表人王禄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绥民,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循表、陈杰钦,原审第三人林俊玉的委托代理

人韩敬、林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文昌市文城镇鳌头坡市武装部仓库旁,面积为1

57.3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潘家良宅地,西至林俊珠宅地,南至距原市

武装部仓库用地5米,北至距南24米止。1957年原文昌县人民委员会发

布文民地字第7号《通告》,将位于较场墩面积为1045000平方米(折

合1568亩)的土地确定给文昌华侨中学建校使用。该通告明确提出在用地

范围内,凡涉及私人所有产权者,限于二十天内携带土地证与乡人民委员会证

明书前来文昌华侨中学建校筹备委员会办理所有产权手续。倘如逾期者,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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