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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2、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3、主体身份与共同犯罪:

●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定罪。具体而言,由于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

●一是关于身份与共犯的量刑。具体而言,是指身份的有无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但这种影响只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没有这种身份的人。

●(二)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

●2、有分工或者无分工的行为。无分工的行为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有分工的情形指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有的实施了教唆、帮助或者组织等非实行行为。

●3、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当对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对故意范围内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三)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1)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引起危害结果;(3)预见到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将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一)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五)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正犯与共犯

●所谓正犯,是指实行犯,也即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所谓共犯,是指和正犯相对应的共同犯罪人,也就是教唆犯、帮组犯和组织犯。

●比如: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正犯作如下分类:

●1、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划分标准:正犯主体的数量。

●注意:在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每个行为人有可能只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划分标准,是否利用自己的身体活动去实施犯罪。

●直接正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

●间接正犯往往存在于以下几种场合:

●第一: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第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第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第四: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二)共犯的种类

●1、组织犯

●是指在犯罪集团当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注意: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组织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组织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组织行为加以区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五)…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去犯罪的人。

●注意: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教唆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教唆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教唆行为加以区分。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帮助犯: 指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人。

●第一、从帮助的形式上来看,可以把帮助划分为物质性的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一个思考题:如何区分精神性的帮助和教唆?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在进行教唆或者帮助之前,他人的犯意是否已经存在。如果已经存在,那就是精神性帮助;反之则为教唆。

●第二、从时间上来区分,帮助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事后帮助实质是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是一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事后帮助构成共犯的条件是事前有同谋。

●案例一:甲乙二人共谋去杀人,到现场后,甲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乙用刀把被害人捅死。

●问:甲的行为是帮助行为还是实行行为?

●案例二:丙丁二人是好朋友。丙因事入狱,预谋外逃,丁得知丙外逃的计划后,在丙开始外逃时赶到现场帮助。最后二人都被抓获。

●问:丁的行为是帮助行为还是实行行为?

●第三、在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以帮助为特征的,因此,要注意把这种以帮组为特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作为共犯行为的帮助行为加以区分。比如,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容留他人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三)片面共犯

●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的帮助犯是存在的。帮助者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片面共犯处理。

●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片面实行犯?

●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片面教唆犯不可能存在?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四)实行过限

●是指共同犯罪中的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例如:甲教唆乙杀丙女,乙接受了甲的教唆,但在杀丙女前先强奸了她,之后才把丙女杀死的情形。

●基本处理原则:对于过限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实行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

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是指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

●2、对行性共同犯罪

●对行性共同犯罪,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如重婚罪;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使其法定刑也不同,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二)任意的共同犯罪

●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临时产生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在开始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严格地说,应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

●(一)简单的共同犯罪

●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没有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所有的人都是实行犯。

●(二)复杂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处于不同的地位,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其中,有一人或数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也必须有人实施了非实行行为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只要有一种就可以,但必须要有实行行为。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

●(一)一般的共同犯罪(无组织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暂时结合在一起,在实施完某一具体犯罪后即行散伙的共同犯罪。

●(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

●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两种,即: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分类,分为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工来分类,分为主犯与从犯。

●我国的分类:

●实然的: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应然的:应同时采用两套分类法。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的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

●(2)主观上有组织犯罪的故意

●2、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利用他人做工具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的特征:(1)必须自己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必须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故意。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其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主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个实行犯,该实行犯必然是主犯;如果有几个实行犯,其行为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包括两类人员: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帮助犯的特征:第一,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帮助行为第二,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故意。在我国刑法中,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四、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以,教唆犯指故意引起他人进行犯罪的决意的犯罪分子。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或者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雇佣,等。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特定的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教唆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必须教唆他人犯故意罪——包括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故意的内容包括:

●(1)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坚定。被教唆人本来已经有犯罪故意而教唆人不知道,误以为对方没有犯罪故意而加以教唆的,仍然成立教唆犯(认识错误);

●(2)认识到被教唆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的,是间接正犯;

●(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的犯罪意图并实施所教唆之罪;

●(4)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去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

●(5)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的作用比实行犯的作用大或相当于实行犯,应当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如果教唆犯的作用小于实行犯,则以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教唆犯。但是,不再把教唆犯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包括: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8种犯罪的;

●(3)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特定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后两种情况是间接正犯,对教唆人仍然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教唆未遂。包括:●(1)拒绝教唆;

●(2)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3)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

●(4)对方已经有犯罪意图,误以为其没有犯罪意图而对其进行教唆(对象不能犯)。

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摘要】本文以一例盗窃案件为视角,在引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度分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以及本质等问题,并对案件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以期得出结论。 【关键词】盗窃罪;共同犯罪;意思联络 一、问题的提起 1998年8月6日,某市的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该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当晚因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看管工作由其二人负责。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文物保管室,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刚走出房间,正好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看见对方立即明白对方也是来盗取文物的,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及此事。司法机关对失窃文物进行调查,在询问二人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在处理此案时,对成某和范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但是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某和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成某和范某事先并未通谋盗窃文物,二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和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1)成某和范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实质标志。成某和范某开始没有共同盗窃文物的意思,但二人从实施盗窃的房间出来,在门口碰到时均明白对方的盗窃意图,并且放任对方实施盗窃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恰好体现了共同犯罪者之间相互一致的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共同目的的表现在刑法实践中既可通过明示的方式,也可通过默示的方式,本案就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联络。(2)客观上成某和范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成某和范某对盗窃过程中对方的盗窃行为发现并且默许,对对方的危害结果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排除阻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因此是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确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的形式、形成时间、本质等的界定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就此问题在此作一探讨,以期对以上案件的罪责认定有所裨益。 二、对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分析 (一)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形式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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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利用手机违法行为 一、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三、是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四、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五、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短信诈骗的七种常见手段 据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虽然手机的短信犯罪行为五花八门,但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收听”。———回电话听歌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 2.屡次听到铃声,一接电话又挂。按照号码回拨,对方的录音提示:“欢迎致电香港六合彩……香港中心驻XX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以非法“六合彩”招揽客人,而回电话可能既损失话费又容易上当。 3.“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该机已被盗,现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浅论网络犯罪侦查

【摘要】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在侦查网络犯罪中,除了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外,更应探索新的侦查途径,采用新的侦查方法。首先,应想方设法获取网络犯罪案源;其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查;第三,在网络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方法取证外,还应重点对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网络证据进行搜集;最后,应依托网络采取切实可行的侦查措施。【关键词】网络犯罪;案源;勘查;侦查措施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①“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空间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速度增长,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现实空间的犯罪......”②按照《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的推测,20xx年以后,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将以更加惊人的速度发展,预计至20xx年全球因特网用户将达7.65亿。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跨国性、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而且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分子常常连续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大陆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实际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尚无理论指导,因此,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总体上说,侦查网络犯罪一方面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一、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网络犯罪跨跃物理与虚拟两大空间。网络犯罪与发生在物理空间里的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突出特点之一便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及被害人不愿举报。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发现网络犯罪是相当困难的。鉴于此,则极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方法,否则,无案源,侦查工作也就无从谈起。获取网络犯罪案源,除了采用传统的发现案源线索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一)建立网络系统发现犯罪。即从各个要素入手,建立一个完善的获取犯罪信息的网络系统,通过此系统搜集案源线索。首先,从组织要素考虑,组建反网络犯罪机构。其次,从意识要素入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为系统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四,在满足有关要素的基础上,使系统运行起来,通过该系统搜集与网络犯罪有关的线索。如,国际刑警组织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合作,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该网络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 ③我国可以参照国际刑警组织的做法,在国内建立同样的网络系统。(二)通过科技手段监视获取。即由控御主体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建立跟踪或搜索系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监视,通过监视发现案源。如,韩国警方于20xx年7月份成立了“网络犯罪对应中心”。该中心利用实时跟踪和事件分析等先进搜查系统严密监视网上犯罪,并及时加以打击。中国大陆于20xx年2月26日面向全国发行了全国首款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通过这一技术手段可以截堵互联网上的邪教、色情、暴力等有关信息。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旗下的AtomTangerine公司研制出一个名为“网络雷达"的程序,可以监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 ④又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建立一个特殊的因特网研究室,该研究室通过搜索机器人(这是一种可自动搜索因特网可疑内容的技术)等先进技术对网上广告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网络欺诈的种种迹象,以便实现及时打击。⑤再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xx年研究并设立了打击网络犯罪新系统。此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一个是“信息搜集系统”,该系统将帮助联邦调查局依据《外国情报侦察法》的规定,为窃听活动建立一个“灵活而即时的信息搜集基础”;另一个是名为“数字风暴”(DigitalStorm)的信息分析系统,该系统可以使联邦调查局经法庭授权之后,对电话和手机的传输信息进行过滤和检查;第三个系统是“企业数据库”,据此系统联邦调查局可以通过一个保密的全球网络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同时,美国为此新系统的建立投入了7500万美元。上述相关做法均值得借鉴。(三)通过设立打击网络犯罪网站获取信息。即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综合性网站,此网站既有新闻发布、官员讲话、法律文本和司法部门的其他报告,也有关于调查黑客、

《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

《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 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詹婧) 12日下午,新华网、猎律网联合举办《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发布暨研讨会。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猎律网创始人赵宪明出席发布会并致辞,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段赛民发布《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新华网舆情中心副主任邹海华主持本次发布会。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形势的认知度,提高网民对网络诈骗的鉴别力,降低网络诈骗的案发率,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联合猎律网借助大数据挖掘技术,采集网络公开数据,历时三个月完成《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报告》以数据统计的形式对2011-2015年度的16种网络违法犯罪数量、地域分布、受害群体、损失情况及作案手段进行归类分析,对当前我国网络违法犯罪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总结。 《报告》显示,近5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网络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福建、江苏等省份,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社交软件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就网络诈骗类型来说,虚假兼职占比高达30%,退款欺诈位列第二,占比18.2%。网上赌博、金融理财、以及网游交易这三类也极易诱发网络诈骗。《报告》还对电信诈骗行为进行了专门梳理分析。 《报告》指出,网络违法犯罪呈现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对象广泛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网络违法犯罪监管滞后等特点。为此,《报告》提出,要从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强化网络监管规章制度、优化网络安全技术、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上网习惯等方面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留存,以便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发布会后,业内专家就如何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研讨。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李群、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移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联合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分别发表了各自看法。 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最早从事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的权威机构之一,许多研究报告在从中央到地方的重大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猎律网是我国首家立足本土、面向全球的互联网+律师门户网站。本次会议上双方就深入开展战略合作形成共识,未来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打造我国“行业大数据应用中心”,利用互联网DNA提取、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致力于舆情大数据智库化研究,以促进舆情数据化、防范化、前置化,进而实现数据智库化、智库决策应用化。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一、引言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 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二、网络犯罪的原因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解析

目录 引言..................................................................... 1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3) (三网络犯罪的危害 (4) 二、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 (5) 三、国外网络犯罪立法实践浅析 (6) 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制度体系的对策思考 (8) (一立法方面 (8) (二执法方面 (9) (三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10) (四监管方面 (11) (五增强人们绿色上网 (12) (六加强以德治网......................................................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3)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李丹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互联网以不可挡之势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极端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率的飙升严重威胁着互联网的生存与发展,而如何预防及治理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在分析研究网络

犯罪的概念、特点、危害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分析,对比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力图为我国提出针对控制网络犯罪猖獗的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及相应对策。【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监督对策 引言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好处,在人类的历史上,似乎从来没有什么事物像网络一样,在短短的几十年甚至十几年里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如此多的改变。难怪有人说,如果你不能拥有网络,你至少失去了半个世界。这种新的技术,突飞猛进,在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网络是高尚者的天堂,是卑鄙者的地狱,网络给我们带来的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应当属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兴起不得不使我们对其进行高度的重视,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缺陷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国,因技术和法律制度滞后等诸因素,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网络犯罪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现象 , 一般人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要攻击对象是网络,这是由于对计算机网络原理不了解造成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技术角度说攻击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向联网机器发送数据包,造成计算机数据运行缓慢或出现溢出而不能正常运行。无论是通过网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比如删除、增加文件或指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其最终目的是造成联网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

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海市百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百花刑初字第08号公诉机关百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迁,男,东海市百花区人,1990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19900701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于东海市百花区玫瑰街45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齐某,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海市百花区人民检察院以“百花检诉字(2015)08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石迁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百花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迁及其辩护人冯某、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迁于2013年4月1日伙同李雄在东海市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窃得水泥20袋,于2013年4月3日被告人石迁伙同李雄再次进入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盗窃,被当场抓获,于2013年4月8日被东海市公安局百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同年4月18日执行期满。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石迁伙同王秀进入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北区停车场将赵豪的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价值300元。得手后二人又进入南区停车场将钱多的宝马车后备箱撬开,正欲窃取后备箱内财物,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石迁的供述,且有被害人赵豪、钱多的询问笔录;证人赵兵、沈大龙、张全、陈勇的询问笔录;百花区万豪小区停车场的录像资料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印证了被告人石迁多次盗窃的事实,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迁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迁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浅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影响

浅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影响 【摘要】网络,这个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新的世纪不断被赋予新的生命力。它有效地缩短了地球村的距离,使人类的文明和文化在短时间内在全球各地迅速的传播。全世界的人们都在享受着它带给我们生活的方便,快捷,舒适。体验着它给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带来的进步,同时它丰富着我们的视野和内心。但是,潜在的破坏幽灵给我们在使用它时带来了许多的困扰和不便,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网银账号被盗,聊天密码被盗,个人信息泄露,电脑中毒,重要资料失窃。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使社会公众加大了对网络犯罪打击的呼声,和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维护。 【关键词】网络犯罪;社会影响 1.网络犯罪的隐蔽化和普遍化 与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不同,网络犯罪常常很难直接接触到嫌疑人,而且只有在受害者遭受到不法侵害,产生一定的损失后,才有一定的察觉,进而采取防范和不久措施,可惜这时,已经不能很好的挽回受害者损失了。许多网络罪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盗取客户密码等行为,不但让客户本人有时难以察觉,而且组织系统也无法有效的识别。给客户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种行为很难收到有效的监管,导致网络犯罪的普遍化。 2009年,陕西区一位“传奇”玩家气愤的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游戏账号被盗,花了很长时间升级得到的武器被别人转卖。警方声称,对此事无能为力。这起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大网络爱好者的注意。其实,在网络世界里,这类事件屡出不鲜,由于账号密码被盗损失金钱和个人资料的事件层出不穷。许多网络黑客乐此不彼,专以盗号为业,然后转卖给需要的下线。从某种意义上,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链。团伙作案趋势逐渐形成。这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研究,从而有效地防御和打击此类网络犯罪。 2.网络犯罪的复杂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许多经济和金融部门都在网络上开办了与之相关的业务。这种新的模式有利于和客户方便联系和扩展新的客户群。这对相关部门提供了业务上的便利。但同时,也被许多犯罪集团利用。催生了一大批新生的犯罪手段。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执法部门研究和打击的重点之一。高智商的犯罪形式很大程度上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网络诈骗,网络赌球,网络色情,这些与传统犯罪形式与众不同的新的犯罪手段,使执法部门受到了严峻的考验。新型犯罪形式的复杂性和相关性,使犯罪活动常常难以得到有效彻底的打击。技术上的壁垒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使其和

当前网络犯罪的形势分析

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本文拟就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控对策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 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 4.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1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n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9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

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

计算机网络与犯罪 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现在因特网(INTERNET)已拥有两亿多的用户,而且以成倍的速度递增,这也仅仅是开始而已。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电子商务、虚拟现实、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HACKER)、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网络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连接的计算机的台数和范围,可以把网络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人们所熟知的因特网就属于广域网,它由美国军方的ARPANET 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所谓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 美国贝尔公司官员阿尔图罗·海尔指出,目前,因特网连接着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互联网有两亿多用户,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预计到200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至12亿左右。互联

网已成为新兴产业,预计到2001年,全球互联网产值将达6500亿美元。另据国际数据公司市场调查显示,到2004年,亚太地区(日本除外)互联网用户将增长近五倍,达到9520万人,每年电子商务支出将从目前的22亿美元激增到875亿美元。 自1994年4月20日中关村教育科研网(NCFC)以TCP/IP协议正式与因特网连接以来,我国的网络建设也迅猛发展。现已建成中国科技网(CSI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 )、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中国联通互联网(UNINET )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等五大主干网,国际出口总带宽为24I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据CNNIC 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1999年6月30日,中国上网计算机共146万台,上网人数突破400万,WWW站点9906个。另据Yankee调查公司称,到2000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4000万,到2005年将超过美国。 可见,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网络犯罪。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开放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最初,美国军方在建立因特网的前身ARPANET的时候,为了能使其经受住苏联的核打击,没有采用传统的中央控制式网络体系,而是建成了分布式的网络体系。同时放弃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 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在蔓延。当虚拟的网络社会上演着真实的无硝烟的犯罪时,公 安干警也从现实社会跨入虚拟社会,网络警察应运而生。净化网络 环境,打击网络犯罪,是网络警察的神圣职责,在互联网发展日新 月异的新形势下,面对网络违法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 性更难的特点,如何防范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必须解决 的关键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提出一些 粗浅的看法。 一、明晰网络违法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大体可归纳为三 种类型:一是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攻击网 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三是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 活动。 二、把握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化。违法人员的身份隐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一个虚假的名字置身网上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间极 (二)违法人员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青少年接触网络的 机会最多,领悟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群体中,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 (三)法律意识淡薄化。网络犯罪的很多案例反映违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严重欠缺,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四)社会危害严重化。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或者是一定范围内的人、财、物,而网络犯罪则有可能在 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世界各地造成危害,甚至会严重危及 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三、思考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重在预防,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开展“互联网安全管理基础大普查”,摸清全区网吧、重点网站论坛、 提供上网非营利性的服务营业场所等的底数和情况,加大对网吧等 互联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对网吧上网人员实名 制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网吧为了利益弄虚作假,仿冒别人身 份证刷卡上网。规范网站审批程序,避免网站未经审批及用于违法 犯罪当中。加大对网站巡查力度,辖区内网站要管得住、能查处、 天天登、时时巡,防范网站发布有害信息。专门设立群众举报箱, 开通网站“110”,通过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及时发现犯罪线 索循线侦查。 提高其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引进技术性人才充实公安网络监察队伍,另派人员到上级部门或购置设备地蹲点学习。加大投入,添置监控及侦察网上设备,不断更新网络技术,增强网 络的自我防护能力。 (四)重在沟通,争取支持配合,进一步提升协作配合能力。加强与工商、文化、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 席会议、情报信息通报、联合查堵、协作办案、形成行之有效的多 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 理盲点,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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