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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

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

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

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

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

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

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满期生存金为10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

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

特别保险金均为15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

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5.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

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

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

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满期生存金调整成10倍减额交清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均为15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6.4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

应付利息后给付。

9.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6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2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

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3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4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1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7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18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1.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

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

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

人民币10 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

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

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效力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效力恢复当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恢复。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效力终止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5.2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释义

6.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

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答谢会主持词平安

答谢会主持词平安 篇一:勿删!平安客户答谢会主持词 会议开始提示: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中国平安保单年检以及保全服务即将开始,请大家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档,在这期间请不要随意走动,如有疑问我们将在会后专门安排时间交流。谢谢大家的配合。 一.开场白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们有幸要约到了各位尊贵的来宾,相聚在这里,参加中国平安23周年庆即新老客户答谢会。我是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的XX,今天会议由我主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平安人寿售后服务部欢迎您的到来。 接下来介绍一下今天的会议流程。 二.感恩环节 在座的各位来宾都是平安多年的朋友。由衷感谢您23年来对平安的支持与厚望!纵观这些年,平安始终与时俱进,在战略和策略上永葆先知、先觉、先行。在经历了多年国际资本市场的洗礼与磨练,中国平安日臻成熟,逐渐在国际舞台崭露头角。当然这一切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各位的关心与呵护,我们也坚信平安必将以雄厚的实力为您提供最好

的服务和保障!那么今天凡是现场办理保单年检的客户。会后您将获得公司送给您的一份精美礼品。 三、真情回馈 请嘉宾朋友注意力再次到我这儿来!最大的礼品在这儿呢!为了了答谢广大的客户的支持与厚爱,今天我们就请到了公司资深理财顾问,售后服务部灵魂人物,来自总公司授权三星级讲师张国华主任,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张主任。掌声有请张主任。 讲解完毕后? 让我们用掌声再一次感谢张主任的精彩讲解,从张主任的专业讲解当中,我们了解很多,学习了很多。 今天非常高兴能与大家一起度过一个愉快的下午,我也忠心的祝愿各位生活愉快,幸福安康。 四、自由交流 接下来是我们现场理财服务交流时间,您对本次会议还有哪些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客户经理。如果在探讨交流之后您对万能帐户或是吉星送宝比较认可,您可以在这里签下“投保意向书”。开户成功之后我们会免费为您送上签单奖。 我这里收到一份意向书,是优秀代理人¥¥¥的客户-----为***开设??账户。恭喜***拥有平安的呵护!拥有高额保障!祝您及家人智赢人生,幸福平安!亲爱的朋友,此次保单年检客户答谢会圆满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

寿险的意义和功用演讲稿

演讲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营业六部的新人刘志勇,我演讲的题目是寿险的意义与功用。 今天我将从生老病死四个方面来和大家探讨人寿保险的意义与功用。 首先是生,在这里,我所指的生是“生儿育女”的生。在座的各位很多已经有了孩子,其他的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为人父母,当我们的孩子从呱呱坠地的那天起,他就带给了我们无尽的欢乐和幸福,因为孩子是我们生命的延续,看着他们的一天天长大,就像是我们自己再活了一回。“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这就是我们民族得以延续与传承的伟大之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将来能有好的工作和幸福的生活。然而,现代社会的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我们都会想尽办法让孩子接受最好的教育,然而,现代子女教育费用一再飙升,给每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上海社科院调查显示,上海养育一个孩子的直接费用高达49万,教育费用比13年前翻了7番,就算是在我们邵阳这样的小城市,将一个孩子送到大学毕业也得花费30万。我妈妈曾经对我说:儿子,我以后养老也不用你管了,你只要将你这些年读书的钱还给我就行了,我咋听之下还以为她在开玩笑,但当我仔细一算,这个数字还真不是一般的大!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算过?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个费用只会水涨船高,相信各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因为没有足够的教育费用而面临失学的境地吧?然而我想请问各位,你们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这笔巨额的费用了呢?我们应该怎样为子女建立教育基金?这笔教育基金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专款专用;二,保值升值;三,不会因为意外等其他因素而中断。人寿保险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以平安的吉星送宝为例,在孩子出生的时候,每年给孩子存一万,连续存10年,到孩子20岁上大学的时候,加上分红和返还,我们将会有15万的教育金,孩子的学费就不用愁了,就算我们在这10年内因为意外或者疾病而离开了孩子,无法继续缴纳保费,保险特有的豁免功能,可以让我们免交以后的保费,而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孩子的未来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真正做到了无论我们在与不在,我们的爱一直守护着孩子。这就是人寿保险爱与责任的体现!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 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 平安·鑫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利·点评: 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 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成年双倍保额保障。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 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 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创业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中国平安保险实习报告范文

中国平安保险实习报告范文 保险实习可以在接待服务形形色色的客户的过程中,也培养并锻炼了大家的社交能力。以下是中国平安保险,欢迎参考!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一)实习单位的简介 通过对理论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各类保险产品种类和责任等相关知识。然而这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如何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就需要走向市场,就需要到保险公司、拜访客户等深入到保险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此次我来到的是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第四营业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拥有约45.3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12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超过4400个。截至20xx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11,716.27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 1,168.83亿元。20xx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人民币1,894.3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79.38亿元。从规模保费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在20xx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名列第466名,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第107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第383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 (二)实习岗位的简介 本次我实习的岗位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自保险业问世以来,保险代理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各国,凡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代理也十分发达。目前,保险代理人在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人员。我国多年来在广大城乡就形成了有保险代理处、代理人和保险服务员构成的保险现代管理体系。自1992年后,国内各保险公司大都推广了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率先采用的个人寿代理人营销制度。个人营销制度的迅速发展,为寿险市场的开拓和保险观念的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寿险营销员已经150万人。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保险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 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 二、实习内容及过程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o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 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o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o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 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 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95%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 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 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o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 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 o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 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o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o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o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o(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o(六)恐怖袭击; o(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o(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o(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o(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o(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o(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o(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o(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o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o(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o(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919(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保险期限:至88周岁 保费:按份卖,每份1000元年交保费.三份起卖 生存金:每年返还年交保费的15%;41-50周岁投保,每年返还年交保费的12% 累积生息:如果每年返还的生存金您不取出来;公司将采用累积生息的方式复利滚存; 非意外身故金:年交保费的10倍 意外身故金:年交保费的15倍 满期金:满期返本返还所交保费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红利:平安公司每年拿出盈利的70%作为红利分发给各个股东(也就是购买产品的客户);累积生息:如果每年的分红金您不取出来;公司将采用累积生息的方式复利滚存; 保单贷款:如果当您某一年手头比较紧得时候,你可以将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出来周转;利息为同期银行利息的70%;保单的其他所有利益不变; 平安·吉星盈瑞·产品特色: ? 年年领取快速收益 ? 满期返还安全获利 ? 双重保障呵护有加 ? 保单分红增值享利 平安·吉星盈瑞·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1周年生存,领取12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8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8万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8万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4万元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吉星盈瑞·投保示例: 30周岁男性,投保8份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8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8000元。

平安·吉星盈瑞·详细条款: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平安分红型产品介绍

护身福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特点 特定轻度重病保障,筑起健康第一防线 重大疾病保障种类多,确保大病无忧 选择交清增额,保额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上涨的风险 自驾车意外保障,呵护有车一族 意外保障持久,关爱长久不变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投保示例 30岁的王先生是某上市公司业务经理(一类职业,无社保)。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每月偿还房贷,紧张的工作让他倍感身体健康的重要。为了让自己的健康有保障,王经理选择了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年交保费8478元,20年交。 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20万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 平安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基本保险金额5万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保单利益测算表(单位:元) 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保单利益: 特定轻度重疾保障,筑起健康第一防线 本计划将发病率较高的“特定轻度重疾”纳入保障范围,比通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更广。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 重大疾病保障种类多,确保大病无忧 重大疾病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常常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护身福计划的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多达28种,就像为生命穿上了防护盔甲。(女性的保障范围更多,为30种重大疾病)。 选择交清增额,保额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上涨的风险 选择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主险和重疾保额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风险。王经理投保时保额为20万元,到6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约28万元(高档约36万元,低档约22万元);到8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约41万元(高档约69万元,低档约24万元)。 自驾车意外保障,呵护有车一族 本计划在通常意外险公共交通意外双倍赔付的基础上扩展了自驾车驾驶乘坐意外双倍赔付,给有车一族提供贴心保障。 意外保障持久,关爱长久不变 本计划意外保障期间可伴随至70岁,突破了交费期限制。另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险保障(100元免赔额且不超过社保或者其他补偿后的余额)。

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少儿特定重疾及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少儿福19Ⅱ)、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少儿福疾19Ⅱ)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 额均为5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元,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 险费疾病保险(简称少儿豁免19Ⅱ)。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儿子小王发生合同约定的 少儿特定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小王为少儿福19Ⅱ、少儿福疾19Ⅱ及少儿豁免19Ⅱ的被保险人,平 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少儿豁免19Ⅱ 险种代码:1377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 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2或“特定轻度重 疾”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 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 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 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 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 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 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我们所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共有14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少儿特定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7少儿特定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吉星送宝-常见异议处理110803

吉星送宝—少儿成长无忧计划讲解话术 ?业务员:这款产品叫吉星送宝,2011年1月,在保险文化杂志社主办的第五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评选活动中,平安人寿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当选最畅销保险产品。 ?2011年5月,在中国保险报主办的2010年中国保险创新产品评选活动中,平安人寿吉星少儿两全保险当选特别创新产品项目的最具市场占有力保险产品。 ?业务员:这款产品非常符合现代父母对孩子成长规划的需求,是孩子成长最佳的理财计划。 ?业务员:吉星送宝具有“攒、享、赚”三大特色: ?一、攒成长--每隔一年返还期交保费的30%,可用于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现金需求,如大学教育金、婚嫁金、创业启动金等; ?二、享保障--在孩子的不同人生阶段均可获得不同额度的身价保障。特别是当孩子年满18周岁后,最高可获得高达期交保费30倍的人生保障;?三、赚养老--在此计划生效后,即可享受平安持续的分红收益,期满时返还全部所交保费,如果您在此期间选择生生有息,则可获得更高收益。 所以这个少儿成长计划具有持续现金流,伴随孩子成长无忧虑;生命保障很高,发生意外可以享受双倍赔付;满期还可以返还所交保费,分红累息享受晚年生活。 ?业务员:客户金先生30岁,喜得贵子,0岁男孩,选择吉星送宝,年交6000元,相当于每月500元,10年共缴6万元。 ?业务员:金先生在购买该产品后,20岁时可以达到本金的1.5倍,30岁时可以达到本金的2倍,60岁时达到本金的6倍,75岁时可以达到本金的9倍,给客户一个视觉上的冲击 ?业务员:金先生在不同时间,发生不同的风险,可拥有不同的生命关爱金总值. ?业务员:这个计划帮您实现攒成长、享保障、赚养老。 ?一、攒成长:连年可享受公司分红,每两年定期返还期交保费的30%,也就是1800元,直至75周岁,一共返还126600元。 ?这2笔钱若不领取,可选择留在公司生生有息,20周岁时可以一次性领取41310元教育金,30岁一次性领取77072元创业金。 ?二、享保障: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18周岁之后至期满前非意外身故,可获得生命关爱金9万元;意外身故,可获得生命关爱金18万元。 ?三、赚养老:75周岁时,返还全部所交保费6万元作为祝寿金。 ?届时满期生存总收益:满期金60000+累计分红238978+累计生存返还金240855,合计539833元(注:前期未发生任何领取) ?爱孩子就应该给孩子最好的,中国平安的吉星送宝产品就是孩子最好的成长选择。 ?业务员:选择一家公司的产品一定要了解这家公司的背景实力,中国平安是一家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分为三大主流业务,保险,银行,投资,经济实力雄厚,值得信赖。

平安少儿终身保险414.pdf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 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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