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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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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财产归属

论文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助性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占农户总数的%,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XX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XX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XX 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XX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XX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改革,在面对“国有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XX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

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

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代发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

(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

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人民公社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

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着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着作权人的能力已被着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

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完全否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财产性利益的内容。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实践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而我们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又必然受到他所处的时代的局限。如果有新的财产性利益出现而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的,就应认可其能够成为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之一。

四、小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现今农村社会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消除了实践中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该法只有区区56条,与《公司法》219条的规模相比简直只能称为大纲,很多重要的制度没能在该法中得到体现。这与我们的合作社历史并不久远,立法和实践经验尚不成熟有关。同时,这也与我们的理论认识没能达致应有的深度有很大的干系。立法机关研究报告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逻辑,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些学者的认识也没能起到辩明是非的作用,反而让问题变得更加模糊,他们提出的一些新奇的概念并没有理论和法律上的支撑。法律已经出台,寄希望于修改法律以达到完善在短期内已经不具有现实性,因此解释的任务就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如何解释法律指导社会生活就成为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即是这样一份工作中最先纳入研究视野的内容,其对于解决合作社主体地位的充分性,合作社对外交往的适格性,合作社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等问题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学习资料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六)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发表单位:发表日期:2013-04-11 [字体显示:大中小]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 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的要求,是当地示范社,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等产业。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

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012

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12-6-14 12:03阅读(0) 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立 发布时间:2012-04-23 08:55 |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编辑:澹台晓岭| 阅读:75 次| 评论:0 内容简介: 近日,一家集区域性、综合性、专业性、互助性于一体,经营范围涉及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据悉,这是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近日,一家集区域性、综合性、专业性、互助性于一体,经营范围涉及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据悉,这是我国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据记者了解,湖北省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湖北省天门市天惠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东风农场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武汉天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有种植养殖服务中心、绿色生产资料采供服务中心、农产品(000061)安全监测服务中心、绿色农产品品牌营销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中心、视频会议培训中心、资金互助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具有为广大成员提供资金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品牌营销服务、生产资料采供服务、农产品安全监测服务等众多专业服务能力。 据天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首任理事长唐宏泉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4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技术少、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市场地位。 “天惠联合社将通过资源集成规模经营,减少农资及农产品流通环节,从而降低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和风险,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让单打独斗的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实做强。”唐宏泉告诉记者,按照自愿原则,天惠联合社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社员和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对外参与竞争、对内做好服务,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大力发展订单式产品,推进与机关、学校、企业食堂、餐饮饭店的产销对接。 据唐宏泉介绍,天惠联合社计划今年在湖北省内发展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3年,计划在全国发展联合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带动能力不断增强的全国性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流程详解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其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有具体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通常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社员)推举的代表(发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 一、到工商进行注册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格 1、咨询。发起人首先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办法等事宜进行咨询,掌握要办事项。 2、领表。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具体要领取哪些表格,以国务院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为准。 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报批申请名称登记 表格领回后,办理工商登记需作的第一步工作首先是要确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名称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才能进行其它方面的登记筹备工作。 发起人要根据予设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的生产经营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由于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在登记部门辖区不能重叠,因此要多确定几个名称的字号(商号),以便在工商登记检索中如果发现重叠,有备用的字号(商号)确定名称。名称确定后,即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核准。 名称的申报需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 第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 第三,办理设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四,全体设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第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索核准。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

东营信达联合社 ●东营信达联合社定义:按照自愿原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单位的社员和 主要服务对象,不同职能的涉农部门和生产流通龙头企业参与,通过共同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民办、公助、党领导“,对外参与竞争,对内做好服务,为实现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的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发展思路:围绕做大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增加农民社员收入,以农 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成员和主要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农村金融等部门参与,形成利益共同体。 ●职能:指导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合作社财务管理、资 金支持、市场考察分析、技术推广指导、产品购销、会议推广运作、农业项目申报、社员发展与培训、经验交流、领导邀约、信息沟通及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等。 ●简介:东营信达联合社位于广饶县潍高路南亿丰国际广场,注册资金5000 万,是在10多家专业合作社以及涉农企业参股共同合作的联合社,以不断密切与农民的关系为目标,以直接组织和服务农民为根本任务,以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围绕中心、服务三农、联合合作、富民强社”的联社精神,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和重塑合作社的基层组织,重新构建起合作社的基层组织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并在社内部建立农民资金互助部,为社员提供入股、借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联合社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将形成相对完善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体系。我们崇尚自然,推广生态农业,并希望由此建立人与人之间互信关系,完善食品安全,促进“三农”健康、有序发展,贡献我们新农人的正能量!中国梦,“三农”梦,我们的梦。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

201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湖南名单列表 2014-9-13 11:34:29 来源:农世界网作者:农民日报点击:755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湖南农业合作社名单 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联社 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穗丰优质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 安仁县彭源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衡阳市蒸湘区国瑞种养专业合作社 祁东县富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阳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醴陵市阳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惠众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 岳阳市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 华容县铭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资阳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邵阳县金土地高粱专业合作社 新晃侗藏红米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溆浦县宏鹤优质杂交水稻专业合作社 邵东县团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益阳市金雁子水稻种植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

湘乡市富农养蚕专业合作社 湘潭县信达种桑养蚕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聚康茶油专业合作社 常德市鼎城区长岭油茶专业合作社 湖南锦绣千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省银木塘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炎陵县东风乡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绥宁县宝顶山生态香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湘潭县德诚油沙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长沙县宇田蔬菜专业合作社 浏阳市家常蔬菜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浏阳市新期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汉寿远桂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郴州市大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桂阳县康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临湘市江顺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 湖南省沅江市乐园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桃江县良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涟源市桥头河种植专业合作社 龙山县绿康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韶山市长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宁远县鑫农淮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 农村经济体制与

河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办法 豫农经管〔20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指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指定或聘任,持有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三条省厅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按照省厅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根据本辖区

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照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额,县(市、区)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名额为合作社数额的5%左右,省辖市不超过合作社数额的1%,省里不超过0.5%。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五条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成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县农业局: ****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乡从事辣椒生产经营的44名自然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XX年9月19日发起设立,10月29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现有成员54名,成员股金11700.00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同时,**独特的自然条件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所生产的辣椒也被国家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拥有“**红辣椒”的管理使用权。 蔬菜合作社的成立,强有力地推动了**乡蔬菜产业的大发展。去冬以来,全乡种植优质大蒜2350亩,榨菜3100亩,创产值380万元,人平增收200元以上,今春,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全乡种植**乡辣椒5300亩。青皮冬瓜1020亩,创产值800多万元,这真正体现了合作社以“服务成员,带动非成员,谋求共同利益”的宗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 合作社主要从事辣椒、冬瓜、大蒜、榨菜等蔬菜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与市场营销大户和加工企业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并组织生产销售,探索并走出了“订单+合作社+农户”的长效发展机制。一年来,

签定订单6份,销售蔬菜0.7万吨,销售纯收入5.8万元,提取“两金”2.32万元,分配红利1.1万元。XX年9月下旬,合作社与郫县两家豆瓣厂成功签定“XX年辣椒产销合同”2千万公斤,并引进优质辣椒种子20公斤。这为当地XX年辣椒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保证,也将辐射到以**为中心的周边乡镇,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和辣椒产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蔬菜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合法,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成员管理严谨,民主管理落实,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能较好发挥合作社助农增收积极作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最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大发展,符合XX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和要求。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组织构架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 一、组织构架 二:各部分类 1.种植业: 各省根据本省主要种植作物分别设立合作社管理处,不要求全国一个标准,可按大类分,也可按小类分,只要把主要作物能涵盖即可;同时不要求一次性设全面,可先粗分,根据发展再细分。比如:粮油(细分稻谷、薯类、油料、豆类等)、蔬菜(瓜果、野生蔬菜)、林果(苹果、柑橘、香蕉大豆、热带水果)、经济作物(棉花、糖料、烟草、茶叶)、园艺(苗木、花卉)、林业(橡胶、桉树、油茶)等合作社管理作物。 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如农机合作社、植保合作社等可根据主要服务的作物列入各分类合作社,也可单独列出。 2.养殖业: 各省根据本省主要养殖动物分别设立合作社管理处,不要求全国一个标准,可按大类分,也可按小类分,只要把主要畜牧能涵盖即可。

比如养猪、奶牛、家禽、渔业、水产、特种养殖等合作社管理处。3.综合类 根据各省情况定,比如金融互助(基本全国都一样)、手工艺品、劳务输出、竹编等等合作社管理处。 三、组织设置 组织构架在大框架的前提下,各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步建立,比如养殖暂无合适的人,就先单从种植开始;种植里先有蔬菜就从蔬菜开始,先有水稻就从水稻开始,逐步完善,但得确保开展一项就一定做好一项。 1.只有省级联合体,无市县联合体,避免多层管理,机构臃肿。2.各分类合作社根据该作物在本省的分布情况划分区域,并从该区域合作社中选举一位作为区域负责人,比如湖南水稻专业合作社可分湘北、湘南、湘中等水稻专业合作社。 3.各分类合作社各区域根据生产服务需要设立专业人员,全部由该区合作社选举其中理事长担任,比如植保、农机、机插秧等。 4. 各分类合作社管理处的负责人由区域合作社负责人中选举一人担任,或设专人负责。 四、岗位职责 各省联合体固定工作人员为7-10位,最开始可一人身兼多职,根据发展慢慢健全。 联合体主任1人 1..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委任,在总联合体编制。 2.全面负责该省联合体的全面管理工作。 3.主持省联合体各项会议,省联合体各文件的审核签发。 4.联合体重要合同的签订。 5.负责上层政府外联工作。 6.省级生产资料、机械供应商的洽谈。 办公室主任:1人 1. 联合体后勤管理。 2. 来访客人接待工作。 3. 省内各项培训方案的制省级定组织实施。 4. 省联合体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协助联合体主任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

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合作社办理流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 办理部门:所在地的市辖区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到工商局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核准合作社名称; 2、在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表格(或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拿取),填报后到工商局登记办理; 3、具体要提交的材料:⑴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⑶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⑷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⑸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⑺住所使用证明;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⑼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⑽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 (二)办理合作社公章 办理部门:公安局

合作社挂牌仪式发言稿

合作社挂牌仪式发言稿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文稿。发言稿可以按照用途、性质等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准备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作社挂牌仪式发言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同志们: 今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宣告成立了,这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上一件大事和喜事,对此,请允许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你们表示热烈祝贺! 加快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年初作出一项重要决策,对于推进城市化和农村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村改革试点工作,在市改制试点办、街道和村全体工作班子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社员群众积极配合支持下,经过2个月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高质量地率先完成改革任务,成为我市“股改第一村”,为全市面上推进提供了优秀范例,成绩值得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改制工作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慰问!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实现机制转换、迈向科学管理重要一步,改革成效还有待于发展检验,有待于群众检验、有待于历史检验。在此,我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致力于加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更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生命力。希望高田头村以改革为动力,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核心任务来抓,抓住政策机遇,发挥区位优势,不断创新发展路径,以集体经济不断增收实际成果,更多地惠及群众,更好地凝聚群众。也希望市级有关部门和街道积极为高田头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创造更好条件。 二要致力于规范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规范运作中健康成长。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正确定位、摆正位置,自觉接受村党组织领导,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一切按章程办事,一切依制度行事,一切对股东负责,始终做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以制度生命力经受实践考验。 三要致力于出好经验。试点是为了出经验、作示范。希望市改制试点办、街道和高田头村同志一起,认真及时地做好经验总结工作,从各个环节落实、各项政策把握、各道程序操作等多个方面提炼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为加快全市面上改革进程作出应有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谢谢大家。 召开这个会议酝酿已久,星明村成立山药经济合作社,市县领导十分牵挂,他对星明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向小康意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比如说有一个地方,是生产万寿菊,在当地这个万寿菊也是个优势产品,原来农民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的,那时候收购万寿菊的企业对农民的条件非常的苛刻,扣水、扣杂比例都非常的高。后来当地的农民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万寿菊的生产协会,这个协会同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对话,扣水、扣杂率以前的时候,没成立协会的时候是32,,通过协会组织农民共同和收购企业进行协调,最后扣水、扣杂率从32,降到了10,,这一项当地的花农每年增收就有50万元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联合起来力量大,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质量因为有了保证,所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修改编辑!)

1总论 1.1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 新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项目建设单位: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罗某某 所有制形式:民营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某某县竹园镇补六村 规模:年产魔芋600吨,辣椒800吨。 期限:1年 建设内容: 1、200亩魔芋高产栽培示范。2、100亩辣椒高产栽培示范。3、魔芋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示范。4、社员培训示范,培训社员128人。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罗某某。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项目总投资:万元

资金构成: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辅底流动资金万元) 7、资金筹措 银行贷款万元,企业自筹万元。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达产年产量:600吨魔芋、800吨辣椒。 年平均销售收入:5173万元 总成本:3883.25万元 利润:1289.75万元 税收:425.62万元 投资利润率:19.86% 投资利税率:29.65% 内部收益率:26.2% 财务净现值:1357.25万元 静态投资回收期:7.3年 9、项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 项目辐射区域:某某全县及周边县(市)区 带动农户数量:2万户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量:500元/年 增加就业人数:6.9万人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项目承建单位委托书; 2、某某县发展计划局《关于某某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某某县某某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项目建议书”; 4、云南省《“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纲要》; 5、云南省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1.3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 本研究包括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分析预测,产品方案及生产技术,建设条件,基地选址和布置,环境评价,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云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开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列项的基本条件;对某某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发展辣椒产业,满足市场对无公害辣椒产品的需求有着积极的意义;且本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项目利用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助于带动当地农户增加收入。 本项目对环境污染极小,生产过程中也没有突出的危险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10、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川农业〔2011〕26号印发)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培育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三品”认证率达到50%,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省发改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省财政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省工商局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等指导工作;税务、商务、人行、科技、司法、质监、银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权益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 满足的条件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10、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浅析(doc 8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浅析(doc 8页)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示范社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 2.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章程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资格明确。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社务管理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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